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1月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到1928年两国渔业关系实际上延续的是1907年签订的《日俄渔业条约》。1905年9月,俄国在战败后被迫与日本签署了《朴次茅斯条约》,根据该条约有关渔业条款规定,1907年两国签署了《日俄渔业条约》。其主要内容为:(1)条约适用范围,日本海、鄂霍次克海与白令海的俄国领土沿岸海域。(2)日本人在上述海域,除海狗、海獭外,拥有捕捞一切鱼类及水产品的权利。(3)渔业经营采用渔区竞买方法租借。(4)有关渔区租借竞买活动中,日本人与俄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2]
据统计,从1908年该条约开始实施,到1928年两国签署新的渔业协定,日本在此渔区租借率为年平均82.9%。如1908年日本租借渔区为119个;俄国租借渔区为14个。到1918年日本租借渔区为245个;而俄国租借渔区为80个。可以看出该条约充分满足了日本的渔业利益。[3]在日本出兵俄国远东及西伯利亚期间,1919年8月26日,日本与高尔察克傀儡政权签署文件,双方承认1907年《日俄渔业条约》继续有效。1920年日本又与海参崴地方政权交涉,双方决定该条约仍然有效。但是1920年5月日本借“庙街事件”出兵占领库页岛北部后,有关1921年渔业问题交涉时,海参崴地方政权拒绝日本的要求。在没有得到俄国方面任何政权允许下,日本单方面决定继续在俄国所属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日本把其称为“自治”捕鱼,并派出军舰保驾护航。这种所谓“自治”捕鱼活动持续到1922年底,与此同时日本也没有向苏联方面任何部门交纳租借费。据统计,从1919—1925年,日本渔民在苏联领海从业人员,年均为16000人,渔业产值年均为3000万—4000万日元。[4]
1923年3月2日,苏联政府公布了《在远东渔业及海兽业经营规定》,明确宣布1907年《日俄渔业条约》无效。从1923年2月两国就建立外交关系问题进行交涉,为了推动交涉进行,苏联同意1923年日本按照原规定继续在该渔场捕鱼作业,有关“自治”捕鱼期间没有交纳租借费175万日元,日方答应补交后,双方缔结了为期一年的渔区租借协定。1924年,在苏联强烈要求下,日本只好支付55万日元,剩下的120万日元交付期票,这样两国根据前年同样条件,签订了1924—1926年的三年期渔区租借协定。[5]
1925年1月24日,两国缔结《日苏基本条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苏联承认了1905年9月《朴次茅斯条约》的继续有效性,同时日本撤出北库页岛军队并建立两国外交关系。据该条约规定,12月22日,两国开始就1907年日俄渔业条约的修改举行会谈。日本在交涉中,要求修改1907年签订的《日俄渔业条约》中有关渔区的租借方法规定。按条约规定日本享有“渔业权益”,但是日本要通过竞买方法获得渔区租借权,签订租借合同后,在所租借渔区内从事渔业生产。日本极力要求寻找替代方法,对此苏联始终坚持竞买方法不肯让步,日本只好接受。
1928年1月23日两国正式签署新的《日苏渔业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6]
(1)日本可以在南起朝鲜国境图们江口,北至白令海峡的苏联远东领海岸一带,从事渔业,但是此区域中不包括沿岸河川以及特定的港湾37处。(2)渔区的取得原则为竞买方式,每年2月在海参崴执行,但是两国同意的非竞买渔区出租方式例外。(3)渔区的面积,宽为86间[7],长为50间,渔区租金额不固定。(4)租借渔区的日本渔民,须与苏联渔区管理部门订立合同,如所租借者为罐头工厂地所在的渔区,须与管理当局签订合约。(5)租期为1年、3年、5年三等。(6)渔民纳税以经营业税为主,按照鱼产品的价格而定,至于渔业用品的输入及渔产品的输出,都不须纳税。(7)渔船出入渔区,须持有苏联驻日领事馆签发的渔船证。
1928年渔业条约生效后,两国就有关条约规定的落实不断出现纠纷。首先是有关渔区租借问题。1928年11月两国签订特别合同书,规定日本人经营的罐头工厂为22家,每个工厂可以附属2个渔区。根据该特别合同书,日本人能够长期占据优良的渔区。另外,按照1928年《日苏渔业条约》规定,苏联参加该海域渔业生产为国有企业、集体合作组织和个体渔民。1928年苏联决定,把该海域捕捞产量的20%,即200万普特[8]的84个渔区,不通过竞买而直接保留给苏联国有企业。对此日方表示不满,一是为国有企业保留的渔区中有30个渔区是过去日本人经营的。二是认为苏联为国有企业保留的渔区,绝大多数比竞买渔区产量标准定得低,增加了保留渔区的数量。日本要求重新确定保留渔区的产量额,且重新确定产量后出现的剩余渔区要从日本人经营的渔区中排除。如果这种方法不行,也可以把相当这个产量额的渔区不采取竞买方法租借给日本渔民。但是苏联以渔业条约上没有规定为理由给予拒绝,强行把这些渔区交给苏联国有企业经营。
1929年2月,在海参崴举行新渔业条约生效后的第一次渔区竞买会。苏联在竞买公告中,没有将为国有企业保留的渔区进行公示,包括曾经是日本渔民经营的渔区也被取消,此举引起日本渔民抗议,其要求苏联当局调整捕捞定额及渔区租借条件。日本渔民的抗议,没有得到苏联当局的理睬,于是日本渔民不参加竞买会,造成第一次竞买会中多数渔区没有中标。3月15日,苏联再次举行竞买会,日本渔民仍然不参加。4月5日,苏联第三次举行竞买会,日本渔民因捕捞期临近而被迫参加。
两国有关渔业纠纷的另一个问题是卢布换算率。当时苏联卢布是禁止国外流通的,因为当时卢布购买力低,所以利用外币可以很低价格购入。日本在苏联远东地区设有朝鲜银行支行,该支行以低价购入大量卢布,日本渔民可以通过其获得低价卢布来支付渔区租借费及其他支付金。对此苏联当局于1930年9月宣布,禁止日本的朝鲜银行支行进行这种非法的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日本渔民约900万卢布的年度渔区租借费及其他支付金,在苏联指定的正式场合兑换与这种市场交易兑换差额为500万—600万卢布。两国政府就该问题于1930年10月开始举行交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苏联提出发行国有企业债券,以低价卖给日本人,可以利用该债券支付渔区租借费及其他支付金。苏联提出该债券的发行兑换率为20%,日本表示反对,苏联最后同意兑换率为50%。1931年2月渔区租借竞买会迫近,苏联当局宣布以日元40钱兑换1卢布来购买苏联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日本表示反对,要求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兑换,最后苏联让步,1931年4月26日,两国达成临时协议,规定日本渔民以日元32.5钱兑换1卢布来购买苏联国有企业债券。[9]
另外,两国围绕着有关领海问题也存在争议。苏联主张领海权为12海里,而日本主张按国际法规定各国领海权为3海里,所以双方不断发生纠纷。1930年日本渔船在堪察加湾内及其他离海岸3海里附近区域设置海拦网捕捞,对此苏联提出强烈抗议。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苏联采取尽量避免刺激日本而免遭侵略的对日政策。在两国渔业问题上也得到充分反映。1932年渔区租借竞买会上,日本获得了新渔区82个,加上特别合同租借渔区,总计达到392个渔区。此后日本把要求渔区租借稳定作为主要交涉方针。1932年5月14日,日本驻苏大使广田弘毅向苏联提出,今后将日本新拥有的82个渔区中的一半通过竞买方式租借,而且这一半渔区要由日本人在现有全部渔区中自由选定,其他现有租借渔区以同样条件不通过竞买获得租借权。5月18日,苏联对此答复,60个渔区要通过竞买方式租借,其他渔区可以在渔业条约有效期内,不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租借权。作为交换条件,要求日本不得坚持有关领海问题的立场。6月6日,日本向苏联表示,同意按日本现有渔区中的60个渔区实行竞买方式租借,但是这些渔区应由日本自由选择。另外,有关苏联国有企业保留渔区、集体企业、个体渔民租借渔区,须征得日本的意见后决定。苏联为国有企业保留渔区,应该以1932年前捕捞量为基础增加保留渔区。增加的保留渔区额应该从1932年苏联个人及团体经营的渔区、新开设渔区及以前没有中标的渔区中选择。苏联表示接受日本有关限制主张,这样日本也实际承认了1932年捕鱼总标准量37%为苏联方面国有企业渔区。在这种形势下,1932年8月13日,日本驻苏联大使广田弘毅与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签署了有关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