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中央集权,宋朝对相权进行了强力的削弱与分割。最开始先是设立中书省,主要负责主持行政类的事务。紧接着又设立副相一职,负责参知政事,和宰相并称为“宰执”。与此同时,还设立枢密院与宰相共同执掌军政。至于盐铁、度支、户部等事则由三司使代为管理。而原本归宰相负责的财政权也归由号称“计相”的三司使负责,此外,还有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权的审刑院。行政、军事、财政与司法的大权悉数被皇帝掌握,而宰相手中所能掌握的权力便只剩下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了。

除此之外,宋朝对地方权力也进行了分权处理。宋朝朝廷先是把地方的行政机构分为两级,其中府、州、军、监为一级,县另为一级。节度使不再有权辖领“支郡”,各州、郡长官都只有管理本地事务的权力,不得插手其他地区的管辖。为了避免武将手握重权,宋朝将地方官职全部交予文官出任,每三年换一次,且本地官员不能由本地人担任,这很好地杜绝了地方官在某地久留培植个人势力的情况发生。

为了制衡地方权力,宋朝还在各州分别设立通判一位。州级政府要签发文件必须要有通判进行签署才可生效,如此一来,地方知州与通判之间便有了相互制衡的关系。然而,这样的做法在执行时却导致地方行政职能难以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