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朝鲜进而再次攫取中国东北,实际是日本政府早就谋划的战略目标。
1903年12月30日,日本政府在《对俄交涉破裂之际日本应采取的对清对韩方针》中,便明确决定:
“关于韩国,在任何场合之下,都必须以实力将之置于我国权势之下。但要尽可能地选择正当名义为上策……。”[1]
1904年2月23日,日本政府根据上述决策,由驻朝公使林权助与朝鲜代理外部大臣李址鎔缔结《日韩议定书》。其核心内容是:
“第一条 〔韩国政府〕确实相信大日本帝国政府,并采纳其有关改善施政的忠告。”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大日本帝国政府确实保证大韩帝国的独立及领土完整。”
“第四条 由于第三国的侵害或内乱,大韩帝国皇室的安宁或领土完整处于危险时,大日本帝国政府可迅速采取临机必要措施……。大日本帝国政府为了达到前项目的,可临机收用军事战略上的必要地点。”[2]
日本外务省在《小村外交史》中承认:
“这个议定书是日本使朝鲜从属化的第一步”,“它使朝鲜放弃了自己的部分自主权,并承认了日本对其重要国务的干涉权。”[3]
随后,日本政府将前任首相伊藤博文派往朝鲜,5月18日,使韩国宣布废除以往与俄国签订的一切条约,取消俄国在图们江、鸭绿江沿岸的森林采伐权。
5月31日,日本政府又作出了《有关对韩方针的决定》。内称:
“帝国对于韩国,应在政治上、军事上取得保护之实权,在经济上也要进一步谋求我国之利权”。
其理由是:
“韩国之存亡,关系帝国之安危,断不可一任他国吞噬。此即帝国经常为了维持该国之独立,保全该国之领土而倾注全力之所以也。至于一再以国家命运作赌注而与强邻干戈相交之基本原因,亦实在于此。根据以往缔结的日韩议定书,新约定的两国关系,加上征俄之皇师报捷,韩国上下已有对我愈加信赖之状,但该国政治糜烂、人心腐败,终究不能永久维持其独立,事属显然。因此,我邦宜在政治、军事及经济上,不可不渐次在该国确立我国地位,以绝将来再度纠纷之忧,完成帝国自卫之途。帝国依据日韩议定书,虽然可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保护权,但进一步在国防、外交、财政等方面,完成确实而适当的条约及措施,以对该国确立保护之实权,同时在经济上取得各种关系所需要之利权,并顺利实施经营,乃是当务之急。”
进而,该文件的“实施纲领”包括:
第一,(前略)在韩国驻屯我国军队,不仅是我国国防之必要,而且是帝国政府依据日韩议定书第三条,负担韩国防御及维持安宁的责任。因此,恢复和平之后,也要在该国枢要之地驻屯相当的军队……。
其次,收用韩国内地及沿岸军事战略必要之地,是我国防上不可缺少之事。依据日韩协约,在保证韩国独立及领土完整之外,予以实施乃是帝国政府当然而必要的权利。
第二,(前略)依据日韩议定书第五条,韩国政府虽然不能与第三国订立违反该协约宗旨的协约,但有关其他事项,可随意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故而,要在适当而最近之机会,使韩国政府约定:在处理与外国缔结条约等其他重要外交事件时,要预先征得帝国政府的同意。(下略)
第三,监督〔韩国〕财政……要尽快从我邦之人中派遣适当的顾问官……着手改良征税法,改革货币制度,以期最终将韩国财务实权纳入我国掌中。
第四,(前略)我方掌握〔韩国〕交通及通信机构之要枢,于政治、军事及经济诸方面极为紧要。特别是交通机构中的铁路事业,可谓经营韩国的骨干。因此,应按如下顺序实施是为紧要:
甲、京釜铁路……纵贯韩国南道,是最重要的线路,要按照既定计划迅速完成。
乙、京义铁路……在黄海方面,纵贯韩国北道,是应该与京釜铁路相连,一贯韩国半岛,进而与东清铁路及关外铁路相接续,成为大陆干线之一部分的重要线路。目前因为军事的必要,正由军队着手铺设。和平恢复之后,有关该铁路的经营方法,当临机与韩国政府协议。
丙、自京元及元山至雄基湾之铁道……乃是在中央地区使上述纵贯韩国的线路与日本海方面联络,进而至豆满江附近之铁路,属于北边防御所必要的线路。该线路虽然不必急于铺设,但是要以国防必要的名义,在战争中获取一切权利,以预防他国获得此种权利为宜。
丁、马山至三浪津铁道。马山浦为控制镇海湾的韩国南端最优良的港湾,所以从京釜铁路开通支线与该处联络,在军事及经济上都极为有用。所以,去年与韩国铁道公司缔结密约,虽然间接获得了铺设并经营该铁路的权利,但还不能谓之完全。对此,应在此间采取确实获得此种权利的手段……。
第五,掌握〔韩国〕通信机关。将通信机关中首要的电信线为我方所有,并置于我国管理之下,是绝对必要的。……解决此种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使韩国政府将邮政、电信、电话事业的管理委托给帝国政府。帝国政府与部邦的通信事业一并经理……。
以下还有“开垦和殖民”诸项,内含农、林、矿业和渔业。具体内容包括:今后也要按照“韩国作为农业国,专门向我国供给粮食及原料,而我国向韩国供应工艺品”的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要使韩国政府承认日本人在其内地的土地所有权或永久租借土地、使用土地权,在耕作畜牧等方面皆无妨碍”等等。[4]
《有关对韩方针的决定》,表明日本政府不仅要在政治、外交和军事上,而且要在经济上加强对韩国的控制,使之逐渐变为日本的专属殖民地。
同年8月22日,也即日俄战争中,日本政府按照上述决定,迫使韩国政府签订了第一次《日韩协约》。其中规定:
一、韩国政府聘用日本政府推荐的一名日本人为财务顾问,……有关财务事项,当概行咨询其意见后实施。
二、韩国政府聘用日本政府推荐的一名外国人为外交顾问,……有关外交事项,当概行咨询其意见后实施。
三、韩国政府与外国缔结条约及其他重要外交事项,即对外国人让与特权或处理有关契约时,当预先与日本政府协商。[5]
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日本政府对俄战争的意图,而且为日后吞并韩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后,日本货币在韩国通用,“韩国外交机构也逐步从汉城转到东京。”[6]
在此期间,日本外相小村寿太郎于1904年7月,向首相桂太郎提出了《有关日俄讲和条件的意见》。其中,除了继续宣称“目的在于维持韩国存立以及保全满洲,确立远东永久和平”,以及所谓对俄战争乃是“自卫”之外,主要是日本帝国必须获得的侵略权益。其具体内容是:
“近来,各国于远东汲汲扩张利权,苟有可乘之机,则取得之,惟恐落于人后。故此,我邦宜乘此机会,进一步在满韩及沿海州方面扩张我国利权,以谋求我国力的发展。尤其是此次战争或许不能得到满意的军费赔偿,所以更有扩张我国利权的必要。”
“熟察清国内外形势,该国以自身力量永久维持独立及保全领土的希望甚小,迟早难料最终被瓜分的厄运。此事与帝国利害休戚关系极为重大。故此,帝国现今就应有准备,不可不奠定他日发生处理清国的重大问题时,得以优越势力参加的基础。”
“战争之前,帝国满足于使韩国作为我国的势力范围,在满洲仅是维持既得权利。然而,不幸的是,此种平和要求却为俄国所不容,以至开启战端。因此,基于战争的结果,帝国对满韩的政策与前日相比,自然不得不前进一步。也即应将韩国事实上纳入我国的主权范围,按照既定方针及计划,确立保护实权,进一步发展我国利权,使满洲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我国的利益范围,以维护和扩大我国的利权。”[7]
上述种种,暴露了日本政府所谓“保全满洲”和“维持韩国存立”的欺骗性。
1905年1月25日,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对俄战争的既定目的,通过驻美公使高平小五郎向罗斯福表示:
“韩国半岛已自然成为日本帝国的国防外围。因此,我帝国政府认为,在该国完全维持帝国的优越势力,这对于帝国的康宁及静谧是不可缺少的……。为了防止有如开战当时侵犯帝国地位那种阴险势力的恢复,帝国政府认为将韩国完全置于日本的势力圈内,将对该国命运的保护、监督和指导完全纳入帝国的掌中是必要的。”[8]
对此,罗斯福没有异议。
4月8日,日本政府通过《确立韩国保护权》决议。内称:
“基于对韩国施设的既定方针和计划,应以掌握保护实权的见地,逐步推进,在将该国国防财政实权,纳入我国掌中的同时,将该国外交置于我国的监督之下,且应限制其缔结条约权。”
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韩国之对外关系全然由帝国担任,韩国在外臣民归帝国保护。
第二,韩国不得直接对外缔结条约。
第三,帝国负责实施韩国与列国之条约。
第四,帝国在韩国设置驻在官员,监督韩国施政及保护帝国臣民。[9]
同年8月,山县有朋在《有关战后经营意见书》进一步写道:
“帝国对韩国的国策,业经庙议决定,现今无需赘述。现今已将该国国防、财政的实际权力掌握在我国手中,且将其外交置于我国监督之下,限制了该国缔结条约的权利,乃是近来的一大成功……。但和平恢复之后,更宜不失时机,进一步确立我国对韩国的保护权,不可不采取手段,将该国的对外关系一并纳入我国掌中。”[10]
9月5日,日俄和约签订后,小村寿太郎带病赶至华盛顿,同罗斯福就有关实施和约的两个问题进行密谋。
其一是“关于在朝鲜设立保护权问题”。小村认为:“这种保护权的实施,原则上是根据条约的形式,倘若朝鲜不同意缔结条约,那么日本将不得不单方面宣布设立保护权”。
其二是“根据[日俄]讲和条约向清国要求用条约承认满洲铁路及租借地的转让问题”。小村认为:“这一要求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时,则不管清国的意愿如何,以实力实行对租借地和铁路的经营。”[11]
对于上述要求,罗斯福表示:“即使日本单方面宣布在韩国设立保护权,也予以支持”,并答应训令美国驻华公使对日本政府的意图,“予以成功的帮助”。进而,罗斯福认为:中国没有道理主张自身的权利,只能由日俄两国来处理有关事宜。他在发给驻华公使的训令中言称:“当清国政府就俄国根据朴次茅斯条约对日本的让与提出异议时,应在适当时机,予以强硬的注意。”[12]
也即,美国总统罗斯福充当了日本吞并韩国、重新占有辽东的支持者。
此外,据日本外务省《小村外交史》记载,由于日英缔结了第二次同盟条约,所以在中日北京谈判期间,英国政府对其驻华公使也发出了“临机对日本给予后援”的指令。
同年10月2日,小村自加拿大乘船归国时,就战后的大陆经营问题,向秘书口述了题为《满韩经营纲领》的意见书。据随行外务书记官本多熊太郎的记载,小村所提出的经营纲领的主要内容,则是要在韩国设置统监府及理事处,设置辽东总督府,铺设连接南满与朝鲜的铁路,以作为向大陆用兵的基地等等。
10月27日,日本政府根据上述策划确定了以下两个文件。
其一,《有关实施确立对韩国保护权的决定》中写道:
“对韩国确立我国的保护权,已经庙议决定。今日实施,是为最好时机。因为不仅英美两国已经同意,其他各国鉴于日韩两国的特殊关系和战争的结果,依照日英同盟及日俄讲和条约的明文,也默认韩国应该成为日本的保护国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该文件决定,将实施的时间确定在11月上旬,任命当时的驻朝公使林权助作为缔结条约的全权,并命令海军司令长谷川清对林公使予以“必要的援助”。同时派遣敕使向韩国皇帝递送天皇的书信,以及“以驻屯京城为目的,使正在运送中的帝国军队,尽可能在着手此事之前全部入京城”等等。
此外,该文件还特别决定:
“着手之后,估计韩国政府终究不能同意时,要采取最后手段,一方面向韩国通知确立保护权之旨,另一方面向列国说明帝国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出于不得已的理由……。”[13]
其二,《有关满洲事项与清国缔结条约文件》中决定:
“这次与俄国讲和的结果,满洲的一部分已经归为帝国的势力范围。故而,帝国要维持和确立此种势力。作为讲和的延续,应该对清国要求的条件,必须考虑帝国的将来,鉴于内外形势,必须足以达到上述的目的。……使清国政府承认俄国对辽东半岛租借权及东清铁路的让与,是绝对必要条件,其他应尽量努力达到我国之希望。清国政府实质上具有宁可注重名义之习癖,所以与彼交涉之际,要尽可能采取不损伤其体面,而将实际权利纳入我国手中之方针为上策。……万一彼不承认上述两个绝对必要条件,我方则要暂停交涉,而且要有如同现在占据辽东租借地及满洲铁路之决心。”[14]
同年11月17日,日本驻韩公使林权助根据上述决策,在日军大兵压境、驻扎京城的情况下,迫使韩国政府签订了第二次《日韩协约》。其中规定:
第一条 日本国政府可通过东京外务省,监理指挥今后韩国对外关系及其事务,日本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负责保护韩国在外国的臣民及利益。
第二条 日本国政府完全负责实施韩国与他国之间的现行条约,韩国政府约定,今后不经日本国政府中介,不得对外缔结任何具有国际性的条约或协定。
第三条 日本国政府在韩国皇帝陛下之阙下,设置一名作为其代表的统监,为专门管理外交事项,统监驻在京城,并有内谒韩国皇帝陛下的权利。日本国政府拥有在韩国各开港场所及其他日本国政府认为必要的地方设置理事官的权利,理事官在统监指挥之下,执行以往属于在韩日本领事的一切职权,并为完全实施本条约的条款,掌管一切必要事务。
第四条 日本国与韩国之间的现行条约及协定,在与本协约不抵触的限度内继续有效。
第五条 日本国政府保证维持韩国皇室之安宁与尊严。[15]
至此,韩国沦为日本的“保护国”,距日本政府吞并韩国仅有一步之遥。此后,日本政府开始对韩国实行“统监”制度。12月,伊藤博文被任命为第一任统监(次年3月到任)。
注释
[1]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19页。
[2]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23—224页。
[3]见日本外务省编:《小村外交史》,第713—714页。
[4]全文见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24—228页。
[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31页。
[6]日本外务省编:《小村外交史》,第716页。
[7]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29页。
[8]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32页。
[9]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33页。
[10]见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版,第281—282页。
[11]见日本外务省编:《小村外交史》,第612—613页。
[12]见日本外务省编:《小村外交史》,第676页。
[13]全文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50—251页。
[14]全文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51—252页。
[15]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252—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