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2月,美国主导下的华盛顿会议之后,日本不仅在国际社会上地位越来越孤立,日本海军对美英海军又处于劣势地位,而且在中国,日本被迫放弃了“二十一条”,归还山东半岛,同时又受到美英重返在华势力的冲击。在此形势下,日本工商企业界要求与苏俄政府缔结经济贸易协定,扭转国内经济不景气局面的呼声越来越高。1923年2月22日,日本海军省给外务省公文上,明确指出:“日苏关系亲善在我国经济及国防上有密切关系,朝野有识之士众望为我外交方针之一。西伯利亚撤军迟缓已经使俄国国民对帝国抱有反感,如今仍出兵占领库页岛北部使这种感情继续恶化,国家应尽快改变遗憾事。我们今天惟以百年大计为目的改善对苏关系,不要因小失大。”[22]
在日本出兵苏俄西伯利亚及远东领土时期,日本渔民在俄国领海上捕鱼作业,完全是在日本海军军舰的护卫下,进行所谓“自治捕鱼”作业。1923年3月,苏联政府宣布,废除1922年11月14日(即合并远东共和国之前)以前的一切渔业协定。这就限制了日本渔民在苏联领海上的捕鱼作业,而当时渔业是日本的主要产业,这对日本是极大打击。
面对上述形势,日本国内主张改善日苏关系的代表人物,日俄协会会长、东京市市长后藤新平拜会首相加藤友三郎,阐述了自己的主张,后藤认为:
第一,在日益国际孤立化的今天,日本的重要任务是改善日苏关系,谋求圆满解决渔业问题,同时应掌握好对苏经济发展的时机;
第二,在美对苏暗暗活跃之际,应先行一步消除将来的祸根;
第三,对中俄接近,应先行一步制止中国的妄动,把远东和平的钥匙掌握在我们手中;
第四,即使苏维埃不放弃共产主义,我们依据自己的主义信条,与苏维埃交往也不存在任何阻碍。[23]
为了打开谈判的僵局,1922年11月,日本首相加藤友三郎决定,东京市市长后藤新平以“私人”名义,邀请苏俄驻远东地区大使越飞(A.A.Joffe)前来日本。
1923年2月,越飞与后藤新平在东京举行了两人“私人”会谈。3月7日,越飞提出举行日苏两国会谈的三个条件,征求日本政府的意向。越飞大使提出的三个条件为:
(1)签署的条约上,要承认两国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
(2)签署的条约,不仅是通商条约,而且应包括恢复两国正式外交关系在内的完整条约。在法律上承认苏联的同时,双方要互相放弃过去的一切要求。
(3)应明确规定日本军队从库页岛北部撤军的日期。[24]
3月29日,后藤新平根据日本政府指示就上述三个条件给予答复:
(1)作为原则,日苏两国站在平等立场上谈判,但不能放弃日本根据旧条约已经获得的利益。
(2)法律上承认苏维埃政府,要以解决“庙街事件”与履行必要的国际义务为条件。
(3)库页岛北部驻军是为保障“庙街事件”解决,“庙街事件”解决后,再决定撤军日期。[25]
4月24日,在两人“私人”会谈上,后藤新平进一步提出日本政府方面的立场。
(1)日本同意举行第三次日苏两国会谈,但是“庙街事件”和“库页岛北部问题”作为重要问题,事先要与苏联政府解决。
(2)日本政府认为,关于库页岛北部问题,希望通过收买方法解决,如果苏联方面同意,希望知道收买数额是多少。[26]
针对日本方面上述立场,越飞大使答复为,关于“庙街事件”,据苏联掌握的各种资料看,起因是日本军队挑起的。为了建立两国友好关系,希望日本方面不要提出损害苏联政府形象的方案。关于收买库页岛北部问题,应该与苏联政府交涉,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应该是采用长期联合开发资源手段。[27]
5月23日,后藤新平正式向越飞转告,两人间的“私人”会谈到此结束,今后的会谈改为由日本政府出面的会谈。
6月28日,在日本东京,两国政府间非正式会议开始举行,日本政府代表为——日本驻波兰公使川上俊彦,苏联政府代表为——苏联驻远东地区大使越飞。
关于库页岛北部问题,日本代表川上俊彦提出,“一岛两国所有容易引起纠纷,为此日本方面考虑出资收买库页岛北部领土”。“据日本学者及专家评估,合适的价格为1.5亿日元。”[28]对此苏联代表越飞提出:“苏联政府根据学者、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调查,认为其收买价格不得低于10亿金卢布。”[29]此后,苏联代表越飞又提出不得低于15亿金卢布,[30]可以看出双方在价格问题上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代表川上俊彦提出:“将该岛长期租借给日本政府,或者授权日本企业开采石油、煤炭、森林等资源,苏联方面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配额。”[31]对此苏联代表越飞并没有马上给予答复。
关于“庙街事件”,日本代表川上俊彦提出,日本出兵苏联远东领土是根据国际联盟的共同协议,并没有干涉苏联的内政,因此要求就有关“庙街事件”的损失给予赔偿。苏联代表越飞也做出一定的让步,表示同意发表一份遗憾意识的声明,但是不能涉及物质方面的赔偿。日本代表川上俊彦认为,不能完全放弃物质赔偿,如果苏联政府目前财政困难,可以在解决库页岛北部问题上做出对日本有利的让步,这样日本可以放弃要求物质赔偿。东京非正式会议,双方最后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双方都认为有必要举行正式会谈。
1924年5月,日本国会举行了大选,代表工商企业界利益的自由主义政党宪政会获得胜利,宪政会总裁加藤高明组成新内阁。加藤内阁从日苏经济贸易角度,加快推动双方关系转变,经过双方协商决定,1924年5月15日,在中国北京市,日苏两国举行正式会谈。苏联方面代表、苏联驻远东地区大使加拉罕,日本方面代表、日本驻中国公使芳泽谦吉,双方会谈经过44轮交涉,彼此之间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关于“庙街事件”,苏联方面允许日本在库页岛北部获取比较有利的经济权益,对此日本方面放弃要求苏方公开道歉、赔偿等要求。关于库页岛北部撤军问题,双方协定在条约缔结的一个半月内,日本完成从库页岛北部的撤军工作。另外,苏联方面表示承认1905年9月缔结的《朴次茅斯条约》继续有效。
1925年1月20日,日苏两国在中国北京正式签订《日苏基本条约》(或称北京条约),该条约内容如下:[32]
第一条:两缔约国政府约定自本条约生效后,确立两国之间外交及领事关系。
第二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承认1905年9月5日的《朴次茅斯条约》完全继续有效。1917年11月7日前日本国与俄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协约及协定,除了上述《朴次茅斯条约》之外,两缔约国政府之间重新举行会谈审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决定修改或废弃。
第三条:两缔约国政府自本条约生效后,须考虑1907年日俄渔业条约缔结后一切事态的变化,同意修改该渔业条约。在未修改之前,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政府关于租借渔区给予日本国渔民,应该按照1924年的成例办理。
第四条:两缔约国政府自本条约生效后,应根据下列原则,重定通商和通航条约:
(1)两缔约国政府根据其本国法律,允许对方国家的人民有入境、迁移、居住的完全自由,以及生命、财产的永久充分保障。
(2)两缔约国政府根据其本国法律,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并在相互条件下,允许对方国家人民在本国境内享受私有财产及从事商业、航业、矿业及其和平职业的选择自由。
(3)根据本国法令制定国际贸易制度,不得损害各缔约国的权利。两缔约国的任何一方,不能用赋税等限制手段以妨碍两国商业及其他的关系。关于贸易、航行、实业等方面,双方应该以最优惠的权利相互待遇。
或两缔约国政府根据两国之间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相互之间通商及航海缔结特别协定为目的,随时根据要求举行商议。
第五条:两缔约国为了维护和平友好关系,相互尊重彼此在法律内自由处置自身事务的权利,并在法律内自由处置下述事项的权利,即某项公务人员及受政府津贴团体以秘密或公开的行动侵害苏联或日本任何一部分领土的和平与安全。
两缔约国政府不允许有下列两种事情在本国领土内存在:
(1)对方任何一部分领土称之为政府的团体或集团。
(2)上述团体或集团从事政治活动的外国人民。
第六条:为促进两国之间经济关系,或考虑到日本国对天然资源的需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特许日本人民、公司、团体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土内从事开矿、伐木及开发其他天然资源。
根据该条约,日本政府不仅承认苏联政府,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且还从苏联领土上全部撤出干涉军。1925年《日苏基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日本从武装干涉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到承认苏联政府,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转变完成。更重要的是,我们从日本与苏联及俄罗斯两国关系角度看,苏联政府承认1905年9月《朴次茅斯条约》继续有效性,就是承认沙皇俄国时期割让的库页岛南部地区(南库页岛)给日本的合法性。《朴次茅斯条约》给两国关系史带来的巨大影响是,日本人获得在俄罗斯及苏联境内的渔业权益,库页岛北部石油、煤炭、森林的开采权益。日本人在苏联境内权益问题,也是以后两国关系中最主要的纠纷问题。
注释
[1]本节发表于《外国问题研究》1995年2期。
[2]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等译:《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617页。
[3]程文:《日本问题与国际问题》,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280页。
[4]杉森康二、藤本和貴夫:《日露、日ソ関係200年史》,東京,新時代社,1983年,第235頁。
[5]黄定天:《东北亚国际关系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6]五百旗頭真、下斗米伸夫、A·V·トルクノフ、D·V·ストレリツォフ編:《日ロ関係史——パラレル·ヒストリ—の挑戦》,東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96頁。
[7]杉森康二、藤本和貴夫:《日露、日ソ関係200年史》,東京,新時代社,1983年,第256頁。
[8]黄定天:《东北亚国际关系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9]茂田宏、末澤昌二編:《日ソ基本文書·資料集》,東京,世界の動き社,昭和63年,第36頁。
[10]林三郎编著、吉林省社科所日本研究室译:《关东军与苏联远东军》,吉林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页。
[11]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10—11頁。
[12]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13頁。
[13]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列宁全集》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22页。
[14]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17頁。
[1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88号,第401頁。
[16]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14頁。
[17]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17—18頁。
[18]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20頁。
[19]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22頁。
[20]西春彦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岛平和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5年,第27頁。
[21]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译:《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633页。
[2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34号,第271頁。
[2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34号,第273頁。
[2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第236号,第299—300頁。
[2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38号,第303—304頁。
[2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51号,第327頁。
[2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51号,第328—329頁。
[2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82号,第383頁。
[2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82号,第385頁。
[3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87号,第398頁。
[3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册,東京,1983年,第284号,第388頁。
[32]日本外务省编集:《日本外交文书》大正十四年第一册,第313号,第488—4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