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教育学与残疾人事业发展(1 / 1)

一、国际残障研究领域的新进展

(一)身心障碍观念的变迁

以下模式代表看待身心障碍者的观点,以及不同观点发展出的社会政策。

1.慈善模式的观点

慈善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是身体损伤的受害者,残等于废,身心障碍是一种缺陷。身心障碍者没有能力帮助自己自立生活,是完全被动的社会救助对象。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有无特别的照料和服务;应设置特别的机构或学校安置儿童,并给儿童提供特别的照料和救助服务。

2.医疗模式的观点

医疗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有生理上的问题,需要接受治疗。身心障碍被视为异常,是个人的问题,而不是社会或环境的问题。身心障碍者被视为被动的病人。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的身体有什么问题,如何治愈儿童,应通过治疗使其身心趋近健全人。

3.社会模式的观点

社会模式认为障碍是社会造成的结果,社会制度、环境会影响身心障碍者的社会参与,身心障碍者实为社会建构的;社会制度、环境应尽最大的可能满足身体功能差异不同的人的需求,但无法治愈身心障碍者。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障碍情境是如何产生的,应该从环境因素与参与的条件去辨识障碍是如何发生的,并消除障碍。

4.权利模式的观点

权利模式和社会模式类似,但其更注重人权的落实,如公平的机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该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作为一个人,应该拥有社会参与等多项权利。针对身体功能差异的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支持,让他可以满足作为人的基本需求,这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环境必须重视的问题。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应有权利确定自己的需求,要打破社会藩篱,促使儿童尽可能融入社区,则还需要有全面的社会支持。

身心障碍观念的演变,不仅反映出在不同时期人们对身心障碍的看法及观点,而且影响到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政策。例如,慈善模式对身心障碍者的歧视溢于言表,故而采取隔离的机构救助他们,其就学、就业是受限制的;医疗模式希望通过诊疗使身心障碍者的身心趋近健全人,如果无法治愈疾病,医疗模式就无法处理障碍,无法处理不同的个人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所面临的不同状况;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均不以一个人的生理心理损伤去标示一个人是否为障碍者,而是视障碍为社会建构问题或者充权不足。对比不同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单一模式虽有其强调的重点和独特的贡献,但唯有不同模式取长补短,方能形成对障碍的全面评估与思考。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影响

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国际社会第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公约由序言和包括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内容在内的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七条提到“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第九条(无障碍)提到“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第二十五条(健康)提到“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提到“缔约国应当组织、加强和推广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

(三)《世界残疾报告》的影响

一部被学者誉为“划时代的经典文献”的《世界残疾报告》于2011年6月发布。这份报告收集了全球较可靠的残疾资料,建议各国政府及社会团体营造无障碍环境,建立发展康复机构,提供教育服务,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该报告是国际社会有关残疾问题的又一重要文件,对全世界达成残疾问题的共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改善残疾人状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世界残疾报告》认为,残疾人所面临的许多障碍是可以避免的,与残疾相关的不利因素是可以克服的,各国政府应采取具体的行动、措施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这需要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和具体行动,其中,国家政府负有最重要的责任,社会组织、服务提供者、学术机构、社区、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其他参与者也具有各自的价值。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一个融合的、使残疾人发挥作用的社会。

由于该报告倡导一种双轨制方法,一方面强调为残疾人消除一切障碍,提供各种服务和协助;另一方面是为残疾人赋权,采用权利为本的方法,开展能力建设,促进他们充分平等参与。因此,特殊儿童教育赋权增能的核心,一是通过教育增强特殊儿童自身的能力,特殊儿童从被动的弱者变成主动的强者,这样他们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会得到提高;二是通过提供支持性环境(如政策、制度与环境设计等),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权利。

特殊儿童教育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必然涉及特殊儿童的权利保障。因此,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保障有望通过以下方面的努力来实现:使残疾人进入所有的主流体系并获得服务,为残疾人投资具体的项目和服务,通过全国性的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扩大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提升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为残疾人提供充足且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助,促进公众对残疾的了解与认知并公平对待残疾,加强残疾数据的收集,加强和支持残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