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使我国的学前教育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三个面向”的要求下,在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学前教育逐渐摆脱无序发展的状态,肩负起“使幼儿获得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让每个儿童都有更好未来”的历史使命。党中央、国务院把学前教育列入重要发展规划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发展。以有关学前教育的重要法规和政策为线索,1977—2000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7—1981年)是以拨乱反正、恢复重建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建构阶段;第二阶段(1982—1989年)是以理顺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法治化建设阶段;第三阶段(1990—2000年)是以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深化阶段。
一、拨乱反正、恢复重建阶段(1977—1981年)
这一阶段里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1979年10月发布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10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1981年10月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其中《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使在“**”中遭受挫折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规范发展的作用。
(一)重视学前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
1978年,教育部恢复了幼儿教育处,以加强对全国学前教育的指导。随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也陆续恢复,一些地区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逐渐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领导管理体制。
1979年6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这是在“**”后,国务院首次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1979年7月24日—8月7日,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按照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要求,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分析研究了全国托幼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讨论了当时托幼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并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建议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卫生部、计委、建委、农委、财政部、商业部、民政部、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由国务院分管教育的副总理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①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副总理率领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托幼事业的发展分工等问题。这在新中国学前教育史上
是第一次,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该文件首次确立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了学前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以此为标志,我国学前教育进入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的时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领导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迅速脱离了“**”造成的混乱无序状态。
(二)制定政策法规,保证学前教育正常有序发展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学前教育规范性文件,《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针、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指导幼儿园工作人员把握方向、分辨是非以及较为迅速地恢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5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该文件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负有教养3岁前婴幼儿及解放妇女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婴幼儿应按年龄分班,乳儿班为10个月及以前,小班为11~18个月,中班为19个月至两周岁,以上各班以15~18名儿童为宜;大班为2~3周岁,每班以20~25名儿童为宜;规模较小的托儿所或哺乳室也可编成混合班分组教养;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并对婴幼儿施行合理的教养。1981年1月,卫生部发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首次就0~3岁婴幼儿的集体教育工作做出明确规范。
1981年10月31日,教育部发布《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共三部分,从幼儿的年龄特点出发,提出了向幼儿进行初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的具体任务;从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八个方面,分别对小班、中班、大班提出了教育内容与要求;并且在教育手段与注意事项里明确提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内容与要求是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日常生活等各种活动完成的,不可偏废,强调幼儿园教育要防止小学化、成人化。①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它继承了20世纪50年代《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基本思想,吸纳了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使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更加具有科学依据,更加结合幼儿园教学实际,并且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教育部组织力量编写了与《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配套的幼儿园教材,共七类九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统一编写幼儿园教材,进一步规范了全国幼儿园的教材应用。随着分科课程教材的印行和广泛采用,“**”中被打乱的幼儿园教学工作秩序被重新建立起来,但当时的幼儿教师大多没接受过专门训练,过分强调各科自身的系统性,这便导致了各科之间的割裂,模糊了幼儿园与小学的界线,导致出现幼儿园教学“小学化”倾向,产生了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上课轻游戏的现象。随着国外先进的儿童发展理论、教育理论、课程理论及课程模式逐渐被引入我国,当时的幼儿园课程设置受到了极大冲击,幼儿园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三)幼儿师范学校恢复招生,规范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办好已有师范学院,努力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积极办好幼儿师范学校,为幼儿教育培养骨干师资;原本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应积极办好这个专业,扩大招生名额,为各地幼儿师范培养师资。①幼儿师范学校和高校的学前教育专业陆续恢复招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幼儿师范学校以及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对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980年8月,《教育部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颁发,指出“幼儿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要“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要做好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该文件规定,幼儿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幼儿园师资,培训在职保教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应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三年或四年制,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女青年和在职的年轻保教人员。该文件明确中等师范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从事小学或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或幼儿园师资。②
1980年10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下发,这是自1968年后教育部颁发的第一个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一方面积极鼓励创办幼儿师范学校或幼师班来保证保教队伍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其教育质量。此时,全国已有幼儿师范学校共28所。在这一阶段,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社会大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但由于先前发展的不足,人们对学前教育还不是特别了解,对学前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及科学性等的认识仍不够清晰。
二、理顺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发展阶段(1982—1989年)
这一阶段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法规制度有:1985年5月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发的《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1986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作为两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了学前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
(一)强化薄弱环节与师资培养,逐步规范农村幼儿教育和中等师范教育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龄前儿童的主体分布在农村,为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较快发展,1983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教育,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在农村办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基础好的地方要基本满足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的要求;同时提出,各地要有计划地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力争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985年左右至少办起一所幼儿师范学校,高等院校要为各地幼儿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专业师资,以满足各地对专业幼儿教师的迫切需求;要求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要求其待遇应与当地民办教师或社队企业职工相当,或有不低于当地农民实际收入的平均水平。该文件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也推动了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1985年,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布了《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对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明确指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做适当调整,同时允许有条件、有基础的学校自行拟定教学计划,进行改革试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部首次对中等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放权。至此,学前教育界常说的“三学六法”结构已定型,我国学前教育的组织、管理、师资等各方面都有了政策和制度保障,学前教育初步发展起来。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颁布,强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幼儿教育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城镇地区,也是满足群众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要求的一种教育形式”。文件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提出了因地制宜、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思路,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学前班发展至今仍然是幼儿园与小学对接的主要办学形式。
以上述文件为标志,我国的学前教育发展步入科学化、正规化道路。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改革侧重制度构建,重点在于逐步填补学前教育在师资、教育内容、教育要求、教育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空白,目的是构建学前教育制度框架。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被撤销,该机构的工作任务由哪个部门接手一直没有明确,造成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针对这种状况,1987年10月,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提到了与民族素质密切相关的战略高度,明确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轻工、纺织、商业等部门在学前教育工作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此后,大多数地区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并建立起省地县乡四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培训网络。这种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新体制的建立,实现了学前教育管理地方化;办学权力被下放到基层,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各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的力量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尤其在农村,县、乡政府和村委会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自身的重要工作职责,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的积极作用,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办园积极性。该文件对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至此,我国的学前教育被纳入了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三)依法依规管理,学前教育初步明确依法治教的发展方向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学前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法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受此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进行地方性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例如,1986年6月,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规定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一代新人的基础,也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明确了幼儿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就幼儿教育的性质、办学体制、教育管理、办学形式、幼儿园建设、教师培养和待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首个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不仅推动了江苏省学前教育的发展,而且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学前教育法规建设。
1987年3月,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了幼儿园班级规模和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如大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全日制幼儿园中是1:7~1:6,宿舍制幼儿园中是1:5~1:4。这是幼儿园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文件。1987年9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8年7月,《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发布。此外,还有与教玩具目录等有关的法规和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使我国学前教育各项工作做到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该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幼儿园管理条例》首次以教育法规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在重申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幼儿园的各项保教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1990年2月起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内容包括:总则,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附则,共十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这两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进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全面改革。为保证这两个法规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加强科学管理、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我国的学前教育管理从此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
三、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改革阶段(1990—2000年)
在这一阶段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法规制度有: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1996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1997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
(一)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2月,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使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地位、任务等有了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学前教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企业不重视幼儿园、把幼儿园当作“包袱”甩掉的现象。为保证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1995年9月,国家教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强调幼儿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国家、集体、企事业和公民个人对该项事业的发展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提出要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有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幼儿园;要深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前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办园的业务指导;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好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加强社区对学前教育的扶持与管理。
1996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对领导体制、教育目标、工作人员、园内管理、经费来源与管理、园舍设备、卫生保健、家庭社区等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使幼儿园教育与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教育目标的要求既指明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也直接影响了学前教育学的学科建设,特别是高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等。
1997年7月,国家教委下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九五”时期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要求。该文件首次提出“幼儿教育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提出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该文件还针对“九五”期间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提出了目标实施的具体措施,包括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力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等。但是,“九五”期间正是我国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事业单位剥离了教育职能,城市和农村学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困难和新问题,这导致“九五”期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未能完成规划目标。
(二)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适用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的学校即幼儿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明确了幼儿教师的从业标准,首次为规范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幼儿教师专业化拉开了立法保障的序幕。在师资素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一法律规定在广大幼儿教师中掀起了一股“学历热”,促使幼儿教师重视学习培训、自觉追求高学历教育,提高了幼儿教师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重申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和教师聘任制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家学制体系的一部分,而且通过对教师的专门规定为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使学前教育进入国家法律体系,可以说给广大幼儿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重申了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1996年3月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等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幼儿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要求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这些都属于硬性指标。幼儿教师队伍愈发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助推了整个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系列政策与法律陆续颁布后,幼儿教师的资格和任用终于有章可循,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幼儿教师职业法律保障体系,幼儿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提高,对专业素质的要求有法可依。对学前教育教师的素质要求逐渐全面化,包括心理素质、科研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学前教育教师素质向综合型方向发展。当时学前教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跨世纪的关键时期,跨世纪的幼儿教师要有吸纳与转换技能的能力以及与时代精神相通的教育理念,面对知识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的时代,能不断地进行学习,不断地吸收和接纳新知识、新观点,这是培养学前教育师资需要把握的重要内容。
可以肯定的是,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明确了幼儿教师能力的培养应注重从实践经验出发、加强实践环节、培养教师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导向,也营造了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这有利于学前教育师资全面性、综合性的培养。
对幼儿教师素质提出的新要求自然带来对幼儿教师业务培训的新要求。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1996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为确保园长培训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时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并由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及教材。国家教育委员会还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将之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在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1999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提出,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训。
总之,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前教育改革的深入,幼儿园教师教育逐步实现了正规培养与非正规培训、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初步结合,并朝着多元化、高层次、高质量的方向发展,一个比较完善的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快速形成。
(三)通过制度建设,深化幼儿园课程和教学改革
1996年正式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则上强调了幼儿园教育内容的综合性、活动性、生活性,同时就幼儿园工作中的教师资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安全问题做出说明并形成法规。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学前教育教学的关注从完善五大领域教学活动,渐渐扩大到其他层面的教学活动,如心理活动、游戏教学活动等,要求增强学前教育课程的综合性,体现出体、智、德、美诸方面的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要服务于幼儿的全面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在整个幼儿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得到进一步明确。也有学者建议把游戏作为幼儿园的一种课程模式来进行实验研究。幼儿园游戏理论和实践的迅速发展,既对幼儿教师的儿童观、教育观、组织指导游戏的能力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游戏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受分科教学的影响,科学的游戏在实践中应用得较少,依然停留在理论层面。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与求知的欲望。”在这个阶段,国家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可以说是拨开云雾、看到曙光,学前教育实践重点把握了教学活动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课程的综合性也持续增强。
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是对前一阶段政策框架的补充,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充实内容,构建政策体系,但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上还处于逐步探索阶段。随着学前教育科学理念的传播和政策的实施,学前教育受到更大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