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曾有一起特殊的诉讼案:一位美国商人向澳大利亚的一个皮包公司订购4000个皮包。到取货时,美国商人发现皮包内的里衬是涤纶布料,他觉得这不能算是皮包,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30%的损失。
在美国商人执意打官司、法官偏袒的情况下,律师布莱恩为被告据理力争。布莱恩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块金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这是一只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一块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布莱恩继续说:“这是一块金表的事实没有人怀疑,那么请问,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顿时感觉到中了埋伏。律师又接着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这桩皮包案件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这样的论辩,简洁明快,一下子使法官和原告无言以对。最终法官判美国商人败诉。
布莱恩律师将类比思维充分运用到这个案件中。金表的外表是金的,但是内部的所有结构和构件都不是金的,但是却没有人怀疑这不是金表。而皮包公司生产的皮包,外部是皮的,里面也有不是皮的材料,而将金表的情况与皮包进行类比思可知,皮包厂生产的皮包的确是皮包,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所以那个狡诈的美国商人根本就是在敲诈,在这样强有力的证据之下,那个狡诈的美国商人自然无话可说。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向大家阐释一下,类比思维究竟是怎样一种思维。
类比思维是指,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有一部分特性是相通的,进而推断它们其他相同的特性的一种思维方法。它经常运用于发明创造,同时,也是FBI破案时最常用到的一种思维方法。FBI经常会借助于已有的知识、经验,将陌生的、不熟悉的问题,与已经解决了的、熟悉的问题或其他相似事物进行类比,从而为破案找到更多的方法。类比思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体类比
具体类比是指,事物或事件之间具体特征的类比。即:根据事物某一点相似性,把原来极不相关的事物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类比。比如说数字1、2、3、4和英文字母A、B、C、D。当人们在排列顺序时,既可以用数字1、2、3、4排列,也可以用英文字母A、B、C、D排列。因此,在排列顺序这一层面上,无论是数字,还是英文字母,他们所表达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反之,当人们单独看到A、B、C、D这组英文字母或1、2、3、4这组数字时,你完全可以将他们类比成彼此。
二、情感类比
情感类比又称“移情”。移情不是事物或事件之间的具体类比,而是借助于人的情感作用,在人和事物、事件之间进行类比。移情是双向的,既有把事物人格化或拟人化的一面,也有使物人格化或拟人化的一面。总而言之,移情是突破常规,实现创新的思维过程。通过移情,能够使人产生新的看问题的角度,继而从情感、体验上彻底改变习惯看法。
三、直接类比
直接类比就是将两种类似的事物直接进行类比,从而创造出新的事物来。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操作的类比法。如农业用的扬场机,是直接类比人工扬场的方式得来的,诊断胸、腹腔是否有积水的“叩诊法”是与酒店叩击酒桶的方法类比得来的。再如:鱼骨和针;茅草边与齿锯,蜻蜓与飞机等。
四、间接类比
间接类比是在直接类比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创新,是用非同类产品进行类比,产生创造的方法。它可以扩大类比范围,可从各行业、世界万事中得到启发,从“非同类”中开拓新的创造活力。
五、非现实类比
非现实类比是指借用幻想和童话中丰富的想象,与现实问题相联系,产生大胆的类比。这种类比需要与想象相结合。
由于类比思维具有从一个特殊领域的知识过渡到另一个特殊领域的知识的优越性,所以类比思维在创造性思维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联想、启发、假设、解释和模拟等多种功能,对于创意主体的灵感和直觉思维的产生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