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确定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开始。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若干可供选择的经典概念相关,而对这些经典概念我在这里只是概要式地提及。马克思把他的自由观与亚当·斯密的作为“安逸”或免除劳苦的自由观进行比较。也就是说,亚当·斯密是根据自由不是什么来消极地定义自由的。对亚当·斯密来说,劳动具有这样的内涵:劳动使人不愉快,使人需要紧张活动,因此将被消除。那么,自由就存在于紧张活动的缺乏和使人不愉快的劳动的消除中。所以自由就被定义为不劳动,劳动则被认为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即一种由于不得不满足自然的需要而由外部所强加的强制。
可以与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进行比较的第二个概念就是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与亚当·斯密的自由概念相关)。对霍布斯来说,“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3]。就人类主体而言,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4]。 因此,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由又被消极地定义为外在障碍的缺乏。自由并不存在于意愿、欲望或意向之中,而是存在于不被阻止去做他有意志或欲望想要做的事情之中。
霍布斯和亚当·斯密都是用一个消极的特征即外在强制的缺乏来定义自由的。自由是“免于……的自由”而不是“做……的自由”。然而,在亚当·斯密那里,强制的独特特征就在于它来自通过劳动来满足人们自然需要的要求。霍布斯更加宽泛地解释了阻碍人们的意志或欲望的外在强制,所以外在强制不仅包括自然的强制,而且包括强迫接受外来的另一个人的意志;因此,这种阻碍也包含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统治。就这种自由只是被消极地定义为障碍的缺乏而言,自由本身没有内容;自由的内容是由能够满足作为结果的自由本身所特有的意志或欲望所赋予的。这种意志或欲望总是私人的或单个个人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就这种自由可以被积极地描述而言,自由就是按照人们的愿望去做。
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也包含一个消极的方面;与霍布斯和亚当·斯密一样,自由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免于……的自由”。但是,对于亚当·斯密和霍布斯来说,自由存在于外在强制的缺乏中,而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对外在强制的克服。因此,他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5]。在这种作为解放的自由的意义上,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正如对霍布斯来说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外在的强制也可以采取要么外在的自然必然性的形式,要么外在的社会必然性的形式——支配。然而,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通过将自身从这些强制中解放出来的活动而实现的。
对马克思来说,克服外在必然性的这种活动预设了代理人是按照他或她的目的来改变外在必然性的。在第2章和第3章中,我是把这个活动当作对象化活动来看待的。这就引起了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即自由呈现出与他者决定相对的自我决定的特征。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可以被看作是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相联系的。
简单地说,在康德看来,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意志的一种积极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对马克思来说那样,对康德来说,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根据康德的论述,与他治的或由外在于它的东西所决定的相比,就意志是自律的或自治的(即自我决定的)而言,意志的这种活动是自由的。虽然是自治的,但它并不只是按照其自身的规则或规律来行动,相反,它在行动时没有注意到它自身的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个规律是它自己的规律,而且,作为一个理性法则,这个规律是普遍性的。因此,康德对于自由的看法引入了体现自由活动特征的自觉的自我决定的条件。但这是一个本质为理性存在的自我决定。就自律是理性本身的自律而言,自由是一个与其本质相一致的理性存在的活动。
黑格尔把康德对自由的看法发展为自我决定,在此,这个自我决定只有在代理人意识到他或她自己是自我决定的存在物的时候才成为完全自由的。对于黑格尔来说,每一个主体都是含蓄地自我决定的(也就是说,是自在的),但是,只有当主体认识到表现为外在的或他者的东西实际上是他者中的它本身时,这个自我决定才会变成明确的。有了这种认识,主体在自在和自为之中都变成自由的了。所以,自由是自我意识发展过程的结果。然而,对于黑格尔来说,这个结果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包含在这个过程当中了。因为自我意识的发展就是它自己的作为精神或理念的本质的“展开”,所以黑格尔把历史中单个主体的活动理解为理念实现自身的特殊方式。因此,自由的这一辩证过程就是理念通过主体的活动使自身现实化的过程。
我已经指出,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自我决定。马克思在这个方面遵循了康德。而且,和康德一样,马克思也认为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一种包含自我意识的活动。但是,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至少在两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康德的自由概念。第一,对康德来说,自我决定是与人的本质(作为理性)相一致的活动,而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就是创造人的本质的活动。第二,对康德来说(至少如同我们通常对他所作的解释那样),自我决定或自治是不以经验条件为转移的,而对经验条件的考虑将会使意志成为他律的。相反,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通过与这些经验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出现的,也就是说,要通过这样一个转换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初表现为他治的主体通过实现对自然的控制以及免于社会支配的自由而成为自治的。在最后一个方面,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看作是遵循了黑格尔。
但是,黑格尔把经验世界或自然界的外在性看作是精神的他者方面,它自身没有独立的实在性。相反,对马克思来说,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他者或自然界(至少在最初)确实不同于把它改变成自己对象的主体或不以这一主体为转移。而且,对黑格尔来说,自由只是个人的派生属性,即它仅仅是就个人表达了自由理念的发展而言的。但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个人当然的、直接的属性。也就是说,尽管当孤立于他人时个人是不自由的,但是只有个人才是自由的。这种对于个人的强调可以归因于我在前几章中所描述的:马克思坚持了亚里士多德对于现实的个人的本体论的优先性的主张。因此,例如,尽管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或一种社会形式是自由的,但这只是就处于其中的个人是自由的而言的。
对马克思来说,和对黑格尔来说一样,目的性是自由活动的特征。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与代理人追求他或她自己目标的自我决定的观念相关。在马克思那里,和在黑格尔那里一样,这一指向目标的活动就是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主体按照他们有意识的目的来改变自然从而使自然变得有用或有益。在黑格尔那里,这个活动就是主体的自我实现活动。然而,对黑格尔来说,因为单个主体仅仅是总过程的要素而已,所以自我实现也仅仅是作为整体(即这一过程的总体)或精神本身的一个方面而达到的。
同样,对马克思来说,自由也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在这方面,马克思既可以与黑格尔也可以与亚里士多德进行比较。然而,当马克思拒绝前定的或固定的现实化了的本性或本质这一观念时,他又超越了黑格尔与亚里士多德。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就是创造这一本质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积极的或是“做……的自由”。自由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种实现自我的自由中,个人通过提出作为他或她的行动的指导的可能性而创造他或她自身,在那里,这些可能性的实现导致新的将要实现的可能性的提出。因此,并不像在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那里那样,潜能预定了现实(现实是潜能的现实),确切地讲,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并不是潜能的现实化,而是可能性的实现,这里的实在性不是被预定的,这里的可能性完全是崭新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马克思认为,这些可能性是“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6]。
这种自我超越并不仅仅是意识的过程,也并非是在他或她自身之内的个人单独的过程,而是通过改变世界所达到的自我超越。而且,因为这一改变是由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人进行的并且这是一种社会活动,所以个人自我超越的条件本身就是社会条件。因此,对马克思来说,作为自我实现过程的自由是新的可能性的发源地,社会个人(作为自我超越的存在物)作用于这些新的可能性从而不断地创造和再创造他或她自身。马克思认为这一过程不就是:
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7]
我们已经看到,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具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克服障碍或阻碍的过程(特别是通过自己的活动把自身从社会支配和自然必然性的外在强制中解放出来的过程)这个意义上,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另一方面,自由是“做……的自由”,是通过提出可能性并作用于它们而实现自身的自由。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自由的这两个方面在对象化活动中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对象化活动中,作为社会个人的个人通过克服障碍来实现他或她自身。因此,实在的自由,或如马克思也称之为的具体的自由,就存在于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体之中。
更简单地讲,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不仅存在于就人们可以获得的选择而言的自由选择中,而且存在于为自身(并为他人)创造的新的选择中。因此,马克思关于具体自由的这种观点不同于以下两种可供选择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自由是主体的愿望或意志的一种属性,也就是说,自由要么是意志的本质所固有的,要么存在于意志与人的本质的内在一致性之中。第二种观点:自由只存在于外在强制的缺乏或一个人碰巧意愿或欲望的任何事物之中。根据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论述,由于这两种观点中的每一种观点都只是抽取了现实自由统一体的一个方面,因此都可以被描述为仅仅是形式自由或抽象自由。和这些观点相比,具体自由存在于主体的意志或欲望与实现它们的外部条件之间的能动关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