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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认为,这样一条原理是一条绝对无条件的原理,它是无条件的,它是第一原理。主观唯心主义从自我出发,有的人说他是唯我论,所有东西都归结为我等于我,我就是我,那不就是唯我论嘛。要从这里出发,所以它是绝对无条件的原理,它就等于是自由,也等于是“自因”,斯宾诺莎讲的自因,自己是自己的原因。那么,也等于是行动者和创造者。甚至于不是行动者和创造者,而是行动和创造本身。没有一个“者”,没有一个先有的东西,然后它能够创造,不是的。就是这个创造的行动本身,就是这个“我”。所以它本身就是“设定”。“我”,其实就是设定。我设定我,其实就是一个设定活动在先,或者说,它就是一个决心,就是主体的一种决心。还没有行动的时候它已经要去行动了,并且这个决心已经在起作用了。这是他的正题。正题是最重要的了,当然是他一切哲学的一个基本点。

那么再看反题。反题是符合不矛盾律的,不矛盾律有的地方也称之为矛盾律,简称为矛盾律。不矛盾律,-A≠A。为什么不等于A?用他的话来说呢,就是自我设定非我,来与自身相对立。自我要行动,任何一个行动,要能表现出来,必须设定一个非我,设定一个行动的对象。就像康德曾经讲过的,一只鸽子在天上飞,它遇到空气的阻力,它也许就会想,如果没有空气的话,不是就没有阻力了吗?我是不是就能够飞得更快一些?但是实际上没有空气它就会掉下来。所以,任何行动,它必须要有行动的对象,否则的话就没有行动。但是自我它既然是一个行动,已经是一个设定的行动,那么,其中应有之义呢,就是设定了行动的对象——非我。自我本身,作为一种行动,已经把非我设定在自身之内,并且作为自己的对象。所以是自我设定非我,与它自身相对立。当然这个非我是由自我设定的,它还是在自我里面,但是它又被设定为在自我之外。如果它仅仅在自我里面,不在自我之外,那它就不是行动的对象了,它已经不能成为行动的对象了。之所以成为行动的对象,就是因为它不是自我,它在自我之外。非我要是等于自我,那就矛盾了。要不矛盾,非我必须不等于自我。所以它是不矛盾律。但是,不矛盾律所表达的恰好是一个矛盾。什么矛盾呢?就是非我是由自我所设定的,但是非我又不是自我,不能够等于自我。非我既是在自我之内,同时又是在自我之外。这个是一个矛盾。但费希特不像康德那样,康德是害怕矛盾的,一到了有矛盾,康德就认为说不通了。但是费希特是行动哲学,矛盾可以在行动中得到解决。凡是遇到矛盾的地方,形式逻辑解决不了的地方,那么辩证逻辑所强调的就是在运动中可以解决矛盾。而且运动就是由矛盾所构成的,由于有矛盾,所以才会有运动。由于有运动,所以矛盾才得到了解决。这是费希特的思路,跟康德已经大不一样了。所以这个非我呢,从质料上来说,它是有条件的,它是要以自我为条件。但是这个公式在形式上来说,它是无条件的。反题的公式,自我设定非我与自身对立,这个公式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正题为条件。但在质料上,非我就是要以自我为条件嘛,它是被设定的,质料上是有条件的。非我作为一个被设定的对象,在质料上它是以自我作为条件的。而在形式上呢,仍然是无条件的,形式上它仍然是第一原则,反题形式上跟正题没有根本区别,自我设定自我,跟自我设定它自己的对象非我,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它们都是从自我出发进行设定的,而自我是无条件的。但是在被设定的东西上面,在质料上面,已经有条件了,就是这个被设定的非我已经是以自我为条件的了。正题当然是绝对无条件的,刚才讲了,形式和内容都没有条件。反题是形式上无条件,质料上有条件。

那么看合题。合题就是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了非我和自我的对立。反题就是非我和自我的对立了,但是合题呢,又回到了自我,就是说,这个对立本身,还是由自我在自身中所设定的,所以还是自我设定自我。反题的对立,不矛盾律所体现的这个矛盾,仍然是在自我中设定的。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了自我与非我的对立,那么看起来好像回到了第一个命题,就是自我等于自我,仍然设定的是自我,但是它已经把第二个命题包含在自身里面了,就是说,这个自我和非我的对立,也包含在自我之中。当然原来就有这个意思,但是在合题中,把这一点明确地说出来了。反题中已经有这个意思,自我设定了非我嘛。但是自我非我又对立呀,那么合题就来一句:这种对立,还是被设定在自我中。所以这是一种形式上有条件的命题,合题在形式上是有条件的,就是以正题和反题为条件,但是在质料上呢,成了无条件的。也就是说,这个最终的自我,作为合题的自我,它本身是无条件的,它是绝对自我。合题的自我是绝对自我。正题的自我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绝对性,当然它是绝对的,但是它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绝对性。所以它陷入到了和非我的对立。那么在和非我的对立中回到自我,就成为绝对的自我。这个绝对自我呢,是原始的,是自我意识所发现的,自我意识在它的反思中发现,原来自我是更加原始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合题在质料上是绝对无条件的,在形式上有条件,必须经过正题和反题才能发现。自我的绝对性,只有通过正题和反题,才能发现,才能从里面综合出来。所以到了合题呢,它就达到了绝对自我,是正题和反题两者绝对的统一。

刚才讲到合题,实际上费希特的体系就是从合题中引出来的。前面是为了达到这个合题而作的铺垫。自我设定自我,然后自我设定非我,最后达到绝对自我。由绝对自我,就形成了费希特的整个哲学体系。也就是说,绝对自我是最后的充足理由,它体现的逻辑规律就是充足理由律。所有的自我也好,非我也好,都要追溯到它,它是自我和非我的统一嘛,都要追溯到这个充足理由才得以可能,它是无条件的理由。那么,这个绝对的充足理由,通过对自身的限制而发展出了它的各个不同的阶段。充足理由的绝对自我呢,是无所不包的。它已经不是费希特那个小我了。很多人将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看作好像就是费希特的唯我论,惟费希特自己为唯一的存在。这也不完全公平。就是说,费希特一开始当然是承认自我,每一个自我都可以设定自我,但最后他达到绝对自我的时候呢,有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倾向。绝对自我就相当于上帝了,上帝的自我,所有人的自我都要归到他那里,所有人的自我都以他为充足理由。

那么这样一个绝对自我呢,通过限制自身而变化出大千世界、万事万物。“限制”这个概念在他那里非常重要。世界万物都是由限制而来的,所谓限制就是先有个总体在那里,但是这个总体还是抽象的,通过总体把自身限制为它的各个阶段或者部分,才显现出具体的万事万物。这是限制的意思,理性派一般都是采取这种思路,先给一个总体,像康德也是这样的,时间空间,给一个整体,然后具体的时间空间呢,都是由于对这个整体进行限制而获得的。那么这种限制总而言之有两种方式,就是在绝对自我里面,或者由这个自我来设定非我。自我通过设定非我,使自身得到了限制。自我建立一个非我的对象,那么自我就要受到它的限制啊,它一方面有能动性,但是这个能动性如果没有限制的话,它就无从展示。能动性总要克服阻力嘛,所以它要设定一个非我来限制它自己,以便表达他自己。这是第一个阶段。自我设定一个非我,使自己受到限制,这就是理论理性的阶段,就是康德所讲的知识论的阶段。认识总是对对象的认识嘛,但是这个对象是由自我建立起来的,这个康德已经讲了,而一旦建立,它对自我就有限制,你就不能乱来,你就要认识那个对象,受到它的限制。这就是理论理性的态度。我们说理论理性一般要强调客观地原原本本地考察对象。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或者是自我把自己设定为限制非我,或者说自我把自己设定为对非我的一种克服,这就是实践的态度了。自我设定非我来限制自己,这是理论的态度;自我把自己设定为限制对象、克服对象的,克服非我的,那就是实践的态度。这两个方向是相反的,但是它们的阶段不同,它们都是趋向于最后达到绝对自我,回复到一个绝对自我,回复到一个客观的自我。通过认识非我,并且克服了非我以后,或者说,通过认识世界,并且克服了世界以后,我们就达到了一个绝对自我,那就是上帝,那就是上帝的自我意识。这是他从合题里面引申出来的这两个部分。那么由这两个部分就建立起来了,一个是理论知识的基础,一个是实践知识的基础。

3·理论知识的基础

我们先来看看理论知识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自我用非我来限制自己,它设定了自我的被动性。自我虽然是主动的,但是他必须设定自己又是被动的,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如果没有被动性,他的主动性也成立不了,发挥不了作用。所以他把自己设定为被动的,但是这种设定本身又是主动设定的,又是具有能动性的。像康德讲的,自我的本源的综合统一建立起了一个客观对象。所以从这个本源综合统一,主动去设定一个对象,去建立一个对象,这是主动设定了自己的被动性。如何建立对象呢?在形式上来说,就是要推衍出诸范畴,从自我意识中推衍出诸范畴。从质料上来说呢,就是要借助于想象力,从中推出时间空间,乃至于经验对象。想象力在费希特这里的作用大大提升了。在康德那里也有作用,但是康德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个中介,作为一种判断的原理,作为一种图型。想象力把时间加以规定,就形成了图型。我在前面讲了康德的图型法,就是由想象力造成的。它只起一个中介作用。但是在费希特这里呢,想象力的作用造成了经验的对象。想象力也还是从自我的这种能动的实践活动里面来的,它是一种能动活动嘛,然后想象力建立起了时间空间,也就是把自我意识对象化,在时间和空间上面,来表现自我意识。那么由这个时间空间对自我意识又有反作用,于是呢,就产生出了经验,在时间空间上面产生出感觉,由此形成了经验的对象。理论知识的基础是这样来的。实际上他对康德的认识论呢,做了一点改造,基本的原理是从康德来的,就是依靠先验自我意识的最高综合原理,运用诸范畴建立一个对象,但是呢,去掉了康德的自在之物,包括感觉、知觉、印象,这些东西都不是自在之物刺激我的感官产生的,而是自我意识本身建立起的非我反作用于自我而产生的,或者说非我反过来刺激我的自我而产生的。所以他有一个很重要的改进。这是理论知识的基础。

4·实践知识的基础

那么实践知识的基础,就是倒过来了。在理论理性中,既然体现出了自我的这样一种能动作用,那么,到了实践哲学里面呢,这种能动作用就要克服非我对它的限制。你老是被动地去接受非我的刺激,虽然是你主动建立起来的,但是这种主动性还没有突现出来。我还是在科学知识中采取一种被动的态度、客观的态度。它的主动性如何能显出来呢?要显出来,就要克服非我对自己的限制,改造非我,改造世界,使有限的自我打破限制成为无限。这样一种主体能动性,在自我里面本来就已经蕴涵着。比如说欲望、冲动、决心、自由意志,这些东西都是自我本身的特点。但是在理论的态度之下,在自然科学的态度之下,它被压抑了。我们做科学研究,你总不能为所欲为嘛,你总要受到客观限制嘛。但是这种压抑到一定时候呢,它会爆发出来,它变成一种实践的自我,它就是想要为所欲为,他暂时把它压下来,就是为了将来一旦掌握了知识,他就能够为所欲为,就能够改造世界。那么在改造世界中,他有欲望,有冲动,有决心,但是这种欲望、冲动和决心呢,还是会遇到客观世界强烈的抵抗,遇到非我的强烈的抵抗。特别是在人际关系之中,你有欲望和冲动,别人也有欲望和冲动,在人际关系中遇到其他的自我的强烈的抵抗,于是就构成了道德、义务的这样一些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和义务这样一些关系,以及个人道德上的自律的关系。道德上的自律的关系主要是面对另一个自我的时候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内在关系。面对自然界,只要你掌握了自然界的规律,那自然界对你没有什么抵抗,你之所以在自然界上遇到抵抗,是因为你没有掌握它的规律。如果你认识了自然界,你就可以改造自然界,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你面对的是社会,是他人,问题就复杂了。你就必须要有道德上的自律,要使你的个人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像康德所讲的,康德的道德原则就是,要使你行为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这个是不容易的。要成为普遍的法则,一方面呢,你要有道德和义务的这种主观的自觉,但是另一方面呢,你要有法制。你光是在主观上有道德义务自觉还不够,你还要有法制,它体现为世界历史。人类如果建立了法制以后呢,人类就可以支配世界历史。世界历史在没有法制之前,对人来说,它完全是非我的,它是非人的,充满着血泪,充满着灾难,充满着人自己所造成的不和谐。那么建立了法制社会以后呢,世界历史就从中显示出了绝对自我的影象,显示出绝对自我的理想。当然法制也是不健全的,也有待于不断地完善。但是毕竟在法制上面,体现出绝对自我它的形象,它作为一个理想,你可以去追求。所以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人逐渐成为世界历史的创造者。人们在世界历史中,在社会生活中,争取法律的完善,争取自己自由的权利。但是呢,最终的完善,是追求不到的。民主、法制。也只是不坏的制度嘛,但是它不是最好的制度,它总是有问题。所以,真正的绝对的自我呢,最终只能通过信仰。费希特的晚年,最后归结到信仰。还是需要一个信仰,虽然我从自我出发,我建立社会,建立法制,但最后那个理想呢,是必须要有的,这个理想不能证明,它只能通过信仰来设立。所以,费希特在社会生活中间,他是非常积极的,强调人类要建立法制,要追求自己的人权、自由的权利,要反抗外来侵略,要唤起民众。他有很多讲演,对德意志民族的讲演,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都是围绕这个问题的。就是人们要追求自己的自由权利,来建立法制,要振兴德意志民族。使我们进入到世界历史进程,去追求一个绝对自我的理想。那个理想当然是上帝了,要追求一个上帝。这个是费希特的哲学,大体上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