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后经济改革止于何时(1 / 1)

迄今为止,无论中国还是日本学界,在论及日本战后改革时,无不将其下限即改革的结束期限定在1948年美国改变对日政策前后。在有关研究上最具影响的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8卷本《战后改革》首卷序中明确写道:“所谓战后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同盟国的占领下由美国主导实施的日本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革。”[11]在我国,田桓著《日本战后体制改革》堪称我国日本研究学界的代表作,该书同样是把日本战后改革作为美国所推行的改革来把握的,其结果当然也是把美国停止改革作为战后改革的终点,甚至道奇计划也被排除于考察范围之外。[12]

然而,笔者的看法并不尽然。对此提出的第三个观点是:日本战后经济改革历经十年,而经济改革的完成,同时也意味着整个战后改革的结束,进而也可说明日本的战后改革历经十年。

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制度改革,除了所有制的基本方式外,还广泛涉及经济体制,产业制度、贸易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诸多领域。衡量改革的标准是看原有制度是否发生了质变,或是否产生了原来所没有的新制度,判断改革的终点则要看制度的变动期是否进入相对静止状态,即变动期发生质变或新生的制度是否已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

在美国占领当局主持推行的经济改革中,只有到1951年才基本结束的农地改革比较彻底,它一举消灭了战前半封建性质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劳动改革进中有退,在相继颁布“劳动三法”后的1947年,旨在限制工人运动的政令、法规也开始出笼,占领当局的真实意图是要把日本工人运动置于一种不弱不强的状态。解散财阀和“排集”虎头蛇尾,有违初衷。对这三大改革总体上只应作谨慎的积极评价。至于美国占领当局所作的其他制度性改革,似可作如下评价:在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和对外经贸制度改革上,帮助日本政府开了个头;在财税制度改革上,虽然有破有立,但新的财税制度体系尚未形成,而是处于一种继续变动改革的状态;在金融制度改革上,只是在“破”上小有举措,大量工作毋宁说是日本政府进行的。因此,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的改革,只能说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

这种未完成的改革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继续完成的。事实上,前文已经某种程度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垄断法的修改,财税金融制度体系的建立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最后形成,是经日本政府之手实现的,这一过程以1953年国内正式实施财政投融资制度、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而与国际经贸体制全面接轨为标志结束的。在此过程中,日本政府所进行的改革也包括“根据国情”对美国主导的改革成果的“再改革”。[13]

注释

[1]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语。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66页。

[2]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79—81页。

[3]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100页。

[4]井村喜代子:《现代日本经济论》,有斐阁,1994年,第117页。

[5]日本租税研究会:《战后的税制与租研的活动》,明文印刷社,1958年,第23页。

[6]《经济学领域的“反古典革命”》,《参考消息》1993年3月12日第7版。

[7]中日经济专家合作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46页。

[8]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

[9]东京大学经济学部长石井宽治语。见拙著《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研究——兼论经济体制改革》序二,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

[10]我国学者左中海在其主编的《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一书中,也指出了日本早期市场经济的四大特征,即国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笔者认为,国家性的提法过于抽象而不易把握其内涵,垄断性和封建性的提法可以成立,反映的都是其经济非民主性的侧面。

[11]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战后改革》第1卷(课题与视角)序,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

[12]田桓:《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

[13]本文原载南开大学历史系成立75周年纪念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