三、自我与活动(1 / 1)

由此我们对费希特如何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来推演出自我和非我的概念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基于此,他进一步试图将人理解为一个自我,一个能动的存在。因为费希特的理论目的是在自我的活动中去理解自我,因此我们必须要基于这一点来理解费希特关于人的理论,这将是费希特唯一承认的前提。“自我是一个绝对的能动的存在,并仅仅是能动的存在——这是我的绝对的前提”(《知识学》,221页),对于费希特来说,我性(selfhood)与活动是同义词。在费希特的术语当中,“自我”替代着“人类个体”,随之而来的是,在一个更为基本的意义上说,一个人只有富有能动性才能成为人,反之亦然。

自我是能动的,这一宣称源于对本质的回溯性讨论。在此,问题在于如何在自我或者经验性的主体语境下阐发伴随着必然性的感觉以及经验事实的意识内容。费希特的讨论建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经验只有在能动的自我的语境下才能被理解。但需要强调的是费希特的活动理论并不局限于他所提出的讨论。因为他宣称我们每一个人都立刻可以在他所谓自我意识的“知性直观”层面上证明我们的活动。[17]

费希特进一步推演出一套自我和世界,自我和其他自我交互活动的理论。在其基本的交互活动的语境下,他区分了不同的活动形式。在费希特看来,主体和客体处于相互决定的关系当中,这可以视为是对康德“关系”概念的重述。关系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决定着他者,而也被他者所决定。但既然自我被界定为“活动”,那么只有三种基本的活动形式是可能的:主体的活动限制客体,或者主体被客体所限制,或者主体独立于客体而活动。这三种行为分别被称为设定(positing)的活动、努力(striving)的活动以及独立(independent)的活动。设定(Setzen)意味着设置、放置,或者将某些东西进行安置。设定意味着将某种东西设定为其他的东西,它内含着一种对立。努力(Streben)意味着斗争或者渴求。努力隐含着一个可被体验到的匮乏以及对这一匮乏的填补。独立的行动(Unabh?ngige Th?tigkeit)不再受到主客关系的决定,尽管它存在于这种设定的界限之内。

设定是费希特赋予意识的一种活动形式。费希特将这一概念视为一个必要条件。“本原行为(Thathandlung)不在、也不能在我们意识的经验状态当中显现,它是所有意识的基础,它使意识成为可能。”(《知识学》,93页)在此费希特的要点在于:设定虽然不能被经验,但它仍必须能够被思考。

为了回应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费希特进一步指出:如果经验的对象要被获知,它所引发的行为必须要依据思维的法则。设定依照三个基本的原则展开。这三个基本的原则,即同一性、对立和限定或数量限制,不应与第一原理相混淆,后者假定自我是活动。这三个原则带有类逻辑法则的特质,因为在其规定下,所有经验才能够发生并获得解释。这些原则始终不变地将“设定”以及由此所有经验的显现限定为一个辩证理性发展的范例。随之而来的是,意识经验必须要依从于思维的法则,由此我们对富有必然性的意识内容所构筑的知识则不再有界限。

这种向前追溯的讨论方式与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的方法极为类似。在这部著作中,康德做了一个关键的假定,即存在着先天综合知识(synthetic a priori knowledge),因此讨论需要回溯到这一知识的前提当中去。在《知识学》当中,费希特的做法与此相似,他也从已知的事实追溯到事实发生的条件,或者用他的术语说,从有条件到无条件。但因为费希特的理论预设了经验被限定在意识的内容当中这一前提,他不得不在特殊事实的语境下,而非一般知识的存在层面来展开理论。

随即产生的问题在于,选择什么样的事实作为分析的起点。费希特所采用的方式是所谓类现象学的方法。为了展开讨论,费希特首先设定,我们将选择任何一个“所有人都毫无异议”(《知识学》,94页)的经验意识的事实,通过某种抽象,去除掉其中存在的经验特质。当然,此处的困难在于:基于一般的共识所获得的认知事实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但这一问题的困难也仅仅是表面上的,因为在费希特的讨论中,他似乎并不热衷于探寻最初事实当中的共识,他只是用它来作为其展开分析的一个范例。因此,以什么样的事实为起点根本无关紧要,因为讨论从来不依赖于它。

有待拓展的前提不过就是一个同一性的法则,费希特将其表述为“A是A”,即“A=A”(《知识学》,94页)。费希特以此为前提拓展出一系列晦涩的讨论,这些讨论或可被概括为两个原则性的要点。一方面,为了部分地回应康德的先验统觉的整合,费希特保留了主体作为引发所有经验的必要条件的设定。从这一视角出发,主体不过是一个类逻辑的概念,它只能也必然地被设想为伴随着所有意识的存在。基于这个类康德式的观点,费希特写道:主体或者绝对自我是“所有经验事实的阐释基础,这一点先于所有关于自我的预设,自我自身是被设定的”(《知识学》,96页)。因此,至少在认识论的层面上,人必须认定作为逻辑原则的主体是经验先天的和必要的条件。

但在费希特的哲学口袋中还藏着不那么康德的一张牌,一张源于他的逻辑观点的牌。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假定逻辑原则作为所有讨论的条件是有效的,这是常有的一个理论倾向。但费希特对这一传统的延续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观点:知识学,部分地被认定为是经验的逻辑,它先于简单逻辑。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一方面,因为逻辑的法则必然在所有话语中被假定——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而费希特也承认的那样——哲学必然是一个圆圈的推演过程,费希特承认了这一结果;另一方面,在费希特的视域中,逻辑法则只能源于经验内容的抽象,这隐含着一个本体论的意指。将这一点应用于认识论的主体,那么随之而来的是,这个概念将能够获得一个本体论的阐释。

众所周知,康德强调了这样一点,即先验统觉仅仅是一个逻辑的条件,换言之,它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主体,不能有任何的心理学的阐释附加其上。但费希特认为给予经验基础的逻辑概念产生于现实的主体,或者有限的人类。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阐发。一方面,命题“A是A”是个人认同的判断,它可以在反思中由主体的确证而获得有效性,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意识的条件都是,主体能够通过反思而达到自我意识;另一方面,主体和断言在判断中被联结起来,认同就在这种判断中被确认。由此,认同的逻辑关系一定会以一个真实的主体为基础,这个真实的主体将通过心智的活动来构造关系。

第一个独断的(thetic)原则是A=A,它所指向的是经验主体的概念。另外,费希特以此引介了一个与之对照而来的(antithetic)原则,也被称之为对立的原则。如果存在意识的话,那么必然存在着被主体意识到了的东西,某种与主体相对立的东西,由此才能有所谓认知。对立的原则并不能从整合的原则当中推导出来,相应地,费希特进行了一种类现象学的分析。这一分析类似于前面已经描述出来的那个关于客体概念的推演过程。

至此,我们讨论了由对意识条件的考察而延伸出来的命题与反命题的概念。现在,费希特放弃了基于意识经验来界定其立场的野心,他指出如果存在一个反题(antithesis),那么必然还存在着一个综合(a synthesis)。正如费希特所指出的那样,分析是发现意义的过程,它倾向于区分事物,而综合则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它统一意义,试图让客体趋向一致。假定主体和客体组成一个标量(scalar quantities),费希特认为,反题或者主体与客体之间对立的立场,能够通过一个被设定的相互之间的“可除尽”(divisibility)而被克服。在这种可除尽中主客关系的两极通过交互行动而互相限制和界定着对方。这第三个原理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意识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主体与客体的整合。

在回顾了费希特的三个基本原理之后,我们可以理解费希特提出这些原理的用途所在。在费希特看来,这些原理的提出不是为了收集逻辑规则,而是为了构造一种作为工具的辩证方法。这一辩证法在黑格尔的思想当中被重述。在费希特的辩证法思想中,综合需要反题,反题需要综合。这个方法通过发展两种可选择的观念或者命题而被应用,两种观念或者命题都是对的,但又彼此互不相容。进一步考察来看,综合只能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命题,它引入了另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其他两个命题可以相容的要素。由此可以导致从一个综合推演到另一个综合的过程。这种方法论,即辩证法的运用使费希特能够以三个原理为起点推导出整个知识学,在这一推导过程中,会不断地有新的反题被发现,从而引发新的综合。

费希特立即将他的辩证法应用到对意识问题的分析当中。在此我们不再纠结于具体的细节,我将总结一些相关的要点。但为了理解这些要点,必须铭记于心的是费希特提出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是,他同时持有实在论和观念论的立场对意识条件进行分析的合法性。现在关于意识问题可能会指向某种运动(a move),或许经过反思,人们并不赞同费希特,但这却是费希特展开其严格的理论推演过程的方法。而且毋庸置疑的是,如果要理解他的讨论,这是不得不追随的一种方法。

费希特通过一个类视觉性的意象(quasi-visual image)来接近意识的问题。想想随后的计划,自我的活动一直以来都是指向于外的,直到它自身被审视的时候,它才回到对自我的反思。就自我的活动总是被阻碍而言,自我总是受到非我的限制。自我在与一个被动的自我相关的意义上被视为能动的。作为一个被动的自我,自我承受着或者说忍受着非我的活动,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原初动因。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说,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主体为了与客观世界打交道,要限制自己的行动。自我与非我的关系是对立着的,这对应于第二个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对立在交互活动的过程中被克服了,主体在活动中意识到了他周围世界的存在。在费希特有时或可采用的术语“实体-偶性”(substance-accident)的意义上,主体是在某种偶然事件中的实体,它对应于意识的变化,作为主客体的交互活动而存在。后一种关系是某种综合,在其中主体和客体整合成为一个意识的条件。综合对应于第三个原则,但综合的可能性是由自由的或者无限制的想象来保障的。因为尽管主体在与客体的交互活动的意义上是受限的,但就其活动的未定性而言,主体又是自由的。想象,或者独立的活动是某种绝对的力量,主体和客体通过这一力量被整合在一个单一的意识当中。但这一整合依赖于一个原初的独断的主体(活动的存在或者有限的人)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第一原理隐含着主客体关系的反题和综合。

如果过多地谈论这个被勾勒出的理论可能会带来错误。即便我们同意费希特的假定,即自我是活动的唯一源头,我们也无法赞同费希特试图通过单一的原则来阐释经验的做法,这种预设是不可能的,但至少费希特解释了意识的问题。他所不能解释的是其理论的本体论基础,对此他已经意识到了。然而尽管他已经意识到了,但他不能对于自我或者非我的源头再给出说明。在这一精神之下,他写到其理论受限于这样一点,即“仅仅自我的活动如何不能为非我的现实提供基础,同时非我的活动如何不能为自我的被动性提供基础”(《知识学》,164页)。至于其他观点,费希特将其界定为观念论和实在论的教条形式。在此费希特的要点在于:一个理论至少要能够描述和阐释交互活动,这一交互活动确实发生了,但关于交互活动的要素的来源却无法获得解释。在费希特看来,对后一个问题的解答已经落入哲学视域之外了。但这一点点谦逊并不是费希特著作的特性,同时也与他将活动归属于非我以及整个理论的阐释不相容。费希特最初的理论假定试图关注绝对自我的活动。费希特在某处这样写道:“就绝对自我是所有存在的最终基础而言,它一定是非我的原因,非我从这一意义上一定是它的结果。”(《知识学》,22页)

在此,我们需要停下来评价一下这一讨论所包含的内容。费希特对于意识的解释基于观念论和实在论的双重视角。从观念论的视角看来,自我具有完全的自主性,由此无须诉求于外在的力量或者原则。自我与非我在自我的整合当中是决定性的。自我作为某种活动是他自身和非我的共同原因。但这种将自我视为一种活动的观念论视角并没有能够解决意识的问题,因为它并没有表明自我如何能够被非我所决定,而这一点是意识理论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一问题只能在实在论的角度上获得说明,后者假定了非我的实在性。因为只有在我们假定存在着某种外在的力量,并且这一力量能够将自我的行动反映给自我的时候,意识才是可以解释的。非我决定了自我,因为他提供了一个反映自我能动性所必需的真实对立物。这就是实在论的讨论视角。

基于这两个视角,费希特的立场也是双重的,既是观念论的,也是实在论的。费希特将这种双重视角与一个必要的循环相关联。这一循环对于有限的个体来说是恰当的。他触及这一循环的方式在于,他试图在他的理论语境中来理解个体,而不是试图将其放在外面来解释。一方面,他认为如果不假定有一个独立的既定物存在,那么完整地描述意识和经验是不可能的。但对于一个个体而言,它的存在只能是意识层面上的存在,而非其他。既然作为活动的自我是自我决定的,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既定存在的源泉。自我,在其对自身的反思当中,认定它是其自身和所有现实的源泉,只有这样一种理性的诉求才能被实现。

在此,存在这样一个原则:没有观念性(ideality),没有现实性(reality)。这一原则获得了确证抑或获得完全的澄明。正如我们能够指出的那样,所有意识的最终基础就是自我与他自身的交互活动,这一原则依赖于从多个视角对非我进行关注。这是有限的精神无法逃避的一个循环,除非它试图断绝理性,走向自我消解,否则这一循环也是它不愿逃避的。(《知识学》,248页)

之前对意识的讨论包含着一个应该被提出的问题。这一问题源于一个理论的片面本性,该理论围绕着为外在世界所包围的个体的有限性,以及这种限制的本性而展开。对于这一限定的双重视角承载着一个关于主体的双重视域。从实在论的视域来看,主体被理解为一个有限的存在,他的活动将受限于与其对立的外在世界。这个有限的主体是一个经验的主体,它作为现实的人而存在着。从观念论的视域来看,主体是一个理论的建构,它的活动对应于费希特的设定,因此完全是非限定的,无限的存在。这种主体性的形式当然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经验性的。它仅是一个理论的构建,它的存在只是为了使讨论得以展开。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联结主体的两个方面,以达到一个单一的、和谐一致的观点。

康德在费希特之前,因此费希特所探求的是对冲突的和解,这种冲突源于在实践层面所展开的理论分析的语境。在费希特看来,正是这些通过内省得以确证的经验事实成为个体所遭遇的真实的和独立的世界。这个世界与主体的活动相对立,并对其构成限制。费希特进一步说明正是这个关于人类本性的“事实”使得个体不能容忍对他的活动的任何约束。人的存在只能被理解为一个克服和取消所有这些约束的不懈努力。“自我努力去完成其无限性。”(《知识学》,254页)

从人类个体的视角来看,这种努力的重要性在于它奠定了一种自我发展的理论。费希特从实在论和观念论两个视角来思考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这一结果是一个类斯宾诺莎式的演绎心理学(deductive psychology)。现实地说,个体既不能逃离他的语境,也不能逃离他作为有限存在的限定性特质。周围的世界至多只能对应于个体发展的需要而有所改变。个体与他的世界的对立导致了这样一种情感的产生,即如费希特所界定的那样,这是一种主体无论如何努力触及目标都永远无法达及的无力感。自我无力活动的感觉伴随着一种对确定性的渴望。因为一个有限的存在从来不能拓展至无限,因此这种诉求——真实地触及了一个所欲求的确定性——从来只能是部分地被满足。但在观念论的层面,限制只是表面的,可以说,努力(striving)会带来完全地实现或者完成,费希特将其称为和谐,这一和谐源于与感觉相对抗的过程。但感觉的变化意指着对抗的变化。和谐源于这样的事实,即驱动力(drive)和活动在观念上是一回事。在此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点,即这里所提到的“完全”确切地说是一种理想性(ideal)的完成,因为问题中所谈到的努力的形式与真实的客体没有任何关联。忽视了这一点,费希特的观念看起来将是极为愚蠢的。

努力是个体试图进行的一种超越,即从实然向应然过渡,这种努力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因此,费希特的立场,正如康德的认识论理论一样,两者都会导向道德。在康德和费希特的伦理理论之间可以做一个进一步的显而易见的对比。简单来说,两者都将自由作为道德的前提预设。对于费希特来说,人类个体受限于他与周围世界的关系,由此推知只有人不受限于他的周围世界,他才是自由的。但就人是非限定的而言,他具有康德意义上完全的自主性。道德之所以是可能的,正是因为作为自由的但却受限的存在,个体能够在其受限的世界当中依照道德律令自由地行动。但费希特的观点不同于康德的地方在于:费希特将自主性作为道德的条件保留了下来,而无须在实践中实现出来;同时道德的主体在费希特那里被设想为一个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约束的存在。更进一步说,费希特的努力(striving)较之康德的道德要更为宽泛,因为所有的实践活动都可以被归入其下,而对康德来说,只有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但不管费希特的伦理观点较之康德有怎样的优势,我们仍然很难为费希特所界定的“努力”这一概念做辩护。因为努力,就其定义而言去除了因果效应,人的践行(agency)至多只能局限在理性的自我规范的范围之内。这种过度限定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获得进一步阐发。人们可以设想在费希特的立场中存在着理性的残余物,特别与斯宾诺莎主义相关联,理性残余物似乎禁止了某种因果原则的量化(quantification)。然而费希特没能发现因果性在一个限制的形式下是可能的,这总是让人感到惊讶,毕竟费希特提出了相互限定的概念,并且提出了这一概念与基本原则的关联,而这一基本原则在此所依赖的正是量化的概念。另外一个问题在于,追随着康德,费希特没能指明他的理论方向,他在质疑自然科学的可能性的同时,限制了在经验世界当中因果效应的适用性,从而为自由留下了空间,正如康德限制知识只是为了给信仰留下空间一样。

尽管在费希特的概念构筑中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困难,但对其定义的一个简单修订就似乎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费希特应该已经留下了趋向因果性的努力(striving)或者至少是达及因果性的可能性空间。显然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即便不是全部,至少某些行为是富有因果效应的。他仍然认定,“努力”对应于人的欲望构造而存在,它总是保留着这样的可能性,即将活动的特定形式,如“设定”,从意识的领域、意愿的活动当中排除出去。费希特在《知识学》和其他多部作品中反复强调,尽管人对自然或者自身的超越从未真正地获得,但这是一个目标,这一目标不断地在实践中被实现出来,正如人不断拓展他对环境的统治。

不管用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这一定义,它似乎也很难为其自身的立场辩护。从短期来看,依照原则来行为是某种人的能力,尽管这一点很少被实践。进一步说,许多思想家极富说服力地提出:从长远的历史维度来看,许多个人具体的行为堆积为一个行为的结果,这一结果所彰显的正是个人对自然的掌控。与此相关,可以这样说,我们或可完全无视费希特对自我的“努力”的界定所带来的后果,并就此指明他在《知识学》中和任何其他著作中所持有的观点具有一贯性,即他总是将自我视为一个能够担当实践行为的存在。的确,拥有这种能力的人通过实践活动链接自我的绝对方面与理论方面的必要因素。

在对“努力”做出以上讨论之后,我们理解了费希特的信念,即实践活动为绝对的和理论的视域提供了必要的联结点。费希特分两步展开这一讨论。一方面,作为一个实践的存在,个体迎合着自身内在的驱动力,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他的活动,由此成为一个现实的无限的存在。由此,自我发展的概念在自我的观念当中预设了这种理想化的、非限定的,即绝对的自我。就这一方面而言,人的实践性由此与其整个思辨性和绝对性相关。另一方面,通过自我的努力,个体总是遭遇一个真实的世界,这一世界总是与其对立着的。但通过概括演绎,这些与自我对立的存在为知识提供了物质基础及其可能性。因此个人的实践层面与人的理论本性又是相关的。换言之,人的绝对的和理论的层面总是通过实践活动连接起来。正如费希特所写的那样:“我们在自我的绝对的、实践的和知性的特质当中最终找到了它们的联结点。”(《知识学》,244页)

这样的讨论让人回想起康德的命题,但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两者间的差异。康德试图依据不同的经验来确定在多种功能(faculties)当中哪一种将更具有优越性,以此来避免不同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Streit)。而费希特所讨论的问题则与之不同。他并不致力于讨论不同功能之间的冲突,但也没有忽视这个问题。费希特指出在有限的人类当中,这些能力有可能共存。就这一方面而言,费希特的原初动机似乎是为个人提供一个单一的概念。而这些个人在与不同的人类经验相互关联的过程中拥有多样的活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