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税法颁行的历史背景(1 / 1)

财产税作为调解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但是,由于各国客观经济条件、政治环境和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差异,财产税的开征时间、条件、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和课征对象等存在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近乎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鼓励下,我国经济实力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因素日趋增多。因此,作为建立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重新调整社会财产分配制度,适时引入财产税,已成为直接关系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由日本政府实行的财产税制度,不仅通过25%—90%的一次性财产税、100%的一次性战时债务补偿税,直接剥夺了从天皇、贵族到大财阀、大地主的绝大部分财产,而且还通过20%—75%的个人所得税、20%—90%的继承税等调整了过分悬殊的个人收入分配模式,确立了战后财产收入再分配的制度框架,奠定了日本“一亿中流”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和政治稳定创造了有力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