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报童被杀之谜(1 / 1)

1983年秋天,在这个秋意渐浓的季节,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天气格外宜人,秋风瑟瑟,满地的落叶随风而起,风景相当迷人。可是,在内布拉斯加州的贝尔维尤市,却发生了让人如同置身于冰冷冬季的残忍命案。

周日清晨,住在贝尔维尤市的丹尼像往常一样早早地起了床,他是当地的一名报童,每天他都要骑着自行车去城里的一家便利店中取报、送报。虽然丹尼只有13岁,但他乐此不疲地做着这份工作。他的哥哥也是一名报童,他的父亲则是一名邮局的职员。

虽然已进入秋天,但生性顽皮的丹尼却不爱穿鞋子,即使父母多次提醒他天凉了,应该将鞋子穿好再出门,可任性的他还是光着脚丫骑着自行车离开了家。可爱的丹尼欢快地骑着自行车,朝着便利店飞驰而去……

可是,在早上7点钟的时候,报纸投递管理人员却接到附近住户的投诉电话,声称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拿到今天的报纸。而这些住户正是丹尼负责派送的。管理员以为丹尼在途中玩耍而耽误了送报,因此,他在附近的街区找了一圈,但并没有找到丹尼。管理员只好打电话给丹尼的父亲。

丹尼的父亲听闻这一消息,随即去了丹尼负责送报的地方,又仔细地找了一遍,可依然没有看到他的身影。后来,丹尼的父亲从丹尼负责送报的一些住户那里得知,丹尼已经将前三家的报纸送达了。当他找到第四家的住宅时,发现丹尼的自行车倒在这家住户的篱笆外边,其他报纸还在车上的袋子里。此时,丹尼的父亲不免感到担心,他随即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联系了离贝尔维尤很近的驻奥马哈办事处的联邦调查局探员强尼·伊凡斯。与此同时,FBI行为科学部的犯罪心理分析专家罗伯特·K·雷斯勒也接到了通知,希望他能够协助伊凡斯破案。

雷斯勒与FBI探员伊凡斯在警局汇合后,与当地警方立刻赶到了案发现场。起初,警方以为丹尼是被他的叔叔和婶婶带走了。因为他们在调查时得知,丹尼叔叔的公司目前人手紧张,之前也曾想让丹尼去帮忙。可是,警方与丹尼的叔叔联系后才得知,他们并没有带走丹尼。

随后,FBI探员伊凡斯与当地警方开始对丹尼所负责的片区进行地毯式的搜查。到了周三下午,他们在一片草丛中发现了丹尼的尸体。他的手脚被捆住,嘴巴也被封住。身上仅穿着内衣,他的前胸和后背有多处刀伤,脖子上也有几处伤口。他的肩部被削掉一块肉,腿上也有几处刀伤。经验尸官鉴定,这些伤是在丹尼死后被凶手砍伤的。另外,凶手还相当凶残地将丹尼的脸划得血肉模糊。

验尸官在检查尸体时还发现,丹尼的口中有一颗石子,而且尸体好像被移动过很多次。对此,警方推测,这个地方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丹尼有可能是在其他地方遇害的,凶手随后将其扔在这里。另外,丹尼的内衣没有被脱掉,验尸官在检查其身体时也没有发现任何性虐待的痕迹。

此时雷斯勒也到了抛尸地点,并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可是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在抛尸地点旁边有一条小路,但是一条没有出口的死路。附近还有一个十字路口,其中有条路通向了河边。

雷斯勒在查看这里的地形时感到非常不解:凶手为何不将尸体扔到河中呢?如果尸体顺着河流飘走的话,警方就很难将案件侦破;抛尸地点附近有很多空的啤酒瓶,可能周围的居民会在此开派对,这么容易被发现的地方,凶手为何还会选择在此抛尸呢?虽然此处杂草丛生,但不远的地方就有一条公路,尸体很容易被他人发现。对此,雷斯勒分析,凶手在抛尸时可能心里比较害怕或是很匆忙,他可能是在晚上将尸体丢弃在这里,就立刻跑掉了。

随后,FBI探员伊凡斯对当地的居民以及目击者进行了询问。丹尼的哥哥称,之前他在送报纸时曾被一名开着汽车的白人男子尾随。有的目击者也称,曾看到一名白人男子经常开车载着十几岁的男孩兜风。

根据这些线索以及当地警方提供的案情报告和现场照片,雷斯勒对凶手做出了初步的心理画像:凶手是一名白人男子,年龄20岁左右;单身,当地人;目前可能做一些零散工,或是失业在家;凶手并不是有预谋性的犯罪,智商也不是很高;从受害者手上被绑的绳子可以看出,凶手的双手比较灵活;而从受害者没有遭到性侵犯或是性虐待来看,凶手可能没有性经历,并且心理有问题;凶手可能喜欢看**书籍,也可能是恋童癖的受害者。

由于雷斯勒研究过大量凶杀案,因此,他认为大部分的连环杀手都是白人男性,而这起凶杀案也不例外。除了目击者的证词外,受害者是在白人社区失踪的,如果其他肤色的人进入这一社区,必然会被居民注意到。

雷斯勒之所以认为凶手的年龄是在20岁左右,是由于抛尸地点非常不合理,这表明凶手可能是第一次行凶,而这样的案件几乎都是年轻人所为。由于有目击者曾看到嫌疑人开着车,抛尸地点也证明他是开车去的,这表明凶手有驾照,因此,他的年龄不会低于16岁。

在丹尼失踪的地方并没有发现反抗的痕迹,表明凶手有可能认识受害者。但并不能肯定凶手是否单独作案。如果凶手有同伙,那么,他们肯定是分工合作的,一个将丹尼骗上车,另一个则将其控制住。

从作案时间可以看出,凶手可能在早上6点左右就出发了。所以凶手是独自一人居住,也没有什么规律的作息时间。而在抛尸地点的不远处有一片森林,凶手没有将尸体丢弃在那里,表明他并不是很健壮。同时,也表明凶手可能对这一带比较熟悉。

验尸官虽然没有发现受害者被性虐待的证据,但雷斯勒却认为并不能将这一情况排除掉,可能是凶手没有得手,在丹尼反抗时就被他杀掉了。不过,由于丹尼的尸体被破坏得面目全非,因此,无法判断丹尼是否在生前激烈地反抗过。

受害者并没有遭到性虐待或是性侵犯,表明凶手可能没有真正的性经历。因为在美国20岁左右的男性没有性经历是非常少见的,这表明他在成长的过程中心理上一定有问题。而凶手将受害者的衣服脱掉却没有强暴对方,而是对其痛下杀手,表明凶手心理不健全的同时,头脑中还有不少奇怪的幻想。这表明他可能喜欢看**的书籍,或是曾经是恋童癖的受害者。

不过,让雷斯勒疑惑不解的是,凶手为何要用刀将丹尼肩膀部位的一块肉削掉呢?难道上面留有凶手的相关证据吗?

雷斯勒通过对抛尸地点的分析认为,凶手的自制力比较差,有可能会在案发后重返抛尸现场或是假装协助警方提供线索,或是以帮助受害者的家属为由来了解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抑或是他还曾到案发现场等地点徘徊过。于是,雷斯勒建议FBI探员伊凡斯,可以将凶手的心理画像通过媒体对外公布,这样凶手一旦出现在这些场合,必然会引起他人的注意。

此时,警方的化验人员将捆绑受害者的绳子经过化验得知,这种绳子并不是普通的绳子,在市面上很难买到。因此,FBI探员强尼·伊凡斯认为,这条线索可以将嫌疑人的范围缩小。另外,他还让催眠专业人员对受害者丹尼的哥哥以及其他目击者进行催眠,以此让他们回忆起更多有用的信息。

另外,雷斯勒还认为,凶手必然会再次作案,所以要尽快将其抓捕归案。可是,一段时间过后,再也没有发生类似的凶杀案,这导致FBI的调查工作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几个月过后,在奥马哈附近再次发生了一起男孩遭到绑架的案件。

12月2日,早上8点半,欧福特空军基地某军官的儿子克里斯多夫·保罗·沃尔登步行去沙比郡的学校上学。可是,学校的老师却没有见到沃尔登的身影。老师与沃尔登的父母联系后,随即报了案。

警方对目击者进行调查时得知,曾看到一个白人男子开车载着沃尔登。三天后,在一片森林中,一名打猎者发现了一具孩子的尸体。经检查确定,受害者正是失踪的克里斯多夫·保罗·沃尔登。而发现沃尔登尸体的地方离他失踪的地点仅有5英里。

雷斯勒接到通知后,再次与FBI探员伊凡斯见面。在了解案情和查看现场照片后,雷斯勒发现,这起凶杀案与丹尼被害的案件极为相似,沃尔登的尸体被发现时身上也只穿着一条**,全身上下到处都是刀痕。更加残忍的是,威尔登的喉咙几乎被凶手割断,这表明凶手越来越凶残。

但这两起案件也存在不同点:丹尼遇害案中,绑架现场并不是杀人现场,而抛尸地点也不是案发现场,即凶手先将丹尼绑架后将其带到某个地方,杀害后再将他的尸体抛到河边的草丛中,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在故意迷惑警方;而在沃尔登遇害的案件中,沃尔登的尸体被丢弃在树林中,在案发现场还有很多脚印,脚印显示是两双脚走进去的,但只有一双脚印走了出来,这表明树林有可能就是案发现场,同时也表明凶手是单独作案的。

雷斯勒通过这起凶杀案,更加断定凶手的胆子比较小,甚至有些懦弱。他之所以选择小男孩作为犯罪目标,是因为在凶手的眼中,孩子会因为害怕而失去抵抗能力。而从作案手法来看,凶手的作案手法越来越成熟。

根据这些线索,雷斯勒对凶手的作案手法和心理状态进行了模拟:由于第一次作案所用的绳子已被联邦调查局化验分析过,所以,不能再使用它。对付孩子,不需要非用绳子、胶带等,只要威胁、恐吓就可以。这次作案可以让孩子穿着衣服走到较为隐蔽的地方,然后再脱掉衣服,将其杀掉。

雷斯勒通过模拟,更加确定地推断凶手的年龄只有20岁左右。在沃尔登被杀害的案件中,经检验得知,他也没有遭到性侵,这让雷斯勒更加确认凶手在性方面有问题。他挑选容易下手的小男孩作为犯罪目标,表明凶手可能曾经遭到他人的侵犯而感到自卑,同时,这也表明他的心理非常脆弱。

与此同时,验尸官也提供了新的线索:在上一桩凶杀案中,受害者丹尼口中的小石子与案件并没有任何关联,是他不小心将其他案件的线索与丹尼案弄混了。雷斯勒认为,在丹尼遇害的案件中,抛尸地点应该与作案地点相隔不远。

根据掌握的新情况,雷斯勒对凶手的心理画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凶手是一个20岁左右的白人男子,单独作案;居住的地方离贝尔维尤或空军基地不远;喜欢看侦查类的小说和杂志,因而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受害者身上之所以有很多刀伤,可能是凶手为了清除死者身上的印记或是咬痕;凶手的学历不高,可能在基地从事维修或是技师类的工作。

雷斯勒还分析,如今学校即将放假,凶手很可能借此机会继续作案。因此,他与FBI探员伊凡斯以及当地警方全力进行深入的调查,以期能够更快地抓捕凶手。另外,雷斯勒还通过媒体提醒家长,让他们的孩子在此期间不要单独外出,并让各执法机构加大调查力度,遇到可疑的人员和车辆立刻汇报联邦调查局,这样在短时间内凶手可能就不敢顶风作案了。

在此期间,FBI与警方对当地曾经有过性犯罪记录的人进行了讯问。其中有一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因为在他的住处发现了绳子和胶带。警方在与其交谈的过程中发现,他是一个性格开朗的人,而且毫不避讳地告诉警方自己是个同性恋。不仅如此,他还顺利地通过了测谎测试。

正在FBI与当地的警方深入调查时,有人向警方提供了线索:在沃尔登失踪的前几天,他曾经看到沃尔登与一名年轻的白人男子在一起。为了能够获得更加详细的信息,警方让专业催眠人员对其进行催眠。庆幸的是,他不仅回忆起沃尔登与一名男子上了车,还想起了车牌上的前几个号码。

获取这一重要线索后,当地警方把它交给FBI,随后,他们开始对与之相符合的车牌号进行调查。经过电脑比对发现,有将近1000辆汽车成为调查的对象。1985年1月11日,正当FBI调查嫌疑人的车辆时,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

一天早上,一位教堂学校的女教师发现一辆车总在教堂附近转悠。司机是一个瘦弱的年轻男子。他将车停好后,下车前来借电话,但女教师拒绝了他,对方非常生气,并威胁称要杀了她。

此时,女教师注意到这名男子的身材相貌与媒体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很相像。因此,她躲到教堂一处僻静的地方打电话报了警,还偷偷地记下了那名男子的车牌号码。后来,那个男子就开车离开了。

随后,警方根据车牌号找到了一家租车行。经过询问得知,这辆汽车被欧福特空军基地的人租走了,他声称自己的车需要修理,因此将自己的车留在租车行。警方对那辆车进行搜查发现,这辆车不仅与几位目击者所提供的线索相吻合,而且在后备厢中还发现了绳子、胶带、尖刀等可疑物品。另外,这辆车也是FBI正在调查的那1000辆车的其中之一。

警方立刻将这一信息反馈给FBI和空军基地。随后,FBI特工伊凡斯与几名调查人员以及基地的安保人员对车主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得知,车主的名字叫约翰·约瑟夫·朱伯特,在空军基地从事维修师的工作,今年21岁,身材比较瘦弱。这些情况与雷斯勒对凶手所做的心理画像极为相似。

在经过朱伯特的同意后,FBI与当地警方对他的房间进行了仔细的搜查。结果,他们发现了很多特殊的绳子、一把猎刀以及各种侦探小说,其中有一本已经被翻得皱巴巴的,讲述的正是谋杀报童的故事。

于是,朱伯特被带到了联邦调查局的办事处,FBI特工伊凡斯对他进行了审讯。起初,他并不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还称警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可后来,当FBI拿出确凿的证据摆在他的面前,朱伯特终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朱伯特因为谋杀罪被判入狱后,FBI犯罪心理学家对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访谈,才了解了他不为人知的一面:原来在朱伯特六七岁时,他就有了谋杀别人的幻想,想把家中的保姆杀掉并吃其肉。不仅是在童年,在他的青春期、成年时,他的这种幻想一直都在大脑中浮现。犯罪心理学家认为,这一切可能源于他不健全的家庭以及性格乖戾的母亲。

他的母亲是一家旅馆的佣人,其父亲则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他们的关系一向很差,时常在家中吵架。在朱伯特10岁时父母离异了,于是他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性格乖戾,时常发脾气、乱摔东西,而且母亲从来不关心他,这让朱伯特感到相当自卑。起初,朱伯特对女孩充满了幻想,但在他12岁**时,被母亲发现后对他又打又骂,此后,他的幻想对象就渐渐转移到年幼的男孩身上。

后来,为了能够去贵族学校读书,他找了一份送报的工作,因为母亲没有能力负担高额的学费。但朱伯特进入那所学校后,却时常被同学取笑他是同性恋。高中毕业后,他进了一所军校读书。由于所在州法定的饮酒年龄比较低,因此他时常纵情饮酒,导致训练迟到,或是彻夜不归。因此,第一学年结束后他就回家了。

不久,朱伯特加入了空军,并认识了一位年轻的同僚,他们相处得非常好。后来,他们还一起去了欧福特空军基地服役,并住在同一个宿舍,此时的朱伯特非常喜欢看侦探小说。可好景不长,与他相处很好的室友却突然远离了朱伯特。这让朱伯特相当恼怒,并对他产生了极大的刺激,从而导致他犯下了第一起谋杀案。

据朱伯特交代,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之所以会用刀划伤受害者,是因为他在他们身上留有咬痕,他想要用刀将其抹掉。因为他在侦探小说中曾看到过这样的情节:有凶手因为在受害者身上留下咬痕而被抓获。

在1992年,约翰·约瑟夫·朱伯特因为犯有谋杀罪而被判死刑——坐电椅。

【犯罪心理特征】

FBI心理画像专家分析,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他们的犯罪心理特征与其生长环境、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犯罪经历中不断强化,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行为定势。

因此,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他们的心理特征就会通过客观事物表现出来,从而留下心理痕迹。所以,行为科学专家和调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分析,就可以推断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从而刻画出他们的犯罪心理特征,由此便可以分析出罪犯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个人习惯、家庭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