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立“满洲国”傀儡政权(1 / 1)

如上所述,1931年9月22日,日本关东军所策划的《满蒙问题解决方案》(关参第411号),不仅选定了傀儡政权的元首和可以起用的人员,而且谋划了傀儡政权所要覆盖的地理范围。因此,9月22日午后4时,日本关东军便通知天津驻屯军司令官:“应将宣统皇帝、罗振玉、徐良等置于其保护之下。”

同日,板垣参谋在奉天秘密访问张景惠,使之决心在23日北上(哈尔滨)归任;而今田大尉则前往吉林,与熙洽联系;9月25日,今田又通过洮南公所所长河野正直与张海鹏联系,实可谓紧锣密鼓地进行伪政权的建立活动。

9月28日,日本参谋本部第二部长桥本虎之助等人秘密抵达奉天,两次会见关东军参谋长三宅、高级参谋板垣、石原莞尔和奉天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据上述《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记载,其主要任务是:沟通关东军的行动与陆军中央的联系,以及关于“树立新政权的问题”,以便“了解经过,疏通意志,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侧面援助”。

与此同时,则是传达日本陆军大臣和参谋总长的“口信”:

“在军事行动告一段落的今日,希望采取便于指导阁议的行动。所谓‘不扩大事态’,是政治性的意义,要考虑向军事用兵所必要的地点扩展。大臣的意图是,一方面出于鼓励,同时又希望现今没有其他目的而需要集结的话,还要行动。之后,板垣参谋说明了新政权问题。其纲领如下:在现今的形势下,一举占领的方案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首先树立新的支那政权。此时,以支那人为盟主,也要使满蒙脱离支那本土,谋求满蒙统一,在表面上依靠支那人,但实质上要掌握在我国手中,这三条是绝对必要的。”[1]

从上述记载可知,日本陆军中央,也即所谓的军部,对于关东军策划建立傀儡政权是完全知晓而且是支持的,9月24日日本政府宣称的“不扩大事态”,则不过仅仅是“政治性的意义”。因此,关东军在上述的政府声明之后,并没有中止军事行动。[2]而且,加紧了有关建立伪满政权的工作。

10月6日,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对满铁总裁内田康哉“恳谈”,再次明确:

“我确信,为了打开困难局面,除了必须建立新政权之外,没有别的办法。若只是维护既得的权益,其结果,仅是南满洲问题的祸患便将永远留于后世。”

“为了树立新政权,按照以下原则是有利的:一、使满蒙完全脱离支那本土;二、一手统一满蒙;三、表面上依靠支那人统治,但实质上掌握在我方手中。而这个新政权最终在实质上必须置于我国的保护之下,至少要获得军事、外交和交通的实际权力。”

进而,他还言称:

“我军行动的根本原因,在于支那军阀官宪积年唆使的侮日行为。本军的这次发动,是行使当然的自卫权。……从军事上观察,无需担心现在的一般形势。在目前的情况下,苏联决不会出现大事,英美也是如此。即使以彼等为对手,在军事上也不足为惧。作为国力,只要把满蒙纳入我国手中,则可以自行控制北支那,持续进行持久战。不,只要有此重大决心,从现在的国际关系上看,就决不会爆发此种战争,支那中部的排日也会戛然而止。”[3]

这一历史资料表明,作为侵略战争的肇事者,不仅没有丝毫的愧疚,反而奢谈什么“行使当然的自卫权”!然而,这恰恰就是当年日本政府和法西斯军人的逻辑。

10月21日,日本关东军国际法顾问松本侠与板垣、石原莞尔等多次密谋后,确定了建立傀儡政权的第一次具体方案――《满蒙共和国统治大纲方案》。其核心内容是:

“〔前略〕对于外敌侵入,要断然排除;

“整理税制,改革征税制度……

“改革司法制度……

“为谋求资源的开发、产业的发达、贸易的振兴,欢迎外国资本及技术;

“铁道附属地(中东铁路和满铁)维持现状,但对中东铁路之护路军另行规定;

“在军事方面,根据与帝国之条约,国防军(对俄、对中)委托于帝国,为了只是维持治安,将若干军队驻于各个要地,并设置帝国之军事顾问;

“关于外交,公开承认帝国之干涉,在对外关系上不妙,但是要形成批准时,以帝国顾问(名义是顾问,实质上拥有权限)同意为条件的组织;

“各种政治机关中,也要派有帝国顾问,给予实权,以便指导监督;

“延续以往日支间缔结的条约上的各种权利;

“与支那人一样,承认日本人内地杂居权、土地获得权、森林采伐权、矿山开采权等……;全部铁路委托〔日本〕经营;

“关税特权,作为理想,希望与日本之间的输出输入全部无税……。[4]

在上述计划之下,日本关东军于同年10月设立所谓“自治指导部”,以汉奸于冲汉为部长,由关东军政治部主任中野琥逸为首席顾问,利用已经加入日本籍的清朝庆王溥伟所组织的“四民维新会”“东北筹治会”等,盗用民众团体的名义,进行建立伪政权的宣传。

10月24日,关东军进一步做出《解决满蒙问题之根本方策》。其中的方针是:

“要以建设与支那本土绝缘,表面上由支那人统一,而实际权力由我方掌握,以东北四省及内蒙古为领域的独立的新满蒙国家为目的。在此期间,要在神速地促进此一政权发展的同时,在各个方面实质性地确立推进我方经营的坚固不拔的基础。”

其具体“要领”包括:

“在辽宁省,要通过我方的暗中支持,树立特异的行政府……。在此期间,迅速确立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的亲日政权,并期待其稳定,对于热河省则要等待形势逐步好转”;

“吉林黑龙江两省一旦大体确立政权,则立即通过我方的暗中支持,以图快不图好为宗旨,立即使两者与辽宁省行政府联省统一,宣布建立承认我国要求条件的新国家”;

“在我方暗中促进建设运动中,如有以武力干涉或加以妨害者,要断然排击之”。[5]

1931年11月8日,土肥原贤二在天津市区策划暴乱,将前清退位皇帝溥仪秘密带往旅顺。12月11日,日本关东军指派汉奸赵欣伯、张燕卿、赵仲仁和日人中野琥逸、金井章次等组成“建国委员会”,拟定伪满政权体制。

1932年1月27日,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拟定“以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主席组织中央政务委员会,进行关于各省联络、统制事项及树立新国家的一切准备”。[6]为此,日本关东军在国联派遣调查团之前,首先将自称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省省长的军阀组织起来,成立了所谓“东北行政委员会”。然后由他们在3月1日发表建立伪“满洲国”声明。

3月6日,板垣将溥仪从旅顺带至汤岗子,与之最后确定了伪满政权的人选,并让溥仪以“执政”的名义,在事先准备好的致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的文件上签字。时间为3月6日,而所署日期却是所谓“大同元年三月十日”。其具体内容是:

“经启者:此次满洲事变以来,贵国竭力维持满蒙全境之治安,以致贵国军队及人民均受重大之损害。本执政对此深怀感谢,且确认此后敝国之安全发展,必赖贵国之援助指导。为此,对于左开各项,特求贵国之允可。

一、敝国关于日后之国防及维持治安,委诸贵国,其所需经费,均由敝国负担。

二、敝国承认,在贵国军队国防所必要的范围内,将已设之铁路、港湾、水路、航空等等之管理权及新路之修筑,均委托给贵国或贵国所指定之机关。

三、敝国对于贵国军队认为必要之各种设施,竭力援助。

四、敝国参议府可任用贵国知名卓识之士担任参议,其他中央及地方各官署亦可任用贵国之人。其人物之选定,委托贵军司令官保荐,其解职亦应商得贵军司令官之同意。

前项参议之人数及参议总数有更改时,若贵国有所建议,则依两国协议以增减之。

五、将来两国缔结正式条约时,即以上开各项之宗旨及规定,作为立约之根本。”[7]

上述种种,是傀儡溥仪向日本政府签署的卖国、卖身契约。

1932年3月9日,溥仪正式就任“执政”,国号“满洲国”,年号大同,定都长春(改称新京)。至此,伪“满洲国”宣告成立。

同年3月12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满蒙问题处理方针纲要》。其中决定:

一、关于满蒙,要在帝国的支持下,使该地在政治、经济、国防、交通、通讯等各种关系上,体现帝国生存重要因素之性能。

二、鉴于满蒙已经从支那本部分离,成为一独立政权统治支配之区域的现状,要诱导使之逐步具备一个国家之实质。

三、现下维持满蒙之治安,主要由帝国任之。将来维持满蒙治安及保护满铁以外之铁道,主要是由新国家之警察乃至警察部队负责。为达到上述目的,要谋求新国家建设和刷新维持治安机构,特别是使日本人作为指导骨干。

四、要以满蒙之地作为帝国对俄、对支那的国防第一线,不允许外来之捣乱。为了上述目的,要增加与之相适应的帝国驻满洲的陆军兵力,而且应有必要的海军设施。不允许新国家拥有正规陆军。

五、以新国家为对象,恢复和扩充我在满蒙之权益。

六、在实行上述各项措施时,要努力避免与国际法乃至国际条约相抵触,特别是关于满蒙政权问题之措施,要在九国条约等关系上,可采取由新国家自动提议之形式。

七、为了实施帝国有关满蒙政策,要迅速设置统制机关,但目前维持现状。[8]

上述决定的根本目的,是企图把中国东北变成第二个朝鲜,而且“要以满蒙之地作为帝国对俄、对支那的国防第一线”。至于如何获得权益,按照上述决策,则是所谓“由新国家自动提议的形式”。

同年8月7日,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与关东军司令本庄繁签订有关伪满铁路、港湾、航道和航空等管理协约及附属协定。

9月9日,郑孝胥又与时任关东军司令官的武藤信义签订有关矿业协定。所及范围遍及东北三省和热河省,多达三十八处,矿藏种类包括钢铁(含特种钢)原矿、轻金属原矿、煤炭、石油、油母页岩、铅矿、亚铅矿、镍矿、硫化铁矿、锑矿、锡矿、白金矿、水银矿、黑铅、石棉和硝石等等。而且,该协定规定:

日本帝国臣民(包括法人)所获得的矿产采掘权“全部是无期限的”(第一条),伪满政权制定或修改矿业法规,必须“预先征得日本国政府同意”(第五条)。[9]

9月15日,日本驻伪满特命全权大使武藤信义,又与郑孝胥在长春签订《日满议定书》。内含二条:

一、在日满两国未另行缔结约定的情况下,满洲国确认并尊重日本国或日本国民在满洲国领域内,依据以往日支间的条约、协定及其他合同与公私契约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二、日本国和满洲国确认,对缔约国一方之领土及治安的一切威胁,同时就是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安宁与存在的威胁,两国约定共同承担国家防卫,为此,所必要的日本国军队要驻扎在满洲国内。[10]

同日,日本政府宣布承认伪“满洲国”。至此,日本政府初步完成了霸占中国东北的战略目标。

在此期间,中国南京政府向国联控告日本政府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

1931年9月23日,时任国联议长的赖尔(西班牙外交大臣)向中日两国发出第一次紧急通告,要求两国不要采取使现状恶化或有害和平解决问题的一切行为,并寻求立即撤退各自军队的适当手段。[11]

对此,日本政府通过驻日内瓦全权代表,向国联作出答复,言称日军的行动“只是为了保护居留民、铁路和自身的安全”,日本政府“始终采取防止扩大事态恶化的方针”,以及所谓对吉林和奉天等若干地点的驻军“也不是军事占领”等等。[12]随后,第二天则发表了前述第一次颠倒黑白的政府声明。

9月30日,国联理事会做出决议,“知悉”日本政府代表“希望”在最短期间内撤退日本军队的声明(恢复到九一八事变之前),并约定10月14日再次审议事态的发展。[13]

然而,10月12日,日本政府却以尽管“九一八事变”时,“中国军队声明不抵抗主义,但在事实上却随处试图抵抗,以致日本军队出现许多死伤者”,以及所谓即使中国政府命令张作相、王树常两将军维持地方治安,也“不能不再次感到与事态当初有同样的重大威胁”为借口,拒绝在10月14日以前,撤退满铁附属地之外的军队。[14]

10月24日,国联理事会以十三国同意、日本一国反对的绝对多数通过决议,要求日本政府在11月16日之前,完全撤退占领中国各地的日军。但10月26日,日本政府发表《关于满洲事变的第二次声明》,继续掩盖发动侵略战争的真相,重复所谓“满洲事变全然起因于中国军宪之挑拨行动”,并提出所谓“否定相互的侵略政策及行动”,以作为与中国政府单独交涉撤兵的条件。[15]

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再次确认9月30日的决议,并组成五人委员会(李顿调查团),对“九一八事变”进行实地调查。与此同时,担任理事会议长的白里安追加宣布:“在有关定期完全撤退日本军队的9月30日决议所揭示的条件下,理事会切实期待日本军队尽可能迅速地撤退到铁路附属地之内。”[16]

但是,日本政府不仅没有履行撤兵的承诺,反而于12月23日开始进攻锦州,以期按照既定方针,消灭张学良的东北军。

1932年1月3日,日军占领锦州,东北军退入关内。

1月28日,日本政府为了转移国际视线,又在上海制造事端,然后嫁祸于人,借故挑起“一·二八事变”。

2月7日,日本政府发表关于“上海事件”并派遣陆军的声明,言称上海事件的爆发乃是由于中国的“排外运动”,“国土接近、利害最为错综的帝国,在列国当中处于最大的牺牲地位。”进而则称向上海派遣陆军的目的,在于保护帝国臣民和巨亿之财富,并完成所谓防备租界的“国际义务”。[17]

2月15日,日军第九师团和混成第二十四旅团,在吴淞附近登陆,20日发动第一次总攻击,25日发动第二次总攻击。及至3月1日,日军又以第十一师团在长江的七丫口(常熟县)登陆,从背后发起第三次总攻击。但因中国军民的强力抵抗,5月5日,签订停战协定,日军终未占据上海。[18]

同年8月27日,日本政府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确定了《时局处理方针案》。其中承认:“继满洲事变而发生上海事件之后,我国的国际关系甚为恶化,或大势所趋,难保不导致国联或各国共同对帝国施加现实压迫之事态。其后,随着上海方面的情况变化,上述形势逐渐缓和,但我国将来的对支关系还有种种波澜,特别是满洲问题,今后还藏有许多难关,我国国际关系之前途,还不许俄然乐观。”

但是,该决策随后则称:

“万一国联等对帝国施加重大的现实压迫,我方也要以实力排除之,此事自不待论。为了防备这种情况,政府要及早充实军备,并充分考虑非常时经济及国家总动员问题。要以断然之决心和周到的准备处理今后的事态。”

进而,该决策所列举的具体政策是:

“处置上述事态,应以帝国独自的立场推进满蒙经略。这是帝国外交的枢轴。而鉴于昭和九年〔1934年〕以后的对美兵力和苏联的产业计划等等,要迅速地致力于确立我满蒙经略的根基。”

“国联方面如果敢于进而干涉,触动帝国经略满蒙之根本,则按照三月二十五日阁议决定的方针处理。然而,尽管如此,国联方面如果依然不加反省,反而进一步颠覆帝国满蒙经略之根本,施加有危及我国国运之将来的现实压迫时,帝国则已不能留在国联之中……”[19]

也就是说,此时的日本政府面对不利的国际形势,不仅坚持其侵略政策,而且要加强军备,准备退出国联,以进行更大的冒险。因此,该决策的前言声称:“帝国政府要益加发挥自主外交之真谛,为了打开国运并完成国家的使命而坚忍不拔地努力。”

在此期间,李顿调查团经过在日本和中国东北的实际调查,于1932年9月初,完成了英文148页、内含10章洋洋万言的报告书。9月30日,递交给中日两国政府。10月2日公布于世。国联在此基础上组成十九国委员会,继续审议和听取中日两国的意见。

1933年2月24日,国联总会以42个国家同意、日本反对和一国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十九国委员会的报告书和劝告案。其中:认为满洲的主权属于中国;认为日本军队在南满洲铁路附属地之外驻屯及在附属地之外的军队行动,与可以规律解决纷争法的各项原则不能两立;以及实施上述劝告,要依靠必要而适当的交涉机关行之等等。”[20]

对于肇事者和侵略者的日本政府而言,实际是不痛不痒,未能对日本政府的侵略政策和行为,形成有力的制约;而对于中国而言,则是有损国家主权,是牺牲中国来换取日本政府的妥协。特别是内中所通过的各项原则及条件”的内容是:

“中国及日本双方的利益两立”;“考虑苏联的利益”;“要与现存的多边条约相一致”;“承认日本在满洲的利益”;“中国与日本设定新条约关系”;“满洲自治”;“促进中国与日本的经济接近”;“关于中国之改造实施国际合作”等等,[21]更是顺从日本政府的意志,并将中国置于列强的共同管理之下。

然而,日本政府的国联代表松冈洋右却当场宣布:

“日本代表难以同意十九人委员会已做成的报告案,因此向总会通告不能承诺。”

进而则称:

“远东纷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支那无法律的国情和不承认对邻国的义务,完全唯自己的意志行事之非望。……日本作为其最近的邻国,在这一点上蒙受了最为重大的损害。”[22]

这是“贼喊捉贼”。随后,松冈朗读事先准备的宣言书,并退出会场。

1933年3月8日,日本政府决定退出国联,3月27日发表退出国联通告,内称:

“帝国政府认为已经没有同国联合作之余地,根据国际联盟规约第一条第三项,帝国通告退出国际联盟。”[23]

对此,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政府选择了国际孤立,而实际是我行我素,按照既定的国策方针,执意扩大侵略的选择。

注释

[1]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小林龙夫等编:《满洲事变》(现代史资料7),第195页。

[2]请参阅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9页。

[3]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小林龙夫等编:《满洲事变》(现代史资料7),第202—203页。

[4]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同上书,第228—229页。

[5]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小林龙夫等编:《满洲事变》(现代史资料7),第232—233页。

[6]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小林龙夫等编:《满洲事变》(现代史资料7),第367页。

[7]板垣所准备的蹩脚的汉文,收入关东军《满洲事变机密政略日志》,见小林龙夫等编:《满洲事变》(现代史资料7),第408—409页。日译文本,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17页。本书行文参照两者。

[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04—205页。

[9]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22—223页。

[10]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15页。

[1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81页。

[1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81页。

[1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83—184页。

[1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85页。

[1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85—186页。

[16]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93页。

[17]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198—199页。

[18]参阅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19]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06—207页。

[20]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62—263页。

[2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61页。

[2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64页。

[2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