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章句卷三十四 奔丧(1 / 1)

“奔丧”者,身在异国,闻讣而归服丧也。“奔”者,急遽疾驰之辞。孔氏曰:“此逸礼之正文。汉兴,于鲁淹中得古礼五十七篇,其十七篇与《仪礼》同,其四十篇藏于秘府,惟此与《投壶》二篇,记者收之《记》中。”此篇所记,大率皆士奔丧之礼,而天子诸侯大夫要亦即此而节文之尔。凡十四章。

奔丧之礼。

一篇之总目。

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遂行。使,疏利反。

“亲”,父母也。“使者”,家人所遣赴告。“故”,疾病所由也。“遂行”,不为位,不成服。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

古者吉行五十里,哀迫故倍之。然非亲丧则止于百里,不冒宵旦,用避危害。若奔亲丧,则将晓先行,逮夕乃止,逾于百里矣。不复记里者,冬夏昼长短殊。

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

“未得行”者,为君使未致命,或将在军须候代也。“成服”,亦以三日,其始括发袒,至家则不复袒括矣。齐衰以下,或终不得行,则服丧终事而后归可也。

过国至竟,哭,尽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国竟,哭。竟,居影反。辟,毗义反。朝,直遥反。

此通已、未成服者而言。“过国至竟”,中间更历他国,每至两国疆界,阅历更新,哀怆益至,故尽哀同于始闻丧也。“望其国竟”者,望其本国之竟,从此哭不绝声,以至于家,惟避市朝,恐惊众耳。

至于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乡,许亮反。相,息亮反。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为,于伪反。

此亦谓奔父之丧。“非主人”,庶子不得为丧主也。宾虽吊己,而庶子不敢受吊,必主人代之也。其余皆与主人同,惟位异耳。

右第一章。此章记奔父丧之礼。其有与奔母丧通用者,亦于此统言之。下章但记其异者耳。

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齐,即夷反。衰,仓回反。免,亡远反。篇内并同。

“齐衰以下”,同姓之服下至缌同于齐衰,一本之谊也。中庭,在堂下,二分庭而居其南北之一也。不升堂者,时主人已位于阶下,非奠不升堂,己非丧主,统于主人,不得独升也。“北面”,乡殡也。“麻”,绖带也。“免麻”,亦未成服之丧饰也。先麻而后袒,所以异于主人也。“即位”,在主人之南,各以其服为位也。“与主人哭”者,中庭之哭己为主,已即位则统乎主人,主人倡哭踊而己从之也。“又哭、三哭”,亦小敛、大敛之节也。“皆免袒”者,三日而后成服也。“丈夫妇人待之”者,奔丧者至则入哭,不必当主人朝夕哭之时,主人丈夫妇人特为即位以待之,此又通奔父丧而言。適子奔丧至,众主人兄弟亦各即其位以待之也。凡哭皆主人先入,余以亲疏序入,惟奔丧则先入门而主人随入。其已哭于中庭而后各即位。“位无变”者,以亲故异于宾,虽即位以待之而不为之改位,主人不拜不送也。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于又哭,不括发。乡,许亮反。

为母亦齐哀,故系于此而殊之于他齐衰耳。不言“入门左,升自西阶”者,父在则不敢入门右升自阼,非为母也;父没则入门右升自阼矣。“西面”,堂上殡东也。奔父不言免,于此互见之。“拜宾送宾如奔父”者,丧主则成踊拜送,庶子则主人为之拜送也。“于又哭、不括发”,亦为父在而言,括发之日数如丧服之年数,父没为母三年,则又哭、三哭,皆括发矣。

右第二章。此章记齐衰以下奔丧之礼。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拾,极业反。

“妇人奔丧”,谓子妇时或归宁异国而舅姑殁及女子嫁异国而返奔父母之丧者。妇人入自闱门,升由侧阶。“东阶”者,东面之旁阶也。始死之哭,妇人侠床东面,今“西面”者,主人位于堂下,不嫌相乱,而殡在西阶,西面为顺也。“东髽”者,髽于堂上东序,髽犹免也,髽斯绖矣;“即位”,即其堂上之位也。“与主人”者,主人倡也。“拾踊”者,男子、妇人不相袭,主人倡踊,妇人继之,主人又踊也。

右第三章。此章记妇人奔丧之礼,惟自异国来者在既殡之后则然,其在本国闻丧而赴者,不用此礼。

奔丧者不及殡。

此言既葬乃奔父之丧也。大夫、士三月而葬,或远出有故不得归,庶子以期其葬之。

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括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相,息亮反。篇内同。

“北面”,乡墓也。“主人”,摄主治葬者。然庶子奔丧,丧主待之亦同,但位异耳。“成踊”“尽哀”,于此终言之,实则待奔丧者踊而后与俱成踊也。“括发”则“袒”,不言“袒”者,文略。“反位成踊”,与宾踊也。“事毕”,哭墓之事毕。

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

“冠”,素委貌,不冠不可行于涂也。“北面”者,中庭北乡。不升堂西面者,阶无殡也。既葬卒哭,众主人在家者朝夕已不哭矣,为奔丧者始至即位哭以待之也。主人已归,摄主不得复称主人,统谓之“众主人”,反其常也。

于又哭,括发成踊。于三哭,犹括发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

“又哭”“三哭”,皆谓朝哭。夕哭不括发也。凡括必袒,不言“袒”者,文略。“三日”,所谓生与来日,连始至则四日也。成服之日哭,明日又哭,则“五哭”矣。时在家者已卒哭,此五哭皆为奔丧者具位成踊。至于五哭后,众主人无更哭之礼,故告事毕。奔丧者自哭于次,不即位矣。若奔丧者归在未卒哭之前,众主人至卒哭而止,不但五也。此上记適子奔丧之礼,而庶子亦然,特適子为之拜宾送宾耳。

为母所以异于父者,壹括发,其余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为,于伪反。

“壹”,与“一”通。“一括发”,初归哭日也。“其余”,谓五哭。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又哭,免袒成踊。于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

“西面”者,主人位在东,统于主人也。“袭”者,齐衰亲者亦袒,即位乃袭也。“归”,归于丧者之宫也。“拜宾成踊”,主人为之拜宾而奔丧者成踊也。“三日成服”,据大功以上税服及小功服日未满者而言。缌不税,在服限之外则不复成服矣。“不成服”,其不复五哭与?

右第四章。此章记葬后奔丧之礼。

闻丧不得奔丧。

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此亦为父母之丧也。“为位”者,具哭位于其门外,如朝夕哭位,子姓宗族或有从者及宾客各继而南以西也。言“袭”者,先此袒也。为位,则宾吊之矣。五哭而止者,殡不在,兄弟子姓不具,不得成礼。五哭已,主人自哭于次也。不言次者,或于馆不得具倚庐,宿于外寝可也。三括发为父也,母亦一括发而再免。凡言“五哭”者,以不得与于葬,准既夕二哭也。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

“则”,急辞,未至家先之墓也。“东括发”者,先北面哭已,乃即墓东之位也。“除”,除其绖也。“于家不哭”者,闻丧时已即所馆备行居丧之礼矣。“主人”,谓在家者。“无变于服”,深衣素委貌可也。哭而不踊,哀已杀也。此及上节,拜宾皆不论适庶,其礼并同,盖在外则不嫌于丧主,除丧而归则丧主已释服,不以吉干凶,故奔丧者自拜送也。

自齐衰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谓自齐衰以下服除而奔哭于墓者,免而麻绖,不袒括而已。若己虽除丧而主人犹未除,则主人服其受服,为之拜宾送宾。主人已除,则一如上文。

右第五章。此章记在外不得奔丧,服除而后归之礼。非奔丧也,而附于奔丧者,其情事同也。

凡为位,非亲丧,齐衰以下。

此言自齐衰以下闻丧不得奔,而就己所居处哭而成服之礼。或身居异国,而死者没于其家,或死者先在异国,因而身没不得归殡,己居本国而遥哭之,其礼并同。哭必为位,三日哭而后成服。

皆即位,哭尽哀,而东免绖,即位,袒,成踊,袭。拜宾,反位,哭,成踊。送宾,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卒,子律反。

“次”,所居寝门外为次也。“三日五哭”者,杀于亲丧,初闻丧夕一哭,余二日各朝夕哭。“卒”,哭止也。

主人出送宾,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哭止,相者告事毕。

“众主人”者,己之子。所以有“众主人兄弟”者,或己在外而兄弟子姓从己,或己本在国与兄弟同国而居,遥哭在外亡者,己亲且长,皆就己而哭之也。

成服,拜宾。

五哭之明日乃成服,哭止矣。宾至则即位,哭而拜之。“拜宾”者,非殡宫不嫌为丧主。

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

此专言死者在外,兄弟群居本国,于中惟亲且长者为主而为位于其家,众兄弟皆往哭。若所为位者家远,不一日可至,则闻丧必哭,更自为位焉可也。然成服必往亲长者之家,同居于次,盖丧必聚处而厚亲疏之别也。

右第六章。此章记齐衰以下不得奔丧之礼,惟为母齐衰则不用此礼。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

“齐衰”,通三月而言。“乡”,闾门。“哭”,则不绝声以至于位,亲者哀弥重也。“即位”,北面之位。哭者举哀以成礼,若情至涕泣,或有过此者,固不禁也。

右第七章。此章记奔丧之哭节。

哭父之党于庙,母妻之党于寝,师于庙门外,朋友于寝门外,所识于野张帷。

“父子党”,同姓无服者也。“于庙”者,一本之谊。“于寝”者,私恩也。师尊而友亲,故各于寝、庙门之外。“所识”,谓尝以礼相见者。“张帷”为位,则非野哭矣。此哭次与《檀弓》小异。旧说以为殷、周礼异,未知是否。

凡为位不奠。

为位以成礼,灵所不依,不设奠也。

右第八章。自此以下六章皆记不得奔丧而遥哭之礼。疏属虽有服,不奔可也。

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凡遥哭皆准殡前之哭数,天子七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大夫、士三日而殡,每加二者,小敛、大敛也。惟朝哭括袒备礼,夕哭不数。“士三”者,通大、小敛朝哭为一,前云“三日五哭”者,兼夕哭数之。

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

哭其旧君也。“不敢拜宾”,己不敢为主也。

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

“在他国”,使于邻国也。

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

此公子出亡及诸侯之姑姊妹嫁于诸侯者。大夫哭诸侯不言“为位”,此节不言“不敢拜宾”,互文见之。

凡为位者壹袒。

“壹”,与“一”通。“一袒”,初哭也。再哭则免而不袒。

右第九章。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为,于伪反。

“所识”,通朋友而言。亦谓死时已有他适,归不及殡而追吊之。不谓之奔者,非以奔故归也。朋友之道礼为重,吊必于宫,后之墓,礼胜情也。“皆”,谓家与墓也。从主人,主人倡踊也。“北面”者,位虽在东,踊时必北面,因此见凡踊必北面,在宫乡殡,在墓乡墓。

右第十章。

凡丧,父在父为主,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

谓妻子之丧也。“为主”者,拜宾送宾。

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长,丁丈反。

此谓兄弟之丧也。非宗子莫相为长,就其亲而序长耳。此以申释第六章“若所为位家远”之义,虽遥哭必有主也。

右第十一章。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

“闻”,在他国闻之也。“远兄弟”,小功以下者。凡丧礼言“兄弟”者,上兼诸父,下兼子姓之辞。小功、缌虽不税服,然必为之袒免成踊,笃于一本也。“尚左手”者,左手在上,吉拜也。以不税,故不备凶。

右第十二章。

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十七字句。麻。

“为位”,亦闻丧于异国也。“妇人降而无服者”,谓为父后者,为出母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者。“麻”,吊服加牡麻绖。

右第十三章。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于士,袭而后拜之。

“凡”者,通斩衰以下之辞,谓主人为士者言之也。“袒拜之”者,时方袒踊,绝踊而拜之也。“成踊”,更复终踊也。“袭而后拜”,终踊节;袭,即位乃拜也。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奔丧拜宾之礼与初丧同;若奔丧者非主人,主人为之拜宾,奔丧者亦绝踊,待主人拜已而后成踊也。

《礼记章句》卷三十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