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家产继承制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有两种: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尽管有一定优点,如能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对平等,带来社会的相对稳定等,但从总体上看,诸子均分家产的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弊病。这种继承制使家产随着世代的传递而日益分割,份数越来越多,份额越来越小。在这种细胞分裂式的继承制度下,长久地保持家产的完整和家族地位的稳定是不可能的。不论多么显赫的豪门,都难逃衰败的命运,其结果是使家产失去再投资的功能,进而导致资金紧张。建立在这种继承制之上的经济结构必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国是实行诸子均分继承的典型,诸子分户析产,均等平分的继承制度从多方面制约了社会的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基本因素,这一点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而日本是由诸子分割制转而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在幕府时代初期,由于实行诸子分户析产,对祖传家产的一再分割,不仅使许多武士变得贫困不堪,也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正是在人们认识了分割家产是“末代之乱逆,子孙不和之基”[1]这一危害后,才逐渐废除了诸子分割继承,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的。即由一子(一般是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全部或大部分家产,从而避免了财产的分割。在日本有“连炉灶前的灰尘都是长子的”说法。有的家族中,次子以下其他成员也可得到少量家产,但份额有限。大多数人因为与家业和家产无缘,便成为家中的从属者,或者与下人一样劳动,或者离开家去外面谋生,再就是给别人家当养子。明治维新后,法律上虽规定财产继承实行均分制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废除身份继承(即家督继承)的制度,所以财产均分制原则并不能真正实现。长子继承制使家产相对集中,进而使投资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这一点在明治维新前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薄弱、资本积累水平甚低的情况下,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实现和发展是有利的。不论是江户时代的富商,还是明治维新后的政商及后来的财阀,其共同之处,就是资本采取家产的形态。为了维护家产并达到增殖,他们千方百计防止家产的分割,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例如三井财阀从创业到战后财阀被解散的30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十几代人,三井家族的事业之所以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三井家族由十一家组成的同族体制中,每一家除长子之外,其他成员均无继承家产的权利,甚至没有家族成员的资格,连使用“三井”姓氏的资格都没有。鸿池家也规定长子继承家产的十之八九,给次子以下成员只留下十之一二,因此使家产能够保持完整。这种在家产形态下进行的积累,使这些富豪、财阀有能力积极投身于近代产业,尤其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竟占近代日本企业资产的25%。据20世纪初年进行的统计,在当时全国持50万日元以上资产的富豪当中,70%—80%有着数代乃至十数代发展的历史,一代就发财的只是极少数。[2]若非有严格的防止财产分割的措施,这些富豪是难以实现长久不衰的。
(一)日本的长子继承制(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