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1 / 1)

1.什么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退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免、抵、退税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3.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哪些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4.什么是代理出口,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有哪些相关规定?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受托企业负责出口货物的报关、收汇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受托方)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取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生产企业使用退(免)税的代理出口货物有: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无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

(2)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委托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5.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退(免)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以出口商品外销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销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结算时一并调整)。若外销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免税进口料件的,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的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2)生产企业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①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的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②对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次月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③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直接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7)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上述(4)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税法规定。

①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①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③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④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包括会计计算和会计处理。而且,会计计算是会计处理的基矗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计算中,第一,应准确地计算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第二,应准确计算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这是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正确计算应退税额的重要环节。第三,正确计算“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免抵税额。第四,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出口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后,有时企业在当月收不到退税部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往往在下个月初才能收到,因此,免、抵、退税的核算应推迟在次月进行。

在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中,有的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的则没有,其核算复杂程度不一,现分别叙述如下:

①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没有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没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

在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应准确掌握该公式及其变化: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变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是:不论是内销产品还是外销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均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当产品出口时,由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故不需计算销项税额,也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应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数按上述公式(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规定从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接着出来,进入产品销售成本,并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出口产品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等出口单证齐全时,应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按上述公式(3)计算出“免抵退税额”,并与上月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进行对照,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无余额,则不存在应退税额;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剩余的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当接到退税部门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将应退税额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款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此外,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因此,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还应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在不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己缴纳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同时补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有差异,还需将原来作出口销售时按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转出的该部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减,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案例。

①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又有两种情况,即有实际退税和没有实际退税的情况,通过以下的两个例子来分别说明。

例:没有实际退税的情况(因进项税额小,故没有实际退税)。

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货物有内销和外销。该企业2003年1月份,用5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的销售额为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4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5万元,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5%。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贷:银行存款5850000核算当期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17%)510000核算当期外销产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月末,核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4000000×(17%-15%)-0=48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10000-(850000-480000)=14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40000结转后,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累计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上期留抵税额)

140000-50000=90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850000内销产品销项税额

510000应纳税额

140000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上月留抵

50000进项税额

170000应纳税额

140000实际缴纳

90000例:有实际退税的情况(因进项税额大,故有以及退税)。

引用上例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前六步的会计分同上例。其余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000000×17%-[1400000+50000-24000000×(17%-15%)]=-460000(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0000元。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4000000×15%=3600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4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460000

结转上期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400000内销产品销项税额

510000出口抵税

3140000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结转留抵

50000出口退税360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上月留抵50000结转50000②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但没有自产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

例: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货物内销,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该企业2003年1月份,用6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内销产品的销售额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为600万元(离岸价);该企业内销和出口货物(非应税消费品)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如上期无留抵税额,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该例的主要特点是计算和处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他没有什么与一般出口贸易不同。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贷:银行存款7020000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

内销产品:

借:银行存款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17%-15%)-100×(17%-15%)=1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85-(102+0-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即当期缴纳税额的绝对值|-7|)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8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0000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70000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内销产品销项税额850000出口抵税68000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出口退税750000③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也有自产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

例: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货物有内销和外销,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该企业2003年1月份,用8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进项税额136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内销产品的销售额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为600万元(离岸价);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4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5万元,该企业内销和出口货物(非应税消费品)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自产产品出口退税率15%。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0贷:银行存款9360000核算当期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0×17%)850000核算当期外销产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400+600)×(17%-15%)-100×(17%-15%)=5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5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80000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85-(136+15-58)=-8(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万元。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400+600)×15%-15=43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35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万元(即当期缴纳税额的绝对值|-8|)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435-8=427(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27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350000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80000应该指出的是,征收率和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不能合并计算,否则,将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数额的正确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上期期末余额150000

外购原材料等1360000内销

850000出口抵减内销

4270000外销不予抵扣

580000[2]出口退税

4350000本期发生额

5630000本期发生额

5780000[2]期末余额。

④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类出口企业和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简化管理手续,不必非要等到出口退税凭证齐全以后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

对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方法。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对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对类出口企业和类出口企业则应按严格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申报免、抵、退税。故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只涉及类出口企业和类出口企业。

例:某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00

补提销项税额(在有可能向有关单位收取的情况下):

借:其他应收款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补提销项税额17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⑤实行“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税额核算完毕后,应对其核算结果进行验证,以确定核算是否正确。其方法为:

∑当期各种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海关

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如果等式成立,则核算正确;否则,核算错误。

以“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也有自产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说明:

∑当期各种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600×15%=450(万元)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427+100×15%+8=450(万元)

计算结果,等式成立,说明核算正确。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后,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办理。

(2)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办理。

(3)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4)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1)企业的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5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处理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2)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部门,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和申报软盘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3)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经外经贸部门稽核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具《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