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将从学科的逻辑和学科制度的逻辑角度论述德育原理走向独立的过程。“学科”这一概念是由英文单词“discipline”翻译而来的。学科的基本内涵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①。由此可见,学科的基本内涵就是知识的分门别类。学科是知识分类的结果,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是专门化的学术组织或学术单位。而人才培养是学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②
德育原理作为一门学科具有独立的合法地位,最终是在1992年国家颁布了相关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之后实现的。此学科分类与代码在2009年进行了修订,但教育学学科分类与代码变动很小。
我国的教育学学科是1992年建制的,这从学科分类上确立了德育原理学科的合法地位。当然,教育学所有的二级学科也都是在这一时间获得合法地位的。
有些学科在国家没有颁布学科分类标准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是因为在学科发展过程中,国家还有“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目录”。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①及《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②,都把“教育学原理”称为“教育基本理论”(包括德育原理)。后来,国务院又发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草案)》。该目录把教育学学科专业分为17个,即教育学原理、教学论、学科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经济学、教育管理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幼儿教育学、特殊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比较教育学、教育科学研究法、军事教育学、教育技术学、职业技术教育学,这其中就有德育原理。再到后来,教育学学科变成现在的10个二级学科,德育原理又成为教育学原理的一个研究方向。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德育原理(88021)始终是一个二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