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俄领土纠纷问题争论的焦点(1 / 1)

所谓日俄领土纠纷问题,在日本方面被称为“北方领土”问题,是因该领土位于日本国北部而得名。在1955—1956年两国邦交正常化交涉过程中,日本提出要求解决的领土范围为,曾经统治过的库页岛(俄称萨哈林岛)南部及包括北方四岛在内整个千岛群岛(俄称项链岛)归属问题,其中北方四岛(俄称南千岛),即齿舞群岛、色丹岛、国后岛、择捉岛“从来没有被外国统治”,为日本“固有领土”,所以应该首先无条件归还,其他领土问题应该由日本与包括苏联在内的有关同盟国共同协商决定归属问题。[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苏(俄)两国第一次就领土问题争论是在1955年6月至1956年10月期间,两国恢复关系正常化的交涉过程中,双方争论内容基本形成了此后不断争论焦点问题。1991年10月,经两国政府共同协商后,将这些争论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以两国外交部名义共同发表。

日本方面的立场与主张。[4]

日本方面认为,国后岛、择捉岛、色丹岛、齿舞群岛,根据1855年最初的《日俄条约》规定为日本领土,不属于日本以外的任何国家,主张1945年被苏联“非法占领”。1941年8月14日美英签订《大西洋宪章》,后来苏联也参加,但是苏联违反其“领土不扩大原则”,同样也违反了1943年《开罗宣言》。

规定向苏联引渡千岛群岛,是1945年2月11日美苏英三国签订的《雅尔塔协定》有关远东问题条款,日本方面认为自己没有参加这份秘密协定,1945年9月2日签订投降书时也不知道该协定,所以对自己没有约束效力。

苏联违反1941年4月13日《日苏中立条约》,苏联1945年4月5日通告废除该中立条约,1945年8月9日对日宣战,这期间该条约是有效的。

日本方面认为,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请求权,但是苏联没有在该条约上签字,所以苏联没有权利引用该条约。从历史上19世纪划定边境的日俄条约分析看,国后岛、择捉岛、色丹岛、齿舞群岛不属于《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日本放弃的“千岛群岛”地理范围之内,其应该从得抚岛到堪察加半岛。

日本方面认为,1956年9月29日苏联第一副外长葛罗米柯与日本全权代表松本俊一交换的信件中,苏联同意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后,继续就包括领土问题在内的缔结和平条约进行交涉,即主张色丹岛及齿舞群岛,根据1956年10月19日《日苏联合宣言》“解决完毕”,苏联同意就国后岛、择捉岛与日本举行谈判。

苏联方面的立场与主张。[5]

苏联方面认为,1904年日本背信弃义进攻俄国,1905年《朴次茅斯条约》夺取了库页岛南部,日本失去了包括1855年条约在内的引用以前条约的权利。

有关1945年《雅尔塔协定》是符合国际法基准的,主张日本应该无条件接受。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签订投降书,这点就证明接受了包括《雅尔塔协定》在内的联合国家达成的所有条约。联合国家根据《雅尔塔协定》把千岛群岛引渡给苏联,与1941年《大西洋宪章》、1943年《开罗宣言》并不矛盾。在这些宪章、宣言中规定“联合国家不谋求获得领土及其他方面”或“不支持任何扩大领土的观点”,联合国家向苏联引渡千岛群岛被认为是历史的正当行为,《雅尔塔协定》给予法律上的承认。

举例说明,日本有组织、有目标的破坏1941年《日苏中立条约》。如在伪满国准备对苏联战争;援助德国与苏联战争;向德国提供有关苏联政治、经济、军事情报;日本军舰袭击苏联商船;开枪、开炮、逮捕、破坏、封锁苏联船只通过日本附近海峡。这些行动都说明日本方面违反了《日苏中立条约》,所以苏联不遵守《日苏中立条约》义务是有根据的。

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日本(与苏联)缔结中立条约不是诚实的,日本认为与德国关系更有益,容易实行对苏联进攻计划才签订中立条约。

有关《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苏联不在条约上签字,并不能够减弱日本按照条约规定放弃对千岛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请求权的事实。主张这个事实符合国际法,具有绝对性,涉及《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以外的国家。

日本方面主张“四岛”不属于千岛群岛范围之内,苏联方面认为有关决定千岛群岛归属的诸文件(《雅尔塔协定》《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等),没有这种划分的根据,所以不能接受。

日本方面有关葛罗米柯与松本俊一通信的解释,苏联方面表示不能接受。苏联主张这些书信,是在双方决定联合宣言中不涉及领土问题的状态下出现的,强调签订联合宣言后讨论。但是日本方面再次要求把领土问题写入联合宣言,结果苏联方面同意将齿舞群岛及色丹岛引渡给日本的记述写入联合宣言中,这是苏联方面为准备缔结和平条约,被认为是最终的立场。1956年苏联并不承认日本要求返还齿舞群岛及色丹岛有正当根据,在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这种先例。苏联强调自己的行为是为加强与邻国的友好关系考虑,是例外满足日本方面立场的行为。

日俄两国争论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苏联占领上述领土是否有法律依据问题。苏联方面主张,根据《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报》《开罗宣言》《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规定,苏联有法律依据获得上述领土。如《雅尔塔协定》规定:“三大国首脑已决定击溃日本后应毫无疑问地满足苏联这些要求”,“库页岛南部及其周边岛屿归还苏联”,“千岛群岛应该移交苏联”。[6]如《波茨坦公报》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7]如《开罗宣言》规定:“日本也将被驱逐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8]如《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朴次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的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请求权。”[9]

日本方面主张,《波茨坦公报》与《开罗宣言》都未规定将日本部分领土划归于对日作战的某个国家。战后领土主权变更要在媾和条约中加以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根据《雅尔塔协定》规定把有争议的领土归属苏联,但是日本不是《雅尔塔协定》的当事国,所以不接受这个规定。在战后涉及日本领土问题的唯一国际条约是《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但是该条约没有决定日本宣布放弃的领土最终归属某个国家。另外苏联不是《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的签字国,从而对苏联放弃与否以及放弃地区归属谁,日本尚有充分的发言权。该条约不能作为苏联主张有关领土问题的法律依据。

第二,日本方面主张苏联非法占领“北方四岛”。日本认为“北方四岛”不属于自己在《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宣布放弃的千岛群岛地理范围内。日本主张根据1855年2月7日签订《日俄友好条约》规定:“以择捉岛与得抚岛之间为日俄两国边界,择捉岛属于日本,得抚岛及其以北千岛群岛属于俄国。”[10]1875年5月7日签订了《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规定:[11]“一、大日本国天皇陛下,至其后嗣,将现今所领库页岛一部分之权利及属于君主之一切权利让与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自今而后,全库页岛悉属俄罗斯帝国,以拉彼鲁兹海峡为两国境界。二、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至其后嗣,作为取得第一款所载库页岛权利之补偿,将现今所领有之千岛群岛,即第一占守岛、第二阿赖度岛、第三幌筳岛、第四磨勘留岛、第五温祢古丹岛、第六春牟古丹岛、第七越渴磨岛……第十八得抚岛,共计十八岛之权利及属于君主之一切权利,让与日本国天皇陛下。”日本认为根据1855年条约规定,日本与俄国的千岛群岛边界应该在择捉岛与得抚岛之间,即择捉岛以南包括择捉岛、国后岛、色丹岛、齿舞群岛的“北方四岛”为日本领土。根据1875年条约规定,日本是以库页岛南部领土换取择捉岛以北的十八个岛屿领土。这样在日俄领土争论中不应该包括“北方四岛”,其是日本固有领土。

苏联方面主张,所谓北方四岛为千岛群岛南部,千岛群岛应该包括千岛群岛南部与北部地区。日本在《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宣布放弃千岛群岛,就应该包括千岛群岛南部与北部地区,并未规定南部与北部的地理范围区别,所以不能够接受日本方面的主张。

日俄两国之间有关“北方领土”纠纷问题,实际上主要围绕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占领上述领土是否有法律根据。其次是,在法律根据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日本主张“北方四岛”不属于自己在《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中宣布放弃的千岛群岛地理范围内。日本主张的核心是要收回“北方四岛”,因为日本曾经在1955年6月至1956年10月两国邦交正常化交涉中提出,如果苏联归还“北方四岛”,日本可以承认苏联对库页岛南部与千岛群岛北部的领土主权。[12]日本在两国有关领土纠纷交涉过程中,提出库页岛南部及整个千岛群岛的交涉内容,就是要以最大化领土要求来换取最终收回“北方四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