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1 / 1)

1.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多边贸易体制下为避免双重征税而形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惯例,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成果。

出口退(免)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免)税逐步制度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口退(免)税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也得到了广泛实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2.为什么要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2)从税收理论上讲,间接税是转嫁税,随时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3)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3.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4.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规定。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即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做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以上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视为离境,而货物进入保税区则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账。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5)必须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要同时具备以上(1)~(4)条,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要同时具备以上(1)~(5)条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5.特准退(免)税的货物有哪些?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具备出口货物一般条件的,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1)从1995年7月1日起,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实行退(免)税。

(13)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实行退增值税。

(14)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

(15)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2005年4月1日以后调整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予以退税。

(17)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

(18)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19)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

6.出口退(免)税制度中,对出口的免税货物是如何处理的?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根据目前税制,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主要有: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的出口货物。

(6)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7.出口退(免)税制度中,对哪些已税货物出口不予退(免)税?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主要有:

(1)原油。

(2)柴油。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外的卷烟。

(7)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8)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不符合有关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非自产货物,但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9)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复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

(10)国内生产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11)从2004年1月1日起,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12)从2004年3月16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暂停出口退税一年。

(13)从2004年4月2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一年。

(14)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15)从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特殊原因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者除外),不予办理退(免)税。

(16)从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继续停止出口退税。

(17)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

(18)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的出口退税。

(19)从2005年4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

(20)从2005年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

(21)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2029210、72029290项下的钒铁的出口退税。

(22)从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81110010项下的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

(23)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消税则号为27101110项下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税则号为27101120项下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

(24)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

(25)从2006年1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继续停止出口退税。

(26)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601101000、7601109000项下的未锻轧铝的出口退税。

(27)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①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②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③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28)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8.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中,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对出口退税率的规定,包括消费税退税率和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所以一般来讲,实行本环节免税,即可做到出口商品不含消费税,但对外贸收购出口仍实行退税办法,退税率与消费税的税率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的概念,即指出口商品中不含增值税款,已征的税款予以退还,按通俗的就是“征多少,退多少”。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和13%,因此,退税率也应与法定税率一致。但是,自1995年以来,我国根据经济发展和政治形势的需要多次调整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调整的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税率。

9.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5%的货物有哪些?

出口退税率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除实用粉类和分割肉类外大部分农产品;未经化学处理的动植物肥料;蚕茧,除细山羊毛以外的未梳羊毛、动物细毛及其废料,羊毛的回收纤维;亚麻、大麻等植物纺织纤维;未加工的养殖珍珠,按13%征税的天然珍珠;铜材及制品;镍材、镍板;锡条、锡板等锡材等。

10.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8%的货物有哪些?

出口退税率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部分成品革;除耐火砖、耐火陶瓷等外的陶瓷产品;钢材;铝丝;铅条等铅材;锌条、锌板等锌材。

11.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1%的货物有哪些?

出口退税率为11%的产品。主要包括:除未经化学处理的动植物肥料、尿素、磷酸氢二铵以外的肥料;除天然气外的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塑料及其制品;除木制大桶、木制工具等木制初级制品以外的木材制品;书籍、报纸;水泥;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除蚕茧,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及其废料,羊毛的回收纤维,亚麻、大麻等植物纺织纤维,地毯,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其纺织制品;玻璃;未分级和按13%征税的钻石,按13%征税的未加工宝石,未加工合成的宝石、半宝石和钻石;除铝丝外的铝条、铝板等铝材;农用机械、器具及设备;家具;打火机等。

12.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的货物有哪些?

大部分产品是出口退税率为13%的产品。主要包括:小麦、大米、玉米等实用粉类和分割肉类农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除硅、砷、汞、钨及其无机化合物,黄磷,饮用蒸馏水、饮用纯净水,生物医药产品,水泥,肥料以外的大部分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品;橡胶及其制品;铜木板材,木制大桶,木制工具;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部分纸或纸板制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生线,废丝,除细山羊毛以外的已梳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地毯,服装;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除石料材、沥青制品、矿渣棉制品、石墨制品等以外的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玻璃制品;除金、铂外的贵金属及其制品;已加工的养殖珍珠,按17%征税的天然珍珠,按17%征税的钻石和未加工宝石,已加工宝石、半宝石和钻石,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除铜制品、按13%征税的农用贱金属工具外的贱金属制品;除适用11%退税率的农用机械和适用17%退税率的数控机床、起重机械等以外的机械、器具、设备及零件,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铁道机车、航空航天器以外的运输设备;除家具、打火机以外的杂项制品;除医疗仪器外的大部分仪器设备;钟表、乐器及其零部件;除国家禁止出口以外的艺术品、收藏品等。

13.现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中,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7%的货物有哪些?

出口退税率为17%的产品。主要包括:生物医药产品;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航空航天器;金属冶炼设备;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计算机及外设;重大技术装备,部分产品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

14.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退(免)税额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哪些?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三种情况:

①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为计税依据。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

上述征收率,供货企业若是工业企业的为6%,若是商业企业的为4%。

③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为依据。

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有哪些?

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同,两种税种选用的退(免)税办法也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生产环节征税(部分产品除外),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直接就出口部分免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则实行退税办法。

(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①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②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

③“免、抵、退”办法,即“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也适用于这种办法。

④“免、抵”税办法,即对本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这种办法适用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⑤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这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出口单项规定的特定货物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等。还有一类产品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2)出口货物消费税退(免)方法。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

①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②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③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16.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哪些?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3)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征税机关按4%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4)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