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民主、平等为基础的家族法及与此相适应的家族道德,本应是明治维新的任务之一。然而,由于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它被人为地大大延误,并导致日本的近代化步入歧途。战后民主改革和新民法废除了封建家族制度,否定了“家”对个人的合法控制,这场迟来的对日本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终于为半个世纪前的明治民法论争画上了一个较圆满的句号,从而痛苦而又艰难地完成了日本社会近代化的任务。经过战后民主改革和新宪法、新民法的贯彻与实施,使家庭逐渐向民主化转变,千百年来以“家”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迅速瓦解。家族制度的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直接促进了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

本章第一部分原载《人民论坛》2013年8月(中);

第二部分原载《日本学刊》1996年第6期;

第三部分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第四部分原载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日本学研究》第13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

第五部分原载《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第六部分原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世界史》1999年第1期转载。

注释

[1]福島正夫:《家族·政策と法》第1卷、東京大学出版会,1975年,第249頁。

[2]川岛武宜:《日本社会の家族的構成》,日本評論社,1950年,第3頁。

[3]玉成肇:《日本家族制度論》,法律文化社,1971年,第281頁。

[4]辻清明:《資料·前後二十年史·1·政治》,日本評論社,1966年,第23頁。

[5]西村信雄:《戦後日本家族法の民主化》(上),法律文化社,1978年,第5頁。

[6]民法第737条。本文所述日本战后民法之内容,均引自王书江等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

[7]1980年,对配偶的继承份额有所修改:子女及配偶为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配偶及直系尊属为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配偶及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三。

[8]佐佐木静子:《妇女法律入门》,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