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社会本体论:个人、关系和共同体的发展(1 / 1)

在这一章我要表明,对马克思来说,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实体。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些个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成为全面的社会的个人并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人的可能性。因此,在这一章我也要回溯一下马克思对不同历史阶段出现的这种普遍的社会的个人的说明。

令人惊讶的是,马克思声称,正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成了社会个性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大纲》中,马克思以显著的方式提出了关于由资本主义产生并形成未来社会基础的人的潜能的观点。在他的用词中,“资本的伟大的文明化的影响”就在于:

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这同样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一个条件。[1]

进而,他写道:

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2]

人们也许会问,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同时又是如何可能在其中看到社会个性出现的来源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作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因此,在《大纲》中马克思通过三个社会阶段来回溯这一发展:(1)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2)资本主义;(3)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上面的引文中所描述的全面的社会的个人是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而呈现出来的。

在本章的第一部分,我将回溯这种社会个性的出现,并表明马克思是如何根据包含在每一个阶段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模式而描述不同历史阶段的特征的。与我的第一个论题相一致,我将论证指出,在马克思关于这些阶段发展的说明中,这个历史过程的逻辑遵循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3]然后,我将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马克思是否把这个逻辑当作一个先验形式强加于历史,或他是否把历史看作其中有一个内在的逻辑必然性。我将指出,马克思反对这两种观点并持有关于历史与逻辑的关系的第三种观点。为了能够确定马克思的观点是什么,我们首先必须考察黑格尔的辩证法以及马克思在他的历史发展理论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运用。

分析马克思的体现历史阶段特征变化的社会关系理论,对于重建他的社会本体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和传统的本体论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把他的本体论的基本实体即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并不看作是固定的,而看作是历史地变化的。在对这一历史发展进行重建的基础上,我们有可能在哲学上抽象出一个对马克思社会本体论的连贯说明。这是本章第二部分的任务。在第二部分我将要表明,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马克思给予个人以本体论的优先性,即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把他们看作是现实的存在物,并且把历史和社会都看作是由他们的活动所构成的。但是,马克思又认为个人是不能离开他们的关系而被理解的。在这种关系中,我将要考察的是,当马克思把单个的个体看作是“普遍的”和“社会的”并把这个个体描述为“尽可能完整和全面的社会产品”时,他的意思是什么。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个性概念并不是一个如在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的那样的个体主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