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幕藩体制到明治宪法体制(1 / 1)

幕藩体制是德川幕府建立之后的基本统治方式,在整个江户时代,德川家的世袭将军是日本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但天皇作为创造日本国家的神的子孙,在江户时代仍是封建秩序的最高精神权威,历任将军的“征夷大将军”称号也都是由天皇授予的。

为防止幕藩体制的瓦解,德川幕府先后实行了三次幕政改革,即享保改革、宽政改革和天保改革。三次改革,除享保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外,宽政、天保两次改革均未成功。此外,幕府末期的多次农民起义也从根本上打击了德川幕府的统治基础。

在对外关系方面,德川幕府的基本政策是“锁国”,美国决定以武力迫使日本开国,佩里两次率“黑船”驶入江户湾,要求日本“开国”。面对威压,1854年幕府被迫签署了《日美亲善条约》。通过《日美亲善条约》的签订,美国迫使日本走出了开国的第一步。随后,英、俄、荷等国援引美国先例,陆续胁迫幕府签订了类似的“亲善条约”,这意味着延续200余年的幕府的锁国体制彻底崩溃。

在幕藩体制内部矛盾加剧以及西方列强施加外部压力的背景下,德川幕府采取了开国政策。在当时的各种政治思潮中,“尊王攘夷论”逐渐在幕末政治潮流中居于主流地位,成为推翻幕府政权的重要思想武器。

为了维护幕府统治和对抗尊王攘夷运动,幕府采取了“公武合体”政策,试图协调幕府与朝廷之间的关系。为此,他们积极推进朝廷与幕府之间的政治联姻,在西南强藩中,长州藩、萨摩藩相继借公武合体运动进入中央政界。

以萨长两藩为核心的倒幕势力,高举“大政奉还”的旗帜,于1868年发动了“王政复古”政变,并最终通过戊辰战争消灭了幕府势力。戊辰战争的终结,标志着德川幕府的彻底灭亡和明治新政府的最后胜利。

明治时代(1868—1912)的前半期,是日本由封建幕藩体制国家向近代中央集权国家的过渡期。明治初期,在日本国内形势动**不安的背景下,政府推行了如下的一系列政治改革,以巩固政权基础并建设近代国家。

明治天皇颁布的《五条誓文》表现出建设近代国家的积极精神。新政府公布的《政体书》,规定实行太政官体制,此后,太政官体制随着日本国内形势的变化又历经数次调整。

“奉还版籍”和“废藩置县”在日本的近代化历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彻底消除了封建领主的分散割据状态,完成了国家和民族的统一;第二,它保障了改革措施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加速了日本的资本主义化进程。“秩禄处分”与“士族授产”则是新政府进行的对封建等级身份制度的改革。

为了摆脱落后地位,明治政府在改造封建国家旧体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国家的近代化建设,提出了“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三大政策。

“征韩论”问题则是明治政府在国家近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巨大政治挑战,政府内部围绕着“征韩论”问题发生了严重分歧。分歧实质上反映了政府内部保守派与急进派在今后施政指导方针上的论争,即“内主外从”还是“外主内从”。该问题如何发展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存在。

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在日本政治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亚洲各国中,《明治宪法》是第一部宪法,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它所规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是藩阀专制的延续和发展,其本质是借天皇大权之名,维护特权财阀利益,由极少数军阀、官僚、贵族实行寡头专制。

《明治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天皇中心主义”,其最大弊端也在于“天皇中心主义”,尤其是“天皇统率陆海军”和“天皇决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的规定,使得军权独立于国家行政权力系统之外,军权对施政权的干预度,使它时时处在政权的“监护人”与“接管者”的地位,给国家政治生活蒙上了浓重的军国主义阴影,最终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这一体制本身所孕育的特殊权力,反过来成为了体制的掘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