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债务特别税法的实施,平衡战后普通居民或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1947年11月30日,作为临时性一次性财产税,日本政府还颁布实施了“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与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不同,这部法律根据战后日本宪法,由战后第一届国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目的在于通过对在战争中未遭受重大破坏的房屋及固定资产进行征税,以调节战争中遭受灾害者与非遭受灾害者之间的财产不均衡,同时借此扩大税源,缓解政府财政危机。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包括非战争灾害房屋税和非战争灾害者税两种。前者主要是指战争结束后仍然存在的住宅、店铺、工厂、仓库等所有的房屋。后者是指在1947年7月1日前,家庭所受战争灾害未超过一定限度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一次性征税,以当时的房屋租金为标准,税率为房屋租金的300%。要求纳税义务人于1948年1月31日前申报并交付税金。按照日本政府的设计,通过该法律的实施,到1950年,共获得68.44亿日元的税收。[32]
(三)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