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的反腐组合拳(1 / 1)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春,乾隆在巡幸江南途中,召见江西巡抚郝硕。乾隆问他江西官员谁贤谁愚,郝硕支支吾吾,让皇帝很不满意。乾隆又问到江西的具体事务,郝硕也不能给出清晰、有条理的回答。事后,乾隆传旨申饬郝硕,让他“进京候旨”,事实上革了他的职。

按说,郝硕都这样了,倒霉运也到头了。但是,乾隆皇帝却在几句问答中敏锐地察觉到郝硕不仅仅是业务不精通、工作有疏忽,很可能还有腐败问题。于是,乾隆下令让两江总督萨载借机去江西密查郝硕。五月,萨载回奏郝硕果然有腐败行径,一是向下属官员勒索钱财,二是收受馈送,涉嫌受贿。郝硕随即被正式革职,并被抄没家产。很快查明,郝硕贪污、受贿八万余两白银,初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乾隆让他自尽。

事情到这一步,可以圆满收尾了。但乾隆又从郝硕的腐败,联想到了整个江西官场。他在江西继续深挖蛀虫。很快,江西布政使冯应榴、按察使吴之甫、饶九道额尔登布等人因为对巡抚郝硕的贪婪劣迹不据实参奏,或者向郝硕行贿,全部革职,发往军台效力。其中有行贿情节的江西各道府州县官员七十一人,还被勒令按照行贿银子的多少和品级的高低缴纳行贿金额数倍的罚款。负责查办此案的两江总督萨载负有领导责任,革职留任,被扣罚养廉银三年。

不经意间的一段对话,牵出了一个腐败大案。有人也许会觉得乾隆有点小题大做,但它体现了乾隆反腐的许多特点:雷厉风行、时刻留意、广泛牵连、惩罚严峻等。

乾隆朝的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是清代最严厉的。[1]乾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让官吏因为贪污腐败而获利,要让一切腐败者都付出惨重的代价。为此,乾隆规定贪污可以追惩,即便腐败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责任,还要其子孙清退赃款。乾隆十二年(1747年),刑部上报宁海县原知县崇伦永亏空库银,但人已病故,奏请限期向其家属追赃。乾隆大笔一挥,决定将已故人犯崇伦永的儿子崇元诵监禁,代父受罪,逼其赔补其父侵贪的公款,并将此作为新条款增入《大清律》。

之前,清朝规定贪官清退赃款,可以减罪。乾隆认为这条规定纵容姑息贪贿犯罪,重新规定贪官即使主动吐出全部赃款,也不能减轻罪责。此外,乾隆还根据督抚贪腐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禁令,例如,禁止督抚收受礼品,禁止官员让下属代为采购物资,禁止封疆大吏设立管门家人、收受门包,等等。乾隆希望繁密的法网能够震慑贪腐,达到“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的效果。

对于腐败分子,乾隆惩办起来毫不手软。在乾隆朝,罪犯是官宦子弟,不但不能减免惩罚,还要从严从重判决,哪怕他的父兄是在位的达官显贵。比如,甘肃冒赈案发生后,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陈严祖是甘肃知县,贪污三千七百两银子,两江总督高晋的儿子成德也是甘肃知县,贪污了四千三百两银子。当时,其他涉案的知县,凡是贪污在一千两以上一万两以下的,全部判处了死缓。陈严祖、成德二人初判也是斩监候。如果陈辉祖、高晋出面“运作”一下,他们的弟弟、儿子估计很快就能出狱,说不定还能重获一官半职。但是,乾隆将二人改判为“斩立决”,立即处死了,一点都没给陈辉祖、高晋面子。对犯罪的官宦子弟,乾隆从严从重判决,不单单是为了照顾朝野舆论,也表明了对高官腐败绝不手软姑息的姿态。

乾隆办起案来从不投鼠忌器,也不讲究什么“办案范围”,不避讳矛盾。一个官员出问题了,就处理这个官员;一个班子出问题了,就撤换整个班子。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朝廷查出云贵总督恒文低价向下属强买黄金,少付银两,同时有数万两银子的财产来源不明。进一步的审理查明云南全省有五十六名道、府、县各级官员牵涉其中,有些是恒文纵容家人勒索的贿赂,有些是恒文出巡州县时直接敲诈的,有些是下属官员到昆明求见时被勒索的,最后,恒文被“谕令自尽”,当在情理之中。和他“搭班子”的云南“省级领导”也被“一锅端”了:巡抚郭一裕参与强买黄金,被撤职、充军;布政使纳世通、按察使沈嘉征知情不报,还一味迎合上司的不法行径,被革职。有主动行贿行为的剑川州知州罗以书,革职,杖责一百;临安府知府方柱等三十七名在任知府、知州、知县,在初判中被认为是遭恒文勒索,事后主动交代问题,被认定“自首”,免除处罚。但是,乾隆皇帝认为这三十七人在被勒索的时候人人隐忍,没有一个人告发,直到恒文被撤职之后他们才纷纷出来说明问题,不能算是自首,全都有罪。结果三十七人全部被“降一级留任”。

又比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判决的浙江巡抚福崧、两淮盐运使柴桢侵挪国库案,福崧在被押送北京的途中自尽,柴桢就地正法,也在情理之中。而卸任浙江布政使归景照知情不报,充军伊犁;现任浙江布政使王懿德刚刚到任两个月,和福崧并不熟,也被认为“溺职”,革职,降职为道员,分配到新疆哈密戴罪立功。时任浙江按察使顾长绂革职,发遣军台。整个浙江“省级行政班子”全军覆没了。闽浙总督伍拉纳没有及时发现福崧的罪行,负有领导责任,被扣罚养廉银三年;杭州织造对福崧等人的罪行没有及时参奏,被降为笔帖式。其他十一名浙江道府官员因为失察、徇隐等分别受到革职、降级、充军等处分。

乾隆的“株连处罚”在甘肃冒赈案中表现得最突出。甘肃冒赈案涉及官员有二百一十多名,其中判处死刑的总督、巡抚、布政使有三人,判处死刑的道府县官员有六十六人,判处杖刑流放到三千里以外边远地区服苦役的有六人,发遣戍边的有五十多人,另外革职并追罚银两的有五十多人。甘肃各级衙门几乎为之一空,全省官员大换血。如此重罚,整个清代似乎仅此一例。

乾隆的反腐行动有两记铁拳,第一拳是严密的法网,第二拳是严峻的惩罚。此外乾隆警惕的双眼、敏锐的联想,始终关注着朝野的高官显贵们。在一连串组合拳的打击下,乾隆朝的腐败行为不能说绝迹,也理应偃旗息鼓才对。事实却正好相反。反腐风暴刮得最剧烈的乾隆朝,恰恰是腐败最严重的时期。

乾隆四十年(1775年)以后,腐败公行,“州县有所营求,即有所馈送,往往以缺分之繁简,分贿赂之等差。此等赃私初非州县家财,直以国帑为夤缘之具。上司既甘其饵,明知之而不能问,且受其挟制,无可如何”。官场已经和市场无异,政务也变异为了商品。到乾隆末期,官吏的腐败堕落呈恶性膨胀之势。上至王公大臣,下至细微吏员,玩忽职守、敷衍怠政,“岁久相沿,几成积习”。

乾隆中期后,高官的恶性腐败呈现井喷之势,而且每一个落马的督抚都要牵出共同腐败的整省官员,乌纱帽一摘就是几十甚至上百顶。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冒赈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东巡抚国泰案、闽浙总督陈辉祖案、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江西巡抚郝硕案以及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案等,案情都震惊世人。乾隆的反腐组合拳再厉害,也敌不过汹涌的贪腐势头。

[1]观点出自陈宏《乾隆朝预防及惩治高官贪贿犯罪简论》,载于《人民论坛》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