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前后,日本学者提出的战时体制源流说、1940年体制说、总力战体制说等观点,突出强调战时体制与日本现代体制的连续性,否定或淡化战后改革的性质和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日本。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日本政府推行的以财产税法、民主改革、解散财阀、农地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战后改革,事实上根本上动摇了战前日本国家统治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催生了新的宪法体制和生产关系。在战后改革后期,美国占领军对日政策发生了巨大转变,战后改革出现了明显的“不彻底性”。但是,这种占领政策转变及其“不彻底性”,以及战后日本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对战前体制、战时体制的“继承性”“连续性”等因素,并不足以抹平战时体制与战后改革的沟壑,也难以决定和改变战后改革的革命性质。
国内外对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淡忘”或“忽视”因素,即避而不谈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法。1946年,在美国占领军的授意下,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具有一定“革命性”的激进财产税政策。日本政府通过征收高额的财产税和战时债务补偿税等,以法律形式没收了天皇、贵族、大财阀、大地主等的绝大部分财产,从根本上瓦解了明治维新以来确立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为顺利推动战后改革开辟了道路,为战后日本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并形成了日本“一亿宗中流”社会的经济制度基础。
基于各项制度变革的基础,战后日本保持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和稳定增长。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其经济绩效。战后日本经济波动是日本型经济体制变迁的反映,而日本型经济体制的变迁对经济绩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日本传统型经济制度以各种法律化的条文或非法律化的行为惯例为基础,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企业内工会等构建日本独特的企业内部制度,相互持股和长期采购形成的集团制和系列化的企业间关系,以主银行制为中心的银企关系以及以“护送舰队行政”为基础的政企关系等,由各个经济主体有机构成。
以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分界点,日本经济形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即完成了从后发展经济向工业化经济的转型。日本传统型经济体制本应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适时退出历史舞台,但“尼克松冲击”、第一次“石油危机”等危机等反而强化了“日本传统型经济体制”,导致曾经支持日本成功抵抗外部危机的经济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发生了经济绩效的逆转,反而直接催生了泡沫经济并最终导致其破灭。20世纪80年代中叶的金融自由化,打破了日本对内封闭对外开放的经济模式,从半封闭(单向开放)走向了开放。改革过渡期的经济体制失去了日本传统型经济体制曾经具备的对外抗压优势,使日本经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性,在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其经济绩效为世界经济的走势所左右。
在战后七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中,日本政府和国民结合本国自然灾害应对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日本是一个灾害大国,台风、地震、海啸、火灾等成为影响日本人民社会生活的重大自然灾害。在长期与各种自然灾害斗争中,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完善《防灾对策基本法》及相关法律,形成了系统推进灾害危机管理的紧急对策体制。该体制通过计划性预防机制、多渠道预警机制、协调性决策机制、专业救援与互助自救相结合的紧急救援机制,附之以应急对策机关、专门防灾机关、专业救灾队伍等系统性组织体系,有效减少了灾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了重大灾害面前的社会秩序稳定。日本完善的防灾法律制度体系虽然为紧急应对各种灾害危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但是日本现行灾害危机管理的紧急对策体制依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