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注意分析虚假信息(1 / 1)

强奸案件和盗窃、抢劫案件也有一些较为相似的地方,就是在接到报案后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有些强奸案件中,受害人可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报假案,甚至隐藏事实真相污蔑他人。在侦查过程中探案者一定要秉着公正的态度,既不能大发怜悯之心,偏向受害者,也不能偏袒所谓犯罪嫌疑人。只有坚持公正、公开地勘查现场、搜集线索、分析情报,才能确定案件性质,查清事件真相。

1999年3月的一天,法国东北部城市阿拉斯城警局接到公民拉佩拉报案,称自己受到好友科里森的性侵犯,要求警方对其进行逮捕。

警方接到报案随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这位受害女士和被举报的作案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友,两人平时感情极为亲密。虽然两人都已结婚成家,并分居两地,拉佩拉住在阿拉斯城,而科里森则住在法国首都巴黎市。但是,两个人常有信件、电邮来往。

受到调查的科里森声称自己是一家通信业巨头公司的经理,有妻有子,家庭和睦,绝对不会做出如此荒唐之事。科里森怀疑他是被人污蔑的。

警方在了解情况后做出判断怀疑此案件有诈。原因有二:

一是,在案发现场警方并没有找到可以说明科里森对女方实行性侵犯的证据,女方只提供了一条科里森所穿的未清洗的**。并声称作案人实施犯罪后将其遗忘在己处。但是在女方身上也没有找到相关的精斑等痕迹物证。

二是,根据受害者和作案人的共同朋友描述,二人原本就有相当暧昧的关系,甚至可能具有通奸之嫌。而据警方进一步了解,拉佩拉的丈夫欲要拿她和科里森的“奸情”为由向法院起诉,和拉佩拉离婚。警方分析,受害人可能出于财产纠纷的考虑而污蔑科里森。

在接下来的审问中,拉佩拉终于承认了自己污蔑他人的事实。原来拉佩拉和科里森一直有染,最近拉佩拉的丈夫就此事欲对拉佩拉进行控告。所以,拉佩拉只能出此下策。

强奸案件中有这样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对其及时加以警惕。

一、流氓犯罪。社会总有一些无业游民、好逸恶劳者对妇女进行侮辱、调戏、猥亵和滋扰,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强奸犯罪。有些受害人报案是因为分不清流氓犯罪和强奸犯罪的界限,有的则是为了报复流氓而伪造的强奸案件。

二、伪装强奸。这类强奸案大多是熟人所为。对于受害人指控熟人作案的情况,一定要详细了解受害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交往情况,分析受害人陈述的情节是否合理,有没有报假案诬陷他人的可能。

三、掩盖通奸。有些妇女因为与他人的奸情被暴露,为保全自己的声誉,维护家庭的稳定,为了掩盖其与他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故意伪造强奸现场。

四、卖**者遭强奸。针对具有行为不良的人,或者是卖**妇女或曾与作案人通奸者的强奸案。虽然其道德品质欠缺,但绝对不能先入为主,简单地主观臆断为假案,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深入调查分析,用充足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