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的历史的、综合性考察,得出如下结论:该时期经济政策的操作是“改造型政策”和“调整型政策”并施,但“改造型政策”的操作居核心位置,设置副标题“兼论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出于这一用意。
以往的研究并非不重视“改造型政策”的侧面,但从其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乃至结论上,仍留有较大商榷余地。例如,论及战后改革,一般人都把目光集中在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的战后初期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上,日本政府在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全然不顾,或者轻描淡写。改革的期限往往被截止到美国对日占领政策转变的1948年,最迟是被截止到朝鲜战争爆发前后。而关于改革的结果之一战后经济体制的形成问题,却很少见到较为系统的论述,整体影像模糊。
对此,论文提出“二元政策主体”“十年改革”和“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等三种内在关联的理论观点。这些认识来自对复兴期经济政策的实证考察,并反过来构成这种考察的理论性指导。这些观点有多少合理性?能否站得住脚?著者诚恳期待着中外学者批判。
先谈“二元政策主体”说。这里指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之所以将二者都视为政策主体,首先是由“直接军事占领”和“间接统制”这一当时的历史特点决定的。即一方面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握有可以排除远东委员会干预的“中间指令权”和对日管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推行各种政策;一方面日本政府的“权限”仍被保留,并且继续“在国内行政方面行使正常的政治职能”,“保持”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指导责任”。[6]其次,占领时期不等于复兴期,占领结束后,日本政府成了唯一的“政策主体”,这一点无需赘言。
复兴期政策展开的过程表明,在战后初期阶段,两个政策主体的活动曾分别侧重于“改造”和“调整”的不同领域。但这种局面很快因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而改观。战后复兴的过程,也是日本政府逐渐由“被动的”“片面的”政策主体,变成基本独立的、唯一的政策主体的过程。而过分强调对日占领当局的主体作用乃至将其视为唯一“政策主体”的观点,不可能全面揭示日本战后复兴的历史。
再谈“十年改革”说。关于战后初期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在日本推行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已多有论述。笔者基本同意赋予其“改革”的定性。但需要补充的是,在分析“占领改革”时,应把道奇计划和夏普税制改革也纳入考虑范围。二者虽与“非军事化”改革无直接关系,但却可视为“民主化”改革的延伸,因为二者的实施仍具有“改造”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的意义。进一步说,在评价“占领改革”时,须把握改革的全过程,而不能取头舍尾。具体说来,占领中后期出现的“排集”半途而废、限制工人运动、缓和战争赔偿、催促日本重整军备等实例,无不反映出占领改革进两步退一步的特征,对占领改革的评价也只能基于这种“毕竟进了一步”的观点上进行。并且,仅从经济角度而言,还不能说通过这种占领时期的改革便使日本战后经济制度及体制“定型”。
因此,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推行的战后或“占领”改革,并不能代表日本战后改革的全部。占领时期所未完成的一部分改革任务,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于50年代前期继续完成的。1951年5月李奇威发表的允许日本政府修改“占领改革立法”声明,以及随后成立的“政令咨询委员会”所开展的大规模审改诸法活动,便是改革仍在继续的明证。如后所述,长期规制战后日本经济秩序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体制正是通过该时期的改法、立法而形成确定的。
最后谈一下“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说。经济体制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规定的关于资源配置的方式,其本身内含着制度的侧面和形式(方式)的侧面。战时日本的经济体制明显呈现出军事经济、财阀垄断经济、统制经济和封闭经济四大特点。这些特点的转变,既是战后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也是衡量“战后型”经济体制是否形成的标志。
战时经济体制向战后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场破旧立新的过程,改革引起的制度创新无疑是研究的重点。但是并不意味可以否定或忽视制度的“连续性”。同样,由于“二元政策主体”并存,必须同时探讨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在战后经济体制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战后型经济体制是通过两个阶段的改革逐步形成的。在战败至1948年的第一阶段,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推行了旨在使日本非军事化、民主化的全面改革。废除军事工业措施(军工企业的转产与赔偿)和战后宪法中不允许重整军备的规定,农业改革、劳动改革、解散财阀等措施和立法,都具有根本上改变战前经济制度的性质,其结果是一定程度地完成了战前(战时)军事、财阀垄断经济向和平、民主经济的体制性转变。
1949年的道奇计划至实现战后复兴的1955年前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道奇计划揭开了统制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封闭经济向对外开放经济的体制性转变的序幕,但这种转变的完成却是经日本政府之手于50年代上半期实现的。其主要根据是:在对内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政府继续开展道奇计划以来的废除统制工作。到1952年,各种经济统制的法令、法规基本废除,政府统制机构全部解散,1931年以来长达20年的统制体制宣告瓦解。
与此同时,重新规制市场运行机制的各种经济制度、法规纷纷出台。在产业制度方面,通过指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和大幅度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确定了战后型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的基调;在财政制度方面,从法律和执行机构方面建立起财政投融资体系;在租税制度方面,放弃夏普税制改革的公平原则,全面推行所谓“租税特别措施”的倾斜税制;在金融制度方面,全面修改或颁布新的银行、证券、信贷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金融与民间金融、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相结合的金融体系。在对外经济制度方面,继1950年颁布《外贸外汇管理法》和《外资法》后,又陆续颁布其他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修改《关税法》,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从而在建立涉外经济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成了体制上与国际经济的对接。
这样,到战后复兴期结束的1955年前后,一个具有“和平、民主、自由、开放”特征而又“受某种计划调控”的战后型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上述内外经济制度的变革及由此形成的产业、财政、租税、金融、外贸、外资等次级经济制度和“体制”,在其后的高速增长期(至少到1965年为止)基本保持不变,这也是战后型经济体制在战后复兴期十年间形成的有力反证。
终章综合归纳分析了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借鉴意义。即以“改造”为重点的政策操作结果,是形成了有别于战前、战时的新型经济体制,这一体制构成了战后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基础;复兴期经济政策的又一目标是谋求经济的发展(复兴)与平衡(稳定),而在实施过程中则呈现了发展与平衡优先次序的交替变换(币原内阁时期的稳定优先→倾斜生产时期的发展优先→道奇计划时期的稳定优先→朝鲜战争时期的发展优先→1954年前后的稳定优先);经济政策的制度性手段(如产业发展优先顺序、政策金融、政策税制、技术引进及外资外汇制度等),反映了极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追求经济增长的指向,特别适应后发国的经济赶超。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战后复兴乃至高速增长时期的经济政策,展示了一种赶超型政策的范式。这种范式之所以成立的历史条件中包括,自身所处的“落后”但也“有利”的环境,外部世界先进“模式”的存在及其对日本经济赶超的理解、容忍或支持。但是,时过境迁,对业已成为超级经济大国的现代日本来说,昔日颇为有效的这种赶超型政策范式已遇到来自内外两面的严峻挑战。[7]
注释
[1]大藏省昭和财政史室编:《昭扣财政吏——从终战到媾和》第3卷(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第364页。
[2]有泽广巳、稻叶秀三编:《资料·战后二十年史》2(经济),日本评论社,第112页。
[3]大藏省昭和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吏——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第61—66页。
[4]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9—81页。
[5]经济企划厅:《经济白皮书》(1956年度),至诚堂,1956年,第2—4页。
[6]外务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1卷(基本篇),东洋经济新报社,1949年,第96、106页。
[7]原文刊于《世界历史研究年刊》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