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关系、异化与交互性的形式(1 / 1)

马克思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变化形式,这一分析主要是与每一个阶段占优势的不同支配形式相关。正如我们在第1章和第4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这三个主要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关系的特征表述为:(1)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2)资本主义社会中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关系;(3)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的社会个性关系。在这里,根据每一个阶段的制度和个人支配方式(特别是与财产形式和阶级关系相关的支配方式),我想进一步展开对这些关系的解释。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我也将提出对交互性社会关系和非交互性社会关系的分析,这些关系都将为在本章第二部分重建马克思观点中所隐含的正义概念提供基础。

在马克思所描述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类型之中,这种支配关系采取了个人之间的人的关系的形式。这些关系中从属的个人(比如奴隶或农奴)被特定的主人或领主通过暴力、强制或传统力量(这使得他们的奴役地位看起来好像是事物的本性)束缚在奴役关系之中。主人或领主在这些个人之上所行使的权力可以看作是出自于他对他们活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控制。对客观条件的控制表现在主人或领主拥有对其奴隶或农奴的生死权和体罚权,此外还包括主人对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占有权或所有权。对主观条件的控制不仅是通过武力威胁,而且是通过整个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宗教的义务、规则和信念体系来行使的。

而且,奴隶和农奴都不被看作是代理人或个人,他们本身被看作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写道: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2]

所以,在这种社会关系形式中,奴隶或农奴都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来看待,还没有作为劳动者或活动主体而与生产的客观条件相分离。

马克思把这些支配关系看作是在财产的特定形式的语境中出现的。他把财产的这种形式描述为公共财产,在其中,单个所有者根据他们被当作共同体的成员而拥有他们的财产。因此,马克思写道:

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分享公共的财产,并占有自己单独的一份……

他的财产,即他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的,看作他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中介的。[3]

然而,并非所有的个人都被看作是共同体的成员;因此,被当作“生产的无机条件”来对待的奴隶或农奴都不被当作是共同体的成员,在公共财产中没有他的一份。事实上,奴隶或农奴本身在财产的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中,都被当作是财产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写道:

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4]

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并非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唯一的支配形式。在马克思看来,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受束缚的或不自由的,因为其角色、功能和义务都是由他们在总体中的地位规定了的。因此,马克思写道:“那么一开始就很清楚,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5]

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形式中,公共财产的特征就是人的依赖的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些个人为另一些个人所支配,并且,处于社会之中的所有个人都从属于社会总体并且是由他们在社会总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

马克思把公共财产的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描述为这样一种形式,在其中,个人与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要以这些个人作为其成员的共同体为中介。因此,他写道:

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共同体的财产)。[6]

在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讨论的基础上,我将开始重建马克思所理解的支配、社会关系、财产的一般特征。首先,人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说明中推断出,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就是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于在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之上的权力的运用,也就是说,是通过控制他们的活动条件而指导或控制他们的行动的。因此,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并不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行动的因果决定(即使在涉及奴隶制的强制或强迫劳动的情况下)。相反,支配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代理人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作用于物的因果行动。因为支配包括了依靠一个代理人对另一个代理人的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必需条件进行控制的强迫,所以,支配是间接运行的。在第2章的分析之后,活动这个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与生产或劳动有关,更为普遍地讲,也与能动性的发挥有关。因此,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主人或领主在奴隶或农奴之上所行使的权力就来源于主人对于他们活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控制。在奴隶制和农奴制情况下,主人的控制甚至扩展到了对生存条件本身的控制。然而,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那里,个人的活动都服从于这种控制,并且他或她都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来对待,个人依然是一个代理人,事实上,个人是不能仅仅被归结为一个物的。因此,马克思(在这样一段话中,他把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与奴隶制作了比较)写道:

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7]

这种支配关系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非交互性关系。所谓非交互性关系,我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的行动(与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相关)并不等价于与其(即第一个代理人)相关的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非交互性的要素是非常明显的:尽管主人处于对奴隶的支配关系之中,但奴隶并没有处于对主人的支配关系之中,相反,却从属于他。而且,奴隶并不是自由地,而是在强制之下进入这种关系的,但对于主人来说,情况却并非如此。与此相关的是,奴隶,作为一个奴隶存在,尽管承认主人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他却被主人看作是不独立的存在。

这种非交互性的社会关系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内在关系。正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看到的那样,内在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处于这种关系之中的每一个代理人都为这种关系所改变。因此,在主人—奴隶(或地主—农奴)这种关系中,主人只是在他与奴隶的关系中并通过这种关系才成为主人的,反之亦然。然而,正如先前所分析的那样,这种内在关系应该被理解为存在于作为代理人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来改变的,但从总体上来讲,他们并不会被看作是由这些关系中的个人所构成的。此外,正如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尽管奴隶或农奴可以被看作并且仅仅被当作生产或物的工具来使用,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真正的物,而是被现存的社会关系还原到这一功能水平的代理人。同样的理解,即把内在关系理解为作为代理人(他们并非全由他们的关系相互构成)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从整体上理解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有更深的意义。也就是说,当这样的社会看起来好像是有机整体的时候,个人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而言,个人是由他们在这个整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从马克思的讨论来看,事实上,很清楚的是,和所有的社会形式一样,这个总体本身是构成它的人的行动的社会历史产物。因此,这样一个社会形式的实在性就是:它是一个构成性的总体,而不是预先给定的总体,这些表现为组成部分的个人就是它得以构成的真正的代理人。因此,比如说在论述财产形式和生产形式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8]

马克思观点的另一个一般特征(它对于重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非常重要)涉及财产的意义。也许,在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讨论中,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这个意义。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马克思把财产定义为个人与属于他的生产条件的关系。这些条件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土地、原材料等等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是社会条件,即其他个人,以及社会关系的现存形式。因此,马克思写道:

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

这些自然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1)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2)以共同体为中介,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9]

在这一段话中,尽管马克思只明确提到了前资本主义的公共财产形式,但是马克思财产观的一般特征都在这里出现了。同样,当他说“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10] 时,这些一般特征是非常明显的。马克思还写道: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11]

显然,从根本上来讲,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不同于通常的财产概念。首先,对他来说,财产不是一个物,而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财产不是指拥有的对象,而是指包含在占有本身之中的这种关系。而且,由于马克思包括在“生产条件”之中的范围更为广泛,因此,他的财产概念较之通常的财产概念就更为宽泛一些。因此,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生产条件)是由自然和社会组成的。关于这一点,可以根据马克思在第2章和第3章中所讨论的作为对象化的劳动概念得到最为清楚的理解。在那里,劳动活动的条件被看作是既包括物质条件,即原材料、土地和过去的劳动活动的产品;又包括社会条件,即其他人以及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此外,很清楚的是,对马克思来说,生产的条件也包括他所说的主体条件,例如,个人自己的身体、意识、语言、技能等。

整体而言,马克思把财产看作是与生产相关联的。在《大纲》的开头部分,马克思在讨论生产的一般特征时写道: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12]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或对象化都要以某些财产形式为前提。而且,他也表明,生产活动作为占有或使某物变成自己的东西的一个过程,它有助于再生产出特定的财产形式,这就是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

说一切生产都要以财产为前提,是说它要以对这种生产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某些控制或处置方式为前提。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马克思把财产理解为个人与条件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这些条件被认为是属于他的。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在私人所有权或私人占有权(尽管这的确体现了一些特殊的财产形式的特征)这一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属于他”这个短语的,相反,他是在对于生产活动得以发生的必要手段或条件的支配这种一般意义上使用的。这些条件以这样的方式“属于某个人”,特别是属于那些对这些条件具有控制权的人,这些方式也是由社会规定并历史地变化着的。因此,个人所进行的这种生产活动总是以社会关系的某种特定形式为中介的,这些社会关系为他或她与自然、与其他个人以及与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条件的关系提供了背景。因此,马克思写道:“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13]另外,正如在上面所引用的那段话中一样,非常明显的是,具体的个人始终都是生产的代理人,始终都是与各种财产形式中的生产条件相互联系的。因此,马克思关于财产的讨论再次表明,正如我在第1章中所论证指出的那样,对他来说,社会实在的基本实体就是关系中的个人或社会的个人。

上述关于财产的讨论表明,财产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是一个核心概念,财产与马克思社会本体论中的其他基本概念都处于一种系统的关系中。我们已经看到:生产活动在财产中是如何与这种活动得以发生的社会关系结合成一个整体的;个人是如何通过一定的财产形式而处于与自然世界、其他个人的一定关系之中的。而且,现在非常清楚的是,财产形式与支配形式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们将会回想起,支配就是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通过控制另一个人的活动或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对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的行动的控制。但是,这种对生产条件的控制正好就是财产的意义。因此,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一定的财产形式是如何根据财产的特殊历史形式来理解的,因而对于支配的批判又是如何要求对一定的财产形式进行批判的。此外,支配和财产的特殊形式之间的联系表明,一个正义的社会(克服了支配的社会)需要一种适当的财产形式或控制生产条件的形式。这一点将在本章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在接下来的部分里,我们将看到,财产形式与支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对于马克思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和剥削,也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将会回想起,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一般特征在于:这些关系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14]。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奴隶或农奴被束缚在一个特定的主人和一块特定的土地上)相比较,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是以自由劳动的出现为前提的,在这种关系中,工人对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拥有支配权或所有权。劳动者现在具有了人的地位,他可以自由地签订契约出售或让渡这种能力,换取货币。因此,马克思写道:

首先第一个前提,是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的消灭。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支配它的力的表现。双方作为人格互相对立。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但是,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15]

由此工人在形式上被设定为人格,他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本身还是某种东西,他只是把他的生命表现当作他自己谋生的手段来让渡。[16]

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于单个工人来说,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取决于他或她所参与的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不是一种处于个人的控制之下的客观的、外在的制度,而是一种束缚着个人的制度。因此,单个的工人,除了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之外没有其他可以交换的财产,不能自由地不去从事这种交换。这种依赖性就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工人的活动与他或她的生存所需要的客观生产条件都属于资本。个人对这种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的客观依赖也扩展到了资本家,但是以一种不同于工人的方式依赖的。拥有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为了利用这些条件从而实现资本再生产和资本积累,必须进入生产和交换。在这里,这种交换主要包括支付劳动力的工资和出售生产的商品。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所从属的这种制度的非人格性与表面的自治性,马克思描述如下:

只有在那些不考虑个人互相接触的条件即生存条件的人看来(而这些条件又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它们尽管由社会产生出来,却表现为似乎是自然条件,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各个人才显得是这样的。

在前一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在后一场合则在发达的形态上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17]

尽管个人超出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物的依赖性,在这种物的依赖性之中,个人都为这种外在的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的运行所限制,但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关系所体现出的特征就是在一个更为深层的意义上的物的依赖性。具体而言,对马克思来说,大量的个人即雇佣劳动者都为资本这种站在他们之上并反对他们的客观力量所支配。可以说,对于在此意义上物的依赖性的分析和批判正是马克思关注的中心。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是根据异化和剥削概念来分析劳动对资本的这种物的依赖性的,显然,这是资本主义的支配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论证指出的那样,这种支配形式在资本主义表面的交换过程中并不明显,在这种表面的交换过程中,代理人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他们都交互性地交换相等的价值。与之相反,当人们仔细审查资本主义深层的生产过程时,这种支配形式就暴露出来了。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利(即对自己劳动产品的占有权或用它们换取等价物的权利)在生产过程中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它变成了不交换就可以占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的权利。资本对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的这种无偿占有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剥削;与之相关的是,劳动者把他或她自己的劳动产品看作是属于另一个人,也就是看作资本的财产,这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异化。的确,剥削和异化是从两个侧面来看的同一个过程:第一个是从资本这个侧面来看的,第二个是从劳动这个侧面来看的。正是在马克思对财产权转换的说明以及对包含在异化和剥削之中的社会关系的讨论中,我们能够洞察到他对于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批判,我们将从这种批判中开始重建暗含其中的正义概念的要素。

《大纲》系统地提出了异化与财产的关系。马克思的论证策略在于:表明交换领域(在交换领域,交换者都相互把彼此看作是自由的和平等的)的交互性是怎样为生产领域(在生产领域,个人都是不自由的和不平等的)的异化和剥削这些非交互性关系所破坏并让位于这些关系的。在引入占《大纲》主要部分的“资本章”这一章的结构时,马克思使这一论证策略变得明确了。他写道:

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中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18]

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把这种简单交换过程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即交换者在其中都是平等的和自由的,且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只是在他们作为交换者的角色中彼此相互面对;同样,他们之间的个体差异与交换也是不相关的。因为每个交换者与其他交换者都处于同样的关系之中,所以他们在交换中都是平等的。因此,马克思写道:“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19]而且,他们的交换对象在价值上都被看作是相等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交换这些等价物的行为中,代理人“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20]。此外,马克思把交换过程的特征看作是体现了代理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在这些代理人中,没有一个是强加于另一个的,相反,每一个都把另一个看作是自由的代理人,即具有选择处置或不处置他或她的财产的权利。对于代理人在交换中的选择自由的承认构成了这样一个形式自由的领域。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交换关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种交互性关系。他写道:

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 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 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这种交互性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交互性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交互性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利益的东西,与他人利益不相干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21]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交换中的这种交互性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正如一个代理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关一样,后者的行为也以同样的方式与前者相关。而且,每一个代理人都意识到了他们行为的等价性。在每一个代理人都只是出于自我利益而进入这种关系的意义上讲,这里所描述的交互性的这种特殊模式也许可以称之为工具**互性。[22]每一个人都是为了他或她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另一个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都是他们关系的交互性的方面。每一个交换者的行为都以同样的方式与另一个交换者相关,在这样一种事实中,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这些代理人除了在他们作为交换者的关系之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方面都是相互漠不关心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平等叫作形式平等或抽象平等,即从他们所有的个体差异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平等。以类似的方式,我们可以把交换关系的这种交互性叫作形式交互性或抽象交互性,因为它是建立在被交换商品价值的抽象等价性基础之上的。商品之间的具体差异和交换者之间的具体差异在交换中都是不相关的。此外,在交换行为中,代理人的形式自由是以他们相互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为先决条件的。因此,每一个代理人都是自愿、自由地进入交换,对他们要交换的东西在价值上的等价性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为了服务于他或她自己的目的而自由地选择为另一个人服务。

对马克思来说,交换过程的另外一个方面涉及交换者的财产权。根据他的观点,这些财产权在法律上体现了包含在等价交换中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每一个代理人都拥有对他或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并有权利自由地出售这些产品。这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和出售权构成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而且,由于简单交换过程就是一种等价交换,因此,占有或获取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原则上要求这个人要用与之等价的自己的劳动产品来换取它。因此,在对私有财产权利的阐述中就包含着交互性概念。具体来说,每一个交换者都处于与另一个作为所有者的交换者的关系中,并为如此这般的另一个交换者所承认。而且,每个交换者都有权等价交换他或她所拥有的东西。

这里可以初步表明,私有财产的权利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现,它包含着抽象正义的原则。很明确的是,它隐含着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也就是说,财产权确立起的是:每一个交换者都把另一个交换者当作和他或她自己一样的所有者来对待,从而当作对他或她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的人来看待。因此,每一个交换者都有义务,第一,不能通过暴力获得他人的财产;第二,要在自由等价协议的基础上换取他人的财产。

刚才所描述的这种带有平等、自由和交互性特点的交换过程,在马克思看来,也可以应用于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交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自由劳动者具有对他或她自己劳动能力的支配权,可以把它当作一种商品出售给资本家而换取工资。马克思把这个过程理解为一种等价交换。在上面所讨论的这种意义上,这种交换也许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平的或公正的交换。然而,马克思继而所表明的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深层关系,即那些生产领域的关系,事实上是以与标志交换过程关系的性质正相反为特征的。在生产中,这些社会关系都是非交互性关系,都是不自由的和不平等的,正如我所论证指出的那样,这些关系也许都可以被描述为是不公正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23]

这里重新考察一下表面的交换过程与深层的生产过程之间的对比(第2章对此已作了讨论),以便澄清它对于分析异化和剥削非正义性的意义。马克思表明:交换过程与生产过程之间的对比是从劳动同所有权(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一个主要的前提条件)之间的分离中得出的。马克思借此要说明的是,一方面,资本拥有并控制着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的所有权(“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拥有劳动的生产能力。马克思把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对比也描述为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之间的对比。过去的劳动活动、生产活动或对象化劳动的产品(构成财富)都为资本所拥有。相比之下,留给劳动者的就只剩下作为主体性的劳动了,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生产性活动。马克思把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描述如下:

所有权同劳动相分离表现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的必然规律。被设定为非资本本身的劳动是:

(1)从否定方面看的非对象化劳动……是同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分离的,同劳动的全部客体性相分离的劳动。是抽掉了劳动的实在现实性的这些要素而存在的活劳动……这是劳动的完全被剥夺,缺乏任何客体的、纯粹主体的存在。是作为绝对的贫穷的劳动:这种贫穷不是指缺少对象的财富,而是指完全被排除在对象的财富之外。……

(2)从肯定方面看的非对象化劳动……因而是劳动本身的非对象的,也就是主体的存在。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24]

由于劳动同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属于资本)相分离,因此,为了获取生存资料,劳动者不得不用他或她所拥有的唯一的东西与资本进行交换。这就是他或她对于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他或她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出售给资本家而换取工资)的支配权。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工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总体上与再生产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成本相等。因此,正如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他把对这种劳动能力即劳动力的支配权当作商品来购买。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换取工资的这种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且完全属于流通或交换领域。

然而,这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特征,即劳动力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资本在交换结果中所获得的,是把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来使用。因此,马克思写道:“资本家换来劳动本身,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生产劳动;也就是说,资本家换来这样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使资本得以保存和倍增,从而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和再生产力,一种属于资本本身的力。”[25]马克思再次指出:“资本通过同工人交换,占有了劳动本身;劳动成了资本的一个要素,它现在作为有生产能力的生命力,对资本现存的、因而是死的对象性发生作用。”[26]因此,资本家获得了对于一定时间内工人的劳动活动的支配权,与此同时,也获得了对这种活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占有权。

因此,马克思把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分析为包含着两个分离的过程:第一,交换过程;第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能力的使用过程。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些过程之间的区别,并论证指出:认识到这种差异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是至关重要的。

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第一个行为是交换,它完全属于普通的流通范畴;第二个行为是在质上与交换不同的过程,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这个过程是直接同交换对立的;它本质上是另一种范畴。[27]

这第二个生产过程涉及的就是异化劳动领域,正如我在第2章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异化中,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活动以及这个活动的产品都属于另一个人,而不是属于劳动者。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他把劳动作为生产财富的力量转让出去;而资本把劳动作为这种力量据为己有。”[28]由于资本家获得了对这种创造价值的活动的控制权,因此,他能够用以下的方式使他的资本得以再生产并增殖: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工人的工资在价值上相当于工人再生产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所花费的成本。然而,作为回报,资本家所获得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超过工资所体现的价值的价值。通过要求劳动者的劳动超出必要劳动时间(它创造与工资等值的价值),资本家获得了这个超额的或剩余的价值;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劳动自身的能力即生产出比它再生产自身所花费的价值更多的价值,正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种剩余价值为资本的增殖服务,也就是说,它既增加了对于其他生产资料(或作为其财产的对象化劳动)的控制,又增加了对于其他活劳动或工人们的支配。

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继而表明:异化并不仅仅是指劳动同其产品的分离以及劳动对其生产活动控制的缺乏。除此之外,马克思论证指出,异化变成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在这一系统性的意义上,异化是指这样一个过程,即劳动通过这一过程既生产出资本,也不断地再生产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其中,劳动为资本所支配。马克思把这个过程描述如下:

财产同劳动之间,活劳动能力同它的实现条件之间,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价值同创造价值的活动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分离……现在同样也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要素的对象化,客体化。……

……劳动能力使这些条件本身变成以他人的、实行统治的人格化的形式而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物,价值。劳动能力从过程中出来时不仅没有比它进入时更富,反而更穷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不仅把必要劳动的条件作为属于资本的条件创造出来,而且潜藏在劳动能力身上的增殖价值的可能性,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现在也作为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而存在,总之,作为资本,作为对活劳动能力的统治权,作为赋有自己权力和意志的价值而同处于抽象的、丧失了客观条件的、纯粹主体的贫穷中的劳动能力相对立。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而财富在消费这种贫穷时则会获得新的生命力并重新增殖。

这一切都来源于工人用自己的活劳动能力换取一定量对象化劳动的交换;但是,现在这种对象化劳动……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它自身创造出来的东西,既表现为劳动能力自身的客体化,又表现为它自身被客体化为一种不仅不以它本身为转移,而且是统治它,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来统治它的权力。[29]

如果从劳动主体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个过程就是异化过程,在异化过程中,劳动生产出了作为其统治力量的资本。而当我们从资本这个角度来看时,这个完全相同的过程就是剥削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指的是资本在没有交换的情况下对他人劳动的占有,也就是说,资本的占有没有给予劳动任何等价物作为回报。在没有交换的情况下被资本以这种方式占有的那部分劳动时间(或无偿劳动)就是先前我们所描述的剩余劳动时间。与之相关的是,劳动在这段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就成了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因此,正是通过剥削/异化这个过程,资本实现了自身的再生产和自身的增殖。而且,正是通过这个过程,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开始增强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资本获得了对于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越来越大的控制。换句话说,这种作为资本积累起来的财产正是剥削的结果。然而,这种由资本积累起来的财产也可以被理解为异化劳动活动的产物。马克思写道:“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30],而且,“劳动本身越是客体化,作为他人的世界,——作为他人的财产——而同劳动相对立的客观的价值世界就越是增大”[31]。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就可以重建马克思的支配(包含在异化和剥削中的特定形式)概念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支配形式是建立在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劳动活动所需要的这些客观条件都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而处于资本的控制之下。然而,作为对象化的人类活动,不仅所要求的是代理人的主观意图和能力,而且还要使这种活动作用于客观世界,以使客观世界变得符合代理人的意图。在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的这种财产形式中,资本控制着这些客观条件,工人为了获得他或她得以自我对象化的条件而依赖于资本。这种依赖性的结果就是,劳动者不得不把他或她的创造性能力置于资本的支配之下。因此,对象化表现为异化的形式。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看到,对马克思来说,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与对象化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被看作是不仅需要活动主体,而且需要自我改变活动得以实施的条件。本章的分析阐明了财产形式对自由的发展是多么至关重要。自由的充分发展需要一种与属于自由本身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财产的形式中,一个人自己活动的客观条件或生产的这些客观条件都属于另一个人,并处于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制度的说法,现在就可以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得到充分的解释。人的独立性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即劳动者拥有并控制着作为他或她的财产的劳动能力。然而,因为劳动者没有控制这种活动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客观条件或手段,所以,为了获得这些条件,他或她在客观上依赖于资本。在这里,马克思把资本理解为对这些条件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化的、系统性的控制模式。也就是说,它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外在的经济制度形式,在这种制度形式中,权力就存在于财富本身的客观条件中。劳动对资本的依赖性不能理解为是劳动者对于这个或那个资本家的一种人身依赖,而应理解为是对于资本的客观制度的依赖。劳动者依赖于资本所拥有的生产力(包括土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和资本所控制的生产关系(雇佣劳动制度)。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和客观的支配形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的这种客观的和制度化的体系内,这些社会关系是这样的,即个人都是根据他们在这个体系范围内的功能或角色彼此相互联系的。在他们履行这些抽象功能的过程中,他们的个体差异和意图都是不相干的。这些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被简化为功能性的经济关系或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阶级关系。对马克思而言,这些阶级关系基本上都是根据它们与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是根据财产来规定的。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两个主要阶级就是:一方面,是那些拥有并控制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的人(资本);另一方面,是那些在此意义上一无所有的人(劳动)。

我们将会回想起,一般而言,支配被定义为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通过对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活动条件的控制从而控制后者的行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支配表现为资本家阶级通过对工人阶级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的控制从而控制工人阶级活动的形式。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支配是由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组成的。而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表现为剥削关系或异化关系这种特定形式。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和资本都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因为资本是对象化的劳动,在资本再生产自身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它的作用形式表现为对劳动时间的支配,因此这些阶级都是相互规定的。与之相关,劳动仅仅是在被资本使用并作用于属于资本的材料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的。而且,在异化和剥削关系中,无论是资本还是劳动都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变了。特别是通过资本对劳动的占有(劳动也把自己的产品看作是属于资本的),资本自身的财富增加了,权力增长了,而劳动变得贫困了,也更加服从了。因此,马克思写道:“这种情况表明,通过劳动本身,客观的财富世界作为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越来越扩大,并且获得越来越广泛和越来越完善的存在,因此相对来说,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的主体,同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创造价值的现实条件相比较,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照。”[32]

异化和剥削,作为资本主义的支配形式,现在可以被分析为一种非交互性社会关系,这也是一种不自由的、不平等的以及我们将要看到的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与交换领域的交互性相比,生产领域揭示出了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非等价性。异化和剥削都是非交互性关系,因为资本控制并指挥着劳动者的生产活动,而劳动者并没有同等的权力去指挥资本的各种过程。尽管情况是这样的,即资本为了它的再生产和增长而依赖于劳动,劳动为了它的活动条件而依赖于资本,然而在生产过程中,劳动是服从于资本的指挥的。非交互性的另外一个方面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占有剩余价值的过程中,资本充实了自身并获取了权力,而工人在同一个过程中变得贫穷了,进而变得更加服从了。在这个过程中非交互性是建立在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与由他或她生产而被资本家占有的价值之间的非等价性基础之上的。马克思通过把剩余价值称之为占有的无偿劳动或“占有的他人劳动时间”[33],从而特别强调包含在这一过程中的非交互性。因此,很显然,与交换领域中资本家和工人表现为平等双方的情况相比,生产中的这种非交互性(资本家的得就是工人的失)也就包含着这两方面之间的不平等性。此外,由于生产过程蕴含着工人自由的缺乏,因此,生产过程可以和交换过程形成对照。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工人在他或她的生产活动中并不是自由地实现他或她自己的目的,而是在资本的指挥和控制下被强制去行动的。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从交换领域到生产领域的过渡中,存在着一个对所有权的根本违背和改变,而交换本身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在这种联系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相当于这样一个批判,即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资本主义不符合它自己的正义标准。特别明确的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以交换为基础的所有权就蕴含着:每个人都拥有对他或她自己的活动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有权按照与这些产品相等的价值自由地出售它们。而且,这种所有权被认为体现了一种抽象正义的原则,即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权利正是在生产的异化过程和剥削过程中被违背了。在这些过程中,劳动失去了对其自身活动产品的所有权,也失去了与它让渡给资本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权利。因此,尽管在交换过程中劳动表现为一个与资本平等的东西,据说在生产过程中也保留了这种平等性,但事实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被当作一个平等者来对待。在生产领域,劳动被强制去生产剩余价值却没有获得作为它参与生产的一个条件的等价交换。与之相关的是,资本家占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却没有支付等价物。马克思论证指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对他或她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自由成交的权利就以这种方式被违反了。因此,马克思在这里的批判实际上就相当于这样一个主张: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反的正是它在其所有权原则中清楚地表达的抽象正义原则。

在讨论剩余价值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种内在发生着的特征时,马克思描述了使等价交换得以可能的所有权被违反和发生改变的情况。他写道:

……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

不过,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

其次,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34]

对发生改变的所有权的批判并非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唯一方面。在对异化和剥削的批判中,马克思超出了所谓的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涉及资本主义没能遵守它自身的原则。人们可以把马克思对异化和剥削的批判解释为表明了这些关系的非正义性,然而却是在一个更为深层的意义上表明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关系都是不正义的,因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通过这些关系而剥夺了另一人或群体的自由。这就是我在前面所描述的支配。因此,在作为支配模式的异化和剥削中,一些个人通过控制另外一些个人的活动条件从而控制着他们的行动范围和方向。以这种方式,一些个人剥夺了其他个人全面实现他们自由的条件,从而否定了他们的积极自由(在前一章所讨论的意义上)。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制度上会造成这种不正义的异化关系和剥削关系,因此这种制度在整体上也许也可以被描述为是不正义的。可以补充指出的是,由于体现前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社会关系都是支配关系,因此,前资本主义社会也应该被看作是不正义的。

从重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的非正义性的批判的过程中,人们也许可以看到,建立在马克思分析基础之上并且在作为其核心价值的自由概念与正义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这个分析中,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晰的,即正是异化和剥削这些社会关系的非交互性构成了这些关系形式上的非正义性特征。因为根据这一分析,正是这些社会关系作为支配关系的特征使得它们成为不正义的了,支配就是一种典型的非交互性关系。

现在,我将简要描述一下马克思关于第三个社会阶段,即他所理解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规划。众所周知,马克思关于第三个阶段的讨论是非常概略且不充分的。然而,关于这个阶段社会关系主要特征的说明非常清楚地出现在他的《大纲》之中。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将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尽管他把这些新的社会关系看作是从早先的阶段发展而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人的独立性关系,并且商品生产制度造成了异化和剥削,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这些关系都是自由个人之间的互依性关系,且生产是由这些联合起来的个人控制的。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这个阶段描述如下:“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35]

这个社会的主体被马克思描述为“自由的社会的个人”[36],被马克思明确阐释为“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37]。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分析为交互性关系,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不存在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的支配。毋宁说,它是一种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因此,这种社会形式的核心价值和动力原则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被理解为社会个人最为充分的自我实现。这些交互性关系(积极自由在其中得以实现)都不再是形式性和工具**互性关系,它们都在交换过程中得到了检验。因而这些关系可以被称之为互依性关系,借此我要表达的是交互性最为充分发展的形式。

马克思所提出来的这种社会关系概念,不仅是一种伦理理想而且也是一种可能的社会组织模式的概念。这样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是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它的主体概念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自由的个人而得出来的。它是由对社会生活过程和社会生产的共同控制所组成的。马克思在一段话中提出了关于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观点,在这段话中,他批判性地将资本主义生产与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进行了对比,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生产不是直接的社会的生产,不是本身实行分工的联合体的产物。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因此……设想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他们的总生产实行控制,那是再错误再荒谬不过的了。

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既同以个人相互之间的统治和从属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又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38]

因此,在共产主义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不再是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或出售作为他们交换价值的劳动时间而间接地、外在地彼此相互联系。相反,他们的关系都是直接的、内在的,也就是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个人在这种关系中承认并基于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然而,和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内在的、个人的、共同的关系不同,在这里,这种关系是处于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而不是处于统治和服从关系中的个人之间的。

马克思解释说,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因为是共同体的一员而拥有决定社会生产份额以及分配和消费产品份额的权利。通过与资本主义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之中,个人仅通过与其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及进入生产过程而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进行对比,马克思写道:

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中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的形态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也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互相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39]

体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特征的社会组织和生产,它们的变化伴随着作为与生产条件的关系的财产含义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财产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在其中与生产条件相疏离的形式;他们与属于其他人的这些生产条件相互联系在一起。在一个以互依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这不能被看作是向前资本主义社会共同财产的回归;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服从于总体,并且支配关系占了上风。相反,在第三个阶段,在与社会生产条件的关系这一意义上的财产属于共同体,共同体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居于个人之上的总体,而应该被理解为处于他们互依性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人本身。因此,这个共同体并不统治这些个人,除了处于他们彼此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人之外,共同体本身什么都不是。因此,马克思写道:

……随着活劳动的直接性质被扬弃,即作为单纯单个劳动或者作为单纯内部的一般劳动或单纯外部的一般劳动的性质被扬弃,随着个人的活动被确立为直接的一般活动或社会活动,生产的物的要素也就摆脱这种异化形式;这样一来,这些物的要素就被确立为这样的财产,确立为这样的有机社会躯体,在其中个人作为单个的人,然而是作为社会的单个的人再生产出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