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战时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制度(1 / 1)

二战前的1920年代,在日本农业经济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不断恶化,佃农斗争频发。为此如何调解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纠纷成为政府农地政策的焦点问题,1920年“租佃制度调查委员会”成立,完善租佃制度开始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然而,从法律上制约租佃关系的“租佃法草案”因来自多方面的反对并未能进入国会审议程序, 1924(大正13)年7月《租佃调解法》公布。该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产生佃租及其他租佃关系上的争议之际,当事人可以向产生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申请调解”,明确了该法的意图是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租佃关系中产生的所有争议。而日本政府并未放弃从法律上规制租佃关系的愿望,“租佃法草案”终于在1931(昭和6)年2月,由政府提交第59届帝国议会审议,虽然经修改后通过众议院的审议,但贵族院审议未果,“租佃法草案”的立法失败。此后从1934年至1937年“租佃法草案”曾5次出现在国会(第65、67、69、70、71届)提案之中,但立法审议草案均为众议院议员杉山元治郎等提交,并且审议未果,而政府方面关于该法案的动议自1931年“租佃法草案”审议失败后一直没有出现。

1929年美国始发的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日本后,特别是农村经济陷入困难境地,农业危机愈加严重,政府主导的“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随即展开。该运动中,政府将“整备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的合理化,改善农业经营组织”作为重要目标提出,其中包括“农地分配的合理化,耕地的交换分合,自耕农地的维持创建,农地开垦,耕地改良,土地及资本利用的集中化,农业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农业组合的正当化”[35]等内容。可以看到农地相关政策的调整、弱化租佃关系的矛盾,同样是政府希望在本次经济更生运动中达到的重要目标。然而事与愿违,1930年代后租佃关系仍然不断恶化,佃农斗争逐渐扩大,直至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日本国内进入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之时,租佃关系仍未出现好转。该时期佃农斗争的发展过程可见表7-12,佃农斗争的数量及参加人数,乃至涉及农地的面积均处于大幅度增长趋势。

表7-12 1930—1937年日本佃农斗争的发展(单位:人数=千人,土地面积=千公顷)

根据农林省农务局编辑的《租佃年报》中的记载,1930年代的佃农斗争中,佃农的诉求与1920年代的佃农斗争有所不同,1920年代佃农的诉求主要集中于要求削减佃租之上,而1930年代佃农的诉求,则主要集中于反对因佃租滞纳被收回租佃地的问题之上。无论是从佃农斗争大幅度增加或是从斗争内容的变化上,均能了解1930年代的农业危机带给农业、农民,特别是佃农的打击力度之大。1937年2月,政府向第70届帝国议会提交“农地法草案”,指出:

租佃调解法的实施,自耕农创建维持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推行,使佃农斗争开始减少……但不幸的是近年来农村的萧条及各种灾害的影响,佃农斗争再次增加,特别是围绕收回租佃地的斗争增加,其调解出现困难……现在租佃关系的法规不完备,旧的租佃习惯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仅靠租佃调解法也无法圆满解决问题……整备农地使用收益关系的法制体系极为重要。农地法的主旨正是遵循互让互助精神,一方面创建维持自耕地,一方面调整农地的使用收益关系、改善农地相关事宜、安定农户的经济及生活、促进农村振兴。[36]

对以上史料内容可解读如下:(1) 《租佃调解法》的实施虽然一度使佃农斗争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农业危机的影响,佃农斗争再次增加,并且斗争焦点升级,仅依靠《租佃调解法》已经无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2)旧的不在法律规定之下的租佃关系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整备法律体制,制定新的“农地使用收益关系的法制体系”,即本次提交国会审议的“农地法草案”。然而,“农地法草案”因林铣十郎内阁的总辞职,审议未果而立法失败。1938年1月,政府向第73届帝国议会提交“农地调整法草案”,农林省大臣有马赖宁的法案提交理由陈述中,可以看到与上届内阁农林大臣山田达之辅在“农地法草案”提交理由陈述中同样的内容,即因“各地佃农斗争,特别是关于收回土地的斗争显著增加,解决困难”,故希望通过“农地调整法”的成立,“调整、改善有关农地的各种关系”[37]。事实上,本次政府提交的“农地调整法草案”不仅基本继承了“农地法草案”的精神,同时基本继承了曾经多次审议未果的“租佃法草案”的精神,可以说政府从法律上规制农地各种关系,特别是租佃关系的愿望终于在战时统制经济体制的压力下,以《农地调整法》的形式,于1938年4月公布实施。关于该法的历史意义,农政学家小仓武一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指出该法虽并未对土地制度给予“足够的改善”,但是该法的成立迈开了改革“对通过地券的发行及地租改正在法律上承认的、具有‘地主性’特点的土地所有权,乃至通过民法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严格规定的日本近代土地制度的第一步”[38]。

《农地调整法》指出可以在道府县、市町村建立农地委员会,以便处理自耕农的创建与维持、租佃关系的调整、农地的交换分合以及其他农地相关事宜;政府通过该法的实施,及地方各级“农地委员会”的成立,加强统制农地的意图非常明显。《农地调整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为了自耕农的创建及维持,地方官厅有权要求与地主进行关于土地转让的协商。(2)农地的承租人具有向第三者主张租佃地物权的权利,出租人在承租人无背信行为的条件下,无权自行解约或拒绝续租,地主对租佃地进行处分之时,有义务向市町村农地委员会申报。[39](3)未开垦地被用于自耕农创建事业之际,该事业实施者有权强行向所有者征用该未开垦土地。(4)调解租佃纠纷之际,即使无当事者申诉,“租佃调解官”[40]及法院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解及判决。以上述法律条文为依据,第一,政府可以为了推行自耕农创建维持政策,即为了扩大自耕农的数量,要求地主转让手中的土地,乃至强行征购地主手中的未开垦土地;第二,承租人可以拒绝中断租佃关系,并当地主自行将土地另租或卖予他人之时,承租人可以对第三者主张对于土地的物权,租佃调解官有权强行调解租佃纠纷。无疑《农地调整法》出台后,租佃地土地所有者的物权被弱化,同时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乃至物权从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一条中明确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本着互让互助的精神,为了达到稳定土地所有者及耕种者的地位及维持发展农业生产力、保证农村的经济更生及和平的目标调整农地关系。”可见调整农地关系并非单纯为了保护租佃者的权利,而是为了稳定土地所有者及耕种者两者各自的地位,即减少租佃纠纷,最终达到保证农村经济更生的目标;其中维持发展农业生产力、保证农村经济更生的主要方法之一,便是该法鼎力推广的“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

《农地调整法》成立后,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迅速展开(见表7-13)。对表中数据可解读如下:第一,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出现了两次**,一是初期的1937年至1939年间,一是终期的1943年至1945年间。前一个**,无疑因《农地调整法》的成立及实施,政府加强了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的监管力度而出现,后者则与政府的“促进确立皇国农村政策”相关。1941年1月,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结束后,政府出台了以“关于促进确立皇国农村事宜”[41]为题的内阁决议,指出“为了确保一定数量农村人口及实现主要粮食的自给,必须确立皇国农村使其成为维持培养皇国农业及农民的基地”[42],其主要方法包括“建设标准农村、强化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等。为此政府加强了自耕农创建维持资金的投入,从初期的2千万日元左右,最高增加至1944年的将近1亿日元,后三年的年平均费用达6千万日元以上,补助力度达到初期的三倍。

第二,该时期创建及维持自耕农政策推行过程中,无论是耕地面积或是农户数量上均有大幅的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整个战时统制经济时期,通过自耕农创建事业将近17.5万公顷的农地成为自耕农地,在调整租佃关系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仍然可以看到,租佃农地的面积在全国农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从1937年的46.4%,降至1945年的43.5%,仅仅降低了2.9个百分点,租佃农户在全国农户中所占的比例同样没有显著的改善。

表7-13 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自耕农创建及维持政策实施状况

除以上农地相关法律整备之外,政府还通过敕令的方式加强对农地制度的统制,于1939年12月及1941年1月,先后公布了“佃租统制令”及“临时农地价格统制令”,对佃租及农地价格等进行严格控制。前者指出,佃租适用于同年公布的“价格统制令”中将物价锁定为同年9月18日价格的规定,现有佃租不得任意提高,如现有佃租过高需要降低之际,必须经市町村或地方长官认可。但是由于该敕令以实物(大米)佃租为前提,在米价不断升高的条件下,事实上并无法起到限制佃租上涨的作用。后者同样对农地的贩卖价格进行限制,规定农地价格以租赁价格为基础,由农林省决定地价倍率系数计算,不得随意提高,该倍率系数同样锁定于1939年9月18日价格系数。政府农地价格统制政策的出台,虽然与战时体制下军需工厂用地需求扩大,以及市民为了确保粮食等食物而购入农地事例的增加,使农地价格暴涨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农地价格升高会使政府自耕农创建维持政策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困难。

综上,十五年战争期间日本国内经济体制,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为战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整个过程均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密切相关。在这种以军国主义为中心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体制下,从工业角度来看,军工产业确实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是同时本已成为最大换汇产业的纺织业却开始衰退;从农业角度来看,农业更是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明治时期开始的整个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养殖业及果树种植业的兴起,使长期以来以大米为中心的农业生产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然而战争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统制政策,特别是1937年以后,以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为中心的农业政策的展开,使“农业生产脱离了大正时期以来的商业性发展方向,农业生产结构出现了数十年的退化”[43]。除此之外,农业生产量由于农业资材及劳动力减少而下降,战争末期国内粮食不足成为常态;加之1945年败战,日本不仅丧失了大量殖民地产大米的“移入”,并且有150万左右因败战归国的人员,导致日本在饥饿中迎来了军国体制的崩溃。

【注释】

[1] 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の百年のあゆみ』,有斐閣ブックス,1996年,第144页。

[2] 经济学家岛恭彦将该时期分为三个阶段:1.1931—1936,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化阶段;2.1936—1941,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3.1941—1945,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确立阶段。详细请参照島恭彦「戦争と国家独占資本主義」,岩波講座『日本歴史21現代4』,岩波書店,1968年,第3—47页。

[3] 尤·瓦尔加,匈牙利经济学家(1879—1964),1918年任布达佩斯大学教授,1920年后移居苏联加入苏联共产党,成为共产国际活动家,1927年以后从事学术活动,任苏联科学院世界经济与世界政治研究所主宰。瓦尔加于1920年代后期,在美国经济繁荣的背景下,指出世界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将于1934年结束并进入长期经济萧条期,瓦尔加亦因此成名。瓦尔加监修的《世界经济危机史 1848—1935》是经济危机研究必读的史料,在我国该书由戴有振等翻译,于1958年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

[4] 原文「重要産業ノ統制二関スル法律」,1931年4月公布,1931年8月开始实施。

[5] 起于军事支出的通货膨胀。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出现因军需景气带来的军需通货膨胀,从物价方面看,给国民生活带来非常显著的影响。据日本銀行調査局特別調査室編『満州事変以後の財政金融史』(日本銀行調査局特別調査室,1948年)记载:“1931年至1935年间,货币发行量增加40%,市场物价指数增长13%”,指出“国民生活水平并未能在军需景气中得到提高”。

[6] 「国民精神総動員実施要綱」,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https://rnavi.ndl.go.jp/politics/entry/bib00143.php。

[7] 「臨時資金調整法案」,「輸出入品等ニ関スル臨時措置ニ関スル法律案」,「軍需工業動員法ノ適用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船舶管理法案」,此外还有「支那事変ニ関スル臨時軍事費支弁ノ為公債発行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軍事費特別会計法案」,「支那事変ノ為従軍シタル軍人及軍属ニ対スル租税ノ減免、徴収猶予等ニ関スル法律案」,「外国為替管理法中改正法律案」,「米穀ノ応急措置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肥料配給統制法案」等法案。

[8]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支那事変ニ関スル臨時軍事費支弁ノ為公債発行ニ関スル法律案外四件委員会儀録(速記)第一回」,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9] 原文商工大臣官房調査課編『工場統計表 昭和1—15年』,内閣印刷局,1940年,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

[10] 特别是以农本主义者长野朗、权藤成卿等为首,在长野县、山梨县、群马县等养蚕县成立的“自治农民协议会”,以及农本主义者和合恒男主导结成的农本主义政治团体日本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的活动最为突出。

[11] 当时参加农工商救济会议的七次官为大藏省、内务省、农林省、商工省、拓务省、铁道省、通信省七省的次官,五相会议的参加者为大藏省、内务省、农林省、商工省、铁道省五省的大臣。

[12] 第63届帝国议会因以农村救济政策审议为主要内容,被称为“救农议会”。

[13] 1932年6月兵库县农会在县管辖下6地区召开“农民自力更生庆典活动”,宣传“农村自救”思想。昭和期的农本主义思潮中,更多农本自治主义成分,诸如权藤成卿的《自治民范》《农村自救论》,桥孝三郎的《日本爱国革新本义》《皇道国家农本建国论》等著作中,均包含农村自治、自救思想。因此,1932年前后展开的“农村救济请愿运动”中存在两个支流,一是要求政府救济运动,一是自力更生运动。

[14] 「第63回帝国議会貴族院議事速記第二号」,国会国立図書館所蔵。

[15] 「第63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三号」,国会国立図書館所蔵。

[16] 详细请参照岡田知弘「経済更生運動と農村経済の再編」,『経済論叢』第129巻第6号,京都大学経済学会,1982年,第43页。

[17] 在本次经济更生运动中农林省与内务省的协同工作,成为中央行政机构之间横向协作的先例,具有划时代意义。至此农林省通过农会系统对农村地区的行政指导方式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即本次运动中农林省有权利用内务省管辖下的道府县及市町村行政机构,对农村地区进行直接行政干预。这成为日本行政、政治史上值得重视的变化。

[18] 内務省社会局社会部編『国民更生運動調査資料』,社会局社会部,1934年,第1—8页。

[19] 農林省編『農産漁村経済更生計画樹立方針』,農林省,1932年,第2—3页。

[20] 原文「事変に伴う応召農山漁家の生活安定に関する件」。

[21] 産業組合中央会福岡県支会編『時局と産業組合』,産業組合中央会福岡県支会,1937年,第2—3页。

[22] 原文「農作業従事者に関スル調査」。

[23] 关于数字的说明请参照大内力著『農業史』,東洋経済新報社,1960年,第252页。

[24] 原文「米穀ノ応急措置ニ関スル法律」,「臨時肥料配給統制法」。

[25] 「第四十四回帝国議会貴族院 米国法案外二件特別委員会議事速記録第一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6] 指政府通过“谷物需求调节特别会计”——政府为了调节谷物市场价格列入的特别预算——的款项从国内谷物市场购入的谷物。

[27]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第二号 議長ノ報告」,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8] “多肥农业”在广义上是指通过大量施肥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收成的农法,狭义上是指依靠单纯劳动及投入金肥,特别是具有速效性的化学肥料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多劳、多肥零星农业经营法”。明治中期左右成立的“明治农法”具有“多肥农业”的特点。与机械化及土地改良相比,肥料的投资负担较轻、回收较快,对零星农业经营来讲是较为方便的提高农业收成的方法。

[29] 自给肥料指农民可以自行入手的肥料,诸如堆肥、厩肥、粪尿、绿肥等。

[30] 贩卖肥料指以化学肥料为主的市场上贩卖的肥料,与自给肥料相对应的肥料。

[31]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二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2] 「官報 第三六七三号 昭和十四年四月六日 木曜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3] 「官報 第四零二五号 昭和十五年六月八日 土曜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4] 详细请参照大門正克著『近代日本と農村社会―農民世界の変容と国家』,日本経済評論社,1994年。

[35] 農林省編『農山漁村経済更生計画樹立方針』,農林省,1932年,第16—19页。

[36] 「第七十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四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7] 「第七十三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八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8] 小倉武一著『土地立法の史的考察』,農業総合研究所,1951年,第672页。

[39] 《农地调整法》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无登记的租佃农地被转租之后,可以向新租佃者主张该农地的物权”,即原租佃者具有向第三者主张该农地物权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农地的所有者、即地主的所有权;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地在承租人,除在无须出租人宽限佃租的情况下,肆意背信延迟缴纳佃租之外,出租人无权自行解约租佃关系或拒绝续租”,加强了对农地租佃权的保护。

[40] “租佃调解官”,原文“小作官”,指根据《租佃调解法》设置的调解租佃纷争的辅助机关,负责调查租佃关系的具体状况、预防争议及佃农斗争的产生、调解租佃纷争。

[41] 原文“皇国農村確立促進ニ関スル件”。

[42] 「皇国農村確立促進ニ関スル件」,昭和前半期閣議決定等,国立国会図書館リサーチ·ナ ビ,https://rnavi.ndl.go.jp/politics/entry/bib00424.php。

[43] 島恭彦「戦争と国家独占資本主義」,岩波講座『日本歴史 現代4』,岩波書店,1968年,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