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江华岛事件”与迫订条约(1 / 1)

1875年4月,日本政府派往朝鲜的外务少丞森山茂认为:只有对朝鲜施加军事压力,才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外务卿寺岛宗则采纳了这种意见,并经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右大臣岩仓具视的批准,与海军大辅川村纯义秘密确定了向朝鲜派遣军舰的决策。[1]于是,“云扬”号军舰于5月25日先行闯入釜山。随后,“第二丁卯”号也在6月12日以“演习”为名,在釜山展露炮口,实行军事恐吓。6月20日拂晓,“云扬”号军舰再次沿朝鲜东部海岸北上、进入永兴湾,后经迎日湾再次闯入釜山,“完成了第一次测量及示威活动”。

9月20日,“云扬”号第三次侵入朝鲜,并以寻求淡水为名,驶至汉江江口,直接威胁京城。当时,日舰只挂黄旗,没有日旗标志。朝鲜江华岛守军被迫对来历不明的军舰发炮,但因射程不足并未击中日舰,而“云扬”号却就此挂起日旗频频还击,并摧毁了江华岛炮台,进而占据了对面的永宗镇,使之化为火海。这就是日朝关系史上的“江华岛事件”。[2]

这一事件实际是日本政府蓄意制造的。特别是岩仓具视和大久保利通等人,更是认为这是“从天而降的绝好口实”。为此,岩仓等立即会同陆、海军首脑,进行紧急磋商,准备出兵朝鲜。[3]同年12月,日本政府决定派遣陆军中将、政府参议黑田清隆为全权大臣、元老院议官井上馨为副大臣,率领舰队前往朝鲜“谈判”。与此同时,则陈兵长崎,待机而动,并由外务卿会晤欧美公使,以求获得外交上的支持。

1876年2月10日,黑田一行抵达江华,并于次日开始交涉。黑田清隆不仅强词夺理,反诬朝鲜守军“不法”,而且将事先拟就的条约初稿强加给朝鲜。2月13日,双方进行第三次交涉时,黑田清隆更以“倘若失和,日本军民将大举入侵”相威胁,以致朝鲜政府于26日被迫接受了日方要求,按照日方草案,稍作改动后缔结了内含12条的所谓《日朝修好条规》(亦称《江华条约》)。

其中规定:

第一款 朝鲜国为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

第四款 (前略)朝鲜国政府应在第五款所载之地开设两个港口,听准日本人民往来通商,在上述场所租借地面、营造房屋或租借朝鲜民宅,应任其各自随意。

第五款 在京圻、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之沿海,选择两个便于通商之港口后,应指定地名。开港日期应自日本明治九年〔1876年〕二月起……以二十个月为期。

第七款 朝鲜国之沿海岛屿岩礁……应准许日本国之航海者自由测量,审其位置深浅,编制图志……。

第八款 日本国政府可向朝鲜国指定口岸,根据时宜设置管理日本商民之官员,若有两国交涉事件,由该官员与该地方长官会商办理。

第十款 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指定之各口岸,若有犯罪,与朝鲜国人民交涉事件,应概由日本国官员审断,若有朝鲜国人民犯罪,与日本人民交涉事件,可均由朝鲜国官员查办,但双方应据本国律例裁判,丝毫不得庇护,以示公允。

第十一款 两国……另立通商章程,以利两国商民。[4]

《江华条约》的签订,是近代日本政府效仿欧美,迫使朝鲜对外缔结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政府实现了多年企图染指朝鲜的欲望,并确立了侵略渗透的基础。其中所谓“朝鲜国为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并不是要确认朝鲜的独立自主,而是意在否定中国对朝鲜的传统地位,并为日后进一步扩张埋下伏笔。其他诸如自由测量朝鲜沿海岛屿、编制图志,以及单方面向朝鲜派驻官员,依照日本法律裁判犯罪事件等等,则是对朝鲜主权的侵犯。

同年8月24日,日本政府又与朝鲜政府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附录》和《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议定各港贸易规则》,进一步从朝鲜获取了“可用日本国各种货币交换朝鲜国人民之所有物品……得在朝鲜国指定的各口岸内相互通用”,以及日本政府所属船只不纳港税,可在朝鲜各港输出、输入稻米和杂粮等特权。[5]

这实际是近代日本掠取朝鲜黄金和粮食的肇始。同年9月,日本政府又通过“有关芟除朝鲜宿弊”的公函,单方面宣布“我国人民向贵国输送之各种物品,在我海关不课输出税,贵国向我内地输入之物产,在数年间也不课输入税”,[6]迫使朝鲜接受无税贸易,为扩大对朝鲜的经济掠夺打下了基础。

注释

[1]参阅田保桥洁:《近代日鲜关系研究》,宗高书房1972年版,第372页。

[2]以上行文,参阅田保桥洁:《近代日鲜关系研究》上,宗高书房1972年版,第372—397页。

[3]参阅申国柱:《朝鲜的开国》,见〔日〕国际政治学会编:《日本外交史研究――幕末维新时代》,理想社1960年版,第130页。

[4]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原书房1972年第三版,第65—66页。

[5]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67—69页。

[6]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