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章,我将论证指出,在对劳动活动这一本体论范畴的分析中,马克思通过为传统的因果性问题提供基础而从根本上转换了传统的因果性问题。在这个分析中,马克思是这样来明确阐述因果性问题的:一方面,人类代理人在劳动活动中实现他们的目的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劳动本身生产或形成这些条件。
马克思的进路在两个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因果性所讨论的基础:第一,关于因果性的领域;第二,关于意向的或目的论解释的因果关系。第一个方面,因果性问题通常被陈述为这样一个问题,即物一般是怎样进入存在的或一种事态是如何被另一种事态引起或接续的。于是,人类行动就与符合或超出因果关系的这种解释相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把因果性问题置于人类活动本身的范围内,因此他把这一问题从一般本体论转入我称之为社会本体论的语境之中,社会本体论是一种以关系中的个人为基本实体的系统的社会实在的本质理论。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于这一问题的重新阐述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把因果性仅仅归纳为关于代理人的意图或目的的问题。毋宁说,他把劳动活动看作代理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客观世界既包括自然(它是最初给定的并为过去的人类活动所改变了的),也包括人类历史本身。然而,马克思并不是在自然的本来面目的语境中看待因果性问题的。因此,马克思把因果性分析成社会本体论的一个范畴,这对于理解与人类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的因果性是否具有任何暗示意义,对于这个问题,本章将不予以考虑。对马克思来说,随后的讨论并不涉及自然中是否具有因果性这个问题。而且,应该指出,本章将不会有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强制或支配关系的分析。人与人之间的这些关系将在第5章关于社会互动的讨论中进行分析。然而,在本章我将要论证指出的是,这些关系不能被理解为因果关系即一个代理人引起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的关系。
马克思改变传统因果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克服了根据原因的解释与根据理由或意图的解释之间的分裂,或用更加传统的术语来说是,克服了动力因和目的因之间的分裂。我将表明,马克思是通过把劳动想象成为一个过程从而超越这种分离的,在这个过程中,目的或意图在世界中生效,与此相关的是,行动的客观条件依照目的而被改变。而且,我也将表明,在这个劳动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逐渐阐明了与人类的自由相一致的因果性概念。
一开始就应该解释清楚,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这样谈论因果性概念,因果性概念在马克思的分析中不是一个明确的主题。所以,对于马克思理论的这一说明就是要对主要集中在《大纲》中的马克思观点进行重建。这一重建的基础就是把马克思的劳动理论解释为有目的的、生产性的活动,以及马克思对于像生产、活动、客观条件、前提和创造这样的术语的使用的解释。尽管马克思关于因果性的讨论不同于传统的因果性说明,但我要表明的是,马克思关于因果性的观点十分接近并与三种主要的传统观点相关:亚里士多德的、康德的和黑格尔的观点。然而,马克思在人类创造性活动中的因果性的基础上超出了这些观点。此外,马克思的观点有别于其他人的观点是由于他不仅把因果性概念,而且把因果性本身看作是经历了一个经由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过程。
这一章的中心点就是把我所称的“马克思的因果劳动理论”重建为一种本体论的理论。我的重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讨论作为马克思因果概念基础的对象化理论即他的作为形成过程的劳动理论;第二,分析马克思的作为内在关系的因果概念;第三,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讨论作为原因的劳动的本体论的实在性是怎样引起特定历史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作为一种外在和具体关系的原因和结果而出现的。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在这里将非常重要。在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重建的基础上,我将提出对因果性两种流行观点的批判,这种批判暗含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然而,为了给随后的批判准备基础,也为了使马克思自己观点的独特性更加清楚地显现出来,一开始就略述一下这两种流行观点是非常有帮助的。
关于因果性的这两种流行观点是:第一,把因果性仅仅看作是一个原因和一个结果之间的外在关系;第二,用理由或意图与行动的关系来代替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1]根据第一种观点,因果关系被看作是对于一切领域,无论是自然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有效的。因果关系被解释为存在于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无论这些实体在本体论进路上是被构想为对象,还是在认识论进路上被构想为理念或感觉印象。进而,因果关系被构想为这些独立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种观点看来,本质上仍然联系着的实体不会为关系所改变。
像存在于分离实体之间的外在关系这样一种因果关系的观点,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概念中有其当代对应物。在对人类行动的说明中,这种观点可能采取行为主义形式,刺激与反应在行为主义中被看作是可以独立定义的实体,它们位于其观测值之间相关性的外在关系之中。
和第一种观点即把因果性解释为一种外在关系的观点相比,马克思把因果性解释为代理人的活动与活动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在其中,代理人以及活动本身都在根本上为关系所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在对人类活动本身的理解中,马克思的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形成了对照。第一种观点把人类行动看作是外在于它们的原因的结果,并且是可以根据客观规律进行描述的,而马克思把人类行动仅仅看作是具有因果效力的,并没有把它们看作是原因的结果。而且马克思引入了人类因果活动这一概念,把它作为从根本上说是目的性的、构成社会世界的活动。
人们可以发现对于这一观点的一个类似的反驳,即人类行动都是根据那些理论家之间的外在原因或客观规律来解释的;而那些理论家认为只能根据代理人的目的和意图来理解人类行动。这一看法构成了上面提到的关于因果性的第二种流行观点。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第二种观点明确区分了人类行动的理解问题和因果解释问题。这种方法仅把人类行动的语境作为其领域。而且它建议说,解释行动的合适方式是去理解做这种行动的代理人的意图。这种观点体现了当代行动理论以及现象学和解释学方法的特征。
尽管马克思会赞同这些强调人类行动的观点,但是他对它们在人类行动的理解与因果解释之间所作出的明显分离表示批判,因为马克思把人类行动本身理解为是因果性的。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尽管马克思会赞同这些观点——把行动的本质解释为有目的的和有意图的,但是,他对这些只是根据意图而唯一集中于理解行动的理论表示批判。而且,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对于行动的充分说明也需要参照行动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