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日本对核电“弃留”的“理性选择”(1 / 1)

由于核电的优点与缺点并存且同样突出,如同马戏团里的猛兽,顺从时让人感到其乐无穷,而一旦失控其后果不堪设想,故人类对其既恐惧又青睐。福岛发生核事故以来,日本全国围绕“核电存续问题”展开世纪大讨论,区隔并形成了“拥核派”[174]与“脱核派”[175],二者论证的主要焦点是核电的安全、成本、清洁等三个方面。

一、在“核电安全”方面的论争

在“核电安全”方面,“拥核派”与“脱核派”之间的论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认知能力”方面的争论。“拥核派”认为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局限性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不可知性之间总会存在“偏离”。9级大地震、超出15米的大海啸及其对福岛核电站的破坏是“超出想象”[176],这种超想象事件的发生导致“以前建造的防潮堤是无

法抵御大海啸”[177]。正因如此,核安全方面制定的灾害应对措施在“福岛核危机”中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应急处置效果,从而“给人的印象就是东电在撒谎和隐瞒”。[178]对上述观点持异议的“脱核派”认为,“意想不到”不能成为“免罪符”。[179]早在1896年日本发生的明治三陆大地震时的海啸就高达38米,把此次福岛核事故说成“认知范围外”的“超出想象”,只不过是政治家与“东电”在逃避和转嫁责任。[180]因此,所谓的“超出想象”是“无稽之谈”。[181]

其二,“天灾”与“人祸”方面的论争。福岛第一核电站从选址建设到投产运营,“东电”都在向日本社会及其附近居民不断反复强调着一句话“绝对安全”。然而,3月11日地震、海啸所引发的核泄漏危机及其波及范围的逐步扩大,彻底打破了“东电”所标榜的“安全神话”。在其分析原因方面,“拥核派”主要强调的是“天灾”,而“脱核派”则认为除了天灾之外更多为“人祸”,原因是许多问题政府和核电企业不能给予很好解释,如:是什么原因让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本应该退役的福岛第一发电站1号发电机组却能“合法”地“超龄”服役呢?[182]是什么原因使“东电”没

有认真听取“县议团”对福岛核电安全的质疑呢?[183]是什么原因导致“东电”花时间在公共利益和公司资产之间优先选择?[184]“东电”在核事故最初爆发时,为什么婉谢外来核专家?[185]上述问题,在“脱核派”看来,造成其弊端的主要原因是“东电”作为企业有其逐利属性一面,在处理核事故时,本能地会在“成本”和“安全”之间花时间进行平衡选择。

其三,核电对日本而言是否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日本位于全球最集中的地震、火山带上,对于核电站的建设本应该非常谨慎,但日本从1954年国会第一次通过核电预算,到1963年第一座核电站开始正式发电,从一系列立法保证发展核电产业再到确立“核电立国战略”的,似乎具有先天缺陷的自然灾害并未梗阻日本发展核电脚步。对此,“拥核派”解释的理由是:日本既是自然灾害众多的国家又是一个典型的、能源极其匮乏国家,日本的一次性能源自给率仅为16%,1973也有几乎100%的天然气和煤炭、99.4%的石油依赖进口。[186]为了确保经济发展所需的

能源[187],避免因石油进口受阻而导致能源供应链条断裂,使用核电确实是“不得已”的选择。而“脱核派”认为发展核电产业并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唯一选项,通过增加其他方式同样可以代替核电,特别是福岛核危机后日本核电站都相继关停后并未引起日本严重电力不足,也未给日本经济造成结构性损失,从事实上佐证了核电并非是日本不得已的选择。

二、在核电“清洁性”方面的论争

关于核电“清洁性”方面的论证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核电是否是规避地球变暖最为有效的选择。“拥核派”一直认为核电产生的能量来自原子结构的变化,相对于火电而言具有显著的清洁特性。[188]在地球变暖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对于日本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日本为实现京都议定书中约定的削减CO2排放量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如果日本要实施“脱核电”政策,那么日本即便加大开发对自然能源的利用力度,也需要提高《京都议定书》中的约定量,且必将增高对价格不稳的化石燃料的依存度,并购买海外排放权,这种政策虽然降低了核电事故的风险,但也要承担因之而产生的经济负担[189],且将极其严重地影响日本的国际形象以及在防止地球变暖问题上的国际影响力。

而“脱核派”则认为“拥核派”所主张的“推动原子能发电对于防止地球变暖是不可或缺的”论断并不符合事实。自地球变暖问题日益严峻,人们意识到必须削减温室气体以来,原子能在日本的防止地球变暖政策中就占据了核心位置,这成为一种推动原子能发展的“国策”。然而,实际上,从下图2-7中可发现,日本并未因核电的不断发展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图2-7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推移

::“の な ”,http://www.47news.jp/47topics/e/资料来源井田徹治 原発 不都合 真実 参见 218274.php。

2000年以后,东北电力女川核电站3号机、东通核电站1号机组等新建核电站开始运营,原子能发电在电力供给中的比率也逐步提高。但是,如图9所示,这并未能阻止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相反,在此期间,德国、丹麦和瑞典等国家却大幅降低了排放量,而这些国家都没有通过新建核电站来推动防止地球变暖。在图7的8个国家中,日本是唯一大力推动核电建设而排放量却在显著增长的国家。[190]显然,日本通过核电来防止地球温暖化的政策已经完全失败了,应该致力于核电方式以外的降低碳排放的有效路径。“反核派”还认为,要想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必须控制人们对于能源的需求量,而这一点却被日本长期以来所忽视。[191]以实现大幅降低碳排放量的德国、丹麦和瑞典等三个国家则都采取了一个共同政策,即征收与二氧化碳相应的碳税、导入能源税、大力扶助可再生能源等政策。[192]

其二,可再生能源是否可取代核能并在有效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支持日本经济的发展。“拥核派”认为,能源与粮食是国家经济活动与国民生活的基础,但日本这二者的自给率却都非常低。特别是能源的自给率只有4%左右,在发达国家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且由于是岛国,难以从近邻国家输入电力。因此,核电对于日本的能源安全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193]在“拥核派”看来要放弃核能就必须要考虑找到短期乃至中长期的可以稳定供给的代替能源。[194]“拥核派”认为,在短期可以依靠化石能源,然而在地缘政治风险不断加剧、新兴经济体对于化石能源的需求在急剧增长的情况下,核电的稳定安全作用则较之突出。从中长期来看,虽然可以用可再生能源(风力、太阳能、地热、生物能等)代替,然而日本对自然能源的开发在发达国家中是较为落后的,现在只不过占发电量的1%,今后当然应该加大开发力度,但自然能源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195]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拥核派”认为一味地呼吁改变能源政策,有可能给国家经济与国民生活带来重大的混乱,从而对日本经济带来致命性打击。[196]

“脱核派”则指出,德国、丹麦、瑞典虽然没有通过核电政策却都不仅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且同期的经济也保持着稳步增长。相反,日本在过去的20年间,经济不但没有显著增长,还在“失去的10年”的基础上又失去了“另一个10年”,电力消耗量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在猛增,这明显属于异常现象。[197]另外,“脱核派”认为东京电力福岛第1核电站的事故结果已经佐证了“即便从电力的稳定供给来看,小规模分

散型系统也要优于大规模集中型系统”的论点。可见,“拥核派”把发展核电的功效与促进经济发展耦合在一起,只不过是有意扶植核电产业的一种口实。换言之,“日本长期大力扶植原子能产业的能源政策实际上是产业政策的失败”[198]。

三、在核电“成本”方面的论争

在“成本”方面,一般普遍被认为核能是较煤炭、石油、太阳能、潮汐能、风能等更为经济的能源,这也是日本大力发展核电产业的一个驱动支点。但是,原子能发电是否真的成本较低呢?在福岛核危机后再次被提出了质疑。对各种发电方式的发电单价成本(1kWh)基本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199],以综合能源调查会(政府)、“能源白皮书”为代表的官方在核电成本的计算结果上相对较低,即5—6日元/kWh左右,而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的计算结果为7.2日元/kWh。[200]但是,与之相对,大岛坚一、孙正毅[201]等为代表的学者等为代表的“质疑派”则认为,政府及其御用学者在计算核电成本时的计算公式过于暧昧[202]、很不明晰。大岛坚一的计算结果则为10.68日元/kWh,火力发电为9.9日元/kWh,具体见下表2-8。

表2-8 原子能发电成本计算结果的比较 单位(日元/kWh)

资料来源:

1.(2011),http://eneken.ieej.or.jp/data/4043.pdf。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

2.(2010),http://www.npu.go.jp/policy/policy09/pdf/20110729/siryo2_综合能源调查会2.pdf。

3.(2010),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2010/index.htm。能源白皮书

4.(2010),http://eco.nikkeibp.co.jp/article/column/20110526/106571/。大島堅一以大岛坚一等学者为代表的“脱核派”认为,在日本政府对于原子能发电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出、研究费用每年高达4000亿日元,这部分费用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并没有计算到核发电相关成本中去。更值得关注的是,因核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恐惧、事故处理费用、辐射污染清除等费用也未作为发电成本计算到核电中去。核电事故的损失费每1兆日元,每1kWh的电力成本就增加0.5日元。[203]此外,日本正常对放射性废弃物处理、储藏和MOX燃料加工等相关费用已经累计高达18兆8800亿日元,如再加上这部分费用,很难准确知晓核电成本到底是多少。[204]因此,“脱核派”认为日本政府所宣传的“核电便宜神话”只不过是一种愚民政策而言。

毋庸置疑,福岛核危机不仅对日本核电产业发展、电力结构转型后进口燃料成本及其发电成本等诸多方面带负面影响,也对日本能源安全框架中的“核电立国”战略的思想、目标、步骤、方针及其相关制度设计产

生了巨大冲击。特别是日本围绕核电站存续问题而展开的激烈的全民大论争以及“脱核派”对核电的安全神话、清洁减排、成本低下等方面的质疑无疑进一步顿挫了核电产业的发展。尽管如此,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影响对日本而言,并非是能源短缺的“结构性危机”,而是具有柔性的、暂时的“利润危机”。那么,日本将如何对待经过60年左右培育和打造出来核电产业呢?对此,本文的基本判断是:日本能源安全战略的基本架构不会出现结构性改变,不会完全放弃核电产业,核能仍将作为未来支撑日本经济发展的能源之一,其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从核电发展历史角度而言,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未能梗阻世界“原子能的复兴”的步伐。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虽然给人类带来过悲惨的历史记忆。但是,进入21世纪,能源地缘政治风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随之核电也被重新获得重视。2005年,美国在制定的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要对核电建设提供优惠税制和融资保证”。2007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中强调“核电是防止地球变暖的重要手段”,并于次年的立法中确立要加速核电站的建设。意大利原本没有核电站,但为应对电力不足,在2008年也改变了原有方针开始推进核电建设。另外,瑞典也改变了原有的废止核电政策,并决定重新改建老化的核电站。2010年国际能源机构(IE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核能署(NEA)联合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到2050年,全球核能发电量将占世界发电总量的25%。因此,根据历史经验进行判断的话,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以及人类进一步提升核安全技术之后,有理由相信“核能”仍将成为未来日本的主要能源之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也曾表示,“福岛核事故”并不意味日本应该放弃和平利用核电的项目。

从技术安全的角度而言,人类将突破“核裂变”技术最终掌握“核聚变”技术。核电事故不是核电本身造成的事故,而是在设计、施工等考虑不周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人为事故。国内学者白云生、王亚坤等认为,每一次核事故都是对核电安全性的再认识,会进一步促使核安全理念和核安全技术大幅提升,实现核电技术水平再一次跨越。美国三里岛核电事故不但给核电发展带来了在反应堆安全设计、检测报系统等方面的改进,建立了核电站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引入了人因工程原理和促进经验交流的运行研究平台,还形成了新的核安全文化。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则促进了核安全管理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提高了核电站设计的安全标准,健全了独立的安全分析和安全评审制度。“福岛核事故”也必将促使人类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在核电安全设计、预防不可抗力因素、核电厂选址条件及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的技术与标准。事实上,每一次核事故及其伴随而至的核技术进步都为人类突破“核裂变”技术掌握“核聚变”技术奠定了基础。“核聚变”不属于化学变化,其技术一旦被掌握,绝对的核电安全将不再是神话。

从利益结构角度而言,日本业已形成的“原子力村”难以解体。日本在发展核电产业过程中是以国家规划为导向,政府扶植为手段,委托民间经营的核电发展的二元化体制——国策民营。即:“国策”是指日本的原子力委员会公开发表包括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安全、推进等相关内容的长期计划。“民营”是指日本北海道配电、东北配电、关东配电、中部配电、北陆配电、关西配电、中国配电、四国配电、九州配电等9家电力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核电产业建设、生产、经营等内容。在该体制环境下,客观上需要政府、电力公司以及与原子能相关的科研院所通力合作,积极推进核电产业的发展。

然而,伴随着日本核电产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政府、产业界以及相关学界之间的结构性耦合关系,日本将其称之为“原子力村”。在这个原子力村中,日本核电公司的许多高层领导是政府官员(特别是经济产业省)“下凡”而来的,他们一方面具有民营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身份和地位,另一方面又具有政府官员的职业背景和人脉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核电公司与承担对其安全检查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都同属于“经济产业省”。这样一来,负责“民营”的核电公司与负责“国策”的政府之间很容易形成的利益黏着关系。而这种关系,势必会造成监管部门在监管时,更多地考虑到部门和上层集团的利益,从而导致必要的监管力度难以规避利益关系的绑架,最终使核电公司与监管部门走向“利益共同体”。因此,在国策民营式的二元化体制中,推动核电产业已有60多年的“原子力村”如果没有受到结构性破坏或解体的话,核电是很难被放弃的,由此可以判断日本完全放弃核电的可能性很小。

此外,日本作为能源极其匮乏的国家,在规避能源风险、提高能源自给率、谋求能源安全、追求清洁能源的过程中也是不可能完全绕开核电的。

从长远角度来看,日本不会完全放弃核电产业,但在近期日本也将会在能源目标、安全取向等诸方面进行调整与变化。具体而言,在电力结构方面,将会重新审视和调整“长期能源计划”“原子能基本计划”“新国家能源战略”“能源白书”中提升核电比率至总用电量40%的目标,今后不会再批量增设新核电站。在能源安全取向方面,日本将会从原来过于重视的“能源供应方安全”原则向重视“能源需求方安全”转型,从原来的大规模集中型能源供应体系向小规模分散型能源供应体系转变。事实上,自民党从2012年12月重新取得执政党地位后,已经修正了“民主党”主张的“脱核”政策。

四、加强非传统安全观视域下中日核安全合作

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是指除军事因素以外的对主权国家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危害的因素。3月11日,在日本发生的地震、海啸与核事故等“三大危机”及其次生灾害,不仅使日本陷入战后以来最为严重的国家紧急状态,而且在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也波及影响到了日本周边国家甚至整个世界。当反思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为何会给人类造成如此惨痛劫难的同时,还必须要理性认识到东北亚地区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尚显结构性缺陷。

(一) “福岛核危机”凸显非传统安全威胁

“东京电力公司”(下简称“东电”)在对旗下福岛第一核电站进行选址、建设与投产运营的过程中,都在不断反复地向日本社会及其附近居民强调着一句话,即“绝对安全”。然而,福岛第一核电站的1-4号发电机组相继发生核泄漏及其影响范围的逐步升级,彻底打破了“东电”所标榜的“安全神话”。对突如其来的“核危机”,日本政府和“东电”不及时释放信息、发布暧昧信息、漏洞百出的解释、表态吞吞吐吐等做法,不仅没能够有效防止民众的恐慌心理,而且还让国际社会对此产生了诸多疑虑。

源发于日本一国的“核事故”却对其他主权国家的生存发展构成了威胁。可以说,“福岛核危机”及其影响超越了主权、民族、文化、宗教和地域,成为世界性危机。中国人抢盐、韩国人抢海带、美国人抢碘片和防毒面具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对核辐射的惊恐、对核能专业知识的欠缺,更凸显出了各国间缺少共同应对“核事故”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机制。非传统安全威胁看似没有军事冲突或战争那样的硝烟弥漫,但是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威胁方式有时并不逊于一场战争。

(二)

中日核安全合作机制的框架构建

日本在应对“福岛核事故”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时所表现出来的应对乏力、捉襟见肘,充分说明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时,很难通过一国之力对其控制和解决。无论从现实需求而言,还是从未来防微杜渐而言,中日之间都亟须构建应对“核事故”这一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机制。

2011年5月21—22日,中日韩第4次领导人峰会在日本东京召开,在会后发表的《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宣言》中着重提出了“加强核安全信息共享与交流”,并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是,在发展核能的原则上,三国领导人均认识到破坏性自然灾害可能对核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认识到发展核能应以确保核安全为前提,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是,在合作内容方面,三国决定促进三国专家就加强核电安全及应对自然灾害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将涉及核安全法规、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及其他核安全相关问题。三是,在信息通报方面,三国均认为,核安全信息共享与交流对建立和维护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信心至关重要。为此,三国决定加强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此外,三国还决定开始讨论建立核事故及早通报框架和专家交流事宜,并考虑在核事故时就大气流动轨迹的分析和预测进行实时的信息交流。

上述内容标志着中日韩三国在应对“核事故”这一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问题上有了“政治意愿”,为开始向制度化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但还必须看到,《宣言》中提出的有关核安全的合作只是一个“愿景框架”,还称不上是务实的、具体的合作框架。

(三)核安全合作的战略定位、制度安排与内容选定

具有相同地缘属性的中日在共同政治意愿下,为有效应对“核危机”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首先应该加速“安全范式”的认知转型,即:中日韩应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念。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具体行动方面,亟须尽快对核安全合作的战略定位、制度安排与合作内容进行规范化和具体化。战略定位是中日韩“核安全合作机制”的原则方向,制度安排是合作机制运行的约束保障,合作内容是合作机制的本质要求。

首先,在战略定位方面,中日韩三国应该把非传统安全威胁从“低级政治议题”提升到“高级政治议题”。在传统安全观的语境中,军事、外交、战争等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属于“高级政治议题”范畴,而涉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工资福利等问题的决策属于“低级政治议题”。然而,“福岛核危机”进一步证明了当前国家间的“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的樊篱已被打破,诸多“高级政治议题”更多讨论的是“低级政治”问题,而“低级政治议题”越来越具有“高级政治”的意义。可见,安全问题不断趋于多元、复合、交织,这就客观上需要三国把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战略定位从“低级政治议题”提升至“高级政治议题”,以便加速推动合作机制的构建。

其次,在制度安排方面,中日韩需对《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宣言》中有关加强核安全合作的“愿景框架”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合作机制得以规范化和充实化。三国应尽快在“核安全合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规模范围、目标原则、合作方式、合作层次等方面进行具体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制度安排的本质是利益安排,三国在进行制度安排过程中,事实上也就是相互间进行是利益维护、激励、约束、协调与整合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约束合作机制的规范性,激励和驱动合作机制的有效性运转。

再次,在合作内容上,中日韩应基于务实、开放、真诚的态度,选择确实重要的、必要的内容项目进行合作。合作内容是合作机制的本质要求,而合作机制只是一个驱动装置,其本身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安装内容”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选择合作内容是极其重要的,它是判断合作机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中日韩在核安全合作内容上,应该通过专家的认真研究,选择具有“纲举目张”作用的合作内容。如:三国需要尽快对日本在“福岛核危机”爆发前的“事先危机预防管理”、爆发过程中的“应急危机管理”以及爆发后的“事后危机管理”等不同阶段中所获得经验与教训进行深度探讨和研究,努力使其成为世界财富,以便国际共享。唯有此,三国才能真正构建务实的、有效的“核安全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