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享受是唯美主义所追求的核心经验,这种享受在某些瞬间可以达到狂醉状态。美学建构服务于感官刺激,审美享受立足于敏锐感知。唯美者想方设法刺激感官,以不断获取新的快感。对感官享受的渴慕必然导致排斥和避免痛苦;对唯美者而言,痛苦属于丑陋、黑暗、反感事物的范畴,与视觉享受格格不入。将痛苦拒之门外,这一态度可见于王尔德在回忆录中的一段反省:
我曾全身心地投入享乐,回避一切苦痛。我憎恨它们。我决心忽视它们……它们在我的生活计划里不占任何位置。[…]我的唯一谬误是,完全局限于花园里的树和花园里似乎阳光普照的那一边,回避有阴影有黑暗的另一边。失败、耻辱、贫穷、痛苦、绝望、折磨,甚至泪水,嘴唇在痛苦中的抽搐,让人如坐针毡的懊悔,让人被诅咒的良心,让人绝望哭嚎的悲惨,让人身着粗布衣喝什么心里都泛苦水的赎罪——所有这些都是我曾经害怕的,由于我决心对之不理不睬,现在我被逼着挨个儿品尝,以此活下去,有一段时间只有它们作为我的存活的滋养。[1]
与王尔德类似,小说《第672夜童话》里的商人之子在唯美生存中只关注生活中美的一面,只看见自己身体漂亮的表面镜像,忘了这具血肉之躯所必有的生理局限。然而,痛苦终究属于人生经验的基本组成部分,人必然一再经历和遭遇痛苦;其存在的起始与终结,即分娩与死亡,往往伴随着痛苦。弥留之际,痛苦常常达到最剧烈程度,死亡有时反倒意味着从痛苦中得以解脱。痛苦与死亡所共有的是对自己身体的异化感,从而形成这两种边界体验在结构上的类似:
死亡所展现的从自身被拔根而出的状态在痛苦中的对应现象是从存在中被拔根而出。当此之际,人仿佛被逼迫活在自己身畔,不能达及自身。痛苦犹如死亡在主体生命中的游戏方式,逼迫主体哀悼自己。[2]
死亡为生命画上句号,痛苦作为挥之不去的搅扰则一再侵入生活,以绝对的陌生性斩断习惯,使遭受痛苦者意识到自己生命的界限,在其内心留下伤疤。身体平素在生活中理所当然地被自我作为工具使用,有恙时才会受到关注。痛苦总是发出号令:“站住别动!监禁整个人!”使得承受痛苦者不得不把目光转向自身。这却也意味着人对自己生存的自觉,有别于植物相对迟钝的存在状态。或言之,生命之变得有意识,往往经由痛苦体验:“痛苦是行为之刺,在行为中,我们方才感觉到自己的生命;无此刺,就会变得无活力。”[3]痛苦可以使人的感知更敏锐,促进认识的增益。
在人的经验世界里,痛苦主要是搅扰和破坏元素,不是充满意义的,却也并非荒诞不经,而是具有开启新体验的力度。倘若痛苦所摧毁的现象本身是破坏性的,依据否定之否定的原理,痛苦就可以赢得正面价值。这是当众弟子面临提香之死,意识到自己缺乏艺术创造能力时,当克劳迪奥面对死神和三位死者,认识到自己的虽生犹死和对他人的亏欠时,当商人之子在城里步入死亡绝境,唯美生存方式分崩离析之际。提香的众弟子尚处于唯美存在的萌芽状态,按照霍夫曼斯塔尔的构想,他们之后在城市的生活经历可能会纠正和克服唯美崇拜倾向;克劳迪奥在剧作开端已处于唯美生存的绝境,认识到通过审美崇拜逃避生活只会导致两者皆输,回顾这一生存状态的失败;商人之子则是唯美主义的狂热笃信和实践者,这最终导致他遭遇与生命现实(包括死亡)的激烈碰撞。小说以完整的形式展现出唯美生存的一个典型案例,即主人公就唯美主义进行的生存实验全过程——产生、践行和失败。克劳迪奥的死虽然直接发生在舞台上,但没有任何痛苦的迹象,剧中也没有给出死因;商人之子则死于马踢所引起的致命伤,他的猝死经历在小说中具体体现为他在城市空间里的步步迷途,并伴随着巨大的身心痛苦。由此可见,霍夫曼斯塔尔在小说《第672夜童话》里对唯美主义进行彻底的清理结算。
由于唯美主义一味推崇对美的膜拜,力图排除生活中的所有阴暗面向,这种生存形式中的痛苦一方面尽量被规避,另一方面在侵袭时作为威胁这一生存方式的裂隙被感知。痛苦经验将唯美者驱逐出其审美庇护所,迫使他直面生命以及他自身的物质存在条件,并将唯美主义暴露为与生活相隔离的片面存在。商人之子遭遇死亡之际所承受的痛苦不再是生命的对立面,反倒成了生命的“辩护律师”。这涉及对痛苦体验的价值重估,将之融入生命整体,从正面意义上开启痛苦的存在与个人面向:“痛苦两者皆是:既是对人的个体整体性及其自主生命的威胁,又是人道主义的范式,这种人道主义克服了局限于自我的死胡同。”[4]痛苦作为一起事件,可以激发遭受痛苦者寻觅生命的意义:
在痛苦中,世界冲向我们,朝我们席卷而来。同样是在痛苦中,我们以某种视角体验世界,并体验它与我们的关联。痛苦和感知的所有方式一样是具有亲和力的体验,我们在其中体验自身,与世界一起,在世界之中。[5]
痛苦作为显著的负面经历可以融入生命的完成过程,即不是使得存在变得晦暗,而是使之变得明亮,不仅限于对生命的突袭,而且是对生命的证实。唯美者从享乐方案出发,力图达到无痛苦的存在状态,这却导致他远离生活并丧失审美愉悦。他最终重又渴望痛苦,因为它引向生命的感觉。正因为痛苦逼迫人面对生命最基本和物质性的条件,它具有充当认识媒介的功能。
[1] 转引自Richard Alewyn:über Hugo von Hofmannsthal.G?ttingen,1960.S.148f。
[2] David Le Breton:Schmerz.Eine Kulturgeschichte.Zürich/Berlin,2003.S.38.
[3] Immanuel Kant:Schriften zur Anthropologie,Geschichtsphilosophie,Politik und P?dagogik.Bd.ⅩⅢ,Hg.v.Wilhelm Weischedel.Frankfurt/Main,1988.S.551.
[4] Henning K?ssler:Traktat über den Schmerz.In:Ders.(Hg.):über den Schmerz.Fünf Vortr?ge.Erlangen,1987.S.52.
[5] Erwin Straus:Vom Sinn der Sinne.Ein Beitrag zur Grundlage der Psychologie.Berlin,1978.S.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