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接受了儒家文化,却只吸收了有益于统治的部分政治伦理,而对作为儒家人伦根本的婚姻、家族伦理加以排斥,或进行变通。本节所涉及的近亲通婚、辈分意识欠乏及异姓养子大量存在的事实都与儒家伦理规范相去甚远。这些“非礼”因素之所以存在,除了两国历史进程、社会结构、家族结构存在差异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人是一个很注重现实利益的民族。当人们将家业的发展置于最重要的位置时,血缘关系、辈分秩序都可以根据现实利益的需要进行人为的调整。不能否认,日本人在家族人伦关系的很多方面摆脱了儒家礼教的束缚,因此,他们的家族关系较为开放,建立在此之上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在面对近代化挑战时,所遇到的障碍也就比中国小得多。

注释

[1]《周易·序卦传》。

[2]如“娶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娶妻避其同姓”(《国语·晋语》)。“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左传》昭公元年)。

[3]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国语·晋语》)。“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左传》昭公元年)。

[4]《唐律·户婚律》。

[5]《大清律例·户律》。

[6]参照児玉幸多:《日本史小百科·天皇》制作,近藤出版社,1978年。

[7]西野悠紀子:《律令制下の氏族と近親婚》,女性史総合研究会:《日本女性史·第1卷·原始、古代》,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116頁。

[8]《日本書紀》允恭纪二十四年条。

[9]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页。

[10]参见官文娜:《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历史研究》2003年2期。

[11]《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

[12]《元典章》17·承继。

[13]竹内利美:《家族慣行と家制度》,恒星社厚生閣,1969年,第98頁。

[14]谷口澄夫:《岡山藩政史の研究》,山陽新聞社,1981年,第444頁。

[15]服藤弘司:《相続法的特質:幕藩体制国家的法と権力5》,第342頁。

[16]玉城肇:“养子制度的目的”,中川善之助教授還暦記念家族法大系刊行委員会編:《家族法大系·中川善之助教授还历纪念·4·親子》,有斐閣,1966年,第267頁。

[17]磯田道史:“藩士社会の養子と階層移動—長門国清末藩の分析”,国際日本文化センター紀要《日本研究》,第19集,1999年6月。

[18]湯沢雍彦:“日本における養子縁組の統計的大勢”,《新しい家族》,1983年,第3号。

[19]高柳真三:《明治家族法史》,日本評論新社,1951年,第69頁。

[20]太田亮:《家系系図の合理的研究法》,立命館大学出版部,1930年,第5頁。

[21]陈其南:《婚姻、家族与社会》,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86年,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