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与伦理一直在诸子分户析产这一原则上陈陈相因,呈现相对稳定性。这种稳定性造成中国封建经济裹步不前,人们的观念落后保守。而日本人却能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需要,弃诸子析产,行长子继承,这是日本能够第一个在东方国家里实现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原因之一。两种继承制度,在拉大了两国经济发展之距离的同时,也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差异。
注释
[1]豊田武:《武士団と村落》,吉川弘文館,1963年,第246頁。
[2]福武直著、陈曾文译:《日本社会结构》,第21页。
[3]《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4]鎌田浩:《幕藩体制における武士家族法》,成文堂,1970年,第116頁。
[5]入江宏:《近世庶民家訓の研究:の経営と教育》,多賀出版,1996年,第355頁。
[6]过去账:江户时代各家一般都要成为某一寺院的施主(日语称檀家),死后便埋葬在寺院境内。过去账是寺院记载死者的戒名、俗名、死亡时间等内容的账簿。后来,各家也制作过去账置于佛坛当中。
[7]吉田豊:《商家の家訓》,德間書店,1973年,第134頁。
[8]興津要編:《世間胸算用》,桜楓社,1985年,第68頁。
[9]内田智雄:《中国農村の分家制度》,岩波書店,1956年,第39-40頁。
[10]内田智雄:《中国農村の分家制度》,岩波書店,1956年,第37页。
[11]《汉书·贾谊传》。
[12]《唐律疏义·户婚》。
[13]程啸:《晚清乡土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74-75页。
[1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
[15]滋賀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創文社,1967年,第68頁。
[16]尚会鹏:《中国人与日本人——社会集团、行为方式和文化心理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17]《论语·季氏第十六》。
[18]《太平御览》卷421,《续齐谐志》。
[19]《袁氏世范·睦亲》。
[20]《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料集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818页。
[21]神島二郎:《近代日本の精神構造》,岩波書店,1974年,第2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