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赋税01(1 / 1)

汉世田租取粟,赋诸地;口税取钱,敛诸人。魏武平河北,下令收田租亩一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口钱始变为户调。此时未有授田之制,户调田租,犹析为二,至晋武帝平吴,而二者又合为一矣。

东晋之制,见于《隋书·食货志》,云:“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通典》《通考》皆作惟。所输,终优于正课焉。”

蛮夷收其赕物,盖各随其土之所出。岭外酋帅,则征其贡而非税其民。浮浪人所出,盖亦无定物,惟侨民虽云散居无土著,犹当与江南之民,同循户调之法耳。

《隋志》述其制云:“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二斗,一本作二升,盖据哀帝时之制言之。《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十二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疋,《通考》作尺。盖就旧法而增之。《晋书·李雄载记》云:其赋:男子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亦略循晋法也。

北魏孝文之制。《魏书·食货志》:肃宗孝昌二年,税京师田亩二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齐、周之制,亦见《隋志》。齐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通典》作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通典》作丈。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粜贮。

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

案户调之式,及魏、齐之制,皆人人受田,而晋成、哀及魏肃宗之时,又别有田税者?晋成、哀时制。盖皆指公田言之,观北齐之制可明。此田盖王公贵人受者为多,故晋孝武改成、哀之制,史言自王公已下,口税若干。魏虏则又以此惠其所谓代来户也。

后周大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通典》作七。已上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功赋《通典》作赋均。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通典》作疾。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通典》作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

租调所取,以粟帛为大宗,此外更有所取,则谓之杂调。《齐书·郁林王纪》,即位后诏曰:“凡逋三调及众债,在今年七月三十目前,悉同蠲除。”《通鉴》胡三省《注》曰:“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魏书·任城王澄传》:澄奏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四曰五调之外,一不烦民,五调疑三调之误。

军国所须,不能以粟帛为限。除列州、郡、县制为征赋外,南朝此项征赋,颇于国用有关。当时**纵之君,或迫臣下以贡献,未必不由此而驯致。然贪取虽为非法,任土自是彝。典观第十章第四节所引齐明帝建武元年十月诏可知。

是岁十一月,又诏“邑宰禄薄俸微,虽任土恒贡,自今悉断。”胡三省《通鉴注》曰:“观此,则江左之政,县邑不由郡、州,亦得入贡天台矣。”此《隋志》所由以列州郡县并举也。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十一月,“诏方物职贡,各顺土宜,出献纳贡,敬依时令”。即当折课、市取,当时征敛,折易颇多。

《晋书·王廙传》:弟子彪之,为会稽内史,桓温以山阴折布米不时毕,郡不弹纠,上免之。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以浙东诸郡大旱,听受杂物当租。

《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竟陵王子良传》言:时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王敬则传》载子良启,谓:“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可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此即所谓折课。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七月,诏:“台府所须,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

《齐书·武帝纪》:永明五年,九月,诏曰:“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军国器用,动资四表。不因厥产,咸用九赋。虽有交贸之名,而无润私之实。民咨涂炭,职此之由。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粜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皆欲变赋敛为市取者也。

《豫章王嶷传》:其为荆州,禁二千石官长,不得与人为市,盖有借官市为名,行私市之实者。北朝亦有折征之制。

《魏书·前废帝纪》:僭位后诏天下调绢,四百一匹,此折绢为钱也。

《韩麒麟传》:在齐州,欲减绢布,增益谷租,此亦犹折帛为谷也。

《食货志》云:正光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其厉民,盖不徒在豫征而已。然其实并不能然。

《宋书·武帝纪》:义熙八年,十一月,公至江陵,下书“台调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即所谓杂调也。

《魏书·食货志》曰: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振益黎庶。先是大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

《高宗纪》:兴安二年,正月,诏与民杂调十五,盖至大安中复免其十五也。然《纪》不载其事,大安四年五月壬戌诏,亦仅言“比年以来,杂调减省”而已。盖其免之甚暂,故《纪》漏书。

《北史·魏诸宗室传》,以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之言,出于常山王遵之子素,亦与《志》异。至是乃终罢焉。

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显祖纪》:和平六年,六月,诏诸有杂调,一以与民。此朝廷所取于民。《世祖纪》:真君四年,六月,诏:“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赀赋盖谓按其赀产多少为赋,亦杂调也。

《任城王澄传》:转定州刺史。初民中每有横调,百姓烦苦。澄多所省减,民以忻赖。此地方之所取也。

赋税所取非一,故如有蠲免,亦随时而各不同。当时赋税减免,史所言者,名目不一。有曰户课者,《晋书·武帝纪》:大康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一是也。

有曰户调绵绢者,《晋书·惠帝纪》:永平元年,五月,除天下户调绵绢是也。

有曰户调田租者,《惠帝纪》:永兴元年,十二月,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是也。

有曰租税者,《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五月,曲赦京邑二百里内,并蠲今年租税;大明五年,二月,伐蛮之家,蠲租税之半是也。

有曰税调者,《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八年,二月,诏凡遭寇贼郡县,流寓江淮者,并听即属,并蠲复税调;《顺帝纪》:升明元年,雍州大水,八月,遣使振恤,蠲除税调是也。

有但言调者,《宋书·后废帝纪》:元徽四年,平建平王景素之乱,原京邑二县元年以前逋调;《顺帝纪》:升明元年八月,原除元年以前逋调是也。

有曰众调者,《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十一月,制使东土经荒流散,并各还本,蠲众调二年是也。

有曰田租者,《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四年,正月,蠲建康、秣陵二县田租之半:二十六年,车驾陆道幸丹徒,行所经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纪》:大明七年,十二月,行幸历阳,蠲郡租十年;《前废帝纪》:永光元年二月,《明帝纪》:泰始四年四月,皆减郡县田租之半;《梁书·侯景传》:景既据寿春,属城居民,悉召募为将士,辄停责市估及田租是也。减免租布之事最多。

有以灾荒免者,《晋书·孝武帝纪》:宁康二年,四月,皇大后诏: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闰月,蠲寻阳、西阳租布三年是也。

有以流亡免者,《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八月,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是也。

有以京邑或兴王之地免者,是月,诏彭城桑梓本乡,优复之制,宜同丰、沛,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文帝纪》:元嘉四年,二月,行幸丹徒,三月,诏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其蠲今年租布;二十六年,二月,幸丹徒,三月,复丹徒侨旧今岁租布之半是也。

有以行幸免者,《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二月,大赦天下,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是也。

有以行义免者,《宋书·孝义传》:贾恩、潘综、王彭,皆蠲租布三世是也。

《刘道产传》:弟道锡,为巴西、梓潼二郡大守。元嘉十八年,为氐寇所攻,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及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优。右卫将军沈演之等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过十年。从之。

案《齐书·高帝纪》:建元四年,正月,诏:“建元以来战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其不得收尸,主军保押,亦同此例。”则似蠲租布二十年,军中故有此例,道锡特援用大优耳。

杂物而外,粟帛似应皆取诸租调之中,然亦有别立名目多取之者。

《晋书·成帝纪》:咸康二年,二月,算军用税米,空县五十余万石,尚书谢褒以下免官。此尚可云即在常赋之中,特度支别立一目。

《陈书·世祖纪》:天嘉元年,三月,诏今岁军粮,通减三分之一。

《宣帝纪》:大建三年,三月,大赦天下。自大康元年讫大建元年逋余军粮、禄秩、夏调未入者悉原之。则其取诸民,亦别列一目矣。

《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十月,大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亦临时增取于民者也。《韩麒麟传》:慕容白曜表麒麟与房法寿对为冀州刺史。白曜攻东阳,麒麟上义租六十万斛。

《周书·王罴传》,罴镇华州。时关中大饥,征税民间谷食,以供军费。或隐匿者,令递相告。多被篣棰。以是人有逃散。惟罴信著于人,莫有隐者。得粟不少诸州,而无怨(左读右言)。亦皆增取于民,以供军食者也。

户调所征,悉系著籍之户,故所最虑者为漏籍。宋武帝至江陵,下书曰:“江、荆二州,凡租税调役,悉宜以见户为正。”则税役有与户籍不符者。然如是者究少。

《魏书·食货志》云: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

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议出阉官仇洛齐。

《隋书·食货志》云:元象、兴和之中,百姓多离旧居,缺于徭赋。神武乃命孙腾、高隆之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租调之人有加焉。武定二年事。皆可见漏籍者多,赋税必缺也。

耕桑之民而外,北朝亦有他法以取之,如魏泰常六年,六部民羊满百口,调戎马一匹是也。此犹南朝于蛮俚则取其赕物矣。

田租有不入公家者。宋武帝江陵之令又曰:“州县屯田,利入守宰者,一切除之。”

《晋书·安帝纪》:义熙九年,四月,罢临沂、湖熟皇后脂泽田四十顷,以赐贫人。皆其事也。

《魏书·高允传》:时多禁封良田,京师游食者众。允言:“古人云:方一里,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三万七千顷,勤之则亩益三升,不勤则亩损三升,损益之率,为粟二百二十二万斛,况天下之广乎?”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禁封良田,夫何为哉?《传》又言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

《任城王澄传》云:在定州,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口。

《北齐书·段韶传》:平高归彦,赐归彦果园千亩。非弃田以为园囿,则变官税为私租而已。

人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

《晋书·食货志》:武帝制户调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范宁传》:宁陈时政曰:“礼:十九为长殇,以其未成人也。十五为中殇,以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者非复童幼之事。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此法令所定成丁之年大早,诒害于民者也。

《宋书·王弘传》:弘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体有强弱,不皆称年。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庸宰守常,已有勤剧,况直苛政,岂可称言?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弊尤深。致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功,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孕不育。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

然《文帝纪》元嘉十七年诏,犹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之语,则苛政亟行,并有非法令所能限者矣。役法与户籍,关系最大。

《隋书·食货志》言:东晋之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其实役之远过于此。其取丁之法,通常三丁取二,五丁取三。

《南史·孝义传》:孙棘谓宋大明五年发三五丁;《郭祖深传》:祖深上封事,谓自“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是也。

《康绚传》:魏降人王足陈计,求堰淮水,以灌寿阳,发徐、扬人,率二十户取五丁以筑之。其取之之法,较三五少宽,盖以其役实重难故也。

《齐书·周颙传》:颙言:“山阴邦治,事倍余城,然略闻诸县,亦处处皆踬:惟上虞以百户一滂,大为优足。”则各地方之役法,亦有善恶之不同。然能善者盖甚鲜。酷者乃至役及女丁。

《宋书·元凶劭传》:劭拒义军时,男丁既尽,召妇女亲役,犹曰非常时事也。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一月,诏停在所役使女丁;《安成王秀传》:郢州当涂为剧地,至以妇人供役;则并习为恒事矣。

有恒役,有杂役。《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十一月,诏河南七州之民,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大和二十年,七月,诏轻徭薄赋,君人常理,岁中恒役,具以状闻。《刘昺传》:正光三年,大保崔光奏乞敕尚书推检昺后,所属甄免碎役。四年,六月,诏其孙等三家,特可听免。碎役即杂役也。杂役厉民,远较恒役为甚。

《齐书·周颙传》:建元初为山阴令。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颙言于大守闻喜公子良曰:“窃见滂民之困,困实极矣。役命有常,只应转竭。蹙迫驱催,莫安其所。险者窜避山湖,困者自经沟渎。亦有摧臂斫手,苟自残落,贩佣贴子,权赴急难。每至滂使发动,遵赴常促。辄有柤杖被录,稽颡阶垂,泣涕告哀,不知所振。”此云役命有常,乃谓有常程限,非谓所课者为常事也。

《晋书·庾亮传》言:亮为丹阳尹,除重役六十余事。可见杂役重难者甚多。

随意役民,本有禁令。如《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三月,诏“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

《高祖纪》:大和元年,诏“牧民者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是也。然其事卒非法令所能禁。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二月诏,谓:“或供厨帐,或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其侵渔可谓甚矣。河北郡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又有丁三十人,供郡守役使,见《周书·裴政传》。

《魏书·安同传》:大宗诏与肥如侯贺护持节循察并、定二州,纠举守宰不法。同至并州,表刺史擅用御府针工,请案律治罪。善矣,然其东出井陉至巨鹿,乃发众四户一人,欲治大岭山,通天门关。又筑坞于宋子。

大宗以同擅征发于外,槛车征还。召群官议其罪。皆曰:“同擅兴事役,劳扰百姓,宜应穷治,以肃来犯。”而大宗仍以同虽专命,本在为公,意无不善释之,则又何也?世祖将北征,发民驴以转运,使公孙轨诣雍州,轨令驴主皆加绢一匹,乃与受之。《魏书·公孙表传》。轨表第二子。亦不过坐征还而已。

役之事,征戍为大,而漕转次之。古人于役,最苦其远。晋、南北朝,亦未免斯弊。

《晋书·刘颂传》:颂上疏言:“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吴平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咸有死亡之患。”欲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更不能,则静三分之二,吏役不出千里之外”,此诚当时靖民之急务也。

王羲之遗谢安书,论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之弊。《魏书·食货志》言转运中州以实边镇之弊。又《杨椿传》:除定州刺史。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户。年常发夫三千,草三百车,修补畦堰。椿以屯兵惟输此田课,更无徭役,及至闲月,即应修治,不容复劳百姓,表罢之。有屯兵而转致劳民,尤见征戍之诒毒也。

兴筑之事,亦为劳民之一大端。高齐之筑长城。《北齐书·赵郡王叡传》云:先是役徒罢作,任其自返。丁壮之辈,各自先归。羸弱之徒,弃在山北。加以饥病,多致僵殒。叡于是亲率所部,与之俱还。

配合州乡,部分营伍,督率监领,强弱相持。遇善水草,即为停顿。分有余,赡不足。赖以全者十三四焉。肯留意抚绥者,不过十全三四,况视之如草芥者乎?韦孝宽于汾州、离石间置城。是役也,征徒至十万。可见营建劳民之甚矣。

补吏亦为民所深苦。宋武帝平江陵,下书:“荆、雍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抚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穷独不能存者,给其长振。府州久勤将吏,依劳铨序。”

《南史·张缵传》:为湘州刺史,解放老疾吏役,及关市、戍逻先所防人,一皆省并。此两事,可见与于役者,老稚,疾病,穷独,皆不得免焉。

《梁书·良吏传》:沈瑀为余姚令。县南有豪族数百家,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此可见为吏之困辱,故法令于其召补,每加制限。如宋武帝平江陵,命州、郡、县吏皆依尚书定制实户置是也。

《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八月,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

《梁书·安成王秀传》:为郢州,主者或求召吏。秀曰:“此州凋残不可扰。”此等皆见称为宽政。

《谢方明传》:转会稽大守。前后征伐,每兵运不充,悉倩发士庶。事既宁息,皆使还本,而属所割害,或即以补吏,守宰不明,与夺乖舛,人事不至,必被抑塞。方明简汰精当,各慎所宜。虽服役十载,亦一朝从理。东土至今称咏之。此又可见补吏之事,其中弊窦孔多也。

事有必待专技,然后能为之者,古人以此设工官。后世乃亦召民为之。逮其身亡而役不免,而其业又未必能守之以世也,则遂变为杂役。

王羲之与谢安书曰:“百工、医寺,死亡绝后,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上命不绝。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弹举获罪无懈息,而无益实事。何以堪之?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

“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今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为重于杀戮,可以绝奸。此又可见当时杂役之重。刑名虽轻,惩肃实重,岂非适时之宜邪?”

百工医寺而可以五岁刑者充之,其徒为杂役审矣。然有待专技之事,究非夫人所能为也,乃又别召民为之。如《南史·齐本纪》言:东昏侯大起诸殿,絷役工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