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致桥本信、致寅皆信。写字数纸。
清水、西岛君来,同赴裁判所。先晤其所长河村善益[101]君[年四十余,曾居法国一年余],茶话片刻。
裁判所始建于明治八、九年,其先之断狱法与我国大同小异,自改良后,罢除一切酷虐之刑(罪人无施敲扑者,警察拘罪人若私用鞭挞,裁判所查知必予之罚)。余问河村君[102]:闻贵国自变刑律以后罪人日益少,信乎?曰:多寡同耳。昔者法重而巧避者多,今法轻而人无所逃,故不见加少。
西岛君导观控诉院。一室方讯狱,有兵士守门。台上坐七人:最中为裁判长,其右为判事,又右亦然,又右为检事。其左为判事,又左亦然,又左为书记。各衣法服(冠服皆缁冠,如古纱帽,有带垂之)。台之下居中一长方几[几上列酒瓶一束],其前偏右又一几,罪人立其前。与罪人平列一几,一人立其前,衣法服,向上滔滔辩论者即辩护士也[台下偏左坐一人,未知谓谁]。台上唯居中一人执简驳难,然不见有急言遽色,其左右诸人俱无言。台下唯辩护士申辩,罪人亦无言,偶有问一应答耳。余等坐高台遥对之长凳上[凡六排],听之许久莫能得其原委。闻西岛君言,似是因造酒不如法者,乃出。
又入地方裁判所之一室,兵士三人监守,禁人交谈,恐淆听也。台上只五人,盖较控诉院少判事两人也。台下之左有短木栏,罪人六、七人坐其中[内有一妇一童]。台上居中之人一一讯鞫而定其罪。西岛君译告,某为窃盗,某为拐带,某为诈欺取财。最后一人喋喋不休,而堂上摘其旧案诘之。清水君言,是翦绺者也。已定罪者加锁于腕,牵以去,殆将送入监牢也。又有两辩护士各据一案。清水君言,一原告一被告也。堂上与一人絮语;其人证人也。
出至留置所一看,内有木栅甚长,盖罪人之未经讯断者暂寄其中——西岛云。又见一马车,左右凡四室,罪人送入监狱署者乘之。回廊周复,层楼升降,其方向位置不能确辨。其门额题字有民事第一室、第二室,刑事第一室、第二室,等等。
日本全国控诉院六,地方裁判所每县各一,大审院唯东京一处。
访佐藤。设茶馔,其太夫人鼓琴一阕。
约佐藤、清水、西岛三君饭于河干船上。
到松云堂书坊。又过青木处[多故书]。又过丸善堂。又过水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