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十月十五日(1 / 1)

沅、季弟左右:

余以初九日出外,十四日归营。接弟信共五封,最后一封是沅弟十一夜写者。

四千石米之约,余于初八日解银二千,十二又饬李卿云解银二千,可作米两千石矣。此外又札江西藩司解银二万、米二千石,以践前约。弟决计守墙濠,不出浪战,最好最好。挑来祁门之人,尽可留打援贼,十月初一日以后尽可由祁门发饷。前札是九月所发,即九月饷由祁门发,亦近人情,惟索饷三千余两,则不近人情矣。何丹畦碑,余思自书之。先尽本身,后尽亲房,可乎?谱序未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