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经济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这场变革并不是以往所强调的那样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单方策划和推动的,另一个“政策主体”日本政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经济改革是在“两个政策主体”的主导下进行的,那么对战后经济改革的完成期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成型期也有必要重新定位。
可以认为,战后经济改革并未因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而告终结,而是在日本政府的主持下以修改占领期立法和制定新法及相关机构的形式继续进行。战后经济的制度性框架是在1955年前后固定下来的。[18]与日本战后政治史中经常使用的“55年体制”相对应,战后型经济体制也可以称为“55年体制”。给“55年体制”增加一层经济史上的含义,前提在于有一定历史根据,而其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从这一视角出发,或许能更加客观而全面地重新审视战后改革的历史过程。
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由一定的经济所有制度决定的。但是,体制的构成还有其他若干因素。为了便于分析,不妨把经济体制划分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体制两大范畴,前者一般指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后者指企业体制。那么,具体说来,所谓战后型的经济体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是一种怎样的结构,具有哪些特征呢?
宏观经济体制涉及到产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租税体制以及对外经济体制等诸多次级体制,与西方国家相比,战后日本宏观经济体制中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是通过这些次级体制体现的。
战后型产业管理体制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其有关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法律制度体现的。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标志着近代以来日本首次出现了一部规定产业组织的基本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该法经日本政府1949至1953年的三次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成立卡特尔、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问题的严格限制,使这部法律更多地体现了日本式“禁止私人垄断”的特征,即相对支持资本集中和组织的大规模化。在规定产业结构的有关制度中,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最能体现日本特色。如在5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煤炭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1955)、《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1957)。60年代曾拟出台《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因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太大而搁浅。与这些法律相配套,政府及其下属省厅的有关政令、省令也具有强制实行的准法律效力。根据这些法律或政令、省令,国家大力扶持新兴、主导产业,而对传统、夕阳产业进行了转移,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府介入产业发展的力度和深度具有代表性。
战后型金融体制的构建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美国占领当局虽然在“破”的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并未在“立”的方面采取实质性行动。规定战后型金融体制的有关立法,是集中在50年代前期完成的,即1950年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日本进出口银行法》,1951年颁布《日本开发银行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相互银行法》《信用公库法》,同年将大藏省存款部改为资金运用部,1952年颁布《长期信用银行法》《贷款信托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3年颁布《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这些法律确定了战后金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利率由中央银行制定,以避免行业内无序竞争;第二,金融机构分业管理,单一经营。不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相互兼营。银行业实行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如城市银行不得经营长期贷款业务,而长期信用银行则不能经营短期贷款业务等。第三,对内外金融市场实行分离管制。根据50年代初期制定的“外汇法”和“外资法”,国家对外汇实行管制,国内货币不能直接与国际货币自由兑换,对外贸易实行外汇额度审批制,这种制度直到60年代中期实行贸易自由化和70年代初期实行资本自由化后才逐步改变。第四,行政指导,其方式有中央银行进行的协调融资和窗口指导。此外,与战后的金融制度及相关政策有关,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间接金融成为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这一点与欧美乃至大危机以前的日本是有明显区别的。
战后型财政体制的构建是从1949年推行道奇计划开始的,此后,道奇的均衡财政思想成为战后财政的基本指针。从一般财政规模和管理体制看,日本特色也并不突出。战后财政体制中最具日本特色并有别于欧美国家的内容是财政投融资。日本学者认为,它“是财政机构的资金和政府掌握下的资金按照一定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和融资”[19],相当于“第二预算”,实际上构成了“战后财政制度的骨骼”[20]。这一制度起始于1953年,原资主要来源于国民邮政储蓄存款、简易保险、养老金。这些资金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等政府有关机构管理,其中相当部分被作为财政投融资使用,其使用规模、融资条件、融资对象等皆由政府决定,而不需经过国会审议。有关统计表明,财政投融资制度建立后,融资总规模不断扩大,由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于一般财政支出的30%,增加到60年代的40%,目前这一比例已升至50%左右。由日本政府直接掌握的这笔极其庞大的财政性资金,成了其调整资源分配、贯彻经济政策的有力手段,这是在其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极为罕见的现象。
战后型租税体制也是从夏普推行税制改革开始的,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税目也得以简化。但是,租税体制的构建并未就此止步。毋须赘言,50年代推出的一整套租税特别措施,才真正体现了战后型税制的特点。
战后型对外经济体制是以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和1950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外资的法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简称《外汇法》),是对外经贸活动的基本法,目的是“为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确保国际收支平衡、货币稳定以及外汇资金的最有效利用,而对外汇、外贸以及其他对外交易实行必要的管理,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复兴和发展”[21]。该法的核心是有关外汇集中管理、按照预算分配使用的规定,据此,日本政府得以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和分配使用,并成为平衡国际收支乃至调节经济景气变动的有力武器。《关于外资的法律》(简称《外资法》)是关于外国资本在日本进行投资、生产、销售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该法规定,“凡有助于日本经济自立与健康发展及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准其进入(第1条)”[22]。其中,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有助于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发展、有必要更新或继续进行的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方面已有的技术援助为优先批准内容,将给日本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的外资不受欢迎。此外,法律还规定,外资在日本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对日直接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并且能在合资时带来新技术。[23]
微观经济体制亦即企业体制,关于日本战后型企业体制的特点,中外学者已有较多论述,归纳起来,可以从企业内体制和企业间关系的体制和习惯来把握。前者包括终身雇佣制度,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和企业内工会,即所谓日本式经营的三种“神器”。后者包括长期交易、相互持股、主银行制度、企业系列和企业集团等。
根据上述种种特征,可以认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是一种既区别于战前、又不同于欧美的政府调控型市场经济体制。物资、资金、技术等供给长期不足的经济局面,是这一体制得以成立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