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产业管理的英美模式(1 / 1)

关于信息产业,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广义信息产业是指一切与信息生产、流通、利用有关的产业,不仅包括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技术产业,而且包括科研、教育、出版、新闻、广告、金融等各部门;狭义信息产业是指从事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信息设备与器件的制造,以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和基础结构。[1]这里探讨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主要指政府对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领域进行管理的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信息产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邮政电信统一型,邮政电信分离型,信息和通信融合型,信息通信与广播电视融合型。由于国情的差异,信息产业管理体制的沿革过程和运作模式也不尽相同。美国采用的是独立委员会制的管理模式,而英国则是以政府部门形式存在的。

1.独立委员会制——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体制[2]

从信息产业的经营模式看,主要有私人垄断经营和政府垄断经营。美国一直实行私人垄断经营。在美国电信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激烈的竞争,最后才逐渐形成了以贝尔电话为首的全美垄断公司和地方独立系公司。为了保持正常的通信秩序,1934年,美国颁布通信法,并依法成立了电信管制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1996年,为适应信息时代下通信和信息融合的发展趋势,美国又对1934年颁布的通信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作为美国的电信管制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是全球通信行业中最早成立的独立管制机构,根据《1934年通信法》,FCC对无线电、有线电视、电报和电话等通信业务实行一元化管制,以消除美国通信产业所存在的政出多门、相互分割现象。相对全球其他电信管制机构而言,FCC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性。FCC实行委员会制管理,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产生5位委员,组成最高领导集团。FCC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管制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其核心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不介入股市和商业活动。

2.政府独立机构体制——英国的电信管理厅和电信管理局

与美国不同,大多数国家实行了电信和邮政的国家直接管理。其中有些国家由政府机关直接经营各项事业,如中国过去的邮电部;有些国家则实行政策管理与实务运营分离,即由政府部门负责信息产业的政策制定和管理,而由专门的运营公司,即国有企业实行垄断性经营,如英国的邮电公社。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民营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国对信息产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调整。

英国最初是由邮电部直接管理和经营电信业务。1969年建立邮电公社,开始实行在邮电部管理下的公社式经营。1981年,邮政和电信分离。1984年通过新电信法,开始实行电信民营化改革,并组建电信管理厅(OFTEL)。自此,英国电信公社改称英国电信公司(BT),并允许第二家公司(Mercury Communications)进入电信领域。1990年以后,在英国贸易产业省的主导下,开始引入竞争机制。

200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从而取代了1984年电信法,该法律参照欧盟的管制框架对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革新。依据新通信法组建的电信管理局(OFCOM)对原有的五家管制机构(电信管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BSC、无线管制局RA和无线通信局RCA)进行重组,彻底打破了以往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成为英国唯一的通信管制机构。电信管理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通过发放牌照等获得的收入维持运转,在财务上保证了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