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战后日本与东亚关系点评(1 / 1)

一 中日美三国关系与东亚的安全保障

随着苏联的解体、美苏冷战体制的终结,影响东亚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中、日、美三国关系。当然,其他因素,如中俄关系、日俄关系等等,也会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产生影响。但是,中、日、美、三国关系的改善和稳定,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着重研究中、日、美三国关系,是研究当前东亚国际安全保障问题的关键。

1 东亚地区缺少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美国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应负主要责任

本文所说的东亚地区泛指亚洲东部,是涵盖东北亚与东南亚的地理概念。

现今,东亚各国的社会制度并不相同,思想意识和经济发展也有差异,战后50余年,东亚地区并没有形成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但却存在过或依然存在着以美国为主体的各种条约关系和同盟关系。例如,1951年形成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同年签署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缔结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54年形成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以及同年美国与中国台湾当局签署的《共同防御条约》等等。

上述条约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尽管后来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改变。战后以来,以美国为主体而形成的东亚国际关系或地区关系,具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特征:

其一,以美国为主体而形成的上述条约或同盟,从其产生或形成的宗旨而言,是以战后开始的美苏冷战对峙或反共、反社会主义为背景的。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长罗雅尔在一次讲话中,便公开表示要把日本作为对付共产主义的“防波堤”。1954年4月,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进一步言称:“在东南亚,如果有一个国家落入共产党手中,那么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就会像多米诺骨牌那样,一个接一个地倒下去。”[49]这些说法正是战后美国插手东亚地区,并连续结成各种条约或同盟关系的背景。

其二,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是以美国在东亚保持军事力量为前提的,而且具有军事同盟或冷战对峙的性质。如《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中明确规定:“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本条约的目标,缔约国将分别或共同地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来保持并发展他们抵抗武装进攻的个别的和集体的能力。”[50]1951年签订的《美澳新安全条约》也是如此。[51]而同年签署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则是以美国在日本保留驻军,日本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为主要内容的。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公开承认:“有些人说我们被带到了战争的边缘。当然,我们是被带到了战争的边缘……但是如果你不能掌握它……如果被吓得不敢到达边缘,你就输了。”[52]

其三,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实际是美国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例如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利用美日条约使日本变成了美国侵朝战争的后方基地。同样,1963年美国卷入越南战争以后,《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的成员国——菲律宾和泰国也曾追随美国,其间美国对越南进行狂轰滥炸的军用飞机,也是从美国在日本冲绳的军事基地起飞的。

由此可见,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并不是东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但是,上述条约或同盟关系的形成,说明美国在东亚地区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的对外政策对东亚地区关系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

当然,时代在发展,东亚地区的国家关系也在变化。如1976年2月,东盟国家举行第一次首脑会议,共同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7年《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宣布终止;1978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宣布终止实施对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等。但是,时至今日,美国介入东亚并影响东亚安全保障关系的地位并没有变,特别是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美日两国的同盟关系反而通过“重新定义”而扩大了合作的内容与范围。

1996年4月17日,美日两国首脑共同发表《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其中写道:“冷战终结后,发生世界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正在减小……但是亚太地区依然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朝鲜半岛的紧张正在继续,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军事力量依然在大量地集中,未解决的领土问题、潜在的地区纠纷、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手段的扩散,是造成整个地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两国首脑“强调了日美两国对付所面临的安全保障课题的重要性”,“再次确认了日美之间的同盟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进而,两国首脑宣布,“日美两国密切的防卫合作,是建立在自卫队适当的防卫能力和日美安全保障体制的配合之上的”,为了进一步强化日美两国间的信赖关系,“两国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交换有关国际形势、特别是有关亚太地区的情报和意见。同时要继续就有关对应国际安全保障形势可能发生的变化,包括最充分地满足两国政府所必需的防卫政策,以及美军在日兵力构成的军事态势,进行密切协商”。[53]

也就是说,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美日之间所确立的“面向21世纪的同盟”依然是建立在冷战思维之上的军事同盟,而不是基于冷战体制的终结,寻求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相互合作与理解。1997年9月重新修订的《美日防卫合作指针》(新防卫指针),可谓更加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54]

美日新防卫指针的内容,不仅包括两国“日常进行的合作”,而且包括所谓“日本周边地区的事态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构成重要影响时的合作”。进而,则是具体规定:“在自卫队与美军实施共同作战时,双方要确保一致,并适时地以适当的形式运用各自的防卫能力。是时,双方要有效地统一运用各自的陆海空军部队……”,“自卫队和美军要共同实施为了防卫日本周边海域的作战,以及为了保护海上交通的共同作战”等等。[55]

进而,则是建立双方的“后方支援”体制,内含相互救援、战区搜索、监视和警戒、提供情报、海空输送物资和武器弹药、海上扫雷、现场检查不明船舶、营救非战斗人员等等。日本前防卫次官西元承认:“战争行为的广泛含义,不仅包括战斗部队也应包括所有的后方活动。从这种意义上看,运输、通信比在前线作战的士兵更加重要,医疗也不能看作是战争以外的行动。”[56]换句话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实际是构筑了冷战后的美日东亚政策的基本态势,并通过军事、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密切合作,建立强有力的、与欧洲北约组织遥相呼应的外向型的战略同盟。

现今,有人煽动“中国威胁论”,并将“台湾问题”视为影响美日两国或东亚国际安全的因素。本文认为,这是应该辩论清楚的问题。

其一,早在1947年,美国总统特使魏德迈在写给杜鲁门总统的报告中,尽管充满了对中国共产党的敌对和偏见,但依然承认:“中国历史充满了外国的侵战、横行、特权、剥削和侵夺领土的例子。外国不断的渗入与侵略,或在中国包括满洲与台湾谋取势力范围,这只能解释为是对中国主权直接的侵害与破坏,并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相违背。”[57]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中国一直是被侵略、被压迫的国家,现今的“台湾问题”也离不开这个历史背景。

其二,现今的中国,依然是个发展中的国家。1998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再次明确谈道:“我们对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争取和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同大国的关系,彼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平等相待,互利合作。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国与国之间存在的分歧和争端。”“我们一贯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种文化的并存和互补,是促进世界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条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相互疏远和对抗的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动力。”[58]中国在国际关系上所要求的,是在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基础上的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其三,斯德哥尔摩和平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表明:1998年,美国的军费开支高达2561亿美元(1999年2599亿美元),日本高达513亿美元(1999年512亿美元),[59]而同年中国的军事预算不过110亿美元。[60]这个数目只有美国军费开支的1/23,只有日本军费开支的1/4或1/5。但是,中国需要自卫的国土却是日本的26倍。这是一个非常明白的事理。此外,中国政府公开宣布:不搞霸权主义,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更不想以之作为讹诈的手段。

其四,近代以来,中国被侵略、被压迫的历史,使中国人民形成了一种坚定的信念,那就是中国人民不能忍受外来的侵略和压迫,也从来不想欺负别的国家和人民。这可以说也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总根源。邓小平同志说过:世间的事情是大道理管着小道理。煽动“中国威胁论”是没有根据的,这只能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并掩盖自身的意图。台湾与大陆的统一,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皆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把“台湾问题”视为影响美、日两国和东亚安全因素的说法和做法,援用魏德迈的话说,它“只能解释为是对中国主权直接的侵害与破坏,并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相违背”。

2 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应该反思东盟国家组织的发展方向值得重视

1996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与大多数东亚国家要求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也是相去甚远的。因此,为寻求和确立东亚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对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应该进行反思。

其一,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是以美日两国的国家利益为基础的。1996年4月17日,美、日在《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中宣布:“首相和总统一致认为,日美关系的三个支柱——安全保障、政治和经济,都是建立在两国共有的价值观与利益之上的,而且是建立在日美安保条约所体现的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61]同日,美日两国首脑在《致日美两国国民书——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再次重申:“日美两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关心和共同的愿望,并作为同盟国与伙伴而迈向21世纪。”[62]

也就是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不仅扩大了美日两国军事合作的范围,而且是以谋求美日两国的国家利益为目的的。而客观的事实是,东亚各国也应该拥有各自的国家利益,而且东亚各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美日两国的价值观及关心和愿望,不能替代东亚各国的价值观,也不能代表东亚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愿望。

其二,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使美日两国在军事同盟与合作的方式上出现了超越或挤压联合国的倾向。冷战期间的美日安保条约中,清楚地规定了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关系。如1960年1月19日签订、6月23日生效的《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中规定:“缔约国约定,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并以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涉及各自关系的国际争端,而且在各自的国际关系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慎重使用武力或通过武力威胁、采取任何同联合国的目的不符合的其他方式”;“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共同加强联合国,以便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务”(第一条)。此外,还明文规定,作为受到武力攻击及其结果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立刻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安理会在采取为了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上述措施必须停止”(第五条)。[63]

但是,《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中,却只是轻描淡写地提到了联合国,而且两国首脑一致同意:“两国政府要加强合作,通过维持和平行动和人道主义的国际救援活动,以支援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第八项)。[64]这实际是颠倒了美日同盟与联合国的位置,把联合国置于次要的位置上,更不要说采取一切措施时,立刻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了。进而,1997年9月美日重新修订的《防卫合作指针》进一步强调:“这个指针的目的,在于从平时开始就构筑对付武装进攻日本及其周边事态的更加有效的和更加可信赖的日美合作的牢固基础。”此外,则是宣称:“日美为了在安全保障方面促进地区及全球范围的各项活动而进行的合作,将有助于构筑更加稳定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日美两国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在加强收集情报及警戒监视的同时,还要准备对付可能发展为武力攻击日本的行为……”;以及所谓“在对付周边事态时,日美两国政府要采取包括抑制事态扩大在内的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应根据上述第二项所载的基本的前提和想法,并基于各自的判断而采取措施”等等。[65]即把双边同盟凌驾在国际协调上,出现了不受联合国制约的倾向。

其三,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使美日的军事同盟与合作完全纳入了美国的全球战略和地区战略,不利于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也不利于建立东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人们知道,1951年的美日两国安保条约,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并不十分明确,日本不过是主动地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和被动地接受美国的某种保护。1960年重新修订《安保条约》时,虽然把美日防卫合作范围扩大到“远东地区”(第六条),但为了避免卷入军事冲突,当时的日本政府曾明确表示:远东不包括中国和朝鲜半岛。然而,苏美冷战体制终结后,1995年日本在重新修订《防卫计划大纲》时,却把“远东”换成了“周边地区”,而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则覆盖了亚太地区乃至更加广泛的地理范围。

前述《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所规定的合作范围有三个层面。一是两国安全方面的合作;二是地区方面的合作;三是全球范围的合作。该宣言中写道:“两国政府认识到,两国间密切的防卫合作是日美同盟关系的核心要素……”;“两国政府注意到,自卫队和美军的合作在一切方面相互运用的重要性,要在以共同研究开发下一代支援战斗机(F—2)等装备为主的技术和装备领域内,加强相互交流”;“两国政府认识到,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载手段的扩散,对两国共同的安全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两国政府在采取共同行动以防止其扩散的同时,将在已经进行的弹道导弹防卫研究方面继续合作”等等。此时,“两国首脑一致认为,两国在联合国及亚太经合组织内的合作,在北朝鲜核开发问题上的合作,在中东和平进程推行前南斯拉夫的和平进程等问题上的合作,将有助于建立更加确保两国共同利益和基本价值的世界。”[66]

强调美日两国的“共同利益和基本价值”,以及反复强调美日两国在“一切方面”的军事合作,是美苏冷战期间的美日安保条约所没有的。特别是美日防卫合作新指针所确定的“周边事态”,更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作为战前深受日本军国主义之害的亚洲各国人民,不能不想到战前日本所主张的“利益线”和“生命线”。

1890年12月日本总理大臣山县有朋在《施政方针》中言称:“国家独立自卫之道有二:第一为保卫主权线;第二为保护利益线。所谓主权线者,即国家之疆域也;所谓利益线者,即与主权线之安危有密切关系之区域也。一般而言,国家不保护主权线及利益线,则无以为国。而今介于列国之间,要维持一国之独立,只保卫主权线,已经决不充分,必需也要保护利益线……”[67]山县所说的“利益线”,实际就是朝鲜。也就是说,日本要维持本国的独立,就必需把朝鲜作为“利益线”。这就是当年日本政府的逻辑。结果,这种政策导致日本发动了侵朝、侵华战争。

由此可见,所谓“利益线”和“生命线”的主张,绝不是“自卫之道”,而是对外侵略、扩张之道。同样,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把所谓的“周边事态”作为美日“安全合作”的范围,也不是什么“安全之道”。这是值得并应该引起反思的。1997年10月1日,朝鲜中央通讯社发表声明,反对美日把朝鲜半岛纳入防卫合作的范围,并认为“这是美日侵略朝鲜和统战亚洲的战略计划,其首要目标是朝鲜”。美国日本政策研究所所长查默斯·约翰逊,在同年撰文指出:“新的美日安全同盟的目标显然是针对中国的”。[68]换句话说,“周边事态”不仅超过了美日两国领土防卫的范围,而且与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现今,在评价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时,有的学者也往往强调外部因素,诸如所谓北朝鲜的“导弹试验”(1993年)与核原料的疑惑,以及中国增加军事费用、发射导弹和军事演习(1996年)等。这种把美日两国政府缔结新的军事同盟的原因完全转嫁到他国身上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在这里,本文应该谈到的是,为了寻求东亚的和平与发展,有必要考察一下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发展历程。1967年8月,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共同组成的东盟,是以经济、社会与文化方面的合作为宗旨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与磨合,1971年上述五国外长会议通过了《吉隆坡宣言》(亦即《东盟中立化宣言》),明确地提出了“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要将东南亚变成“和平、自由与中立地区”的目标。

1976年2月东盟国家举行第一次首脑会议,共同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其宗旨和原则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永恒和平和持久的友好与合作”;“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征”;“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民族生存,不受外来干涉、颠覆或压力”;“彼此不干涉内政”;“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等。其中还特别谈道:“每一个缔约国都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参与能对另一缔约国的政治与经济的稳定、主权或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任何活动。”[69]

现今的东盟,已经发展为包括东南亚10个国家在内的“大东盟”,其总面积达450.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5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7300多亿美元。当然,目前对东盟的评价并非众口一词,东盟组织内部也难免存在种种矛盾,但是1976年所确认的原则,取代了1954年的集体防务条约,却是值得重视的,也是引人深思的。[70]

3 正确总结历史经验是和平发展的需要中国与日美确认的原则具有战略价值

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正确地认识战前日本所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东亚各国造成的巨大灾难,不仅是东亚国家友好相处的基础,而且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基础。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坦率地讲,战后以来的日本内阁还没有做到认真对待。所以,战后以来,否认战前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思潮得不到遏制,而且与亚洲各国人民包括日本人民的意愿相反,日本战后以来的教科书,对于战前军国主义的罪行却是反复掩饰,以致战后出生的年轻的一代人几乎不知道战前的日本军国主义为何物,也不知道战前的日本给东亚国家造成了多么巨大的灾难!

近年来,日本有人把反省战前的侵略战争视为“自虐史观”,也有人主张超越“谢罪外交”。其实,这正是不能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战前日本军国主义对外发动的侵略战争,不是“超越”或者否定便可以改变的。思想上的错误,往往导致行动上的错误。“自虐史观”或“超越”论,只能给日本国家和民族带来新的错误。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误区。日本的某些政治家(包括一些研究者),总是力图寻求某些“理由”,为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政策进行辩解,或者不能承认受害国家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批判,这无益于解除历史矛盾,也不利于日本同亚洲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在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的现在,为了寻求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日美三国还应重温和恪守1972年中美《联合公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1982年中美《联合公报》所确认的各项原则;并充分体现这些原则在处理国际问题上的普遍意义和战略价值。

人们知道,1972年2月21—28日,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来华访问期间,代表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共同发表了《联合公报》,[71]从而揭开了战后中美两国关系的新篇章。中美《联合公报》中明确谈道:“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双方同意“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这是中、美两国政府在承认双方存在本质区别的前提下,向全世界庄严宣布的处理两国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则。

同样,1972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也明确地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72]

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1982年的中美《联合公报》,又分别再次确认了上述原则。这些原则符合中、日、美三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些原则不仅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战略意义。

当前,中、日、美三国关系,实际是处于三对两国关系的状态。中美、中日之间分别确认的上述原则,并没有与美日两国所确认的同盟关系发生必然的联系。应该说,这是一种矛盾现象。对于这种矛盾现象,本文认为:要求一个国家遵守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原则是困难的,但是一个国家对业已认同和确认的原则,就应该恪守不二。原则问题是不能倒退的,尤其是已经确认的原则。

最后,本文想就冷战后中、日、美三国关系与东亚的安全保障问题作以下几点总结:

(一)冷战结束后,美国在东亚的国际关系中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过分强调外部因素,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美日安保条约不肯放弃冷战思维与军事对抗,有引发新的矛盾的危险性。

(二)冷战结束后,东亚国际关系中原本并不突出的矛盾有所显现,但是并未形成新的冷战对峙。中国的首要任务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中国和东亚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危及美日两国国家安全的因素。

(三)冷战结束后,放弃冷战思维,加强对话与交流,坚持与恪守中美、中日分别确认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东亚的和平与发展有赖于正确地对待历史,有赖于在互相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相互信赖的国家关系。

二 读日本《应与美中两国合作》一文有感

2005年2月9日,日本神户大学五百旗头真教授在《日本经济新闻》上,发表了题为《应与美中两国合作》的文章。文中指出:“日本趋向与中国对抗是极大的错误……如果依靠与美国的同盟对中国等国家采取粗暴态度,就会给日本在亚洲地区的活动造成困难,并随时会招致被美中双方疏远的事态。”

这是非常理智而又清醒的判断。

就日本社会的传统思维而言,五百旗头真教授的见解,又是一种不同凡响的逆向思维。所以称作“逆向思维”,是由于五百旗头真教授冷静地意识到:近代日本“未能认同与日本一样也希望独立和发展的近邻国家的民族主义。相反地,日本却认为是对日本正当的既得权益的挑战。日本走上了战争之路,这是一条通过武力粉碎周边国家爱国之心的道路……结果使仇恨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仍挥之不去”。

战后60年的事实表明,是否具有这种“逆向思维”,也即是否具有通常所说的“反省”或“反思”,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同样是战前的法西斯国家,同样是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深重灾难的德国,却因战后的德国政府诚心实意地反省和道歉,表明了对侵略战争和种族大屠杀的深恶痛绝,从而赢得了被害国家的信任和谅解。战后德国政府的态度是,绝不回避而且敢于面对历史,并且教育德国子孙后代永远牢记战前法西斯的罪行。这与现今的日本政府形成了一种极大的反差。

对此,人们注意到了日本右翼势力的作用。其人数不多,能量不小,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身居要职。然而,归根结底是战后以来多数的日本内阁成员和政治家,还没有这种“逆向思维”,不肯进行认真而彻底的“反省”或“反思”。因此,不仅“失言大臣”连续不断。进而,2005年4月5日日本文部科学省检定“合格”的中学教科书,也依然严重歪曲和掩盖战前日本的侵略历史,实可谓“我行我素”。这种态度、这种行为,怎能得到亚洲被害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和谅解?

在近代以来的日本对外关系史上,并不是中国、朝鲜和其他亚洲国家威胁了日本,而是日本政府基于明治初年“大力充实兵备,布国威于海外”的国策方针,不断地向周边国家侵略扩张。

如1876年,日本政府迫使朝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朝修好条规》,便含有日本可以随意测量朝鲜沿海岛屿、海湾、绘制图志的特权。其名义是所谓“避免危险”。[73]

1890年3月,当时作为日本总理大臣的山县有朋,在其《外交政论略》中写道:“我邦利益线之焦点,实在朝鲜。”“国家独立自卫之道有二:一曰守卫主权线,不容他人侵犯;二曰保护利益线,不失自己有利之地位。何谓主权线?疆土是也。何谓利益线?与邻国接触之势,与我主权线之安危密切相关之区域是也。大凡为国,不可没有主权线,也不可没有利益线,而外交及兵备之要诀,则专以此两线为基础也。方今立于列国之际,要维持国家之独立,仅是守卫主权线业已不足矣,必须进而保护利益线,经常立于有利之地位。而如何保护利益线呢,即各国之所为,苟有对我不利时,我当有责任加以排除,不得已时,则以强力达到我国意志。”[74]

这种“保护利益线”的政策,特别是把拥有独立主权的朝鲜,作为需要日本政府“保护”的所在,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邻国关系上说,都不是什么“自卫之道”,而是侵略之道。

1894年,日本政府又迫使朝鲜承认“将来有关巩固朝鲜国独立自主之事宜,当由两国政府派员会同协商议定”等等。[75]

1904年2月23日,日本政府进一步通过驻朝公使林权助,与朝鲜兼理外部大臣李址镕缔结所谓《日韩议定书》,其核心内容是:迫使朝鲜政府“确实相信大日本帝国政府,并采纳其有关改善施政的忠告”(第一条);“大日本帝国政府确实保证大韩帝国的独立及领土完整”(第三条);以及所谓“由于第三国的侵害或内乱,大韩帝国皇室的安宁或领土完整处于危险时,大日本帝国政府可迅速采取临机必要措施”,“为了达到前项目的,大日本帝国政府可临机收用军事战略上的必要地点”(第四条)等等,[76]加速蚕食朝鲜的国家主权。

时至1910年,日本政府则公然“合并韩国”,变朝鲜为日本的殖民地。

同样,对中国也是如此。具有典型意义的,则是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制定的《征讨清国策案》,其中明确提出:“欲维护我帝国之独立,伸张国威,进而巍然立于万国之间,以保持安宁,则不可不攻击支那,不可不将现今之清国,分割为若干小邦。”

日本要维持国家独立,这无可非议。但是,企图把本国的独立建立在攻击乃至分割邻近国家之上,则全然是战争政策和侵略政策。而令人震惊的是,该《策案》的“善后处置”,则是“缔结条约的话,应将自山海关至西长城以南之直隶山西两省、河南黄河北岸、山东全省、江苏省黄河故道宝应湖、镇江府大湖、浙江省杭州府、绍兴府、宁波府东北之地,以及第三项所列地区,划归为本邦版图,将东三省及内兴安岭以东、长城以北之地,分与清朝,使满洲独立,在支那本部迎明代后裔,建立王国,割与扬子江以南之地,以为我之保护国……更以扬子江以北、黄河以南之地,另立一王国,以为我属”等等。[77]

这实际是欲置当时的中国于死地而后快。它不仅是“甲午战争”后日本政府向中国要求割地、赔款的蓝图,也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政府扶植傀儡政权的蓝图。

进而,1896年7月21日,日本政府得寸进尺,又迫使中国签订《日清航海通商条约》,实现了多年力图“均沾”列强侵华权益的欲望,获得了种种特权,诸如“清国官吏或臣民对身在清国的日本国臣民或有关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由日本国官吏审理判决”,“在清国犯罪而成为被告的日本国臣民,由日本国官吏审理,在认为其有罪时,按照日本国法律处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以及“日本国政府及其臣民享有根据日清之间现行条约各款所获得的一切特权、豁免及利益……日本国政府及其臣民享有大清国皇帝陛下给予他国政府或臣民及将来赋予的一切特权、豁免及利益”(第二十五条)等等。[78]

同年9月27日,又有《杭州日本居留地协定》,内含划定范围,日本商民可以随意“借用土地”,“借用”地券以三十年为期,期满后可以换券续借,当借地人转让“借用之地”时,只要日本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便可以更换地券等等,[79]企图长期霸占中国领土。

上述事实,恰恰发生在日本国家也没有摆脱西方不平等条约的压迫之际。然而,日本政府却认为:这些侵犯和破坏中国主权的条款和协定,是日本国家的“正当权益”。

步入近代的日本,也曾为了恢复国家主权而努力。1872年3月,当日本政府派遣的“美欧使节团”在华盛顿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而遭到拒绝时,特命全权副使木户孝允在《日记》中写道:“彼之所欲尽予之,我之所欲一而未得,此间苦心竟成遗憾,惟有饮泣而已。”[80]

人心都是肉长的。将心比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因为丧失主权而痛心疾首,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为捍卫主权和尊严而奋斗。然而,在近代的中日关系中,日本政府却认为中国人恢复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努力,是进行“反日”或“排日”,完全颠倒了是非观念,心目中惟有日本的权益至上,无视甚至蔑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

历史证明,近代以来的中日关系之所以愈来愈恶化,其根源就在于战前的日本政府把剥夺近邻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作为日本国家的“正当权益”或所谓“条约上的权利”。战前日本政府给被害国人民造成的仇恨,“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仍挥之不去”的根源也在这里。

历史是无法改变的见证。它虽然翻过了一页。但是,教训不能忘记。

1994年日本自民党“历史研究委员会”会长山中贞则(众议院议员),针对当时细川首相所说的“上次战争是侵略战争”的讲话,公然表示要将所谓“正确的历史观和正确的国体论,传授给……已经到了成为政治家年龄的人们”。[81]这实际是看世界上的一切都是黑的,惟独不知道自己是黑的。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山中议员所说的“正确的历史观和正确的国体论”,是对战前日本侵略战争和罪行的否认,是对战前日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思维方式的肯定,同时也是对自己参加过不义战争行为的掩盖。如果山中议员真正觉得对不起死去的战友,倒是应该利用现有在世的机会和条件,让已经到了成为政治家年龄的人们,知道战前的日本政府究竟做出过什么决策,那些死亡的士兵又是为什么而死的。否则,山中议员所说的“正确的历史观和正确的国体论”,将会贻害于人,而且永远不能获得灵魂上的洁净。

战后以来的中日关系,有过吉田茂内阁的反华时期,也有过田中角荣内阁时期的中日邦交正常化。相较而言,田中角荣内阁为中日两国人民做了好事,而吉田茂内阁却没有为中日关系做好事。作为政治家切莫以为干了坏事下了台就没有责任了。好与坏都将在历史上留下记载。

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1954年中国和印度政府联合提出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一直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中日关系正常化后,作为两国共同遵守的原则,写入了1972年的《联合声明》和1978年的两国《和平友好条约》中。也就是说,现在的中日关系是有基本原则可循的,应该珍惜,应该恪守。而当务之急,则在于日本政府应该对战前的历史进行明确而诚实的反省。山中议员所代表的错误思潮,绝不是日本社会的福音。

五百旗头真教授所倡导的“应与美中两国合作”,是符合中日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就实际情况而言,1979年大平正芳内阁对华实施ODA以来,对中国的基本建设、技术合作和利民工程,起了有益的作用,而中国和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对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是相互有利的。再如,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问题和东海大陆架的资源开发问题,如果按照日本政府现今视为己有的主张,势必成为中日矛盾的焦点,如果进行“逆向思维”,尊重和承认别国的主权和利益,则完全可能成为中日两国友好合作的范例。

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治领导人,如果没有平等互利、尊重别国主权和利益的真诚意识,将永远不能处理好与世界各国的关系。

三 反省是日本改善对华关系的关键

近代以来的日本政治家,在中日关系问题上,往往笼罩在一片阴影之下。其具体表现:既想从中国获得利益,但又不想平等、和睦相处。这实际是“与人为敌”的心态所致。这种心态使多数日本政治家难以作出明智的决策和选择。昭昭史事,可以为鉴。

1871年,中日两国首次议立《大清国大日本国修好条规》,这是近代中日关系史上唯一的对等条约。日本政府为了立约,1870年派遣使节柳原前光来华,柳原在天津会见清政府的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其递交的国书中言称:

方今文明之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况邻近如贵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而唯有商舶往来,未偿修交际之礼,不亦一大阙典也乎。……兹经奏准,特遣从四位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预先商议通信事宜,以为他日我公使与贵国订立和亲条约之地。[82]

进而,柳原前光声称:

英法美诸国,强逼我国通商,我心不甘,而力难独抗……惟念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83]

随后,柳原又会见前任直隶总督(时任两江总督)曾国藩,言称“当今欧洲诸国势力,方以压力加诸中日两国之际,两国迫于形势,实有迅速同心协力之必要”等等。[84]

清政府在柳原前光的游说之下,同年10月,同意与日本政府议定条约。1871年9月13日,中日双方签订了《大清国大日本国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

《大清国大日本国修好条规》共计18条,其中规定: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弥敦和谊,与天壤共无穷。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两国既已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有他国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应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通商章程》共计33条,其中规定:

两国互开通商口岸……;

中国商船货物进日本通商各口,应照日本海关税则完纳;日本商船货物进中国通商各口,应照中国海关税则完纳;

中国商货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在海关完清税项后,中国人不准运入日本国内地。其日本国商货进中国通商各口,在海关完清税项后,任凭中国人转运内地各处售卖,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日本人不准运入中国内地。违者,货均入官,并将该商交理事官惩办。[85]

上述条文,彼此对等,有利于两国的友好相处和经贸关系的发展。但是,在立约谈判中,日本钦命全权伊达宗城和柳原前光却要求清政府“准予西人成例,一体定约”,所提出的条约方案,“仿效普鲁士和美国的立约方案,事事援照西例”,[86]企图均沾列强侵华权益。

随后,在批准交换条约之前,日本政府更在条约中写明:“若有他国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应彼此相助”,以及《通商章程》中规定日本人来华通商不得携带刀剑而要求改订。前者,是因为西方列强认为中日结盟,后者是强调日本人的传统,所以做出了被李鸿章视为“旋订旋改”的决定。姑且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但日本政府的此举,实际已经为近代伊始的中日关系投下了阴影。

这段历史给人们留下了三点思考:

一是日本政府国书中所说的“方今文明之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况邻近如贵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以及柳原前光所说的“惟念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本是好事。如果表里如一,恪守不移,那么近代的中日关系,则不可能出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矛盾。而遗憾的是,近代日本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1874年,日本政府以琉球国漂流船民在台湾被杀害为由出兵台湾,剿杀当地土著居民,从而拉开了此后70余年中日交恶的历史序幕。

二是《大清国大日本国修好条规》中规定:“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弥敦和谊,与天壤共无穷。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并没有错。“两国既已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有他国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应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也没有错。然而,当年的日本政府屈从于西方的压力,加上本身的错误动机,从而动摇了独立而合理的规定。这是近代中日关系走向悲剧的种子。

三是日本人携带刀剑,这在封建社会是日本武士阶层的传统习惯,它意味着武士阶层拥有对普通百姓“格杀勿论”的特权。因而它绝不是每个日本人的传统习惯。而且,1868年日本开始“明治维新”之际,日本政府主张“四民平等”,已经颁布了《废刀令》。这是对封建特权的否定,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在异国他乡却又坚持日本人携带刀剑,显然是企图对华保持特权,因而成为近代中日关系的隐患。

及至19世纪80年代,日本极端国家主义思潮强劲,政府要人主张针对中国扩张军备,认为当时清政府进行兵制改革,是对日本构成“直接威胁”的言论,可谓俯拾即是,[87]并终于导致了1894年的日清战争(中国历史称作“甲午战争”)。“甲午战争”结束后,近代日本政府投井下石,不仅要求割占辽东半岛,而且要求中国赔偿2.3亿两库平银,中国政府不得不对外大举借债,以致1938年尚未还清。

进而,日本政府得寸进尺,1896年7月21日,又迫使中国签订《日清航海通商条约》,实现了日本政府多年力图“均沾”列强侵华权益的欲望,获得了种种特权,诸如“清国官吏或臣民对身在清国的日本国臣民或有关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由日本国官吏审理判决”,“在清国犯罪而成为被告的日本国臣民,由日本国官吏审理,在认为其有罪时,按照日本国法律处罚”(第21、22条);以及“日本国政府及其臣民享有根据日清之间现行条约各款所获得的一切特权、辖免及利益……日本国政府及其臣民享有大清国皇帝陛下给予他国政府或臣民及将来附予的一切特权、豁免及利益”(第25条)等等。[88]

随后,同年9月27日,又有《杭州日本居留地协定》,内含划定范围,日本商民可以随意“借用土地”,“借用”地券以30年为期,期满后可以换券续借,换券事例永远实施;当借地人转让“借用之地”时,只要日本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便可以更换地券等等。[89]实际是企图长期霸占中国领土。

上述事实,恰恰发生在日本本身也没有摆脱西方不平等条约的压迫之际。然而,日本政府却认为:这些破坏中国主权的条款和协定,是日本国家的“正当的权益”。

步入近代的日本,也曾为了恢复国家主权而努力。1872年3月,当日本政府派遣的“美欧使节团”在华盛顿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而遭到拒绝时,特命全权副使木户孝允在《日记》写道:“彼之所欲尽予之,我之所欲一而未得,此间苦心竟成遗憾,唯有饮泣而已。”[90]

人心都是肉长的。将心比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因为丧失主权而痛心疾首,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为捍卫主权和尊严而奋斗。然而,在近代的中日关系中,日本政府却认为中国人恢复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努力,是进行“反日”或“排日”,完全颠倒了是非观念,心目中唯有日本的权益至上,无视甚至蔑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

此后,思想和决策上的错误,使近代日本变成了东亚的战争策源地,日本的百万“皇军”在东亚大陆上横冲直闯、攻城掠地、杀人放火,犯下了种种罪行。以致中国和亚洲被害国家的人民生灵涂炭、白骨累累,而当年日本的老兵,在恢复良知以后,至今还受到良心的谴责。但是,日本政府却至今没有彻底自问:这究竟是什么行为?

历史是无法改变的见证。它虽然翻过了一页。但是,教训不能忘记。

前不久,神户大学教授五百旗头真在《日本经济新闻》(2005年2月9日)上撰文指出:

近代日本认真学习了西方文明的秘密……实施自我变革……这是好事。问题是已成为世界列强之一的日本误入了歧途,未能成为优秀的带头人。

一言以蔽之,日本未能认同与日本一样也希望独立和发展的近邻国家的民族主义。相反,日本却认为这是对日本正当的既得权益的挑战。日本走上了战争之路,这是一条通过武力粉碎周边国家爱国之心的道路。它把日本引向没完没了的战争和灭亡,结果使仇恨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仍挥之不去。

五百旗头真教授的上述分析,揭示了近代中日关系的症结和真谛。他主张日本应与美中两国合作。并且指出:现今“在日本,要求政府毅然采取对抗中国的态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日本趋向与中国对抗是极大的错误。……如果依靠与美国的同盟对中国等国家采取粗暴态度,就会给日本在亚洲地区的活动造成困难……。”这是对中日关系的真知灼见,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作为日本历史的研究者,我表示赞同。

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早在1954年与印度政府共同提出的“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中国政府明确宣布:我们强大了,也不称霸。这是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用“中国威胁论”来煽动日本国民的情绪,是蓄意破坏中日关系。

最近,中国政府和人民批判日本文部科学省检定“合格”的历史教科书,这是日本文部科学省引起的。这不是揪住历史问题不放,也不是日本某些人所说的“反日”和“干涉日本内政”,而是不能容许日本某些人对中国的诬蔑,不能容许对历史的歪曲和篡改。

在认识和反省战前的历史问题上,德国政府比日本政府做得好、做得彻底、做得诚实。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谅解。

所谓做得彻底、做得诚实,是指深刻认识、彻底反省历史上的错误思潮、历史上的错误决策、历史上的侵略罪行,并做出“改弦易辙”的实际行动,不能延续历史的错误思潮和决策。

总之,彻底反省,从历史的阴影中走出来,是日本政治家改善对华关系的关键。

注释

[1]本节与肖伟教授合作。

[2]刘江永:《跨世纪的日本——政治、经济、外交新趋势》,时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3]渡边昭夫:《今后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与防卫力量——围绕着防卫问题恳谈会的报告》,在日本防卫大学特别演讲稿摘录(1994年11月16日),防卫大学·防卫学研究会编:《防卫学研究》第13号,第15—16页。

[4]船桥洋一:《日美安保再定义的全解剖》,见日本《世界》杂志1996年5月号。

[5]约瑟夫·奈:《美国定能领导世界吗?》,军事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

[6]船桥洋一:《日美安保再定义的全解剖》,《世界》,1996年5月号。

[7]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第188、189页。

[8]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第208页。

[9]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第248页。

[10]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第243—247页。

[11]一谔:《从强权政治到极权政治——国际政治中的新危机》,《南方周末》1999年5月10日。

[12]船桥洋一:《日美安保再定义的全解剖》,《世界》,1996年5月号。

[13]田久保忠卫:《推进日本的战略外交》,第14页。

[14]船桥洋一:《日美安保再定义的全解剖》,《世界》,1996年5月号。

[15]船桥洋一:《日美安保再定义的全解剖》,《世界》,1996年5月号。

[16]新华社1990年4月22日电文;1990年6月14日《每日新闻》;日本《外交论坛》1990年5月。

[17]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第37号,大藏省印书局,1994年,第58页。

[18]渡边昭夫:《今后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与防卫力量——围绕着防卫问题恳谈会的报告》,见防卫学研究会编:《防卫学研究》第13号,第24—25页。

[19]渡边昭夫:《今后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与防卫力量——围绕着防卫问题恳谈会的报告》,防卫学研究会编:《防卫学研究》第13号,第18页。

[20]中西辉正:《洞察21世纪世界形势的日美安保体制关键在于“日美协商”》。

[21]见日本防卫研究所编:《东亚战略概观1996—1997》,非卖品,第149页。

[22]军事科学院外军部:《日本军事基本情况·1997年版·资料》,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71页。

[23]日本防卫厅:《防卫白皮书·昭和62年版》,大藏省印书局1987年版,第227—228页。

[24]前引军事科学院外军部:《日本军事基本情况·1997年版·资料》,第373页。

[25]前引军事科学院外军部:《日本军事基本情况·1997年版·资料》,第373页。

[26]见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0页。

[27]《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0—52页。

[28]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3—54页。

[29]《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1960年1月19日签订、6月23日生效),见畑田重夫,前揭书资料部分,第86页。

[30]《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2页。

[31]见同上书,资料部分,第50页。

[32]《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前揭书,第51页。

[33]《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前揭书,第52页。

[34]《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前揭书,第34—41页。

[35]见《中央公论》,1990年10月号。

[36]见《中央公论》,1990年10月号。

[37]日本《赤旗报》,1999年4月26日。

[38]日本《赤旗报》,1999年4月26日。

[39]香港:《广角镜月刊》,7月号。

[40]日本网上资料:《新指针与自治体》,1998年第2页。

[41]日本网上资料:《新指针与自治体》,1998年第88—90页。

[42]见新华社编:《参考资料》1998年12月15日,第16—19页。

[43]张焕利:《悄然涌动的暗流——日本谋求成为21世纪军事强国》,见参考消息2001年1月18日第14版。

[44]日本产经新闻4月26日报道。

[45]见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2002年版,第14—15页。

[46]见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2002年版,第16页。

[47]见新华社编:《参考消息》2006年3月29日第16版。

[48]日本《东京新闻》2006年9月18日。见新华社编:《参考消息》2006年9月20日第1版。

[49]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62页。

[50]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页。

[51]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292页。

[52]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第463页。

[53]《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学习之友社1997年版,第50—52页。

[54]1978年的美日防卫合作指针被称为“旧指针”。

[55]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3—54页。

[56]《中央公论》1990年10月号。

[57]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196页。

[58]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见《新周刊》1998年年终特辑。

[59]《光明日报》2000年7月19日,B4版。

[60]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1999年第二部,第22页。

[61]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3—54页。

[62]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2页。

[63]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86页。

[64]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2页。

[65]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34—42页。

[66]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1—52页。

[67]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版,第203页。

[68]朝鲜《劳动新闻》1997年10月1日,见林晓光2000年9月向南开大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69]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97—602页。

[70]1984年文莱、1995年越南、1997年老挝与缅甸、1999年柬埔寨相继加入东盟。行文参阅北京大学梁志明教授论文:《东盟的扩展和区域意识的增强》。

[71]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70—573页。

[72]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87—589页。

[7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原书房1972年,文书部分,第66页。

[74]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第196—197页。

[7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笫155页。

[76]同上,笫223—224页。

[77]该文件现存于前日本陆军中将、宫中顾问官、驻韩公使三浦梧楼(1846—1926)的家藏文书之中。

[7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180页。

[79]《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181—183页。

[80]《木户孝允日记》(明治五年二月十八日),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1980年。

[81]历史研究委员会编、东英译:《大东亚战争的总结》,新平出版社1997年,序言。

[82]《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7、82。

[83]《李文忠公全书》卷17。

[84]日]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9页。

[85]条约文本载入《日本外交文书》,本文参照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44—49页。

[86]《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7、82。

[87]可参阅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版);芝原拓自、猪饲隆明、池田正博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十二:对外观》,(岩波书店1988年版);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原书房1972年版)等历史资料。

[88]参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原书房1972年版,第180、181—183页。

[89]参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原书房1972年版,第180、181—183页。

[90]木户孝允:《木户孝允日记》(明治五年二月十八日),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