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问”,犹言问服也。《记》未尝有问答之文而言问者,条析疑义,以待问也。《仪礼·丧服》一篇相传以为周公所制,其条列五服之施详矣。先儒既为之传,而有所疑者又为分别而发明之,虽略而未尽,而礼之以义为节文者,皆自此而可类推矣。凡七章。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传,直恋反。为,于伪反。篇内并同。
“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
妻为其父母,以夫故不贰,斩降而齐衰期,本至重也。夫为妻之父母缌而已,相去绝等也。盖夫尊妻卑,从之服已厚矣,不可更重于缌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
凡小功以降之亲皆谓之兄弟,以其服必相报,有兄弟之义也。“外兄弟”者,外祖父母及从母也。“无服”,公子体君之尊,不敢服其私亲,厌降而无服。其妻无所厌,仍以夫服小功之差,从而服缌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
公子之妻无所厌,得服其父母齐衰期。公子体尊,虽当服缌,降尽无服也。
右第一章。此章记从服降、不降之异。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
此二句《传》文。“党”,外祖父母,从母及舅也。“母出”则以父命为重而以继母为主,故服继母之党。“母死”而父再娶,母党之恩不可替也。因此而推知前母之党无服矣,所谓所从亡则已也。
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此二句记者申《传》文之意。统不可二,恩不可渎也。然则母出而为继母之党服,亦不为其母之党服矣。
右第二章。此章记从母服其党之异。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期,居之反。衰,仓回反。篇内并同。
“三年之丧”,通为父、父没为母、为适长子而言。“期”,则自父在为母而下通言之也。“既练”“既葬”,时相值也。“有”,又逢之也。“故葛带”者,三年之丧练后所变之带,博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与期既葬所变之葛带同也。“绖”,首绖也。三年之丧练除首绖,期之丧既葬而葛绖首空,故可以服“期之绖”也。若妇人则首服三年之故绖而带期之带也。“功”,粗也。“功衰”者,三年既练之衰七升,期既葬则为母七升,正服八升,义服九升,皆不服期之衰而从三年之粗也。服重于三年之受服,则从期之服,与三年之受服等或较轻者则服练服。各从其重者,不以所轻者替其重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
“有”,亦既练而有也。“亦”,亦既葬也。“如之”者,带练之葛带,绖大功之绖,服练之衰也。大功既葬之绖四寸有奇,妇人则绖其故绖而带大功之葛带。
小功无变也。
亦谓既葬也。小功既葬,虽有葛绖,益轻小不可加于练衰之上,故宁空首而不服之。非独三年,虽齐衰期即葛者亦皆不变,小功服轻,不以轻易重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
“有本”,谓不断去近根粗者及不澡也。小功以下澡而断其本,此谓大功以上。未葬以前未受葛,而三年之丧既练变葛,则绖带皆服轻服之麻而不服三年之葛,从其重者也。若小功、缌则其麻既澡治断本,则虽麻而轻,不变葛之重也。
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断,都管反。免,亡远反。下同。去,邱矩反。
“遇”,值其丧也。“麻断本”者,小功、缌也。“于免”,谓初死及葬当免时也。“绖之”,加首绖仍要绖也。“既”,毕也。小功、缌之麻,虽不变三年之葛,然当其免之时,哀新丧者重则姑变之以终事;免,事毕则仍练冠葛带矣。“每可以绖”者,与其虞卒哭之事虽不免,而必加绖于练冠之上以即位,当其哀变之尤,必伸其情也。然皆当事而易,毕事而反其练服,此皆谓同姓之服必往哭者,若异姓则不与不易。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
“因”,加也。“初”,亦故也,谓练所本服之带也。“不易冠”者,前已言不绖断本之麻而未言丧冠之变否,故申言之也。惟免则去冠,非免则冠其练冠自若也。当免之时,则绖亦必为之变以成轻服,初死之节冠则反其重矣,然加小功、缌之绖于葛带之上而不去葛,故上节言“去绖”而不言易“绖”初带未去明矣。此言绖者,皆兼首、要而言,练而后要谓之带也。下兼言缌、小功而上不言缌者,盖脱字。
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吐外反。下同。
“不变”,谓非当免时,重服虽已受葛,轻服虽新丧必服重服之受也。功不变则期不变可知矣。“税”,亦变也。“有本”,谓大功之麻要绖也。“以有本为税”,言惟大功之麻则可变齐、斩之葛也。盖即上文所谓“大功亦如之”者,绖有本之麻绖,服其功衰也。此申言以见缌、小功之不然耳。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长,丁丈反。
此谓大功之亲,殇而降服五月三月者也。缌、小功之麻不变重服之葛,而惟殇之降者则变,其本服大功也。言“反”则变者去其故带矣。“无卒哭之税”,承“终丧之月算”而言,盖正服大功三月即葛,而反其故葛带,今殇无卒哭变葛之事,故因终其殇之月而后反。“下殇则否”者,礼愈轻,不变重也。
右第三章。此章记两服轻重同时变、不变之异。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为,于伪反。下同。
“君”,诸侯。“外宗”,外亲之妇,谓姑姊妹从母之子妇之类。外宗之夫为国君服斩,其妻服齐衰期,诸侯之夫人为天子亦如之,从夫之所尊而服重也。世子疑于从父之所尊均于夫人,而不为天子服,此所异也。盖世子纯乎人子之道,不敢以天子为君,故与畿外之庶人同。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大,他盖反。適,都历反。下同。
“主”,主其丧也。“夫人妻”,犹言適妻也。大子不敢主其母妻之丧,而君主之尊统于一,与不敢为天子服之义同。
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为君斩,夫人、大子齐衰期。大夫不世爵而子恒为士,故得伸君臣之义,无所嫌也。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惟君所服服也。乘,食证反。
“母非夫人”,妾子也。君为其妾母服缌,群臣无服,尊统于適也。“近臣”,内小臣之属。“仆”,御。“骖乘”,右也。御、右与君同车,吉凶不可杂。近臣君之私臣,无社稷之事,得从其私恩也。“惟君所服”者,推广言之,谓近臣、仆,右举凡君服则服,与君服同终始,君除乃除,不若从服者之降也。
右第四章。此章记从尊者服从不从、降不降之异。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为,于伪反。衰,仓回反。
“公”,亦君也。“锡”之为言易也,谓湅治之滑易也。“锡衰”,有事其布,无事其缕,如十五之缕而抽其半,成布七升半,细而疏也。“居”,谓当吊之日未行而先服之以处也。“出”,吊毕而出也。“服之”,终日也。当事,正当吊也。“弁绖”,皮弁加环绖,吊毕则释之。大夫恩重,其妻则成礼而已。不言母者,母亦前乎为卿大夫之妻者也。
右第五章。此章言君吊于臣,男女异制之别。
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惟公门有税齐衰。免,如字,美遍反。朝,直遥反。税,他活反。齐,即夷反。衰,仓回反。
“免”,税也。谓三年之丧未练及齐衰以下未变受服,恒服绖,虽见于尊者不免也。“有”者,不恒有之辞。“税”,亦免也。齐衰,谓不杖者问疾于君及金革之事,税之可也。其齐衰杖者及斩衰,君吊之往拜则亦不税.他事则不入。
《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死生之故,天性之哀,夺人从吉而有丧者听之,皆戕其性而不仁之尤也。引《传》以释上文之意。
右第六章。此章记丧服亲疏税、不税之异。
《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罪多”者,言人之所犯情事差异也。“刑五”,墨、劓、剕、宫、大辟。“丧多”,谓有正、有义、有从、有报、有降也。“服五”,斩、齐、大功、小功、缌。“上附”者,罪情重而事轻,服分疏而恩重,则从重也。“下附”者,罪事重而情轻,服分亲而恩杀,则从轻也。“列”者,比类而为之等,言先王之制礼,法易简而天下之理皆得矣。
右第七章。此章通论义从报降之等,皆以正服为之准也。
《礼记章句》卷三十六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