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保产业之“短长”(1 / 1)

首先,作为“环保大国”,日本在治理环境方面具有世界领先的“软实力”,这涵盖于政府的政策规划、完善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教育机制以及治理环境的丰富经验等等。就其特征而言,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其一,“以法治污”堪称日本环境治理的重要特征。60年代后期,面对日趋严重的公害问题[7],日本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大气污染防止法》和《噪音规制法》等。1970年,日本第65届国会集中审议了当时备受社会瞩目的污染问题,修改和制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4项环保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本届国会也被称作“公害国会”。其二,地方政府的“先试先行”也是日本环境治理的重要特征。由于更谙熟所在区域的污染实际,所以,地方政府能够制订更具针对性、更加严格和更加有效的标准或措施。其三,作为环境治理的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日本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信息公开促进了行政透明,同时也促进了市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此外,重视环境教育也提高了国民的普遍环境意识。如今,在日本已经形成了重视环境保护的制度环境和公众习惯。

其次,在长期环境治理和改善过程中,日本企业开发和积累了多项领先世界的环保技术。“燃料替换、节省能源、产业结构升级、排烟脱硫”是日本成功治理空气污染的重要经验[8],在这些实践中企业逐步掌握了先进的环保技术。例如:日本太阳能电池技术遥遥领先于世界水平。2005年,夏普、京瓷、三洋电机等企业已占五成左右的世界市场份额,并连续7年独占鳌头。风力发电技术方面,日本也正在悄然取代趋于停滞的欧洲诸国,1996年,其国内装机容量已超过一座核发电站的1000兆瓦,发电机也实现以1000千瓦级别为主。日本的氢燃料市场规模也非常巨大,据估算2010年将达1万亿日元规模,2020年更将跃至8万亿日元[9],而日本企业的家用氢燃料电池已实现成本大幅降低,量产已成可能。

事实上,真正堪称日本最先进的环保技术却是充分利用IT技术的ESCO能源节省技术。[10]据ESCO事业推进协会的估算,2004年的国内市场规模已达447亿日元,而潜在规模超过2.5万亿日元。三菱电机、日立制作所、东京瓦斯、东京电力、山武、大林组等电机、能源以及建筑企业共同参与了此项业务。另外,同样是利用IT技术的大厦能源管理系统(BEMS)和家庭能源管理系统(HEMS)也备受市场瞩目。根据经济产业省的规划目标,到2030年BEMS与HEMS的全国普及率将分别达到56%和100%[11]。此外,高端技术领域的将热能转变为电能的热电变换技术,也正备受日本企业关注。石川岛播磨重工业、小松、宇部兴产、东芝和雅马哈等企业,正在积极从事此项技术研究。

诚然,作为环保大国,日本已经具备了领先于世界的先进环保技术和制度环境。然而,面对当前技术瓶颈等复杂因素,它在很多方面的表现仍然差强人意。例如,近年来,日本环境改善的步伐不仅明显放慢,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所退步。环境省调查数据显示,1990年以来,日本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光化学污染物含量均高于1985年,尤其是后者表现出明显恶化的趋势(表11-3)。再者,在西方八国(G8)中,日本的人均二氧化碳排量曾经长期处于较低水平(1990年前,仅略高于意大利),但在90年代之后,当其他国家均处于下降或保持稳定态势之下,日本却出现了不减反增的现象。该数字已由1971年的7吨增至2003年的9.6吨[12],这显然有悖于环保大国的发展道路。

表11-3 日本大气污染的变化情况(年平均浓度)

注:1.“一般局”是指一般大气环境监测点,而“自排局”是指道路附近大气监测点。2.?为1976年度的测定数值。资料来源:日本政府环境省《环境综合数据》:http://www.env.go.jp/air/osen/index.html。

此外,在执行《京都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过程中,日本并没有展现出环保大国的应有姿态,即并非积极实施“技术减排”而是依靠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权来“苟且偷生”。按照规定,2008年至2012年日本须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较1990年削减6%。事实上,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际,日本的实际排放量未减反增了8%。在宣布履行该协议之后,日本就启用了CDM系统,即通过“购买手段”以“帮助别国环保来换取排放权”。于是,日本企业不是积极展开“技术减排”,而是直奔中、印以及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来获取“排放权”。有些企业甚至对排放权进行囤积、信托、卖给政府,或者直接到市场上倒卖,以此“大发横财”。例如,2005年丸红公司与英国ICECAP签署购买排放权协议,即2008年以后可每年从后者购得50万吨排放权。这家英国公司以伦敦为据点,从南非、印度和中国等地购入排放权。事实上,丸红自身也在不断扩大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购入排放权。

综上,日本所以投身全球环保事业,积极展开环境外交,其目的绝非单纯为了改善地球环境,其背后的政治追求、经济愿望乃至打造良好国际形象,均是为了自身利益、为其政治大国的夙愿在不懈努力而已。而且,出于现实主义外交理念以及为企业捞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日本并没有通过“技术减排”来履行国际义务,这显然也有悖于全球环保事业的真正目标。

注释

[1]本节内容主要发表在《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5期的《试析日本的环保外交》。

[2]徐鹏:《巴厘岛气候会议上的博弈》,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12/15/content_7252717.htm。

[3]日本外务省主页 :http://globalwarming.mofa.go.jp/mofaj/gaiko/bluebook/1989/h01-1-3.htm。

[4]日本国际合作机构(JICA)主页 :http://www.jica.go.jp/branch/ific/jigyo/report/field/pdf/200512_env_02.pdf。

[5]CMD是《京都议定书》为缔约国提供回旋余地而设定的一种弹性方案,即允许承担着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方式,在他国投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该减排额可以充抵投资国义务。

[6]日本《经济学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3页。

[7]在日本,这种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的环境破坏被称为“公害”。

[8]南川秀树:《日本的公害经验与国际合作》,载《日本公共政策学会年报》,1998年。

[9]日本《经济学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2页。

[10]ESCO即“Energy Service Company”的缩写。它主要是面向大型楼宇业主提供节省能源提案、设备以及维修管理等服务。其主要客户对象是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大量能源的医院、宾馆、商厦所属大厦。

[11]日本《经济学家周刊》,2007年5月15日刊,第23页。

[12]日本环境省《环境统计集》http://www.env.go.jp/doc/toukei/contents/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