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49—1965年的时代背景(1 / 1)

一、劳动人民当家做主

自1949年开始,国家就对旧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接管、接收、接办和改造,使之为新中国服务,为全国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

1949年4月25日,由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再次重申:“保护一切公立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按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这一政策得到教育界广大教职工的拥护和支持,使得各级各类学校的接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人民教育》创刊号上发表文章说:“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这就是当前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中心方针。离开了这些方针,我们就会出现偏差,就会犯错误。”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始陆续全面接管新中国成立前各类办学性质的学校。截至1957年,大陆所有外国教会创办与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全部收归国有,原国人私立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被政府接管。

残疾人作为劳动人民中生活最困难的人群之一,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深切关怀。特殊教育作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部分,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教育部成立后,在编制机构时正式专门设置盲聋哑教育处。1951年10月,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就特殊教育做出的办学要求,历史性地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特殊教育的国民教育体系性质,明确了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主要是聋哑教育与盲教育。该决定指出特殊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特殊教育从属于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的性质。

1953年黄乃(盲人)出任盲聋哑教育处处长,洪雪立(聋人)出任教育专员。新中国成立后的特殊教育出现了蓬勃发展、快速进步的态势。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五”计划,使教育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轨道。1953年至1954年,按照中央提出的“整顿巩固,重点发展,保证质量,稳步前进”的文化教育工作总方针,各级各类教育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