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阴阳之灵爽以前民用者,莫不以象数为其大司。夫象数者,天理也,与道为体,道之成而可见者也。道,非无定则以为物依,非有成心以为期于物。予物有则,象数非因其适然;授物无心,象数亦非有其必然矣。适然者尊鬼,必然者任运,则知有吉凶,而人不能与谋于得失。
神祠之莛卜也,何承天之棋卜也,《火珠林》之钱卜也,皆听其适然而非有则也,尊鬼之灵以治人,而无需于人谋。或为之说曰:“齐戒之诚,神明之通也。”夫自以其诚为神明,则曷不断之心,而又推之于不可知也乎?以诚迓神,诚者人之心,神者天地之道,有往来焉,而岂神之无道以但听于心邪?
此其说猥陋而不足以眩知者,则又有进焉者:或恁宿舍,或恁日月,或恁候气,皆取其必然而非无心也。取其必然,则固以所凭者为体。故禽壬、奇门、太一之类,其说充塞,而皆依仿历法之一端以为体。体循于化迹,而不知其所由,变因其已成,而非有神以司其动,则亦任运而无需于鬼谋。即使先知之以为趋避,则亦登祸福而废善恶,乘捷以争阴阳之胜也。
乃彼自成乎技,而未敢窃《易》以与圣人争鸣,则又有托于《易》以鸣者:纳甲以月为体,卦气以辰为体,滥而及于五行之生克,占日之孤虚。缩天地之大德,而观之于一隙,既已乱矣。然乱之于数,而未敢乱其理也。又有进焉者:京房之律也,魏伯阳之《契》也,扬雄之《玄》也,关朗之《包》也,司马公之《虚》也,蔡氏之《畴》也,则要理以为体矣,因要理以置之于其方矣。
夫律者上生下生,诚肖乎七八九六之往来,而黄钟之数十一,则天五地六之一数也。数全而仅用其二,以之建方,以之立体,是拘守其一,而欲蔽其全矣。故《易》可以该律,律不可以尽《易》。犹《易》可以衍历,历不可以限《易》。盖历者象数已然之迹,而非阴阳往来之神也。故一行智而京房迷矣。
伯阳之以十二时火符进退为《复》《姤》,以子寅为《屯》《蒙》,执而不可易。故交变错综之捷于往来者,不能与知,而画阴阳之墟使相敌战,因摈自《姤》以往为必退之符。则将使天地之气断而不续,有小智之观时,而无大仁之安土也。
卦言乎象,爻言乎变。故四千九十六,从人事之类以取决于阴阳。《元包》《潜虚》,录卦而废爻,方有涯,体有定。则将使人事之理有静而无动,守不流之仁,而无旁行之知也。
《畴》演《洛书》,而七十二之位,不能摩**于风雷水火之变,是冬无燠日而夏无阴雨也,《尧》《汤》不异治而政教不合施也。建一极以准福极,则无知命之变迁,而亦无敦土之繁备也。
乃其尤倍者,则莫剧于《玄》焉。其所仰观,四分历粗率之天文也。其所俯察,王莽所置方州部家之地理也。进退以为鬼神,而不知神短而鬼长。寒暑以为生死,而不知冬生而夏杀。方有定而定神于其方,体有限而限《易》以其体。则亦王莽学周公之故智。新美雄而雄美新,固其宜矣。
要而言之,之数者皆索神于方,而疑数于体。其于《易》也,犹爝火之于日月。何也?“神无方而《易》无体”,《易》与神合,而非因物以测神。神司变而物蔽物,《易》弥纶天地,而彼袭天地之绪余,则得失之相去,岂特寻丈哉?
夫数之有七八九六也,《乾》《坤》之有奇偶也,分二、挂一、揲四、归奇之各有象也,四营之积一三二二、十有八变之乘三六以备阴阳也,三百六十、万一千五百二十之各有当也,六变而七、九化而八之以往来为昼夜也,象数昭垂,鬼不得私,而任谋于人。五十而用四十有九也,分而为二,用其偶然而非有多寡之成数也。幽明互用,人不得测,而听谋于鬼。待谋于人而有则,则非适然之无端;听谋于鬼而无心,则非必然之有畛。是故推之律而在,推之历而在,推之符火而在,推之候气而在。凡彼所推者,皆待生于神。待者一隅,所待者大全。大全,则固未可以方方矣。
若夫五十六卦之综也,捷往捷来,而不期以早暮。《乾》《坤》《坎》《离》《大过》《颐》《中孚》《小过》之错也,捷反捷复,而不期以渐次。始交而《屯》,不以《复》《泰》;一终而《未济》,不以《剥》《否》。一奇一偶而六,六而四十八,四十八而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四而四千九十六,四千九十六而出入于三百八十四之中。推之律而无定,推之历而无定,推之符火而无定,推之候气而无定。凡彼所推者,皆因生得体。因生者非可因,所因者无不可因。无不可因,则固未可以体体矣。
是何也?方者方而非众方,体者体而非众体;东西纬而不可伸以为经,南北经而不可展以为纬。耳目法天以虚,使举实而无力;手足法地以实,使詧虚而无权。故将以知取方而知不能守,以仁守方而仁不能取,以知用体而知不能举,以仁举体而仁不能用。方体有限而仁知偏诎也。
若夫道之于阴阳也,则心之于人也。方者其所字也,体者其所使也。俄而立于此,则此为东南,此为西北;俄而移于彼,则彼为西东,彼为南北。方其使耳目以视听,而手足不以实为扞格;方其使手足以持行,而耳目不以虚相浮**。方惟其所字而皆非乱也,体惟其所使而皆不废也。一彼一此,则知可取;一彼一此而不乱,则仁可守;使之必任,则仁可举;使在此而彼不废,则知可用。是以知仁并用于心,而人鬼交谋于道。
盖无方者,无方之不仁;无体者,无体而不充;惟其有则,惟其无心而已矣。待谋于人者其有则,听谋于鬼者其无心,《易》之所以合神而与天地准也。由是而守其则,则可以安土敦仁而能爱;信其无心,则可以乐天知命而不忧;而弥纶天地之道建矣。
夫有则者,因器而无定则;无心者,万物皆见其心;则是惝恍者不足以遇之,希夷者尤不足以君之也。岂彼一技一理,足以与其大哉?然而乐广之言,犹曰“《易》以无为体”,是益求虚而限于滞矣。
有所谓为体者,既困《易》于体之中;有所谓无者,又立无于《易》之外。无不给有,天下无需于《易》而《易》废;体非其用,圣人用《易》而与《易》相违乎!夫不见七八九六之成于无心以分二,而无心所分之二,受则于七八九六而不过也乎?故托《玄》《老》以窃《易》,覆使《易》有体而滞焉。善言《易》者,合天地以皆备,穷幽明物理以见心,其得辄立一体以拟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