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了一系列的案发现场的调查取证后,案件就开始转入到如何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了。在这一过程中还是需要探案人员进行细心侦查、耐心取证的。
一、纵火案的侦查途径。
首先,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摸清作案人的作案动机,寻找犯罪嫌疑人。作案人的犯罪动机不同,目标当然也就不同。查清楚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作案动机,以此为突破口锁定嫌犯。
其次,从查证作案时空入手,将调查取证所规划出的犯罪嫌疑人依次排除。将那些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的嫌犯排除,将侦查范围缩到最小。
再次,从调查有无犯罪行为人应具备的条件入手,纵火案件和爆炸案件有些相似之处,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作案条件,包括:时间、装置、工具等。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那么也就基本没有作案的可能。所以,这种方法也可以缩小侦查范围。
最后,从调查发案前后的可疑迹象入手,寻找犯罪嫌疑人。事出有因,案件在发生之前,有可能会有很多可疑的迹象,包括嫌疑人已经流出作案的想法,作案地点附近出现了异常等。这些可疑迹象对寻找嫌疑人,侦破案件也具有巨大的作用。
二、纵火案件的取证措施。
由于纵火案件的案发现场破坏严重,现场取证十分困难,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仅凭在案发现场找到的证据还不足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还需要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外实施一些其他的取证措施。
(一)调查访问,获取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可谓是庭审的法宝,倘若有知情者目睹了整个案件发展的始末,并且愿意出庭作证,那么将对案件的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监控重点对象,获取证据。有些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确定为此次案件的始作俑者,但是由于纵火案件常常出现证据不足的状况,所以,这些嫌疑人并不能被抓捕入狱。那么,对于这些重点嫌疑犯的监控就显得极为重要。要在掌握一定线索的基础上极力求证,最终化为可用证据。
(三)适时搜查,获取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可能窝藏犯罪工具的地点进行突击搜查,是获取证据的一种有效办法。
(四)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审问,在审讯过程中,抓住嫌疑人话语中的可疑、矛盾之处,寻找证据。
2004年12月,一场纵火案件发生在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小乡镇中,案件自始至终都在侦查人员的掌控之中,每一部分的调查都按部就班,侦查人员也都步步为营,一点点向作案的真正凶手靠近,事件的真相也顺水推舟般的得到公布。然而就在侦查人员基本锁定嫌犯之时。一个巨大的问题出现在了侦查人员面前。
这个问题就是,一共有四个疑犯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根据现有的情报和证据,调查此案的众位警官都毫无办法将其区分出来,到底真正的作案凶手是谁?这一问题让侦查人员十分为难。
此次案件的负责人乔治·鲁尼也是深陷其中不能解开疑惑,但是他想出了一系列办法,想在这些嫌疑犯之中找出真正的作案人。
乔治·鲁尼对四名嫌疑犯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调查,想从其日常中的行为中搜索出作案人的行为习惯和案件发生有必然联系的线索和证据。第二套方案就是对四名嫌疑人的周边邻居亲友进行走访询问,想在其中找到嫌疑人的哪些行为有可能促使其作案。找到这样的证据无疑在案件的庭审中让检控方占据极为有利的位置,将真正的案犯绳之以法。
乔治·鲁尼的招数果然奏效,不到一个星期的调查、走访就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最终警方依靠此种方法将作案人确定,并一举在庭审中征服了陪审团。案犯也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总之在纵火案件中,我们既要重视案发现场的调查取证、分析推理,又不可忽视对相关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以此来获取强有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案发后糟糕的现场环境,才不会成为侦破案件的阻碍,纵火案件的破获才能有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