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陆先进生产方式与政治制度的移植(1 / 1)

自我们在史书上见到日本(倭)时起,它就在努力吸收中国文化,但形成**却是在遣唐使时代。在七——九世纪的大约两个半世纪中,日本自中国吸收了大到生产方式小到生活习俗的覆盖了一切领域的唐文化,促进了日本社会和文化的飞跃。

文化移植的大体情状为:

土地制度:大化改新以前,日本普遍存在着奴隶主贵族私有土地和人民的部民制,其实质是奴隶制度。大化改新中,废除了皇室、贵族对人民和土地的私有,宣布公民公地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模仿中国的均田制实行班田制。班田制的具体作法是:凡六岁以上的公民男子,班给口分田二段(约二十一公亩)。女子则班给男子的三分之二。奴婢和家人[5]班给公民的三分之一(官奴婢同公民)。除口分田之外,还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受田人死亡时,口分田由国家收回。宅地和园田在官司备案后可以买卖,但绝户时由国家收回。每六年班田一次。

与班田制相适应,又引进租庸调制。租:口分田每段交稻谷二束二把(后减为一束五把,相当于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庸:原为每个正丁(二十一至六十岁男子)每年去京城服劳役十日,后多不去,而以布二丈六尺代替。次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男子)二人的庸布相当于正丁一人之数。调:男子人头税,按照正丁、次丁、中男(十七岁至二十岁男子)等不同等级交纳绢、絁、布、绵、染料、油等土特产品。

如上所见,班田制系模仿中国北朝以迄隋唐的均田制并根据日本国情稍加变通而成。不过,它对日本社会的意义却要比均田制对中国社会的意义深刻得多:均田制不触动原来的土地制度,只是把国家手中控制的无主荒地加以“均”授,而班田制却要从奴隶主贵族手中收缴土地(寺院神社除外)并将其变为国家的“公田”重加班授。改新以后,国家成为最高的地主,而“公民”则变成自国家得到土地而向国家交纳租庸调的依附农民。日本社会就这样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

法律:日本学习唐律令,先后制定了《近江令》、《飞鸟净御原律令》、《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四部律令。[6]日本律令的主要样板是唐的《永徽令》。关于日本律令的编者,现在知道得最详细的是《大宝律令》的编纂成员:刑部亲王主持其事,有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等共十九人参加。其主要执笔人之一的伊吉博德,曾参加过遣唐使团,对唐有着比较丰富的知识。其他编者如萨弘恪,本身就是唐人,任大学音博士。他如土部甥、白猪骨两人都曾留唐十余年。而调老人、黄文备、锻大角、山口大麻吕等也都是大陆移民的后代。总之,他们都有着研读和移植唐律令的良好条件。

现知养老律共十卷十二篇,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些篇名和排列顺序都和唐律一丝不差。律相当于刑法,比之于唐律来,日本律只是稍加简略和量刑稍轻而已。如关于刑名比较可见表2-1。

表2-1 唐日刑名比较

由表2-1可知,“五刑中”除流刑因日本国土狭小等因无法照办外,其他全是照抄照搬。唐律中有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日本律则删去最后两议而成为“六议”。唐律中有所谓“十恶”,而日本律则删去其中的两恶(不睦、内乱)而变成“八虐”。关于“十恶”与“八虐”的对照有如表2-2。

表2-2 唐日罪名及罪状比较

续表

参阅桑原隲藏:《中国法制史論叢》,弘文堂書房1935年版,第636—638页。

此外,大宝律中关于以下犯罪行为的律文更是原封不动地抄自唐律,如阑入大社、阑入宫殿、犯跸、私借乘舆服御物、指斥乘舆、宫内忿争、向宫殿内射、谋反大逆、谋叛、漏泄大事告密者、私度关者、受人财而为请求者、监临之官受财而枉法者、凡决罚不如法者、稽缓诏书、知情藏匿罪人、诬告人者、盗决堤防者,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私有禁兵器者、造畜蛊毒及教令者、伪造神玺者、诈伪诏书增减者、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博戏赌财物者、凡奸者、奴奸良人者、其家人及奴婢奸主者、有妻更娶者、以毒药药人及卖者、杀一家非死罪及肢解人者、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者、家人奴婢过失杀主者、殴伤妻者、保辜者、戏杀伤人者、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盗窃、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妄认良人为奴婢家人妻妾子孙者、弃毁诏书及官文书者、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物者、故杀官私马羊、擅发兵、烽堠不警、奴娶良人女等。

关于执刑中的很多细节也是模仿唐的作法,如对拷问规定限制,即在一次拷问之后,如果未满二十日则不能进行第二次拷问,另外,对于七十岁以上老人和孕妇则禁止拷问。又如执行死刑,必须上奏三次,而又三次得到敕许方能执行,三次中若有一次未准也不得执行。这样做的用意是防止草菅人命,以便天皇有足够的时间反复思考这一问题。另外,在传达许可行刑的通知时,必须使用驽马,以便天皇在改变主意时,快马追得上,能做到刀下留人。

令是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律。养老令共十卷三十篇九百三十二条,与唐令作一比较,可知是从一千五百多条的贞观令中拣抄出来的。此外,日本的格(有关律令的改废补正)、式(有关律令格的施行细则),如延喜格、延喜式,也都是删减唐格式并加变通而成的。

正如日本学者桑原隲藏指出:“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因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7]比如在分割家产时,唐令规定,在兄弟之间进行平均分割,但日本养老令规定,在父亲去世时,家产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嫡子和其他儿子之间进行分配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中国财产被看作家族共有的,而在日本财产则被看作是家长本人的。[8]

此外,在律令制定的顺序上日本也不同于中国,中国先制律后制令,而日本则先制令后制律。

官制及兵制:大化改新后,日本模仿唐制建立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唐在中央设立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一台(御史台),日本对此稍加变通,设立二官、八省、一台。所谓二官是神祇官、太政官。神祇官的设立极不同于中国官制,显系出于日本自古以来的“祭政一致”原则。神祇官负责祭祀天皇祖神和其他神祇,并掌管全国神社,其长官叫神祇伯。把祭祀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当时日本政治的一大特点,显示了天皇的现人神性格。太政官是行政机构,设太政大臣总理政务。又设左、右大臣辅佐其事。所谓八省是太政官下辖的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和宫内省。省下又设相互平行的寮、司、职四十余个,相当于唐的五监九寺。所谓一台是弹正台,负责官吏的监察和监督,相当于唐的御史台。

地方行政组织为国、郡、里,大体也是模仿唐的州县制。全日本置六十余国,并由中央贵族中任命国的长官——国守,全面掌管国内的行政、审判、军事与警察等权。国下有郡,首长称郡司,一般由以前的地方豪族国造的子孙中任命。郡内的基层组织叫里(715年改称乡),每里辖五十户。里有里长,大体由农村富豪中任命。

军事上,中央设五卫府:卫门府、左卫士府、右卫士府、左兵卫府、右兵卫府。估计总兵力约为二三千人。同时在地方各国设置军团,约三四郡设一团。兵士来自班田农民;征兵为正丁的三分之一,轮换充任。基本上是模仿唐的府兵制。

另外,模仿唐在边疆设立都护府之制,日本也在九州设大宰府,并派防人驻守。

表2-3 日唐官制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