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专家大部分工作是同谎言作斗争。他们必须发现真相,必须与谎言对抗,而且每走一步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告通常会供认不讳,而许多证人企图利用被告。当被告意识到事情正朝着不能完全为自己辩护的方向发展时,往往必须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彻底消除谎言无疑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刑事工作中。详尽描述谎言的本质,相当于写一部人类自然史。我们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方法,无论大小,这些方法都能减轻刑事工作量,提醒我们欺骗行为的存在,并阻止其发挥作用。我已尝试根据意图归纳欺骗行为的几种形式,在此将补充几句。[88]
1 ☆本节是“谎言”主题下的起始章节,第109 节也属于该主题。——编者注所谓的谎言是指以欺骗为目的、有意识地释放虚假信息。世人对谎言的看法千差万别,比如是否可以容忍所谓必要的谎言、虔诚的谎言、教化的谎言、传统的谎言等。在此,我们必须假定绝对严格主义立场,用康德的话[89] 说就是:“纯粹的谎言就是违背自己的本性,是一种让人在自己眼中声名狼藉的恶习。”事实上,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说谎的理由,因为法律人无须承担教育责任,也无须教授人们礼仪。通过说谎来拯救自己,这种情况无法想象。当然了,我们也不会说出所知道的一切。的确,适当沉默是一个优秀刑事专家的标志,但我们永远不需要说谎。初学者必须特别认识到一点,出于审理案件的“善意”以及所谓的“尽职尽责”这种借口,貌似会让小谎言显得合理,但这种借口完全没有价值。共犯偶然说出貌似招供的话语、暗示隐瞒实情的用语、对证人早先陈述的曲解,以及类似的“擦边球诡计”,这些作法都很低级。采取这种作法只会给自己带来耻辱,一旦诡计失败,辩护就有了优势。机会一旦失去,永远不会再来。[90]不仅仅通过语言,通过手势和动作说谎也不允许。事实上这些作法都很危险,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手部动作,如伸手拿铃、突然抬手等,都明显说明法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比他实际知道的还要多,或者暗示有所隐瞒等等。此类动作会让证人或被告认为法官已经确定案件性质、决定采取重要措施等。目前,此类动作并不会被记录在案,在被问责也不会很严重的情况下,年轻的刑事专家很容易因追求成功的效率而被误导,即使是意外事件,可能也会推动误解的产生。曾经有一次,我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听取一个智商很低的小伙子的证词。这个小伙子被怀疑盗窃、藏匿了一大笔钱,但他坚决否认这一罪行。审理期间进来一位同事,说要跟我谈件公事,由于当时我在做笔录,所以他想等到审判结束再谈。
在此期间,他偶然看到从学生斗殴事件中取证的两把剑,便拿起其中一把剑仔细端详着剑柄、剑尖、剑刃。被告看到这一幕吓了一跳,马上举起双手,跑到持剑同事面前大喊:“我认罪,我认罪!我偷了钱,把钱藏在了空心的山核桃树里。”
这起案件很有意思。然而,另一起案件却让我感到不安,我倒不是说自责。
案件中,一名男子被怀疑杀害了自己的两个孩子。由于没有找到尸体,我仔细搜查了他的住所、烤箱、地窖、排水沟等。在排水沟里,我们发现了大量动物内脏,看起来像是兔子内脏。因为不清楚这些内脏的来源,所以就把内脏带走保存在酒精里。后来我请被告过来回答几个可疑问题,当时写字台上放着装有内脏的玻璃容器。他紧张地看着玻璃容器,突然说道:“既然你已经找到了证据,那我只好承认。”我几乎是下意识地问:“尸体在哪儿?”他马上回答说,他把尸体藏在了郊区,我们果然在那里找到了尸体。显然,装有内脏的玻璃容器让他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尸体已被发现,而且其中一部分就放在这个容器里。当我问尸体在哪里时,他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如果真找到了尸体,那么我的问题就极不合逻辑。对于这起案件,一切都只是个意外,但我仍然觉得这种认罪形式并不恰当,也仍然觉得,在被告被带到我这里之前,我就应该想到玻璃容器的作用,从而做好防备。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不太可能出现。如果按表面情况来处理就会出现很多纰漏。例如,人人都知道幸福的婚姻屈指可数,但我们是如何得知的呢?只不过是因为经过仔细观察,婚姻关系绝不像世人想象得那么幸福。那从外部看来呢?在受中等教育的圈子里,有没有人见过一对夫妻在街头争吵?他们在社会上彬彬有礼,很少表现出对彼此的厌恶,这些都属于言行上的谎言。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会纯粹依据自己和他人所观察到的外在因素进行判断。社会因素、对公众舆论的顺从、对孩子的责任感等,常常迫使我们欺骗这个世界,总体来说,我们高估了幸福婚姻的数量。[91]在对待财产、父母子女的态度、上下级关系,甚至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也是一样——其中的所有行为都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世人一次次被愚弄,直到最后全世界都相信一切所说,而法庭也会听取被宣誓为绝对真实的证词。或许与其说我们被文字迷惑,不如说被表象迷惑,公众舆论最不应该强加于我们。然而,正是通过公众舆论,我们才能了解周围人的外在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民粹主义民意,实际上却是一种腐败。“据说”“人人都知道”“没有人怀疑”“大多数邻居都同意”这类词语,无论是否认定为不诚实或诽谤词语,都必须杜绝出现在我们的文件和程序中。语言是表象——只是人们想要看到的东西,并不能揭示真实和隐藏的东西。法律过于频繁地将“糟糕的世界只说不信,美好的世界选择相信”这句格言用作规范,甚至由此构建判决依据。
谎言的背后往往需要有行动支持。众所周知,我们只有通过手势、模仿及身体姿态来激**感时,才会表现出快乐、愤怒、友好等情绪。拳头放松、双脚不动、眉头自然,这些身体姿势很难模拟愤怒情绪,真正愤怒的表现则相反。手势和动作越真实,其所表现的情绪就越真实。因此我们得出,那些坚信自己无罪的人最终会有点相信或完全相信自己真的无罪。而说谎的证人,也往往会倾向于坚持自己的证词没错。由于这类人未表现出谎言的共同特征,所以处理起来异常困难。
或许,我们应该指责这个时代太倾向于这种影响深远的谎言,因为这种谎言会让谎言制造者相信自己编造的内容,基弗[92] 引用过这种“自欺的骗子”的事例。让人绝望的是,骗子如此聪明,他们甚至把说谎当成游戏。然而幸运的是,这些谎言就像每一个谎言一样,最终都会因太过追求呈现真实而被戳穿,太过追求呈现真实是说谎的重要标志,这一标志其实相当明显。谎言的数量和力度表明,我们更容易忽略谎言的可能性,而非谎言根本不存在。很久以前,我读到一篇看似简单的故事,但对我的刑事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卡尔和父母以及两个表亲一起吃饭,饭后他在学校说:“我们今天总共有十四个人一起吃饭。”“怎么可能?”“卡尔又撒谎。”无论一件事情看起来多么频繁,多么莫名其妙、神秘、令人费解,但如果你认为“卡尔又撒谎了”,就可能会引向更准确的观察,从而发现一些漏洞,通过这些漏洞,或许可以让整件事情水落石出。但矛盾依然倾向于被解释为它们并不是矛盾,而之所以把它们当成矛盾,是因为我们对语言的理解不足,对状况一无所知。我们往往过分关注谎言和矛盾,而且有这样一种偏见,即认为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这种偏见会让我们为少数事实提供不合理的理由,从而导致明显的矛盾出现,这种现象自古以来就有。
如果要问谎言何时对人类的影响最小,我们会发现当处于情绪压力之下时影响最小,尤其是在愤怒、喜悦、恐惧、临终之际。[93] 我们了解很多此类案件,比如一名男子,因被同伙背叛而愤怒、因即将被释放而高兴,或担心被捕等因素,突然宣布:“从现在开始,我要坦白。”这是引发认罪的典型形式。但一般情况下,坦白的决心不会太持久。一旦这种情绪过去,被告就会后悔,而且很多人会考虑翻供。如果案件审理时间很长,最后就会很容易出现翻供的现象。
众所周知,醉酒时不容易说谎。[94] 临终遗言一般也被认为是实话,尤其是虔诚教徒的临终遗言。大家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精神失常的人甚至是傻子,意识也会变得异常清晰,结果往往会产生令人惊讶的启示。如果垂死之人的意识已经模糊,我们就很难对事实进行判断,因为这种情况下的遗言都是寥寥数语,极为简单明了。