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高祖纪》:永定二年,十月,大极殿成,匠各给复。
《宋书·刘敬宣传》,言守宣城者,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
《梁书·贺琛传》:琛启陈事条,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之。有曰:“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
《陈书·宣帝纪》:大建二年,八月,诏巧手于役死亡,不劳订补。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诏工商、杂技,尽听赴农。
《任城王澄传》:澄奏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六日逃亡代输,去来年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皆有专技之民,见役于官之事也。
王羲之欲以死罪原轻者充兵役,五岁刑充杂工医寺,盖谓永充大役。亦有事出一时者,齐武帝欲修白下城,难于动役,刘系宗启谪役东人随唐寓之作乱者,从之,其事也。
复除之事,有为经制者,如魏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是也。此制百二十五家之内,凡复三十八人。其后元孝友言:《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则其制已小异。见第三节。
其出临时措置者:或以丁多,如晋武帝咸宁元年,二月,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是也。大康元年,十月,除五女复。
或以产乳及新昏,如齐明帝建武四年,正月,诏民产子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昏者蠲夫役一年是也。
或以劫后移徙,如晋武帝大康元年,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于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是也。
或以劫后抚绥,如陈宣帝大建十一年,三月,诏淮北义人,率户口归国者,建其本属旧名,置立郡县,即隶近州,赋给田宅,唤订一无所豫是也。
或以旧恩,如晋元帝大兴三年,七年,诏琅邪国人在此者,近有千户,今立为怀德县,统丹阳郡。昔汉高祖以沛为汤沐邑;光武亦复南顿,优复之科,一依汉氏故事是也。
或以行义,如《宋书·孝义传》:严世期复身徭役,张进之诏在所蠲其徭役是也。
或以旧劳,如陈大极殿成,匠各给复,见上。世祖天嘉元年,二月,以讨王琳,舟舰输积,权倩民丁,蠲复丁身夫妻三年,于役不幸者,复其妻子是也。
《魏书·高祖纪》:大和十一年,五月。诏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三长复征戍,余若民。《孝感传》:阎元明复租、调、兵役,令终母年,此则所谓赋役无所与者也。《文明后传》:后制内属五庙之孙,外戚六亲缌麻,皆受复除,当即大和十一年事。此宗戚之特恩也。
《恩幸传》:王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此为臣下之异典。
《世祖纪》:神?四年,自破赫连定还,战士赐复十年,此所以优战士。
《高宗纪》:和平二年,三月,诏民年八十已上,一子不从政。
《高祖纪》:延兴三年,十一月,诏河南七州年八十已上,一子不从政。承明元年,十月,诏七十已上,一子不从政。大和四年,七月,诏会京师耆老,赐锦采、衣服、几杖、稻米、蜜、面,复家人不徭役。此则所以优老也。三长之制,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
《前废帝纪》:僭位后诏:百杂之户,贷赐民名,官任仍旧。此则口惠而实不至矣。
凡士姓皆蠲役。《晋书·石季龙载记》:镇远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华胄,宜蒙优免。从之。自是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有七姓,蠲其兵贯。
《苻坚载记》: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则虽五胡,亦能守兹成法也。宋孝武帝坏诸郡士族,以充将吏。并不服役,至悉逃亡。加以严制不能禁。乃改用军法,得便斩之。莫不奔窜山湖,聚为盗贼。《宋书·沈怀文传》。
梁鄱阳王恢之子泰,为谯州刺史。遍发人丁,使担要舆、扇、伞等物,不限士庶。耻为之者,重加杖责。多输财者,即放免之。人皆思乱。及侯景至,人无战心,乃先覆败。《南史》本传。其为祸之烈如此。隶属于人者亦无役,如佃客、衣食客是也。张方决千金堨,水碓皆涸,乃发王公奴婢手舂给兵廪。时又发奴助兵。
成帝咸和六年,正月,以运漕不继,发王公已下千余丁,各运米六斛。穆帝升平三年,三月,诏以比年出军,粮运不继,王公已下,十三户借一人一年助运。此皆罕有之事。
《刁协传》言:“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众庶怨望之。”可见积习之不易破矣。
《南史·齐东昏侯纪》言: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见第十章第六节。亦有所不得已也。出家及疾病者,于法亦免,故范宁言人或残形翦发,要求复除,《东昏侯纪》亦谓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焉。
赋与役,皆当视赀产之厚薄,以为重轻。苏绰《六条诏书》曰:“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故平定物力之事,由之而起。
《晋书·刘超传》:超补句容令。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出,有余常年。此即宋世之手实法也。
《魏书·世祖纪》:延和三年,二月,诏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大延元年,十二月,诏“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盖始分为三级,继又曲分为九。
《隋书·食货志》言:齐文襄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实则九等定户,乃魏世之成法,文襄所创者,或税役之别耳。赀与力之相贸,盖事势不得不然。齐永元后,远郡之役,悉令上米准行。
史以是为东昏秕政,然《宋书·顺帝纪》:升明三年,正月,齐王表诸负官物质役者悉原除,所谓质役,盖负物不能偿,而出力以为代,事与上米准行相反,理则一也。顾宪之言:山阴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此等人本未必能出力。税其钱,实开明世别银差于力差之先声,亦得宋王安石令无役者出助役钱之意。
《宋书·周朗传》:朗言:“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盖病户等平定之不实。朗又云:“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齐竟陵王子良言:“三吴守宰,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其弊,亦与后世无异矣。户调法行之后,本已无所谓丁税。
然《齐书·豫章王嶷传》:言其为荆、湘时,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王敬则传》载竟陵王子良启云:“建元初狡虏游魂,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梁书·良吏传》云:高祖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陈书·宣帝纪》:大建九年,五月,原五年讫七年逋赀绢,盖亦计赀为绢。一似又有丁税者;盖亦或以之代役,或出临时调敛,后遂相沿不废也。
地方公共之事,人民往往能自立法而自治之,然亦往往为官府所破坏,会稽士庶,皆保塘役,而王敬则悉评敛为钱送台;东昏侯下扬、南徐二州,桥、桁、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其事矣。
《晋书·刘颂传》:除淮南相。旧修芍陂,年用数万人。豪强兼并,孤贫失业。颂使大小戮力,计功受分,百姓歌其平。此等良吏,盖不可多得矣。
后周之法: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则无力征。见《隋书·食货志》:其立法可谓甚平,然其行之如何,则不可知也。
山泽之利,两晋及宋、齐、梁、陈,多为官吏贵豪所固护。此等皆非法之所许,然亦有不然者。
《梁书·萧颖达传》:御史中丞任昉奏曰:“风闻颖达启乞鱼税,辄摄颖达宅督彭难当到台辨问。列称寻生鱼典税,先本是邓僧琰启乞,限讫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颖达,于时谓非新立,仍启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许。登税与史法论一年,收直五十万。”虽实为私奉养,而必启乞待许,即不啻官收其税矣。北朝情形,与南朝略同。
魏显祖皇兴四年,高祖大和六年,周静帝大象二年,皆尝弛山泽之禁。即北齐,亦仅后主武平六年,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开酒禁而已。然《魏书·酷吏传》:崔暹坐障吝陂苇,为王显所弹;《阉官传》言:刘腾于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则其利为私家所擅者亦多。《北齐书·卢潜传》,言其为扬州行台时,高元海执政,断渔猎,人家无以自资,政令岂能真行?民家无以自资,豪势保无转因之以为利者邪?
鄣锢山泽,恶其夺民利而已,弃田以为园囿,其弊亦与之同,故晋法明列其不为属国焉。然其事亦卒不能免。北朝尤甚,以其君好田猎也。
《魏书古弼传》云: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可见其占地之广。
《高祖纪》:延兴三年,诏关外苑囿,听民樵采。
大和十一年,又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民。
《司马楚之传》:子跃,为云中镇将,朔州刺史。表罢河西苑封,与民垦殖。
有司执奏:“此麋鹿所聚,大官取给。今若与民,至于奉献时禽,惧有所缺。”
诏曰:“此地若任稼穑,虽有兽利,事须废封。若是山涧,虞禁何损?寻先朝置此,岂苟藉斯禽,亮亦以俟军行薪蒸之用。其更论之。”跃固请宜以与民。高祖从之。此可见苑囿之立,实妨田业,又不徒鄣锢山泽而已。又魏于内地置牧场,占地甚广。
世宗正始元年,延昌二年,皆尝以其地赐代迁之民。可谓封豕长蛇,荐食上国已。
冶铸之利,作兵为亟,民用后焉。
《晋书·宣帝纪》:大和四年,兴京兆、天水、南安监冶。
《刑法志》云:“魏武帝时,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盖斯时之铁,多以作兵,故乏于他用也。
《宋书·百官志》:卫尉一人,丞二人晋江右掌冶铸。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惟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卫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复置。又云:东冶令一人,丞一人。南冶令一人,丞一人。汉有铁官。晋置令,掌工徒鼓铸,属卫尉。江左已来,省卫尉,度隶少府。宋世虽置卫尉,冶隶少府如故。江南诸郡县有者,或置冶令,或置丞,多是吴所置。
《王弘传》:弘建屯田之议曰:“伏见南局诸冶,募吏数百。虽资以廪赡,收入甚微。愚谓若回以配农,必功利百倍矣。然军器所须,不可都废。今欲留铜官大冶及都邑小冶各一所。重其功课,一准扬州。州之求取,亦当无乏。余者罢之,以充东作之要。”
弘建此议,在其为晋会稽王道子骠骑参军主簿时,可见江左冶政,专攻兵器,罕资民用,此其获利所以甚微。宋世刘道济刺益州,立冶断私民鼓铸,而贵卖铁器。又可见民用本不资官也。
《陈书·世祖纪》:天嘉二年,十二月,大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奂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诏并施行。南朝言盐利者,亦惟此而已。
北方僭伪诸国:慕容德尝立冶于商山,置盐官于乌常泽,事见《晋书·载记》。拓跋氏于盐利颇详。
《魏书·食货志》云:河东郡有盐池,旧立官司,以收税利。是时罢之。而民有富强者,专擅其用,贫弱者不得资益。延兴末,复立监司,量其贵贱,节其赋入。于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宽简,复罢其禁,与百姓共之。其国用所资,别为条制,取足而已。自后豪贵之家,复乘势占夺;近池之民,又辄鄣吝;强弱相陵,闻于远近。
神龟初,大师高阳王雍、大傅清河王怿等奏:“先朝置司,公私两宜,储益不少。后中尉甄琛,启求罢禁。被敕付议。尚书执奏,称琛启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缺,请依常禁为允。诏依琛计。乃为绕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护。语其鄣禁,倍于官司。取与自由,贵贱任口。若无大宥,罪合推断。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于是复置监官,以监检焉。其后更罢更立,以至于永熙。
自迁邺后,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盐。沧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郸置灶四。计终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二斛四升。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
据《本纪》,高祖大和二十年,十二月,尝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世宗景明四年,七月,诏还收盐池利以入公。至正始三年四月,又诏罢盐池之禁。此事由甄琛之奏,具见《琛传》:其时尚书执奏之辞,亦谓“典司多怠,出入之间,事不如法,遂令细民怨嗟,商贾轻议”,则置监亦未必无弊也。
《长孙道生传》:曾孙稚,萧宝夤反,为行台讨之。时薛凤贤反于正平,薛修义屯聚河东,分据盐池,攻围蒲坂。东西连结,以应宝夤。稚乃据河东。时有诏废盐池税。稚表言:“今四境多虞,府藏罄竭。冀、定二州,且亡且乱,常调之绢,不复可收。略论盐税,一年之中,准绢而言,犹不应减三十万匹。便是移冀、定二州,置于畿甸。今若废之,事同再失。臣前仰违严旨,不先讨关贼而解河东者,非是闲长安而急蒲阪,蒲阪一陷,没失盐池,三军口命,济赡理绝。天助大魏,兹计不爽。臣辄符司监、将尉,还率所部,依常收税,更听后敕。”观此,知河东盐利之厚。
《周书·寇俊传》云:孝昌中,朝议以国用不足,乃置盐池都将,秩比上郡,前后居职者,多有侵渔,乃以俊为之。是其时于此,资赖正深,而忽有废之之诏。虽为长孙稚所格,至前废帝即位,仍诏税市、税盐,可悉废之,可见税弊之深矣。《柳崇传》言:高祖时,河东、河北争境。其间有盐池之饶,虞阪之便,守宰及民,皆恐外割,公私朋竞,纷嚣台府,可见官吏豪强,同以为利。
《辛庆之传》:大祖东讨,为行台左丞。时初复河东,以本官兼盐池都将。大统四年,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经略盐池,庆之守御有备,乃引军退。河桥之役,大军不利,河北守令弃城走,庆之独因盐池,抗拒强敌,时论称其仁勇。守令弃城,而监将犹能守土,岂亦以其利入厚,故能用其众欤?
《北史·崔昂传》:右仆射崔暹奏请海、沂煮盐,有利军国。文襄以问昂。昂曰:“官煮须断人灶。官力虽多,不及人广。请准关市,薄为灶税。私馆官给,彼此有宜。”朝廷从之。则迁邺后四州官煮之外,他处仍有盐税也。周有掌盐,掌四盐之政令。一曰散盐,煮海以成之。二曰监盐,引池以化之。三曰形盐,物地以取之。四曰饴盐,于戎以取之。凡监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见《隋书·食货志》。
北朝冶铸,亦以作兵为急。
《魏书·大祖纪》:天赐元年,五月,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
《周书·薛善传》:西魏于夏阳诸山置铁冶,令善为冶监,月役八千人,营造军器,皆其事也。供民用者,亦间有之。如《魏书·崔挺传》,言其为光州刺史,州内少铁器,用皆求之他境,挺表复铁官,公私有赖是已。
冶铸之业,盖以民营为多,故《食货志》言铸铁为农器兵刃,在所有之;咸阳王禧,史言其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而长白山亦为豪右鼓铸之地也。矿利。
《肃宗纪》:神龟元年,闰月,开恒州银山之禁,与民共之,则亦有弛禁之时。
酒税,除禁酿外,大都有之。东昏时,都下酒酤,皆折输金。陈时虞荔、孔奂请立榷酤,见前。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八月,制榷酤,见《北史·本纪》。《北齐书》不载。后主立酒禁,亦见前。
《宋书·文九王传》:世祖普责百官谠言,建平王宏上书称其弛榷酤,则似曾一时无税。
关市之征,历代皆有。《晋书·武帝纪》:受禅后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可见魏时征税,遍于全境,晋亦因之。
渡江已后,《隋书·食货志》云: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晋书·王濬传》:濬上书自理云:“臣将军素严,兵人不得妄离部阵。间在秣陵,诸军凡二十万众。臣军先至,为土地之主。百姓之心,皆归仰臣。臣切敕所领,秋豪不犯,诸有市易,皆有伍任证左,明从券契。有违犯者,凡斩十三人,皆吴人所知也。”
《北史·孟信传》:信去官,居贫无食惟有一老牛。其兄子卖之,拟供薪米。券契已讫。市法应知牛主住在所。信适从外来,见买牛人,方知其卖也。因告之曰:“此牛先来有病,小用便发,君不须也。”杖其兄子二十。观此二事,知当时货卖,多有文券也。
历宋、齐、梁、陈如此,此后世之契税也。又云: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此后世之过税也。又云: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此后世之住税也。
《晋书·孝武帝纪》:宁康元年,三月,诏除丹阳竹格等四桁税。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以市税繁苦,优量减降。
《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
《孝武帝纪》:大明八年,正月,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粥米者,可停道中杂税。又《前废帝纪》:是年,六月诏,有“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之语。
《齐书·郁林王纪》:即位后,诏关市征赋,务从优减。
《明帝纪》:建武元年,十月,诏商旅税石头、后渚,及夫卤借倩,一皆停息。
《竟陵王子良传》:启论司市之职,谓“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
《顾宪之传》:永明六年,行会稽郡事。时西陵戍主杜元懿启:“吴兴无秋,会稽丰登,商旅往来,倍多常岁。西陵牛埭税,官格日三千五百。元懿如即所见,日可一倍。盈缩相兼,略记年长百万。浦阳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为官领摄,一年格外长四百许万。西陵戍前检税,无妨戍事。余三埭自举腹心。”
世祖敕示会稽郡:“此讵是事宜?可访察即启。”
宪之议曰:“吴兴频岁失稔,今兹尤馑。去乏从丰,良田饥棘。或征货贸粒,还拯亲累,或提携老弱,陈力糊口。埭司责税,依格弗降。旧格新减,尚未议登,格外加倍,将以何术?比见加格置市者,前后相属,非惟新加无赢,并皆旧格犹缺,愚恐元懿今启,亦当不殊。若事不副旨,惧诒遣诘,便百方侵苦,为公贾怨。元懿秉性苛刻,已彰往效,任以物土,譬以狼将羊。其所欲举腹心,亦当虎而冠耳。”
《梁书·武帝纪》:天监十五年,正月,诏关市之赋,或有未允。外时参量,优减定格。
大同十一年,三月,诏四方所立市、埭、桁、渡、津税,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其时陆验、徐驎递为少府丞、大市令,并以苛刻为务。
《陈书·宣帝纪》:大建四年,闰月,诏姑熟自梁末兵灾,凋残略尽。自今有罢任之徒,许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还。悉住南州,津里安置。有无交贸,不责市估。
十一年诏有“旗亭关市,税敛繁多,不广都内之钱,非供水衡之费,逼遏商贾,营谋私蓄”之语。《南史·陈本纪》,谓后主税江、税市,征取百端。其用沈客卿、阳慧朗。此皆关市政令,发自中枢,散见纪传者也:亦有由地方为之者:
《晋书·甘卓传》言:卓迁梁州刺史,估税悉除。又《儒林·杜夷传》言:刺史刘陶,告庐江郡,常以市租,供给其家人粮廪。
《齐书·豫章王嶷传》:徙荆州刺史,以市税重滥,更定(左木右乌)格,以税还民。侯景据寿春,停责市估,已见前。景后抗表,有云“关市征税,咸悉停原,寿阳之民,颇怀优复”焉。
《梁书·陆法和传》:刺郢州,列肆之内,不立市丞,但以空槛籥在道间,上开一孔以受钱。贾客店人,随货多少,计其估限,自委槛中。行掌之司,夕方开取条其孔目,输之于库。此等兴替、增减,及其支用,悉由地方主之。可见当时关市之征,中枢所取,实有限也。
北方诸国:张重华尝除关税,见《晋书·载记》。姚兴增关津之税。《魏书·沮渠蒙逊传》:世祖诏公卿为书让牧犍,有“切税商胡,以断行旅”之语。《甄琛传》:琛论盐池表有云:“今伪弊相承,仍崇关廛之税,大魏恢博,惟受谷帛之输”,则魏初似无商税。肃宗时,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
前废帝即位,市税与盐税并除,已见前。齐末,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以其所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见《隋书·食货志》。
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亦见《志》及《周书·本纪》。宣帝税入市者人一钱。静帝立,罢入市税钱,见《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